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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部委 |
许可基督教信徒在天主教内领圣体 |
一九七二年六月一日
本刊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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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 二、圣体及教会的奥理 三、圣体乃精神食粮 四、许可领圣体的总则 五、东方教会与其他基督教的区别 六、谁决定个案情况?合一指南五十五条的意义。 一、问题 人们经常向我们提出问题:在何种情况下,及在何种条件下,其他教会或团体成员得以在天主教会内领圣体? 这不是一个新问题。第二届梵蒂冈大公会议及合一指南早已讨论该问题。 此处所提供的牧灵指导,并不是为了变更现行的章程,而是为了加以解释,说明该章程所依据的道理基础,并为使之更易于实施。 二、圣体及教会的奥理 在教会的奥理及圣体的奥理之间有一种密切的关系。 a在圣体内确实包括教会存在及合一的真正基础:即献为祭品及供给信友作为永生之粮的基督身体。基督的圣体及圣血圣事赐给教会,是为建立教会,在其本质中包括以下数点: 一服务的权利。这种权利,基督曾赐给他的使徒,及他们的继承人主教及司铎们,为使其自己的司祭行为以圣事的方式生效。这种行为就是他在圣神内亲身献与圣父,并将其自己赐给他的信徒,使他们在他内成为一体。 一服务的合一。这种服务是以教会首领基督的名义,并在众司祭各阶级的共融中而进行。 一教会的信仰。这种信仰表现在圣体的行为上,也是由于这种信仰,教会才符合他的真正天职。 根据以上三种原素所了解的圣体圣事,正是表示由他所促使而实现的合一,亦即基督可见的永久教会的合一。 b举行弥撒是基督及天主子民依照阶级所制订的行为,它是整个教会,地方教会,以及每位信徒全部基督化生活的中心。教会在弥撒中举行基督的奥迹,也就是在举行她自己的奥迹,及具体地表示她的合一。 聚集在祭台前的信友们,是在借着以基督名义行祭的神父的手奉献祭祀,他们代表联合于同一信仰的天主子民,因而他们成为一种标帜及广大群众的代表。 举行弥撒本身就是教会承认及表示信仰的行为。假设我们珍视谢恩经的优美意义,以及包括在弥撒其他部份中的宝藏;假设我们记住,语言的礼仪及圣体的礼仪组成一个单独的崇拜行为,那么我们可以看到 Lex orandt,lex credendi 原则显着的说明。因此,弥撒有一种讲授要理的能力,而这种能力也就是近来礼仪革新所强调的。此外,教会在历史的进程中一向注意,将信德的主要题材,亦即信德经验的主要成果加入礼仪的行为中。为达到这个目标,一方面她利用新的经文,一方面创设新的节日。 c在地方性的举行圣体礼,及全教会共融之间的关系,也由于在谢恩经中提到教宗、本地主教及主教团体中的其他成员的名字而特别强调出来。 以上我们说圣体礼是基督化生活的中心及高峰,不只适合于整个教会和其每位成员,特别适合于在弥撒中领圣体的人们。确实在弥撒中领圣体是参与圣体礼最完备的方式,因为这正满全了主的「拿起来吃」的命令。 三、圣体乃精神食粮 圣体的效力也是为在精神方面滋养那些领圣体的人,正如教会的信德忠诚地说的一主的圣体及圣血给人们作为永生之粮(参阅若一六,五四-五八)。为已领受圣洗的人,圣体是精神的食粮,是一种使人度基督生活的方法,同时也更深刻地渗入救世奥迹的经纬。「谁吃我的肉,喝我的血,他留在我内,我也在他内」(若-六-五六)。 a圣体圣事既是与基督完全结合及促进精神生活的圣事,因而为每位基督徒是必须的,因为主曾说过:「…除非你们吃人子的肉,喝他的血,在你们内则没有生活。」(若一六-五三)。凡是深刻地度着圣宠生活的,感觉这种精神支持的迫切需要,而教会也鼓励每日领圣体。 b虽则圣体是一种神粮,将基督徒联合于耶稣基督,但是他并不只是一种满足纯个人崇高的企望、基督徒与奥体的首领基督的结合。圣保禄将教友们的结合奠基于分享感恩的饼,他说:「因为饼只是一个,我们虽多,只是一个身体,因为我们众人都共享一个饼。」(格前一十一十七)。藉着圣体圣事,「人们并入于基督内,并与他的肢体合一」。由于勤领圣体信友日渐加入于基督的身体,并分享教会的奥迹。 c因此,领圣体的精神需要,不只是个人精神成长的事情,同时联带地也使我们日益加深地加入基督的教会,「这教会就是基督的身体,就是在一切内充满一切者的圆满」(弗一一一廿五)。 四、许可领圣体的总则 为天主教信友来说,圣体圣事是整个教会团体联合在一个信仰之内所举行的,同时也是适合教会每位信友个人的及团体的精神需要。即便在主在世时期,所有追随基督的人也是联合在一个同样的教会内。但是现在基督却四分五裂,我们又当如何解释呢?任何受洗的人均有领圣体的精神需要。凡是不与天主教完全相通的人,他们个人按照良心的指使,到他们各个教团的执事人员前去。但是,如果他们不能这样做,而且为了某些理由来向天主教司铎要求领圣体时,该如何呢? 在合一指南中(Directorium Oecumenicum)中已指示,我们应如何同时维护教会共融的完整及人灵的利益。在该指南中有两项主要观念: a、不论我们采取任何牧灵步骤,不能破坏教会奥迹及圣体奥迹彼此间的密切关系。就其本质来说,举行圣体圣事表示宣称信德及教会间共融的最高峰。这种原则不应使之晦暗下去,而是要形成为我们在这方面的指南。 b、假设在特殊情况之下,许可以下基督徒在天主教内领圣体,即(一)他们对圣体圣事与天主教教义相符者,(二)感觉在精神方面严重地需要圣体的支持,而且在长时期内不能到自己教会的神职前去,(三)他自动要求领圣体。在以上各种情况之下并未破坏上述的原则。不过须要有相当的准备,及度着相称于基督徒的生活。所谓「精神需要」应符合前面第三号b及c条所说的意义,即需要增强精神生活,需要在教会及其团结的奥迹方面更深的瞭解。 不过,即便满全了以上的条件,牧灵者仍然有责任研究,是否许可其他基督徒在天主教内领圣体会危害及混乱天主教教友的信德。 五、东方教会与其他基督教的区别 在合一指南中,许可分离的东方基督徒在天主教内领圣体的指示,与为其他基督徒不同。理由是,东方教会虽然与我们分离,但是他们有真正的圣事,主要的是因为他们也是继承宗徒们,有司祭职及圣体圣事,这样使得他们与我们紧相联系,而且误解领圣体及教会合一间的关系的危险较少。最近,教宗已声称在天主教及可敬的东正教之间已存在着几乎全部的合一,虽然这种合一尚不完备。而这种合一产生于双方联合参加基督及其教会的奥迹。 至于那些在圣体圣事方面与我们信仰不同,及没有神品圣事的基督徒们,如果许可他们领圣体,将有危险破坏领圣体及教会合一间的重要关系。因此,合一指南中讨论他们的问题,与讨论东方教会完全不同,而只在特别急迫的情形之下可以许可。在这种情况中;须要求当事人表示他对圣体的信仰与天主教相符合,即相信圣体圣事是由基督创立及天主教目前所举行的。而这些事则不须问一位东正教教友,因为他所属的教会,对于圣体圣事的信仰与我们相同。 六、谁决定个案情况?合一指南五十五条的意义。 合一指南第五条给主教们广扩而审慎的权力,得以审断,是否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之下确有上述的重要条件。如果在某些地方经常产生同类型的事件,则主教团得以给予普遍的指示。不过,采取决定是由教区主教来负责。他本人要晓得某个案的一切情况。 除了死亡的危险以外,合一指南中曾指出两个例子,即在监狱中及受迫害的人们,但是随后也提到其他的紧急情况。例如基督徒可能处在一种严重的精神需要中,同时也不能到他们自己的教会去。例如,在这人口流动性很大的时代,非天主教的基督徒比以前散居在天主教地区内的更多。他们经常缺乏他们本教会的协助,同时也很困难地,并且要花费很多金钱才得与他们的教会取得联系。如果证实合一指南中所指示的条件存在,可以许可他们在天主教内领圣体,但是主教要审察每项个案。 以上牧灵训令已由教案保禄六世在一九七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致国务卿的信中批准。一九七二年六月一日发自基督徒合一秘书处。主席威尔布郎枢机及秘书哈梅尔神父签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