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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中梵建交可参考越南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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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网友 匿名
2011-06-28 06:45:55 发表
在国际共运的成员国中,都有其不同的特点。生搬硬套的这个模式那个模式,都是教条的。《国际歌》唱的最欢的国家,更难促进与梵蒂冈建立友好的外交关系!因为什么?大家自然心里明白!就是“学者”们把问题想的复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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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网友 匿名
2011-06-27 18:39:37 发表
中国是中国,越南是越南,不可相比,中国的教会要想发展必须找一条,既不违反教会原则,又不失中国特色的路线,这有这样才会圣教广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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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网友 义峰
2011-06-26 23:36:51 发表
三、中梵关系应舍“越南模式”而创“中国模式”
  
  一段时间以来,“越南模式”成为越来越多关心中梵关系的人嘴里频频提及的一个词汇。所谓越南模式,系指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越南与梵蒂冈逐步达成的对越南国内主教叙任权的一种妥协方式,是在选举主教时,由越南教会提出几名候选人,听取政府意见后,提交教廷,由教廷圈选,再交越南政府确认,最后由教皇委任。香港主教陈日君也多次呼吁“用越南模式化解中梵分歧”。甚至梵蒂冈也表示欣赏越南政府的宗教政策,指它“或可成为其他国家可跟随的模式”。那么,越南模式果真是一剂解决中梵关系的良药吗?其实,仅从“政治主教”陈日君的大力鼓吹也可以让人看出其中的蹊跷。那么,问题在哪里呢?让我们先来看一下越南模式的特点吧。
  越南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主动权掌握在梵方。由于越南的国情所限,天主教会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在教区主教出缺时,梵蒂冈可以授意越南教会提出它所属意的候选人,因此那几名候选人往往只能做到“政府可以接受”而非“政府乐意接受”。在这里,所谓的“教会推荐”,其实就是“梵蒂冈推荐”。在这样的情形下,教廷无论圈选哪一个候选人,从越梵博弈的层面讲,都是河内方面妥协得更多。虽然在理论上,如果河内政府不予确认,教会必须另提候选人。但如果政府多次不确认,则会受到相当大的压力。当然,就目前而言,教廷在越南任命主教比较尊重越南政府的意见,但这其实是利益较多的一方在短期内的表示而已。所以,所谓越南模式尽管在表面上为越南政府赢得了更多的认可和认,但从实质上讲,它更是越南政府面对外界压力的一种迎合与妥协。
  
  我们知道,任何妥协都是博弈的结果,那么,河内为什么要接受这样一种结果呢?
  
  首先,越南天主教基础深厚。南北分治时期,许多天主教徒从北方逃往南方,当时南方的总统吴廷艳就是一名天主教徒。1975年南北统一后,政府对天主教采取压制政策,史称“教难”。但由于越南在历史上就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宗教管理方法,天主教反而迅速发展。2004年6月,越南出版了首本《天主教手册》,称全国有557万天主教徒,但据外界估计,越南的天主教徒总人数当在800万左右,占全国人口的10%。巨大的天主教人口压力,迫使越南政府不得不寻求同梵蒂冈改善关系。
  
  其次,越南的发展压力迫使政府作出更多让步。在经历了几十年战乱后,越南百业凋敝。1986年,国内通货膨胀率高达775%,政治经济局势都走到崩溃边缘。为挽救危局,同年底,越南党和政府提出“革新开放”政策。10年后,越南于1995年正式申请加入世贸组织,1998年7月开始多边谈判。随着革新开放的不断深化,越南经济对外依存度也与日俱增,越南加入WTO的迫切性也不断提升。而与中国一样,越南要加入WTO,美国点头是关键,而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年度报告连续多年将越南列入“特别关注国”的黑名单。在这种形势下,越南为保持国内安定和经济社会稳定,就不得不在宗教政策进行调整,包括在同梵蒂冈的博弈中作出更大的让步,结果就在主教任命上从原有立场退了一大步,放弃了原来坚守的一些原则。越南这样做也得到了回报:2006年底,越南终于加入了WTO,美国政府也将越南撤出了“宗教自由特别关注国”的“黑名单”。在尝到这个甜头后,今年1月25日,越南总理阮晋勇在梵蒂冈会晤了教皇本笃十六世,并表示已经准备好跟教廷讨论建立外交关系。
  
  第三,越南没有对一套成熟的天主教管理机制。与外界对越南政府“开明通达”的赞誉不同,越南其实曾经很想对天主教进行有效管理。 越南在1955年就制定了相关宗教法律,但由于战事不断,该法律一直没有实施。1977年和1991年又先后两次颁布过宗教法令,但这些法令主要是在维护宪法原则,在具体宗教事务的处理和管理上仍显不足。在政府机构中,宗教事务主要由祖国阵线和后来成立的宗教委员会协调和处理,完全属于政府行为,这就使政府行为代替了宗教组织的自我管理,造成该到位的不到位、不该越位的乱越位的现象。越南从来没有发挥宗教组织的自我管理作用,80年代的时候,越南也试图建立与中国天主教爱国会类似的组织,但最终还是失败了。这就造成了宗教界的自我管理与政府管理和社会发展相脱节。这个因素加上后来的经济与政治压力,就导致越南政府在2004实施的新宗教法中,仅仅保留了宗教团体必须登记和批准的条文。在与梵蒂冈谈判时,越南曾经提出主教任命要由越南教会任命,但除了梵蒂冈不答应之外,越南教会也以此条款不符合《天主教法典》第377条为理由,拒不接受,最后使得越南政府只能让步到现在的“越南模式”上。
  
  那么,中梵关系中是否也有“越南模式”存在的基础呢?笔者以为,不存在。中国有着越南无法比拟的条件。
  
  首先,天主教在中国的基础薄弱。按官方说法,目前国内共有天主教500万,而外界普遍接受1200万的说法。即使采用后者,那天主教人口占国内总人口的比例也不到1%,这与越南的10%不可同日而语。在国内,绝大多数人连天主教与基督教的区别都分不清,天主教的声音十分微弱,关心教会事务的人就更少。
  
  其次,宗教对中国发展的影响力远较越南为轻。中国的国际地位是越南难望项背的,世界上许多事务缺少越南可以,缺少中国则不行。一个很明显的例子就是,越南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逐步形成了“越南模式”,可直到2006年底才加入WTO;中国天主教在文革结束后一直没有间断自选自圣主教,2000年主显节更是在北京祝圣了5位主教、助理主教,可中国却于2001年11月10日就正式加入WTO。如果说越梵关系受外界因素制约较多的话,中梵关系则更体现了操之在我的主动。
  
  第三,中国有一套成熟的天主教管理机制。2003年7月,中国天主教出台了《中国天主教教区管理制度》、《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主席联席会议制度》和《天主教爱国会工作条例》等3个重要制度,合称中国天主教“三个制度”,2005年3月1日,又实施了新的《宗教事务条例》。这些措施的出台,既加强对政府对宗教事务的有效管理,又进一步提高了中国天主教自我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度。可以说,中国对天主教的管理,无论从政府调控层面还是从教会自我管理层面,其水平之高、力度之大,都不是越南所能相比的。
  那么,是否可以这样认为:由于中国国情与越南的差异,在越南对国家不利的“越南模式”移植到中国就可以变得对国家有利呢?笔者认为,不能!这一模式将严重破坏目前已经很成熟的主教选举机制。中国天主教主教选举程度是非常严密的,按照《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关于选圣主教的规定》,一个教区选举主教,须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务委员会申报批准,并征得当地政府的同意。此后,该教区即可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务委员会负责主教或邻近教区主教,或本教区德高望重的年长司铎主持下,由全体神职人员和修士、修女及教友代表,根据候选人应具备的条件,推选出一位或两位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整个选举过程都记录在案,并由主持人签字。选举结束后,将得票超过半数者的个人简历和选举情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审查后,呈报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审批。从这个操作程序看,环环相扣,严丝合缝,保证了主教人选的质量。这一切,都是越南想要而不可得的。即使在中梵建交后,这个制度也只能修改调整,但决不可废除!在越南模式下,候选人是推荐的,不由选举产生,且人数为多名。但中国天主教与越南天主教最大的区别就是中国还没有被梵蒂冈承认的主教团。不论是地上的中国天主教主教团还是已经名存实亡的地下的“中国大陆主教团”,都不被梵蒂冈承认。中梵关系中的政治问题和宗教问题是要一揽子解决的,也就是说,不论什么模式,都要在建交时一并解决。那么,就必须面对一个现实情况:建交时主教团将被承认,但一批地下主教势必会进入合法主教团,已经消亡了的地下主教团将在一定程度上借尸还魂。这样的用处是,一方面废除了可以保证主教人选政治素质的选举制和“一区一人”制;另一方面,一批渗入主教团的地下主教将与已经在主教团内的异己份子如凤翔主教李镜峰之流勾结起来影响推荐人选。这种前景是切切实实存在的。由此可以看出,鼓吹中国采用“越南模式”,其实质是要让中国在与梵蒂冈的博弈中从主动转为被动。可虑的是,国内目前确实有人对这一模式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今年以来,香港《文汇报》和凤凰媒体多次引用“北京有关权威人士”,表示“中梵可能会借鉴‘越南模式’来解决主教任命问题”。可是,如果中国采用“越南模式”,那就真正是务虚名而得实祸!
  
  那么,中国在与梵蒂冈博弈时,该采用什么样的方法呢?笔者以为,可以对“越南模式”加以改良,使之成为“中国模式”。
  
  所谓“中国模式”,是指在由教区经民主选举出主教或助理主教,经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核准,报给梵蒂冈,由教皇予以任命。相较于“越南模式”,这种“中国模式”有两个优势:
  
  一是主动权在中方。在“越南模式”下,越南政府对主教人选的表达权是有限的,虽然教皇选的人要经政府确认,但政府总不能多次否决,否则就必须承担破坏越梵关系的责任。但在“中国模式”下,主教是由教区选的,中国主教团对人员进行审核,这就可以基本保证候选者的政治品质。在此过程中,应注意一点,就是因为是选举,所以在过程中可以采用等额或差额,但选举出的最后人选,只能有一人。同时,因为最终是由梵蒂冈来任命主教,所以现行的《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关于选圣主教的规定》就可以进行修改。这样有一个好处,因为现行的规定,由主教团来批准当选的主教,需要全体主教同意。而修改后,因为是梵蒂冈来任命主教了,主教团的任务变成审核选出的人选,那么,就可以采用简单多数来决定,即当选者不必经过全体主教同意而只需得到主教团多数成员同意即视为通过审核,上报梵蒂冈。这样,就可以将因地下主教进入主教团而可能形成的掣肘化解于无形。
  
  二是比“越南模式”更符合教会法。越南主教的任命,很明确是要由政府确认的,而且,如果政府不同意,教会还须另提人选。现行《天主教法典》第377条第5项明文规定:“今后不再授予国家政权任何选举、任命、推荐或指定主教的权利及特恩。”参照此条文,越南模式的做法,总是授人以口实之举。而“中国模式”则不然。在整个主教选举、叙任过程,是看不到政府的身影的。请看:主教或助理主教的人选,是由教区民主选举选出来的,人选的审核是由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来做的,最后的也是有教皇的诏书。在这一过程中,政府避免了越南那种因为没有天主教教会组织而不得不越俎代庖的尴尬,与祝圣的《天主教法典》没有冲突。也许有人会说教区选举也侵犯了教皇的权力,那么请看《天主教法典》第377条第1项之规定:“教宗得自由任命主教,或批准依法选出的主教。”在“中国模式”下,教皇所行使的,就是“批准依法选出的主教”之权。宗徒之长还是宗徒之长,至圣圣父依然至圣圣父,伯多禄圣座的权力得到了有力的彰显,皆大欢喜。
  
  此外,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当教廷想把触角伸入越南时,它会做出一些善意的表示,但正如谚语所说一样:先伸进一个头来,然后整个身子跟着进来。当它在与国家政权的博弈中占据了主动地位后,它是不会满足于已经得到的东西的。2005年,越南加入WTO进入关键阶段,梵蒂冈趁此时机,不顾越南政府的强烈反对,通过越南教会于当年6月在河内为两名以反政府著称的修生晋升铎职。此举极大地提高了越南教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信心,增强了越南教会的势力。近来,以宗座外方传教会的背景天主教亚洲新闻连续发表了《河内艰难的宗教自由状况》、《加入世贸后政府恢复压制民权和宗教权益》等多篇文章,向越南施压。

                                                          200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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