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主教的职务,我藉此机会重申最近说过的:“主教们的首要职责是建设教会——天主的家庭,一个守望相助的地方。为完成这使命,你们在被祝圣为主教时,接受了三个特殊的职务:训导职务 munus docendi、圣化职务munus sanctificandi及管理职务 munus regendi,综称为牧职 munus pascendi。其中,管理职务的宗旨是为了建立一个同心合意的团体,聆听宗徒的训诲、分饼、祈祷\及兄弟般共融。这管理职务 munus regendi 同训导及圣化两个职责是紧密连系的,对主教来说,是构成他对天主及近人的真爱,在其牧民爱德上表显出来。”[39]
在每一个国家,所有合法的主教们,依照教会法典所制定的规章,经由宗座批准后,得成立为一个主教团。主教团是一国家内所有主教间弟兄的共融。主教团研讨国内教义和牧民方面对教会整体有重要性的议题,却不干涉各主教在其教区日常及直接职权的行使。此外,为了促进教会与国家之间的合作,每一主教团与地方当局维持适当及有效益的往来。当然,在信仰和信仰生活(fides et mores,圣事生活)等纯属教会专责的事务上,主教团不能向任何政权屈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