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種健康的發展,它必須在與過去的訓導保持邏輯延續中進行。在若望保祿二世的《家庭團體》勸諭第84號(——是教導那些生活在新的同居中的離婚者一定要決心生活在節欲中或者避免領受聖事)與那些部分已經得到推行的同一準則的改變之間,是否存在任何邏輯延續呢?這裡只存在兩種選擇。一種可能是明確地否認《家庭團體》第84號的合法性,如此藉著相同的手法(the same token)否認紐曼的第六個註解,「依據過去的保守作為」。或者一種可能企圖表達《家庭團體》第84號,而隱含地期望撤銷勸諭已經公開的教導原則。無論如何,在任何對若望保祿二世文件的中肯的解讀上,這樣一個過程必定會違反基本的邏輯規則,比如非衝突(non-contradiction)原則。
紐曼展現的準則是有效的,而且揭示了我們應該怎樣閱讀教宗方濟各的宗座勸諭《愛的喜樂》。首要的兩個準則是「原型的保護」(preservation of type)和「原則的延續」(continuity of principles)。二者意味著明確保證信仰基礎結構的穩定性。這些原則與原型,防止我們在涉及教會的存在以及她在此世臨在的形式上談及一種「範式轉換」。而《愛的喜樂》第八章已經成了各類爭議性的詮釋的對象。當在這種環境下談及一種範式轉換時,這看上去就是一種在詮釋教會信仰中,再次墮入現代主義者和主觀主義者的方式。那是在1962年,多瑪斯·庫恩(Thomas Kuhn)介紹了自己受爭議的同時較有影響力的觀念「範式轉換」,進入到科學哲學內部的爭論中;在此領域內,這種表達被接受為一類準確的、技術性意義。然而,排除這一領域,這個術語在思想與社會行為的理論形式中,在涉及到任何一種形式的根本轉變時,也是一則日常用語。「耶穌基督,昨天、今天、直到永遠,常是一樣的」(希13:8)——比較起來,這就是我們的範式,這是我們不為任何人而改變的範式。「因為除已奠立了的根基,即耶穌基督外,任何人不能再奠立別的根基。」(格前3:11)
问题是!到底离婚再婚领圣体可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