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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越南天主教徒活动人士被终审判处十年监禁;曾揭露台塑集团的环境灾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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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4 14:55:39 发表
宗座缺出论是一种不承认召集第二次梵蒂冈大公会议的教宗若望二十三世以来,在梵蒂冈领导罗马天主教教宗的理论。“宗座从缺”是天主教用语,指一位教宗逝世或退位后,在教宗选举选出继任者之前教宗职位的空缺状态。宗座缺出论者认为,自1958年若望二十三世上台以来,该职位就一直空缺。[1]  

他们视自己为传统天主徒,他们反对第二次梵蒂冈会议所推行的改革,以及允许用当地语言的弥撒仪式取代传统的使用拉丁语的脱利腾弥撒。他们认为,在20世纪后半页执掌梵蒂冈的人,推行了此类变革,因而都是异端。

宗座缺出论是一种不承认召集第二次梵蒂冈会议的教宗若望二十三世以来,在梵蒂冈领导罗马天主教教宗的理论。宗座从缺是天主教用语,指一位教宗逝世或退位后,在教宗选举选出继任者之前教宗职位的空缺状态。宗座缺出论者认为,自1958年若望二十三世上台以来,该职位就一直空缺。

总的来说,宗座缺出论者视自己为传统天主徒,他们反对第二次梵蒂冈会议所推行的改革,以及允许用当地语言的弥撒仪式取代传统的使用拉丁语的脱利腾弥撒。他们认为,在20世纪后半页执掌梵蒂冈的人,推行了此类变革,因而都是异端。另一些传统人士则承认自庇护十二世起的所有教宗,尽管他们个人采信了许多无耻的异教观念,还仍然是真正的教宗,因为他们都没有动用他们的教宗不能错误性(这种权利的动用十分罕见)来宣扬异端邪说,而所有的天主徒也都认为教宗不可能这么做。

宗座缺出论者的观点部分基于第一次梵蒂冈大公会议发布的教宗不能错误性决议。他们的理论是如果教宗宣扬异端,那么他就不具备不能错误性,因而就称不上是教宗了。另一方面,如果某个教宗接受了异端,即使没有公开地承认,其地位亦将受到质疑。[1]  

这是推翻天主教的第二个办法。天主教内有另一套神学与现行教义抗衡。见识短少的部分教友相信有神学可以推翻天主教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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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4 14:17:56 发表
对于部分教徒来说,驾驶圣教会这艘船的已经不是基督:罗马成为反基督中心。这个私人启示好强,直接推翻罗马教廷。所谓邪恶的奥秘。天主教徒被各种私人启示搅得头昏脑胀,不知道该听谁的。这是天主教的致命弱点:私人启示。要推翻天主教,只要一个私人启示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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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4 13:53:25 发表
http://www.sohu.com/a/168044089_817753

山园祈祷(路二十二39-46)

2017-08-29 08:43  二十二  


耶稣与门徒们一起吃过最后的晚餐,便离开晚餐厅,去革责玛尼山园祈祷。那个园子的主人与耶稣很熟悉,耶稣也喜欢在那幽静的园子里静下心来与天父交谈,因此他每至耶路撒冷必到此园,这是耶稣的习惯。

夜幕中,耶稣与十一位门徒由圣城的东门走出,沿着熙雍山的山坡下到克德龙山谷,他们小心翼翼地跨过克德龙溪,那潺潺流淌的溪水比往日流得更急,借着朦胧的月光可以看出,溪水已经变成红色,因为圣城的司祭们一直在宰杀羔羊,为了那数以万计的来圣城过逾越节的犹太百姓。一只只羔羊无力反抗,在司祭们的屠刀下惨叫几声便一命呜呼……耶稣想到这里似乎看到了自己的命运,因为他就是那“除免世罪的天主的羔羊”耶稣的脚步显得更加沉重了。

向左转过一道弯,随着山路登上革责玛尼山园。这里到处都是橄榄树,有的是上百年的老树,也有刚刚几年的小树,都静静地立在那里,月光透过那密密的橄榄树叶在地上洒下斑驳的影子。在园子的入口处耶稣停下了脚步,对门徒们说:“你们应当祈祷,免得陷于诱惑。”门徒们都停在那里,对耶稣的话似懂非懂,一个个都很疲倦的样子,斜倚在橄榄树上坐了下来。耶稣继续前行,在与门徒们相距大约二、三十米远的地方停了下来。那里有一块巨石,像一头大牛横卧着,“牛背”略呈凹陷状。耶稣屈身跪在巨石前,两肘拄在石面上,双手抱在一起,抬头仰望着星空,开始向圣父祈祷:“父啊!你如果愿意,请给我免去这杯吧!但不要随我的意愿,惟照你的意愿成就吧!”耶稣一次又一次地重复着同样的祷词,但听不到回声。那原本皎洁的月亮现在显得冷冰冰的,那镶嵌在夜空中的星星都眨着眼睛一言不发。耶稣期待着圣父的回应,求生的本能使他对生怀着一线希望,他的声调越来越低沉、越来越微弱,好像在叹息,通体的汗水沿着肌肤下滑,有的滴落到石头上,像是在滴血……

一位天使自空中降下,手中捧着一只杯子,默默地站在耶稣身旁。耶稣知道,那杯里盛的就是他的命运,天父既定的救世计划不能更改,他必须把这杯苦酒饮下。此时,他看到那无情的茨冠、皮鞭和铁钉,听到那侮辱他的人在讪笑,那染满鲜血的十字架似乎也摆放在他面前……这一幕幕在他面前闪现,就像银幕上放映的充满血腥的悲剧。他以手掌按在巨石上,支撑着自己的身体,站起来、转身,向门徒们走去,恐惧和忧伤使他心情沉重、步履蹒跚。他本来希望从自己的弟子们那里得到一些安慰和力量,却发现他们都靠着橄榄树沉沉地睡去,有的还发出鼾声。耶稣向他们说:“你们怎么睡觉呢?起来祈祷吧!免得陷于诱惑。”

这近乎哀求的声音终于打动了伯多禄,他用手抹一抹那双惺忪的睡眼,在夜幕中茫然地望着耶稣,一时不知如何回答。其他几位门徒也从睡梦中醒来,他们不知道接下来会发生什么事情,但总觉得有一种不详的阴云笼罩着他们。

“起来祈祷吧,免得陷于诱惑。”许多年后,伯多禄仍然清楚记得主耶稣的这句话,他真正懂得了祈祷是躲避诱惑的方法。每遇诱惑,都投奔到天主台前,虔诚地祈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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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4 13:48:20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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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伦主教论道 ‖ 等待、盼望、保持警醒
2017-12-04 巴伦主教 天主教玛纳工作室



翻译 | Carrie
编辑 | 玛纳工作室
本栏目由美国洛杉矶教区辅理主教罗伯特·巴伦(Robert Barron)执笔,Carrie Wong翻译。巴伦是Word on Fire协会的创办人、美国多家电视台的常客、PBS倍受赞誉的《天主教义》系列大型纪录片的主持人,著作等身,并荣登亚马逊畅销书榜……因其出色的媒体福传工作,被誉为现代“天主教最棒的福音使者之一”。巴伦主教以富有人文关怀与泛社会的角度,诠释圣经、见证信仰,相信会为读者打开全新的视角,带您深入不一样的信仰反思。
路21:34-36

朋友们,在今天的福音中,耶稣敦促我们在等待祂光荣来临之时要警醒和祈祷。在某种意义上说,基督教是已然成就的宗教(主已经降临),但在另一种意义上说,它又是一种等待的宗教,因为我们期待着耶稣全权在握的光荣来临。


我们等待、盼望、保持警觉。那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我们都知道好事多磨。比如孕妇要等漫长的九个月时间,孩子才能哇哇落地。

“这个分析需要多长时间?”一名妇女曾这样问卡尔·荣格。“要随其自然。” 荣格回答。妊娠、生长、康复——这些过程中,最不应该做的是揠苗助长、强迫推进、根据我们的私人时间表来制定进度。

因此耶稣要求我们“应当时时醒寤祈祷…能立于人子之前。”

私人时间表,制定了也没用。真的猛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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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4 13:47:42 发表
巴伦主教论道 ‖ 等待、盼望、保持警醒
2017-12-04 巴伦主教 天主教玛纳工作室



翻译 | Carrie
编辑 | 玛纳工作室
本栏目由美国洛杉矶教区辅理主教罗伯特·巴伦(Robert Barron)执笔,Carrie Wong翻译。巴伦是Word on Fire协会的创办人、美国多家电视台的常客、PBS倍受赞誉的《天主教义》系列大型纪录片的主持人,著作等身,并荣登亚马逊畅销书榜……因其出色的媒体福传工作,被誉为现代“天主教最棒的福音使者之一”。巴伦主教以富有人文关怀与泛社会的角度,诠释圣经、见证信仰,相信会为读者打开全新的视角,带您深入不一样的信仰反思。
路21:34-36

朋友们,在今天的福音中,耶稣敦促我们在等待祂光荣来临之时要警醒和祈祷。在某种意义上说,基督教是已然成就的宗教(主已经降临),但在另一种意义上说,它又是一种等待的宗教,因为我们期待着耶稣全权在握的光荣来临。


我们等待、盼望、保持警觉。那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我们都知道好事多磨。比如孕妇要等漫长的九个月时间,孩子才能哇哇落地。

“这个分析需要多长时间?”一名妇女曾这样问卡尔·荣格。“要随其自然。” 荣格回答。妊娠、生长、康复——这些过程中,最不应该做的是揠苗助长、强迫推进、根据我们的私人时间表来制定进度。

因此耶稣要求我们“应当时时醒寤祈祷…能立于人子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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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4 12:37:14 发表
灵性觉醒的12个征兆
2017-11-27 天主教上海教区光启社
提示:点击"天主教上海教区光启社"关注我们


1、 越来越倾向于:让事情发生,而非“要”事情发生。

2、 脸庞经常浮现笑容。

3、 感觉和人们与大自然有深切的连结。

4、 心中充满感激之情。

5、 越来越多自发的思考与行动,且非受到过去经验之恐惧感驱使。

6、 越来越能安然于当下。

7、 越来越没有担心害怕。

8、 对冲突越来越没兴越。

9、 越来越少去诠释他人的行为。

10、对评价他人越来越没兴趣。

11、对评价自己越来越没兴趣。

12、越来越有爱而不求回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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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4 11:23:58 发表
所有的宗教,都是一套故事,能兑现祈祷,才说明天人之间有互动。否则,再怎么真理,也只是单相思,对天主的单相思。世上宗教很多,每个人信仰各异,每个人都会认为自己信对了,言语的说服力是不够的。

问问自己,对天主的祈祷是单相思单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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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4 11:07:52 发表
网友 匿名 的原文:

其实,某些人都已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可惜,依然认为错都是别人的。自己是全世界最委屈的。可惜,天主怎么就不俯听最委屈的人的祈祷呢。那只能说明,某些人的天主是假的。某些人信的天主信错了。反正,本人的祈祷是很灵的哦。

谁信仰对,谁信仰错,靠理论说,是没用的。靠理论都是说故事。能请得动神才说明问题。祈祷不灵,请不动神,说破天都没用。假设天主教徒祈祷不灵,佛教徒祈祷灵,傻子都知道去信佛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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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4 11:05:30 发表
其实,某些人都已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可惜,依然认为错都是别人的。自己是全世界最委屈的。可惜,天主怎么就不俯听最委屈的人的祈祷呢。那只能说明,某些人的天主是假的。某些人信的天主信错了。反正,本人的祈祷是很灵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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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4 11:02:32 发表
中国政府根本不信任天主教,所以,这个政策会一直持续下去。除非,天主教够强,可以扳倒中国政府。

或者,天主显个奇迹,中共忽然倒台。

可惜,这些都是不可能的。因为,某些人的祈祷根本请不动天主来显奇迹。

如果不信,就每天一百串玫瑰经,看圣母听不听祈祷。是否解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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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4 11:00:02 发表
网友 匿名 的原文:

有的人认为做一个完全的中国人和一个完全的天主教徒是不可能的。对此观点,本人已不想再说什么。

一一你说个屁呀!天主教徒想做一个中国人,本来就是中国人,就想在中国做个天主教徒,真正的天主教徒,基督建立的教会的基督徒!罗马天主教教徒!

可是中共不允许我们信罗马天主教,他们建立的事中国天主教,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中国“天主教”!罗马教宗领导的天主教在中国不合法!

你说,你还能说什么?

在中国,要想做真正的完全的天主教徒,就不能服从国家,不能遵守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宗教政策!只能秘密地信,在“地下”度基督徒信仰生活!

参加违背教义的爱国会,走独立自主自办教会邪路的爱国会主教神父信徒们是中国人,但不是天主教徒了!

不参加爱国会坚决走至一至公从宗徒传下来的教会道路,是真正的中国人,又是完全的完整的天主教徒!

呵呵,不妨告诉你吧,中国政府根本不信任天主教,所以,这个政策会一直持续下去。除非,天主教够强,可以扳倒中国政府。

反正,我负责看戏。

你们有本事,就去改变中国政府的政策。

你们没本事,祈祷天主显个奇迹也行。可惜,你们连祈祷都没用!天主根本不听你们祈祷。你们总认为错都是别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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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4 10:59:07 发表
共产党万岁?苏共万岁?中共万岁?越共万岁?古巴,北朝鲜万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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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4 10:55:18 发表
有的人认为做一个完全的中国人和一个完全的天主教徒是不可能的。对此观点,本人已不想再说什么。

一一你说个屁呀!天主教徒想做一个中国人,本来就是中国人,就想在中国做个天主教徒,真正的天主教徒,基督建立的教会的基督徒!罗马天主教教徒!

可是中共不允许我们信罗马天主教,他们建立的事中国天主教,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中国“天主教”!罗马教宗领导的天主教在中国不合法!

你说,你还能说什么?

在中国,要想做真正的完全的天主教徒,就不能服从国家,不能遵守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宗教政策!只能秘密地信,在“地下”度基督徒信仰生活!

参加违背教义的爱国会,走独立自主自办教会邪路的爱国会主教神父信徒们是中国人,但不是天主教徒了!

不参加爱国会坚决走至一至公从宗徒传下来的教会道路,是真正的中国人,又是完全的完整的天主教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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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4 10:11:27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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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人士不明白何以至此,因为天主教,至少是部分天主教徒曾经想用天主教的力量改变中国的政治。中国政府和梵蒂冈谈判时有了借口和筹码,极大的施压了教廷:我们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部分天主教徒利用宗教试图改变什么。于是,教廷变得唯唯诺诺,一再屈服。何以至此,中国政府当然有错,但部分天主教徒异想天开自不量力,正正给了政府镇压天主教的借口。天主教变得相当被动。网上的天主教活动已经被打压差不多了。本人哀其不幸,但早有提醒:不要用天主教的力量反共。当初多少人咬牙切齿。现在这些人能怎么办?

中国政府当然有错,错在哪里?哪一国家政府没有错?梵蒂冈没有错?

现任教宗的方针很明确,放下恩怨。包括他对中国的讲话,鼓励和劝勉中国不要在曾经的阴暗历史中走不出来。

有的人认为做一个完全的中国人和一个完全的天主教徒是不可能的。对此观点,本人已不想再说什么。

有的人认为做一个天主教徒就必须背负改造中国政治生态的任务,对不起,这个任务太沉重,本人不接。有人想改造中国政治,就要同时接受被中国政府改造的压力。然后,无休止的角力较量。至少本人已厌恶这种较量,退出。但是,天主教如果在争取宗教自由的同时,想改变中国政治生态,想以西方政治制度改造中国,就一定会被政府打压,被扣上罪名。而现任教宗一再澄清,天主教没有这个企图心。但是,中国政府并不相信天主教的一再澄清。所以,这个问题交给某些人去处理,本人是无力的。现任教宗,为了安抚中国政府,甚至表明,天主教没有争夺意识形态控制权的野心。宣布改变别人的信仰是罪。因为信仰是每个人自己的选择,即使天主也给人自由。教宗这个表态,意在告诉中国政府,天主教没有野心和无神论争夺人口。天主教真正的力量,是福音所传达的希望,在此涕泣之谷,给人永生的希望,以及行善的动力。天主教真正的力量,是主基督的恩宠与平安,是信望爱智义勇节。在此基础上,与政府协商,要求应有的权利。如果硬要加上政治任务,只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为现实的情况是,天主教在中国根本没有成为一股力量。谈政治,要政治智慧,至少目前,天主教必须韬光养晦。而有些人做白日梦,以为革命近在眼前。就是这部分愚蠢的人,葬送了天主教在中国的局面。教宗不得不一再退让。

有的人将好端端的天主教变成了反清复明的天地会。正好给政府借口,清剿。
联合国秘书长知道中国宗教状况吗,知道。美国总统知道中国宗教状况吗,也知道。但他们办法不多。想成为天地会,就要做好与政府长期较量的准备,要慢慢来。有的人还想一夜之间改变中国?结果中国没变,醒来发现天主教变了。天主教被这部分愚蠢的人害了。教宗几乎在祈求中国,以为教宗想这样?方济各是天主教历史上最憋屈最没有尊严的教宗之一,这是谁造成的,自己想。

如果我是中国政府领导人,我也不相信天主教,我也会选择软硬兼施对付天主教。可惜我一生下来就领洗成为教友,不得不选择匡扶孱弱的天主教。可惜有些天真的人,没政治智慧还想革谁的命,心比天高,命比纸薄。本人以后负责看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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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4 09:49:51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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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arahatta 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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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人士不明白何以至此,因为天主教,至少是部分天主教徒曾经想用天主教的力量改变中国的政治。中国政府和梵蒂冈谈判时有了借口和筹码,极大的施压了教廷:我们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部分天主教徒利用宗教试图改变什么。于是,教廷变得唯唯诺诺,一再屈服。何以至此,中国政府当然有错,但部分天主教徒异想天开自不量力,正正给了政府镇压天主教的借口。天主教变得相当被动。网上的天主教活动已经被打压差不多了。本人哀其不幸,但早有提醒:不要用天主教的力量反共。当初多少人咬牙切齿。现在这些人能怎么办?

中国政府当然有错,错在哪里?哪一国家政府没有错?梵蒂冈没有错?

现任教宗的方针很明确,放下恩怨。包括他对中国的讲话,鼓励和劝勉中国不要在曾经的阴暗历史中走不出来。

有的人认为做一个完全的中国人和一个完全的天主教徒是不可能的。对此观点,本人已不想再说什么。

有的人认为做一个天主教徒就必须背负改造中国政治生态的任务,对不起,这个任务太沉重,本人不接。有人想改造中国政治,就要同时接受被中国政府改造的压力。然后,无休止的角力较量。至少本人已厌恶这种较量,退出。但是,天主教如果在争取宗教自由的同时,想改变中国政治生态,想以西方政治制度改造中国,就一定会被政府打压,被扣上罪名。而现任教宗一再澄清,天主教没有这个企图心。但是,中国政府并不相信天主教的一再澄清。所以,这个问题交给某些人去处理,本人是无力的。现任教宗,为了安抚中国政府,甚至表明,天主教没有争夺意识形态控制权的野心。宣布改变别人的信仰是罪。因为信仰是每个人自己的选择,即使天主也给人自由。教宗这个表态,意在告诉中国政府,天主教没有野心和无神论争夺人口。天主教真正的力量,是福音所传达的希望,在此涕泣之谷,给人永生的希望,以及行善的动力。天主教真正的力量,是主基督的恩宠与平安,是信望爱智义勇节。在此基础上,与政府协商,要求应有的权利。如果硬要加上政治任务,只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为现实的情况是,天主教在中国根本没有成为一股力量。谈政治,要政治智慧,至少目前,天主教必须韬光养晦。而有些人做白日梦,以为革命近在眼前。就是这部分愚蠢的人,葬送了天主教在中国的局面。教宗不得不一再退让。

有的人将好端端的天主教变成了反清复明的天地会。正好给政府借口,清剿。
联合国秘书长知道中国宗教状况吗,知道。美国总统知道中国宗教状况吗,也知道。但他们办法不多。想成为天地会,就要做好与政府长期较量的准备,要慢慢来。有的人还想一夜之间改变中国?结果中国没变,醒来发现天主教变了。天主教被这部分愚蠢的人害了。教宗几乎在祈求中国,以为教宗想这样?方济各是天主教历史上最憋屈最没有尊严的教宗之一,这是谁造成的,自己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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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4 09:41:41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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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人士不明白何以至此,因为天主教,至少是部分天主教徒曾经想用天主教的力量改变中国的政治。中国政府和梵蒂冈谈判时有了借口和筹码,极大的施压了教廷:我们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部分天主教徒利用宗教试图改变什么。于是,教廷变得唯唯诺诺,一再屈服。何以至此,中国政府当然有错,但部分天主教徒异想天开自不量力,正正给了政府镇压天主教的借口。天主教变得相当被动。网上的天主教活动已经被打压差不多了。本人哀其不幸,但早有提醒:不要用天主教的力量反共。当初多少人咬牙切齿。现在这些人能怎么办?

中国政府当然有错,错在哪里?哪一国家政府没有错?梵蒂冈没有错?

现任教宗的方针很明确,放下恩怨。包括他对中国的讲话,鼓励和劝勉中国不要在曾经的阴暗历史中走不出来。

有的人认为做一个完全的中国人和一个完全的天主教徒是不可能的。对此观点,本人已不想再说什么。

有的人认为做一个天主教徒就必须背负改造中国政治生态的任务,对不起,这个任务太沉重,本人不接。有人想改造中国政治,就要同时接受被中国政府改造的压力。然后,无休止的角力较量。至少本人已厌恶这种较量,退出。但是,天主教如果在争取宗教自由的同时,想改变中国政治生态,想以西方政治制度改造中国,就一定会被政府打压,被扣上罪名。而现任教宗一再澄清,天主教没有这个企图心。但是,中国政府并不相信天主教的一再澄清。所以,这个问题交给某些人去处理,本人是无力的。现任教宗,为了安抚中国政府,甚至表明,天主教没有争夺意识形态控制权的野心。宣布改变别人的信仰是罪。因为信仰是每个人自己的选择,即使天主也给人自由。教宗这个表态,意在告诉中国政府,天主教没有野心和无神论争夺人口。天主教真正的力量,是福音所传达的希望,在此涕泣之谷,给人永生的希望,以及行善的动力。天主教真正的力量,是主基督的恩宠与平安,是信望爱智义勇节。在此基础上,与政府协商,要求应有的权利。如果硬要加上政治任务,只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为现实的情况是,天主教在中国根本没有成为一股力量。谈政治,要政治智慧,至少目前,天主教必须韬光养晦。而有些人做白日梦,以为革命近在眼前。就是这部分愚蠢的人,葬送了天主教在中国的局面。教宗不得不一再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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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网友 arahatta
2017-12-04 09:15:18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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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人士不明白何以至此,因为天主教,至少是部分天主教徒曾经想用天主教的力量改变中国的政治。中国政府和梵蒂冈谈判时有了借口和筹码,极大的施压了教廷:我们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部分天主教徒利用宗教试图改变什么。于是,教廷变得唯唯诺诺,一再屈服。何以至此,中国政府当然有错,但部分天主教徒异想天开自不量力,正正给了政府镇压天主教的借口。天主教变得相当被动。网上的天主教活动已经被打压差不多了。本人哀其不幸,但早有提醒:不要用天主教的力量反共。当初多少人咬牙切齿。现在这些人能怎么办?

中国政府当然有错,错在哪里?哪一国家政府没有错?梵蒂冈没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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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4 06:40:32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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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人士不明白何以至此,因为天主教,至少是部分天主教徒曾经想用天主教的力量改变中国的政治。中国政府和梵蒂冈谈判时有了借口和筹码,极大的施压了教廷:我们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部分天主教徒利用宗教试图改变什么。于是,教廷变得唯唯诺诺,一再屈服。何以至此,中国政府当然有错,但部分天主教徒异想天开自不量力,正正给了政府镇压天主教的借口。天主教变得相当被动。网上的天主教活动已经被打压差不多了。本人哀其不幸,但早有提醒:不要用天主教的力量反共。当初多少人咬牙切齿。现在这些人能怎么办?

现在很多人抱怨教宗软弱。教宗已经硬不起来了。你们说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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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4 06:38:49 发表
天主教人士不明白何以至此,因为天主教,至少是部分天主教徒曾经想用天主教的力量改变中国的政治。中国政府和梵蒂冈谈判时有了借口和筹码,极大的施压了教廷:我们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部分天主教徒利用宗教试图改变什么。于是,教廷变得唯唯诺诺,一再屈服。何以至此,中国政府当然有错,但部分天主教徒异想天开自不量力,正正给了政府镇压天主教的借口。天主教变得相当被动。网上的天主教活动已经被打压差不多了。本人哀其不幸,但早有提醒:不要用天主教的力量反共。当初多少人咬牙切齿。现在这些人能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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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4 06:00:47 发表
http://www.pacilution.com/ShowArticle.asp?ArticleID=5256
这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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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4 05:53:14 发表
续    王作安局长在采用列举式描述之后,又对我国当代的政教关系作了概括总结,特别是将我国的政教关系与西方的政教分离原则做了对比分析:
    当代中国政教关系,既借鉴古代中国和当代西方国家的政教关系,又不同于古代中国和当代西方国家的政教关系,而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匹配、具有自身鲜明特征的一种新型政教关系。这种新型政教关系,以政教分离原则为基础,以政教和谐为价值取向。也就是说,坚持政教分离原则,在政教之间划分出清晰的界限,防止以政代教或者以教代政,为宗教信仰自由提供了制度保障;但并不把政教分离作为处理政教关系的终极目标,而是在政教分离基础上努力追求政教关系的和谐,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我们处理同宗教界的关系,坚持“信仰上互相尊重,政治上团结合作”,准确地反映了我国当代政教关系的精髓。
    从这些解释中可以看出,虽然我国“坚持政教分离原则”,但这项原则只是“政教和谐”原则的基础和辅助,我们“并不把政教分离作为处理政教关系的终极目标”,而是要“追求政教关系的和谐,形成良性互动关系”。
    “和谐”是对立事物之间在一定条件下的辩证统一,是不同事物之间相辅相成,互助合作,互利互惠,互促互补,共同发展的关系。“政教和谐”的提出,表明中国政府承认政治与宗教之间在一定程度上的“对立”,而“和谐相处”也道出,我国政教双方并不是完全的分离,而是可以互惠互利,相互合作。这既道出了中国的政治文化,也解析了中国的政教关系现实。
    而如前所述,政教分离恰是西方历史上探索发现的制度成果。经过几百年的流血纷争,西方社会认识到,只有坚持政教分离,才可能达到二者之间的和谐相处,才有可能形成政治与宗教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政教和谐”固然美好,但如何达到这个境界,仍是值得探索和思考的问题。
    六、结语  
    通过本文的分析,大致可以看出我国宪法第36条并没有明确政教分离的规定,尽管学者们试图将政教分离原则纳入我国的宪法规范,但不管是从制宪史的讨论,还是随后领导人的“阐释”,均是在强调宗教远离政治,不得干涉政治,但至于政治是否应当远离宗教,为宗教留下自治的空间,则语焉不详,或轻描淡写。虽然,身为宗教局局长的王作安专门阐释了我们要坚持政教分离原则,但仍然强调这种原则与西方意义的政教分离原则有别,并将其作为低于政教和谐的二级原则。
    文章一开始便提到,从马克思经典作家的著述中,可以看出,他们是支持绝对的政教分离。至于政教分离的价值,无论对宗教信徒和宗教组织的保护,还是世俗政权的维护,都可以说是玉圭金臬,不容忽视。对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澄清中国宪法第36条与政教分离的关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所研究员刘澎曾建言修改宪法第36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政教分离”,未尝不是治本之策。但在此之前,首先需要先澄清概念,明确政教分离的涵义和价值,摆正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政教分离不仅是宗教远离政治,更意味着政治远离宗教,还宗教以自治,让宗教信仰真正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在此基础上,凝聚共识,才可能实现所谓的“政教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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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4 05:50:40 发表
续    “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当然不会推行某种宗教,也绝不会禁止某种宗教,只要它是正常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正常的”一词,如本文引言所述,缺少法律的界定。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逻辑,基本可以推出是指在政府认可的宗教团体管理下,在特定宗教场所举行的宗教活动——政府不禁止正常的宗教活动构成了政教分离的一重内容。根据对政教分离原则的通常理解,政府远离宗教包括(1)国家不能建立国教;(2)禁止国家机关开展或参与宗教活动。我国作为以无神论为指导思想的国家,在第一层面显然实行政教分离,即“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当然绝不能被用来推行某种宗教”。但在第二层面则呈现出中国特色的宗教制度。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在保证对正常的宗教不予禁止的同时,为了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民族文化和精神财富,会积极对特定的宗教活动提供物质方面的援助,甚至为特定的宗教设立宗教院校,即参与宗教教育的活动,从而形成了我国宗教信仰自由制度的重要特色。
    当然,宗教远离政治仍是核心要旨。宗教不得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是19号文件强调的重点——如果还不能说强于政治远离宗教的话。 但无论如何,19号文件基本保持了平衡,至少顾及到了政治远离宗教的含义,明确了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缺憾是对政治远离宗教设定了限定条件,譬如“正常的”,为政治干涉宗教事务预留了空间。
    五、政教分离的现代诠释
    如前所述,学术界在解释宪法第36条时,多认为“依据宪法原理与宗教信仰自由的价值”,可以得出我国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实际上包括了政教分离原则。但这并不是没有意义,也有人认为,中国的国情决定了中国的政教关系只能是国家指导宗教的模式,宗教信仰还没有成为个人的私事。从“宪法原理与宗教信仰自由的价值”得出我国宪法包括了政教分离原则,显然有些突兀和一厢情愿,抑或是硬把西方的宪法原理与宗教信仰自由价值套在了中国宪法的规定之上。我国宪法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宪法,全体人民都应当接受马列主义的思想教育,宗教事务和宗教活动应当在执政党的领导下开展,简单地认为宗教可以与政治相分离显然脱离了中国现实。至于“宗教信仰还没有成为个人的私事”,从规范意义上来看,不符合中国共产党一贯的认识和主张。
    1982年宪法制定之后,政府对政教分离的说法似乎并不避讳。1998年,时任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的叶小文在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50周年的国际研讨会上,声称我们“是一个贯彻政教分离原则的政府”。1999年江泽民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但这种政教分离似乎强调的仍是“教”远离“政”,而忽视了“政”也要远离“教”。江泽民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涉及宗教政策的这段话便很具典型意义,全文摘录如下:
    要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和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以利于宗教工作为民族团结、社会安定和现代化建设服务。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继续巩固和发展党与爱国宗教界的统一战线。要坚决反对民族分裂势力利用宗教从事分裂活动,进一步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把宗教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宗教人士手中。坚持政教分离原则,无论哪一种宗教都没有超越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允许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要加强对各族干部群众和青少年进行科学世界观的宣传教育。在宣传教育中,应遵循宗教政策。要加强信教和不信教群众的团结,把他们的力量凝聚到加快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建设上来。
    从这段讲话可以看出,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自由政策,就是要“加强……管理”,“积极引导……”,而不是交给宗教组织和宗教团体自我治理,自我发展;当然,也可能自我消亡。坚持政教分离原则,就是要“无论哪一种宗教都没有超越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允许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 。然后是对核心群体——各族干部群众和青少年——进行教育,最终把信教群众引导到现代化建设的任务上来。这种对政教分离的认识,明确是侧重宗教不得干预政治,轻视——甚至是漠视——政治不得干预宗教。这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对政教关系的典型认识。2001年12月10日,江泽民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再次详细解释了我国的政教分离原则:
    我国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和活动,必须纳入依法管理的范围。不能以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为借口,放弃或摆脱国家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绝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的团结。绝不允许利用宗教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整个一段关于政教分离原则的阐释,没有提到政治远离宗教,反倒是进一步强调政治对宗教的管理,“不能以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为借口,放弃或摆脱国家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这些讲话凸显了宗教远离政治,但并不表明,我们没有认识到政治应该远离宗教。为此,2009年,时任国家宗教局局长的王作安在《学习时报》撰文,专门阐述当代中国的政教关系。这也可以说是中国政府方面针对政教关系问题最直接的阐述。用他的话说:
    我国新型政教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第一,国家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第二,国家对待各个宗教一律平等,一视同仁,国家政权不能被用来压制某种宗教,也不能用来扶持某种宗教,任何宗教都不能超越其他宗教在法律上享有特殊地位。第三,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和包括信教者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但不干涉宗教团体内部事务;宗教组织也不能以政教分离为借口不服从政府的依法管理。第四,虽然实行政教分离,但信教公民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同等的政治以及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不得因宗教信仰不同造成权利上的不平等现象。宗教组织的代表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参与政治生活,如通过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等途径,表达社会主张,对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特别是宗教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实施民主监督。
    在这段话中,真正直面政教关系问题的是“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但不干涉宗教团体内部事务;宗教组织也不能以政教分离为借口不服从政府的依法管理”。“宗教组织也不能以政教分离为借口不服从政府的依法管理”这是我们一直强调的重点,无需多言,但政府不干涉宗教团体内部事务,如何界定?现实中又如何操作?天主教的主教任命是不是宗教内部事务,基督教家庭教会的组织、聚会、建堂等问题是否属于宗教内部事务?当然,王局长的前提是“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上述诸种事务既可以说是宗教内部事务,也当然或多或少会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是一个权益衡量问题,也为政府预留了过多的管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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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4 05:46:20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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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宪法中的政教分离原则
发布时间:2014/9/29日
作者:李松锋

内容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针对宗教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明确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但对于现代社会奉行的政教分离原则却语焉不详。尽管学者们多认为我国宪法包含了政教分离原则,但从制宪之初的讨论和历代领导人的解释,可以看出,我国更多强调的是宗教远离政治,而忽视或淡化了政治远离宗教。从这个意义上说,还不能肯定我国宪法就明确蕴含了政教分离原则,而只能说,我国宪法蕴含了宗教远离政治的原则。
关键词:  政教分离 宗教自由 宪法  

                                     宗教人士参加政协会议
    一、引言  
    政教分离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产生的一个口号,马列主义思想对此给予了高度肯定,并要求彻底落实。实际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资产阶级最初的做法表示质疑,对他们实行政教分离的决心不够认可。诚如恩格斯对英国的指责,认为“在一个‘基督教是国家法律的主要部分’(Christianity is part and parcel of the laws of the land)的国家里,国教会是宪法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英国,按照它的宪法,实质上是一个基督教国家,确切地说是一个非常发达的、强大的基督教国家;国家和教会完全融为一体并且密不可分”。这种指责当然无可指摘。所以,马克思、恩格斯呼吁要“彻底”实行政教分离,达到教会和国家的“完全”分离。

    近代国家的宪法几乎皆以某种形式确定国家与宗教的相分离,作为信教自由的制度性保障。将宗教问题全部委托给各个宗教或教派,国家一概不予干涉或支持。当然,世界上并不存在统一的政教分离模式,国家与宗教的分离程度,各国之间并不一样。例如,美国、法国等采完全分离的立场,英国、丹麦等国虽仍保留国教制度,但对国教以外的宗教采取广泛的宽容态度,以达到实质的信教自由。德国、意大利等国将教会定位为宪法上的公法人,在法律上与国家处于对等地位。各自事务,各自处理,竞合事务,协商处理。  
    如前所述,政教分离也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基本认识。中国共产党早在1931年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就规定“绝对实行政教分离”。遗憾的是,随后的宪法性文件中再没有“政教分离”的字眼,相关政策中也没有提及这一内容。现行宪法第36条规定了中国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并用了四个条款,140个汉字详细阐述了这项权利,缜密程度远过于宪法中关于其他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为便于下文分析,将整条内容引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但是,这种多重视角的规定并没有清晰界定宗教信仰自由权的规范内涵。有关该项规定的争议至少有下列两点:  
    第一,围绕第36条规定本身,有诸多有待解释之处。例如,第1款中的“宗教信仰自由”是仅仅局限于内心意识形态上的“信仰宗教”之自由,还是包含了第3款提到的“宗教活动”?换言之,这里的“宗教信仰自由”当做广义还是狭义理解?又如,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但何为“正常”?其标准是什么?谁来界定“正常”的标准,宗教团体还是国家?凡此种种。  

    第二,我国宪法序言里明确宣告了国家的意识形态,中国各族人民都“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宪法第24条第2款又规定“国家……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信仰唯物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时,如何保证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徒是否也必须接受执政党在全民范围内推行的“共产主义教育”——包含着无神论教育?宗教是不是“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或“其他的”腐朽思想?宪法规范如何面对并化解这些可能出现的冲突,成了宪法解释学上一个未竟的课题。  
    限于主题和篇幅,本文不可能详细展开对宪法第36条全文的解释,而是仅关注该条款是否蕴含了“政教分离”原则,分别从制宪背景和当代阐释的角度予以分析。为此,本文第二部分首先检讨目前学术界对我国宪法中政教分离原则的认识;第三部分简单梳理当初制定宪法第36条时,制宪代表们有关政教关系问题的讨论;第四部分则从现行的1982年宪法制定之前,执政党针对宗教问题的纲领性文件入手,分析这份纲领性文件中蕴含的政教关系;第五部分是从国家领导的讲话和著述中探寻他们眼中的政教关系,试图理解他们对中国宪法第36条的解释。最后,对如何理解宪法中的政教关系原则做一简单总结。
    二、学者眼中的政教分离原则
    我国宪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政教分离原则,但据笔者查阅,学术界不止一人从中解读出了政教分离原则。有关这一问题的集中讨论出现在2005年关于三亚观音圣像建设和开光事件的分析中。最初见于学术期刊的是郭延军发表在《法学》2005年第6期的《我国处理政教关系应秉持什么原则》一文。郭先生在文中提出“虽然我国宪法并未对政教分离原则作出明确规定,但我国宪法显然包含着政教分离的精神,我国是一个政教分离的世俗国家”。随后,韩大元教授也撰文提出,“我国宪法文本没有具体规定政教分离原则,但依据宪法原理与宗教信仰自由的价值,可以肯定我国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中实际上包含了政教分离原则。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原则是我国的基本宗教政策。因此,政教分离原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项宪法原则和原理,约束一切国家机关的活动”。
    南山海上观音圣像开光大典在海南三亚举行。
    2005年8月,童之伟教授主持的课题组还专门以“地方政府投资宗教项目的利弊——三亚南山观音圣像建设涉及的法学问题”为主题在北京召开了学术座谈会。在这个会议上,多数学者在从宪法上论证三亚南山观音圣像建设问题时,提到了政教分离原则。张恒山教授认为,“按我国宪法的精神,政教分离也应是我国处理政教关系应遵循的原则”;陈云生教授指出,“中国宪法和宪政确立了政教分离原则的立国原则和政体”;童之伟教授表示,“我国宪法和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政教分离原则,但是根据宪法对四项基本原则的确认和民主共和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般原理,可以推定政教分离是我国宪法包含的一项原则。从世界的发展潮流看,从我国民主法治发展的要求看,政教分离原则是必须肯定的。或许按照西方政教分离的标准,我们实施起来还有一些困难,但是我们应坚持贯彻这个原则,把政教领域的一些具体关系理顺。这对我们国家民主法治的发展有长远的好处。不能因为落实起来有一些困难,就否定这项原则”。

    尽管限于主题和篇幅,专家们未能展开论述中国宪法如何吸纳并展示了政教分离原则,但从其言谈之间还是可以窥见一些理由。笔者试着总结归纳,其依据大概有以下几点:
    首先,宪法的精神。多数主张宪法蕴含政教分离原则的学者认为渊源是宪法的精神。中国的宪法的精神是什么?这是一个较为“虚幻”和有争议的主题。还有譬如上文提到的陈云生教授提到“中国宪法和宪政确立了政教分离原则的立国原则和政体”。何为中国宪政?是与世界宪政相共通的概念,还是时下流行的所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与其他国家的宪政核心区别是什么?至少在笔者看来,从这种“精神”中导出政教分离原则,说服力严重不足。
    其次,“宗教信仰自由的价值”。前引韩大元教授在文中明确说明是“依据宪法原理与宗教信仰自由的价值”。遗憾的是,韩教授可能认为这是一个“可以肯定”的命题,所以没有给出论证过程。刘志刚教授则在前述研讨会上简要论证了“宗教信仰自由”蕴含的政教分离。用他的话说,“宪法实际上将宗教信仰问题纯粹作为一个私人问题从国家民主政治层面排除出去了,通过对其‘非政治化’的处理,进而实现政教分离”。在笔者看来,这是一个较有说服力的论证和阐释。
    最后,宪法整体规范包含的价值。前述多位学者在提到政教分离原则时,并不是指向单一宪法规范,而是从不同规范中寻找依据,包括四项基本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在这方面,郭延军教授做了论证。她说,“我国是一个政教分离的世俗国家。这点可以从以下诸方面得到印证。首先,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任何一种宗教为国家和公民应信奉的宗教,也没有规定任何一种宗教与国家有特殊关系。其次,我国宪法是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制定的,不可能承认任何宗教为国家宗教。再次,人民民主原则也不容许教权的存在。”但是,从郭教授的论证——特别是第二点和第三点——可以看出,重点是任何宗教都不享有国家权力。套用郭教授的话说,“在这样一个制度体系内,没有神权存在的空间”。而教会体制内,是否有国家权力的空间呢?虽然郭教授接下来提到了“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但这样的观点不是源自宪法文本,也不是对宪法文本的解释,而是引自1997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
    总而言之,学者们——不管从何种角度进行论证——基本都认为政教分离原则是我国宪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并且,在这些学者眼中,我国的政教分离原则“同其他实行政教分离的国家一样”,政权内没有神权的影响,神权也不受政权干涉。与其说这是学者们一厢情愿,我倒更希望这是真切的中国宪法。但这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契合中国的现实,还需要进一步观察和分析。
    三、制宪史上的讨论
    “政教分离”作为宗教自由的一项基本原则和保障,要求国家保持非宗教性或对宗教的中立性,禁止“宗教的政治化”与“政治的宗教化”。它既包括国家机关不得干预和包办宗教事务,也不允许宗教干预国家政权和世俗事务。基本内容包括禁止设立国教,国家与宗教互不干涉,禁止国家进行宗教教育与宗教活动等。据此观之,宪法在“国家与宗教互不干涉”原则上,正反两方面皆不甚明确。一方面,宪法第36条第2款仅是从公民的信仰选择自由和有权获得平等对待这两个角度来要求国家机关,至于国家机关是否可以干预宗教事务,甚至是包办宗教事务,则语焉不详。另一方面,第3款通过明确列举的方式限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些均是强调宗教应远离政治,不得干涉政治。
    1982年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曾规定有“宗教不干预政治和教育”两方面的内容。这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政教分离;二是教教分离(宗教与教育分离)。但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考虑到政教分离是欧洲中世纪宗教改革运动中的口号,是资产阶级针对当时政教不分的现实,为摆脱宗教统治,建立世俗国家而提出来的,而我们国家目前不存在这种问题;加上原稿写的“不干预政治”意思也不太清楚,宗教界的爱国活动也是政治,所以不好禁止。据当时宪法修改委员会的讨论记录显示,一些担任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政协委员的宗教界人士也不赞成政教分离。比如班禅就在发言中提出说,“宗教不干预政治、教育是对的,不能再搞政教合一。但应在宪法修改报告中说清楚,宗教不能干预政治、教育,从反面来的干预不行,正面的行不行?宗教界有人要为社会主义、为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进行爱国活动,这也是需要的。在政府工作的宗教界人士,像我们这些人,对有些事情要发表意见,这是不是干预政治?恐怕不能这样说,所以要解释清楚。”
    从这些讨论中可以看出,“不干预政治”未能写入宪法,主要是考虑到要允许宗教人士参与政治,为政治服务。宗教信徒仍然是共和国公民,当然拥有公民所具有的参与政治的权利和义务,在这个意义上,宗教信徒当然可以“干涉”政治。只是需要明确的是,此时的“宗教信徒”不再是以“宗教信徒”的身份参与政治,而是以公民的身份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实际上也可以说,这与宗教无关。
    基于现在的认识来看,当时这些宪法修改委员会委员的认识固然有许多可待商榷之处。舍此不论,仅从讨论稿的规定来说,“宗教不干预政治和教育”这一表述所隐含的政教分离仅限于宗教远离政治,并未涉及政治远离宗教。政治是否能够“干涉”宗教,这在当时未纳入讨论。我们当然不能善意或恶意地进行推测。只能说这是一个被忽视的宪法问题。但不管怎么解释,这显然对政教分离原则打了折扣,或者说,并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政教分离。只能说,基于制宪史,我们能够明确的是,现行宪法的原始意图包含了宗教远离政治,至于政治是否要远离宗教,宗教能否成为不受国家干涉的个人私事,制宪史语焉不详。如下文所述,这种理解恰也是执政党及其宪法解释者一直恪守的涵义。
    四、宪法宗教条款的政策支撑
    1982年3月31日,中共中央在新宪法制定之前下发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即中发[1982]19号文件,通称19号文件。这是继《关于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在总的指导思想上完成拨乱反正的历史任务之后,中国共产党率先就某个具体工作领域系统总结经验教训,形成了系统的观点和办法,是中国共产党建党以来关于宗教问题最系统最完整的一个文件。它从12个方面对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的性质、社会作用、存在根源以及宗教工作的目的和任务、对宗教界人士的政策、对外宗教文化交流的基本原则、民族地区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做了明确阐述和具体规定。该文件开宗明义的说“宗教信仰,宗教感情,以及同这种信仰和感情相适应的宗教仪式和宗教组织,都是社会的历史的产物”,不再将宗教信仰视为仅仅局限于内心的信仰和感情,而是承认宗教仪式和宗教组织这些涉及宗教实践活动的部分,也是宗教信仰领域不容回避的问题。该文件所反映的基本精神通过制宪程序凝缩为宪法第36条的规定,并成为中国关于宗教的法律制度的核心部分,被以多种形式贯彻执行。因此,在理解宪法第36条关于宗教问题的规定时,我们应当回到19号文件中寻找宪法中的未解之谜。
    19号文件首先对“文革”时期的错误做法做了检讨,明确了对待宗教问题的基本思路,为宪法36条规定提供了思想基础:  
    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这是我们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任何背离这个基点的言论和行动,都是错误的,都应当受到党和人民的坚决抵制和反对。
    从这段表述可以看出,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简言之,信教群众也必须把“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不能以信仰为由,逃避或懈怠建设现代化的任务。
    至于政教关系问题,奠定“八二宪法”第36条宗教信仰自由制度基石的19号文件清晰界定了政教分离政策:  
    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当然绝不能被用来推行某种宗教,也绝不能被用来禁止某种宗教,只要它是正常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同时,绝不允许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十八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绝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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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宪法中的政教分离原则
发布时间:2014/9/29日
作者:李松锋

内容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针对宗教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明确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但对于现代社会奉行的政教分离原则却语焉不详。尽管学者们多认为我国宪法包含了政教分离原则,但从制宪之初的讨论和历代领导人的解释,可以看出,我国更多强调的是宗教远离政治,而忽视或淡化了政治远离宗教。从这个意义上说,还不能肯定我国宪法就明确蕴含了政教分离原则,而只能说,我国宪法蕴含了宗教远离政治的原则。
关键词:  政教分离 宗教自由 宪法  

                                     宗教人士参加政协会议
    一、引言  
    政教分离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产生的一个口号,马列主义思想对此给予了高度肯定,并要求彻底落实。实际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资产阶级最初的做法表示质疑,对他们实行政教分离的决心不够认可。诚如恩格斯对英国的指责,认为“在一个‘基督教是国家法律的主要部分’(Christianity is part and parcel of the laws of the land)的国家里,国教会是宪法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英国,按照它的宪法,实质上是一个基督教国家,确切地说是一个非常发达的、强大的基督教国家;国家和教会完全融为一体并且密不可分”。这种指责当然无可指摘。所以,马克思、恩格斯呼吁要“彻底”实行政教分离,达到教会和国家的“完全”分离。

    近代国家的宪法几乎皆以某种形式确定国家与宗教的相分离,作为信教自由的制度性保障。将宗教问题全部委托给各个宗教或教派,国家一概不予干涉或支持。当然,世界上并不存在统一的政教分离模式,国家与宗教的分离程度,各国之间并不一样。例如,美国、法国等采完全分离的立场,英国、丹麦等国虽仍保留国教制度,但对国教以外的宗教采取广泛的宽容态度,以达到实质的信教自由。德国、意大利等国将教会定位为宪法上的公法人,在法律上与国家处于对等地位。各自事务,各自处理,竞合事务,协商处理。  
    如前所述,政教分离也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基本认识。中国共产党早在1931年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就规定“绝对实行政教分离”。遗憾的是,随后的宪法性文件中再没有“政教分离”的字眼,相关政策中也没有提及这一内容。现行宪法第36条规定了中国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并用了四个条款,140个汉字详细阐述了这项权利,缜密程度远过于宪法中关于其他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为便于下文分析,将整条内容引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但是,这种多重视角的规定并没有清晰界定宗教信仰自由权的规范内涵。有关该项规定的争议至少有下列两点:  
    第一,围绕第36条规定本身,有诸多有待解释之处。例如,第1款中的“宗教信仰自由”是仅仅局限于内心意识形态上的“信仰宗教”之自由,还是包含了第3款提到的“宗教活动”?换言之,这里的“宗教信仰自由”当做广义还是狭义理解?又如,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但何为“正常”?其标准是什么?谁来界定“正常”的标准,宗教团体还是国家?凡此种种。  

    第二,我国宪法序言里明确宣告了国家的意识形态,中国各族人民都“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宪法第24条第2款又规定“国家……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信仰唯物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时,如何保证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徒是否也必须接受执政党在全民范围内推行的“共产主义教育”——包含着无神论教育?宗教是不是“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或“其他的”腐朽思想?宪法规范如何面对并化解这些可能出现的冲突,成了宪法解释学上一个未竟的课题。  
    限于主题和篇幅,本文不可能详细展开对宪法第36条全文的解释,而是仅关注该条款是否蕴含了“政教分离”原则,分别从制宪背景和当代阐释的角度予以分析。为此,本文第二部分首先检讨目前学术界对我国宪法中政教分离原则的认识;第三部分简单梳理当初制定宪法第36条时,制宪代表们有关政教关系问题的讨论;第四部分则从现行的1982年宪法制定之前,执政党针对宗教问题的纲领性文件入手,分析这份纲领性文件中蕴含的政教关系;第五部分是从国家领导的讲话和著述中探寻他们眼中的政教关系,试图理解他们对中国宪法第36条的解释。最后,对如何理解宪法中的政教关系原则做一简单总结。
    二、学者眼中的政教分离原则
    我国宪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政教分离原则,但据笔者查阅,学术界不止一人从中解读出了政教分离原则。有关这一问题的集中讨论出现在2005年关于三亚观音圣像建设和开光事件的分析中。最初见于学术期刊的是郭延军发表在《法学》2005年第6期的《我国处理政教关系应秉持什么原则》一文。郭先生在文中提出“虽然我国宪法并未对政教分离原则作出明确规定,但我国宪法显然包含着政教分离的精神,我国是一个政教分离的世俗国家”。随后,韩大元教授也撰文提出,“我国宪法文本没有具体规定政教分离原则,但依据宪法原理与宗教信仰自由的价值,可以肯定我国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中实际上包含了政教分离原则。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原则是我国的基本宗教政策。因此,政教分离原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项宪法原则和原理,约束一切国家机关的活动”。
    南山海上观音圣像开光大典在海南三亚举行。
    2005年8月,童之伟教授主持的课题组还专门以“地方政府投资宗教项目的利弊——三亚南山观音圣像建设涉及的法学问题”为主题在北京召开了学术座谈会。在这个会议上,多数学者在从宪法上论证三亚南山观音圣像建设问题时,提到了政教分离原则。张恒山教授认为,“按我国宪法的精神,政教分离也应是我国处理政教关系应遵循的原则”;陈云生教授指出,“中国宪法和宪政确立了政教分离原则的立国原则和政体”;童之伟教授表示,“我国宪法和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政教分离原则,但是根据宪法对四项基本原则的确认和民主共和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般原理,可以推定政教分离是我国宪法包含的一项原则。从世界的发展潮流看,从我国民主法治发展的要求看,政教分离原则是必须肯定的。或许按照西方政教分离的标准,我们实施起来还有一些困难,但是我们应坚持贯彻这个原则,把政教领域的一些具体关系理顺。这对我们国家民主法治的发展有长远的好处。不能因为落实起来有一些困难,就否定这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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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4 05:40:07 发表
网友 匿名 的原文:

试论我国宪法中的政教分离原则
发布时间:2014/9/29日
作者:李松锋

内容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针对宗教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明确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但对于现代社会奉行的政教分离原则却语焉不详。尽管学者们多认为我国宪法包含了政教分离原则,但从制宪之初的讨论和历代领导人的解释,可以看出,我国更多强调的是宗教远离政治,而忽视或淡化了政治远离宗教。从这个意义上说,还不能肯定我国宪法就明确蕴含了政教分离原则,而只能说,我国宪法蕴含了宗教远离政治的原则。
关键词:  政教分离 宗教自由 宪法  

                                     宗教人士参加政协会议
    一、引言  
    政教分离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产生的一个口号,马列主义思想对此给予了高度肯定,并要求彻底落实。实际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资产阶级最初的做法表示质疑,对他们实行政教分离的决心不够认可。诚如恩格斯对英国的指责,认为“在一个‘基督教是国家法律的主要部分’(Christianity is part and parcel of the laws of the land)的国家里,国教会是宪法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英国,按照它的宪法,实质上是一个基督教国家,确切地说是一个非常发达的、强大的基督教国家;国家和教会完全融为一体并且密不可分”。这种指责当然无可指摘。所以,马克思、恩格斯呼吁要“彻底”实行政教分离,达到教会和国家的“完全”分离。

    近代国家的宪法几乎皆以某种形式确定国家与宗教的相分离,作为信教自由的制度性保障。将宗教问题全部委托给各个宗教或教派,国家一概不予干涉或支持。当然,世界上并不存在统一的政教分离模式,国家与宗教的分离程度,各国之间并不一样。例如,美国、法国等采完全分离的立场,英国、丹麦等国虽仍保留国教制度,但对国教以外的宗教采取广泛的宽容态度,以达到实质的信教自由。德国、意大利等国将教会定位为宪法上的公法人,在法律上与国家处于对等地位。各自事务,各自处理,竞合事务,协商处理。  
    如前所述,政教分离也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基本认识。中国共产党早在1931年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就规定“绝对实行政教分离”。遗憾的是,随后的宪法性文件中再没有“政教分离”的字眼,相关政策中也没有提及这一内容。现行宪法第36条规定了中国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并用了四个条款,140个汉字详细阐述了这项权利,缜密程度远过于宪法中关于其他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为便于下文分析,将整条内容引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但是,这种多重视角的规定并没有清晰界定宗教信仰自由权的规范内涵。有关该项规定的争议至少有下列两点:  
    第一,围绕第36条规定本身,有诸多有待解释之处。例如,第1款中的“宗教信仰自由”是仅仅局限于内心意识形态上的“信仰宗教”之自由,还是包含了第3款提到的“宗教活动”?换言之,这里的“宗教信仰自由”当做广义还是狭义理解?又如,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但何为“正常”?其标准是什么?谁来界定“正常”的标准,宗教团体还是国家?凡此种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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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网友 匿名
2017-12-04 05:37:57 发表
试论我国宪法中的政教分离原则
发布时间:2014/9/29日
作者:李松锋

内容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针对宗教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明确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但对于现代社会奉行的政教分离原则却语焉不详。尽管学者们多认为我国宪法包含了政教分离原则,但从制宪之初的讨论和历代领导人的解释,可以看出,我国更多强调的是宗教远离政治,而忽视或淡化了政治远离宗教。从这个意义上说,还不能肯定我国宪法就明确蕴含了政教分离原则,而只能说,我国宪法蕴含了宗教远离政治的原则。
关键词:  政教分离 宗教自由 宪法  

                                     宗教人士参加政协会议
    一、引言  
    政教分离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产生的一个口号,马列主义思想对此给予了高度肯定,并要求彻底落实。实际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资产阶级最初的做法表示质疑,对他们实行政教分离的决心不够认可。诚如恩格斯对英国的指责,认为“在一个‘基督教是国家法律的主要部分’(Christianity is part and parcel of the laws of the land)的国家里,国教会是宪法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英国,按照它的宪法,实质上是一个基督教国家,确切地说是一个非常发达的、强大的基督教国家;国家和教会完全融为一体并且密不可分”。这种指责当然无可指摘。所以,马克思、恩格斯呼吁要“彻底”实行政教分离,达到教会和国家的“完全”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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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网友 匿名
2017-12-04 05:33:11 发表
政教不分,逻辑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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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网友 arahatta
2017-12-03 19:21:22 发表
网友 arahatta 的原文:

那不是自由,而是放肆。

教宗良十三世頒布《自由》通諭——公元1888年6月20日
3253
永遠不可以請求、辯護、賜予人(任意的)思想自由、寫作自由、訓誨自由,同樣地,不分真假的宗教(信仰)自由,當作那天賦予人的各種權利。因為假設那真是天賦予人的權利,那麼,人就會有(自由)詆毀天主統治權的權利,而人的自由,也不能受到任何律法的節制,那真豈有此理!——同樣,假設這種自由,由於正當的緣故,能予以容忍,那麼,這該予以一定的調節,以免人放縱、驕橫,肆無忌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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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网友 arahatta
2017-12-03 19:19:47 发表
网友 arahatta 的原文:

阮玉茹琼是今年越南判决的仅仅因为行使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从来不是神圣天主教会的价值观。

Leo XIII
Libertas Praestantissimum, 20 June, 1888
« On True Liberty »
論自由對人之地位
教宗良十三世頒布《自由》通諭——公元1888年6月20日
3245
自由是自然界——本性界——最卓越的“善”(福利)。
也是具有悟性或理智者獨享的專利﹔它賦予人如此卓越的地位,竟使人自己的意願,在自己的手裡,而獲得自己行為的權力。但這樣的地位之所以如此卓越,是因為人按理智做事……固然,人之所以為人,全在於順從理智,行倫理善工,直歸自己的至高無上的終向。可是,同樣的人,能偏向其他一切歧途,欺詐、迫害美好的理想(肖像),擾亂應有的秩序而自甘墮落,至於死地……
3246
沒有人,會更高聲地宣講自由,也沒有人比公教會,更恆久地主張自由,她竟保衛自由……像保衛自己的教義一般。不但如此,教會為了攻斥各種反對自由的異端起見(這裡,本通牒列舉馬尼該異端,脫利騰會議的反對者、楊森派、命運派(茲從略)),負起保衛自由的任務,並力爭自由,視之為人的偉大利益(善)。
3247
人為何需要律法?這個理由,就在於人的自由意志,也就是要使我們的意志,不要與正直理智相抵觸﹔這是第一個原因,也是應該追求的基本原因:其實,那律中之律,就是自然律,它是被書寫、銘刻在每一個人的心靈上,因為這就是人的理智的本身,命人行善避惡。但這條人的理智的規定,若不是因為有一個高於理智的聲音,以及作為理智裁判者的存在,使我們的理智與自由,該予以服從的話,那就不能具有律法的力量。因為這既具有律法的力量,全靠權威來賦予人義務與權利﹔這就是說:自然律應該真正具有給人規定義務、分清權利的權力,同樣也該擁有賞善罰惡的權力。誠然,假設那至高無上的立法者——天主自己,不給人行為的准則,則以上種種,顯然不能在人身上實現。所以結論是:那自然律就是永律的本身,銘刻在所有運用理智的人們心理,使人們傾向於應做的行為,應抱的目的(終向),那就是創造全世界與管理全世界者的永遠理由本身。
3248
每一個人身上的理智與自然律,使那為了民眾公益所頒布的人類法律,在社會人民中,產生同一效果。
從人的法律中,有些法律的“善”或“惡”,是出自天性(本性)﹔而這種“善或惡”的決定,絕不是出自人們的原則……超越乎人類的社會之上,且完全出自自然律法,因此,理應再說一遍:這是出自永遠的律法……但有些國法,並不是直接地,清晰地出自自然律法(性律),隻是間接地,遠遠地與性律有關,而且,它們所規定的各項條文,也無非是一般性的,普遍性的,而與人性有關……事實上,人的法律所包括的,就是這些由合法權力所規定的,合乎明智者的生活准則……由此可知:這些人的自由的生活准則,完全建基於天主的永遠律法﹔而且,這些生活准則,不僅是為個人,也是為人與人之間的公共團體。
3249
為此,在人類社會中的真正名實相符的自由,不是在於“你做你所願意的”……而是在於“你能藉國家的法律,能更容易按法律所規定的(規則)生活”。那些統治者的自由,不是在於“能草率地,發號施令,為所欲為”……而是在於“使人的法律力量,都該被了解是出自永遠律法,並使人的法律所規定的一切,都包括在永遠的律法內,而把永遠的律法,看作一切法律的原則”。
3250
那所謂的良心自由,大大地向人宣揚了,為人深知的良心自由,就是等於人可以恭敬天主,或可以不恭敬天主﹔這從上面所舉的証理上,是可予以折服——但也可作這樣的了解,即:人可以在自己的國家內,按良心的職責,順從天主的意願,做祂所命的事,毫無阻礙之處。誠然,這才是真正的自由,這才是配做天主子女的自由﹔它非常嚴肅地,保衛人格的尊嚴﹔且它絕非威武凌辱所能予以屈服的﹔這種自由,常為教會所期望,也特別為教會所珍惜。宗徒們所不斷為自己所爭取的,也就是這一種的自由。
3251
是的,“教會”所頒布的律法,莫不是真實的、正規的律法﹔但教會並不擯拒一些不合真理,不合正義的事﹔(同樣),公眾的權力——即國家的權力——為了避免更大的禍害,或為獲得或為保存公益起見,也該容忍一些不合真理不合正義的事。最具先見之明的天主自己,雖然是無限善良,無限全能,但也讓世界發生罪惡之事﹔其目的,一面是為避免更大的惡事,而在另一面,是為使更大的善事,不致受阻。同樣執政者,在治理國家的事上,也該效法世界的管理者——天主。況且,人的權威,既不能禁絕一切的惡事,自該“多多加惠,而讓有些惡事,不受懲罰﹔但這些惡事,將藉天主的先見之明(上智),得以昭彰而受到應受的懲罰”(S.Aug.De libero arbitrio,Lib.1,n.41,PL.32,1228.c)。
3251
雖然如此,在這種情形下,若為公益起見,且隻為了公益起見,人的法律能夠且也應該寬容地容忍惡事,但它不能,也不應該贊成惡事本身或願意惡事之發生,因為惡事本身,既是缺陷——(缺去應有之善)——自與立法者竭盡所能、所願,所應維護的公益相抵觸。而且,就在這事上,人的法律,也必需以天主為自己效法的榜樣,因為是祂讓世界上存在著罪惡﹔但“祂既不願意惡事之發生,也不願意惡事之不發生,但願讓惡事發生,而這是好事”(多瑪斯神學大綱:命題一,問題十九,九節,第三款)。這就是天神博士,對容忍惡事的意見綱要。
3253
所以,從上述所得的結論是:永遠不可以請求、辯護、賜予人(任意的)思想自由、寫作自由、訓誨自由,同樣地,不分真假的宗教(信仰)自由,當作那天賦予人的各種權利。因為假設那真是天賦予人的權利,那麼,人就會有(自由)詆毀天主統治權的權利,而人的自由,也不能受到任何律法的節制,那真豈有此理!——同樣,假設這種自由,由於正當的緣故,能予以容忍,那麼,這該予以一定的調節,以免人放縱、驕橫,肆無忌憚……
3254
幾時受迫或面臨這樣的困境,使以不公義的暴力來佔領域市,或強迫教會,放棄應享的自由,那時,人可以尋求他國來予以節制,使行動獲得自由:蓋在這種情形之下,這不是一種無節無制的不正當的自由,而是一種為了公益,不得不尋求的救援,而且,這種做法,隻是在惡霸橫行的不法之地,使權力的正規運用,不致受阻而已。
3255
再進一步,即使人甘願國家的處境,受到民眾力量所節制,就本身而論,也不是失職,但須顧全公教會對於公眾權力的來源與使用的道理,那就行了。從各種共和國的政體中,任何一種政體,若就本身而論,適合於民眾的利益,那麼,教會固不會予以唾棄,但教會願意,任何一種政體,一如本性所要求的(所命令的),都該在“不凌辱任何人,尤其要在不侵犯教會的一切權利下”成立,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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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网友 匿名
2017-12-03 17:29:56 发表
掩盖一个谎言需要十个谎言,一路黑下去,难享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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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网友 匿名
2017-12-03 16:57:05 发表
http://www.zaobao.com/realtime/china/story20171203-815853
习近平重申网络主权 呼吁全球共同治理网络
2017年12月3日 星期日 02:03 PM

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今天(3日)在发给第四届世界互联网大会的贺信中,再度强调其“网络主权观”,呼吁全球在此一基础上共同推动网络治理,建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此外,他也重申其两年前所提出的互联网发展“四项原则”“五点主张”。

据联合新闻网报道,第四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今天上午在浙江乌镇开幕。此次大会主题为“发展数位经济、促进开放共用—携手共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主办单位表示,今年大会共有来自全球约1500位各国领导人、国际组织负责人、互联网界代表人物及专家学者参加。

在上午开幕式上,中共中央宣传部长黄坤明代为宣读习近平贺信。

习近平在贺信中表示,当前,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和产业革命正在萌发,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同时,互联网发展也给世界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带来许多新的挑战。

习近平指出,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进入关键时期,建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日益成为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

习近平说:“我们倡导‘四项原则’、‘五点主张’,就是希望同国际社会一道,宗重网络主权,发扬伙伴精神,大家的事由大家商量着办,做到发展共同推进、安全共同维护、治理共同参与、成果共同分享。”

互联网发展“四项原则”“五点主张”是习近平2015年12月16日出席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时所提出的。其中,“四项原则”是尊重网络主权、维护和平安全、促进开放合作、构建良好秩序

“五点主张”则是:一、加快全球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互联互通;二、打造网上文化交流共用平台,促进交流互鉴;三、推动网络经济创新发展,促进共同繁荣;四、保障网络安全,促进有序发展;五、构建互联网治理体系,促进公平正义。

习近平在贺信中还表示,中共十九大制订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行动纲领和发展蓝图。此外,也提出要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展数字经济、共享经济,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

习近平表示,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将进入快车道。中国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推动世界各国共同搭乘互联网和数字经济发展的快车。他也强调:“中国对外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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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网友 匿名
2017-12-03 16:52:31 发表
本国加强监管:

王沪宁今谈数位经济 强调网络主权下发展
2017年12月3日 星期日 02:05 PM

中国官方主办的第四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今天(3日)上午开幕。中共政治局常委王沪宁表示,中国要发展数位经济,但也强调“网络主权”和网络治理。

王沪宁也说,应倡导在尊重网络主权的基础上,加强网络空间互联互通。

据联合新闻网报道,本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主题是“发展数字(数位)经济 促进开放共享—携手共建网络(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计有80余国、1500名人士、400家企业参与。

据报道,王沪宁是这次参与大会最高层级的中共中央领导人。

他在开幕式上发表演讲,多次引述中共总书记习近平对网络发展的言论,包括“网络主权、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等观念,并重申中国要推动大数据应用及人工智慧等发展,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

此外,王沪宁的谈话中也展现中国想参与制定网络规则的企图心。

他说,全球网络发展治理没有旁观者,“大家的事应该共同商量”,应加强网络和数位经济领域的政策、法令、规则、标准的协同联动,制定更加平等的、反映各方利益关切的国际规则和标准。

在网络发展方面,王沪宁提出五点建议,包括:鼓励创新创造、促进开放合作、开放共享数据资源、强化协同联动、促进安全良好秩序。

他说,2012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额只有2.1兆元(人民币,下同,0.43兆新元),2016年已有6.7兆元,希望顺应网络发展的历史机遇,以数位经济作为中国发展的驱动力。

王沪宁表示,中国将完善法律制度,优化政策环境,欢迎各国网络企业和创业者前来投资创业,也希望各国市场向中国企业进一步开放。

此外,在发展数位经济的同时,王沪宁也强调,要加强打击网络犯罪、维护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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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网友 arahatta
2017-12-03 13:57:16 发表
那不是自由,而是放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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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网友 arahatta
2017-12-03 13:55:46 发表
阮玉茹琼是今年越南判决的仅仅因为行使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从来不是神圣天主教会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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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网友 arahatta
2017-12-03 13:51:37 发表
网友 匿名 的原文:

全世界声援!谴责越南政府和越共的不义!

说明越南政府作对了。

若望一书5:19……全世界却屈服于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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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网友 匿名
2017-12-03 00:04:06 发表
这也不是自由国家,无神共产党吧,和中国的共产党一样的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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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网友 匿名
2017-12-02 22:53:40 发表
全世界声援!谴责越南政府和越共的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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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网友 arahatta
2017-12-02 22:07:24 发表
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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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网友 匿名
2017-12-02 19:05:05 发表
天主坚固她的信德并照顾她的家庭以及她的灵魂。阿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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