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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同志基督徒能否要求度忠诚的伴侣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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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网友 匿名
2013-07-28 14:22:13 发表
同性恋与异常性癖,本身是世界的扭曲结下的果子.一方面绝不能认同它们有正当性;另一方面要认识到他们是替社会背着十字架的人,如果世界已经堕落严重,教会就应该勇于与世界作战,否则一方面与大众妥协,另一方面又宣召正义,是毫无感召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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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网友 匿名
2013-02-16 20:09:45 发表
别忘了天主对索多玛的惩罚!要分清什么是天主的旨意,什么是世俗的引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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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网友 匿名
2013-02-16 11:56:12 发表
陈德雄神父的担忧不是杞人忧天,事实上外国已有人提倡所谓“博纳爱”(polyamory) 的观念,认为只要成人们自愿,为什么三、四个人甚或以上不可以同时建立亲密及有性爱的同居以至婚姻关系?李银河及吴敏伦等“性学专家”早已鼓吹这类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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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网友 maple_lala
2013-02-15 23:21:55 发表
courage组织提倡的是“以独身生活克胜困难”,而非“忠诚\的伴侣关系”;教会训导的重点也完全不是“是否‘两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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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网友 匿名
2013-02-15 22:56:03 发表
同志婚姻问与答

整理/撮要:陈燕萍
刊物: 烛光网络 ( 第33期 p.14 )

1.同性恋婚姻是两个人之间的事,只要他们没有影响他人就没有什么大不了,我们不用担心?

2.我们要区分个人问题与政治问题,我们反对的不是同志本身,而是高度政治化的同志运动。

3.同性恋者现时正积极增取同性婚姻制度化和反性倾向歧视法例的通过,这是用强制手法把同志运动的政治议程和价值观强加于整个社会。紧记:这与非刑事化的诉求根本不同。

4.同志运动的成功得力于他们那种顺应世界大潮流的意识形态,然而人们和传媒很少批判性地检视这种意识形态,所以看不到它里面其实千疮百孔。

1.不让同性恋者结婚,是对不同性倾向的歧视,所以是不对的,我们应立法禁止这类性倾向的歧视?

2.“性倾向”是指对某种性表达方式的特别喜好,除同性恋外,也应包括乱伦、娈童、人兽交等(全是自愿的)。若不许父女、父子、母女、母子,和成人与儿童结婚,是否也是性倾向歧视?(即乱伦或娈童歧视?)

3.同志运动提倡一种革命性的性哲学。如“姊妹同志”鼓吹“多元性爱选择”,“不设底线”。在论到乱伦、娈童等时,一份同志运动的教材说:“若果没有人因此而受到伤害,又或是……参与的各方面都是自愿……我们亦没有权利去干涉和判断别人…的生活模式。”[1]即是说政府不应管制乱伦、娈童。

4.性权协会积极争取性小众的性权,娈童和乱伦者不也是性小众吗?其实在1972年美国两百多个同志组织的共同纲领,便要求废除性行为的所有年龄限制。在美国有一个“全国男人男孩恋协会”(NAMBLA),正有组织地争取娈童合法化,它也是国际同志组织大联盟的成员。对同志运动来说,多元性爱好像彩虹,美不胜收,难道偏偏(双方自愿的)娈童、乱伦等就排斥在彩虹之外?他们亦常说性好像握手和运动,那乱伦(或娈童)就好像和父母(或青少年)握手和运动一样,有何不可?

1.有人说,结婚和不受歧视是基本人权,不应被剥夺,因此反对同性婚姻就是反对人权?
2.很多人假设同志结婚是基本人权,但同志结婚的权利没有记在世界人权宣言里面(所有国际人权公约提到的结婚权都是指异性恋婚姻),也不受美国最高法院承认(参其它国际案例)。难道任何人大声提出要求,这些要求就变成人权?

3.普遍人权建基于人性的尊严,而不是某种行为,所以普遍人权不代表要对所有行为一视同仁。任何社会都有一些制度赋予某种行为一些额外权利,家庭制度也如是,假若全无限制,根本就谈不上是制度。假若有限制,始终难免有排斥性,就算多夫多妻制也排斥了想跟自己心爱的狗结婚的人的“权利”。

4.同性恋者的基本人权(人身安全、自由和基本福利)应受保障,现时亦已受法例保障:同性恋的非刑事化已通过多年了; 申请公屋、公职等根本不考虑性倾向( 也不用申报) 。

1.有立法会议员提出“异性恋者可以结婚,同性恋者却不”可以,因此同性恋者便没有婚姻制度赋予的社会福利(如免税额),所以这种差别对待就是不公平及不公义,所以我们应支持同性婚姻。’这种说法合理吗?

2.以上对公平的理解是肤浅的,不是什么事物都一律看待就是公平,例如一律给学生同一个分数(无论他表现如何)反而是不公平。对有相同价值的事物作出同等的评价,又因应事物的不同质素作出相应的不同评价,才是公平。

3.极端自由主义者认为其它价值不相关,最重要以公平、公义去考虑公共政策;这是典型自由主义者的盲点,不觉察自己有一套价值观(公平是唯一价值),并非中立。

4.极端自由主义者忽略社会的共同的善(common good),而这正是衡量婚姻制度的处境。他们忽略生活方式的美善与否,认为所有生活方式都应平等看待,这种进路导致社会问题丛生。一些温和自由主义者如Stephen Macedo也有所反省,并提倡judgmental liberalism──敢于作价值判断的自由主义。

5.用公平角度看婚姻制度会产生很大问题。 如:成年人可结婚但少年人却不可,这也是不公平?

极端自由主义者对传统的轻蔑:婚姻制度如此重要,有如此悠久的历史,同性婚姻是如此巨大的变化,他们却看得轻松平常。应参考保守主义的洞见,难道我们这个时代的人权公平概念就一定正确,几千年的人类经验和智能就一点参考价值也没有?

1.同性恋者是弱势群体,所以他们的诉求是合理和应该支持的?

2.不是谁都算得上是弱势群体的,若说数目少就是,那高官富豪也是弱势群体。若说在道德上受非议就是,那强奸犯和滥交者也是弱势群体。

3.同性恋者并非弱势群体(正确地理解) :

4.同性恋者的社会和经济地位在西方其实高于一般人,根据Simmons Market Research Bureau (with the U.S. Census Bureau)的近期调查,同志的每年家庭收入为55,430美元,而一般家庭的平均收入只有32,144美元。同志中有大学学位的比例较一般人高三倍(59.6%:18%),他们有专业资格或任职管理阶层的比例较一般人亦高三倍(49%:15.9%)。

5.他们的消费能力颇高,一些国家就看准这点积极吸引同志旅客。“活跃的同志社群大部份属高收入社群,没有家庭子女负担,属高消费一族,杜聪相信,要是香港举办一个精彩的嘉年华,引来海外同志参与,这群属DINK (Double Income No Kid)一族的游客,双薪无孩,定必刺激香港旅游经济。”(〈同志破障上街〉,《明报》,2003年2月27日。)
6.香港社会越来越接纳同性恋,“进步”速度相当惊人。而且对比其它国家,从来没有极端排斥同性恋者的文化。香港同志运动也从未提供关于“歧视”具体的数据,甚至有时承认问题不算严重。

以上的内容,是浸会大学宗哲系助理教授关启文博士在‘响应来势汹汹的同志运动研讨会’对同性恋的解构撮要。就以上的问题,可能你会继续发问,究竟谁是弱势群体?


根据关博士的观点,“弱势群体”的精义是:一种少数群体,在道德上是中性的,但他们长期受到不公平的对待。他们的社会地位很低,影响力很弱,所以难以单凭己力和公民社会的助力争取应得的权益,因此,政府应积极帮助他们。但现实告诉我们,同性恋者在西方传媒和政治也有很大影响力,香港社会的发展趋势也是如此。故此我们要先理解何为弱势社群,以免被他人误导。

因篇幅有限,在此不能尽录有关同志婚姻的问题;鼓励各位要对同志婚姻问题多发问、多思考,除了坚守圣经的立场外,也要在同志运动的问题上,多装备自己,迎接这场属灵争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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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尊重不同性倾向人士教材套》,由香港妇女基督徒协会和基恩之家制作,民政事务处赞助,1999,页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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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网友 奥斯定若望
2013-02-15 20:50:04 发表
我自己没有权利去否定同志婚姻

但我要无条件支持同志权益 耶稣也是同性恋者的耶稣 圣经也是同性恋者的圣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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