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尚未达理智年龄的儿童
给尚未达理智年龄的儿童所施洗礼是有效的,也是许可的——信理
特伦多大公会议抨击那些给到达理智年龄的儿童重施洗礼者(Anabaptists),并且承认儿童在尚未达理智年龄时可以受洗(Si quis dixerit, parvulos esse rebaptizandos; aut praestare omitti eorum baptisma, quam eos non actu proprio credentes baptizari in sola fide Ecclesiae, A. S. 邓869;参考邓791)。
新教人士受了传承的影响,保留了儿童的洗礼,虽然这与他们对圣事的概念是难以相容的。路德想消除这一困难,便认为尚未达理智年龄的儿童在受洗时,能神奇地产生一种足以使人成义的信赖行为。但按照天主教教义,信心不是成义的主动因,而只是一种预备的行为,它可与其他预备行为一样,不存在于受洗之时。按圣奥斯定与士林派神学家的意见,尚未达理智年龄儿童所没有的信心,可以教会的信德代之(神,3:68,9-2),近年,巴特(K. Barth)从圣经注释和实际观点,对儿童的洗礼提出异议,他主张现行的儿童洗礼应当以受洗者自己负责的洗礼来取代。
儿童洗礼的事实,不能从圣经获得确切证据,但可获得高度的近似证据。圣保禄书信(格前,1:16)与宗徒大事录(16:15,33;18:8;11:14)曾经屡次提到“全家”的领洗,当然也包括家中的孩子,尤其是因为被基督教的洗礼所取代的割损礼(哥,2:11:“基督的割损礼”),与晚期犹太教给归化的外族人所施的洗礼,当时也给孩子们施行。按照宗,2:38-39,因洗礼而领受圣神恩惠的允许,并非仅仅对伯多禄的听众而言,也是对他们的孩子们而言的。无疑地,我们可以把他们的子女广义地视为他们的后裔。儿童领洗的可能性基于圣事的客体有效性与天主愿意普救众生的意志(弟前,2:4),而众生包括理智未启的儿童(玛,19:14),同时基于洗礼对得救的必要性(若,3:5)。
格前,7:14并不是一项反对儿童洗礼的证据。圣保禄称教友家庭的孩子是圣的,并不是说他们不需要洗礼,正如一位教外男子与一位女教友结婚,若这位男子皈信天主,其圣化也并非不需要领受洗礼。传承中绝无未受洗礼的教会分子的例子。圣保禄所云的“圣”,是指献给天主的客观事实;既已献给天主,按礼节意义说就是纯洁的。
从保理加布的殉道录(9:3:“我事奉他,凡八十六年”),我们知道保理加布在公元七十年受洗,那时他还是一个孩子。圣儒斯定的护教书第一册(15:6)明显地告诉我们,其中所提及的六十与七十岁的男女信友,“自幼成为基督的门徒”,约在公元八五与九五年受洗,受洗时还都是儿童。圣依来内(反异说,2:22,4),戴尔都良(论洗礼,18),罗马的圣依玻理(Traditio apostolica);奥力振(In Lev. , hom. 8, 3; Comm. in Rom. , 5, 9)(书信,64:2)与自第三世纪起古代信友的墓志铭,都直接为儿童洗礼的习惯作证。奥力振将儿童洗礼的有效性,基于原罪的存在,并主张这一习惯源自宗徒。在圣西彼连的主持下所召开的迦太会议(251年或253年),不赞成将新生婴儿的洗礼延迟到出生八天以后才施行,并声明:“我人无权向一个新生的孩子,拒绝授予天主的恩惠与仁慈”。自第四世纪起,特别在东方,逐渐有将洗礼延迟到成年时期,甚至延迟到临终时的习惯。纳齐安松的圣葛利哥里劝勉人在三岁左右领洗(Or. XL, 28)。对白拉奇主义的争辩使当时人对于原罪,以及洗礼对得救的必要性都有了较清楚的认识,这件事大大地促进了儿童洗礼的习惯。
婴儿洗礼的有效性使受洗而尚未达理智年岁的儿童成为教会的分子,他们一到理智年龄,就得实践由代父母所代发的洗礼誓愿。特伦多大公会议(邓870)谴责爱拉斯摩(Erasmus)的意见,因爱氏认为儿童一达到运用理智的年岁,应该自由地决定愿意接受洗礼的义务与否。但基于天主的一项积极命令,一切人为了达到其超自然的终极,都必须受洗而成为基督教会的一员。为了永恒的得救,他必须负担起自洗礼而来的义务:即承认基督信仰,并度基督徒的生活。
二、尚未达理智年龄的儿童
给尚未达理智年龄的儿童所施洗礼是有效的,也是许可的——信理
特伦多大公会议抨击那些给到达理智年龄的儿童重施洗礼者(Anabaptists),并且承认儿童在尚未达理智年龄时可以受洗(Si quis dixerit, parvulos esse rebaptizandos; aut praestare omitti eorum baptisma, quam eos non actu proprio credentes baptizari in sola fide Ecclesiae, A. S. 邓869;参考邓791)。
新教人士受了传承的影响,保留了儿童的洗礼,虽然这与他们对圣事的概念是难以相容的。路德想消除这一困难,便认为尚未达理智年龄的儿童在受洗时,能神奇地产生一种足以使人成义的信赖行为。但按照天主教教义,信心不是成义的主动因,而只是一种预备的行为,它可与其他预备行为一样,不存在于受洗之时。按圣奥斯定与士林派神学家的意见,尚未达理智年龄儿童所没有的信心,可以教会的信德代之(神,3:68,9-2),近年,巴特(K. Barth)从圣经注释和实际观点,对儿童的洗礼提出异议,他主张现行的儿童洗礼应当以受洗者自己负责的洗礼来取代。
儿童洗礼的事实,不能从圣经获得确切证据,但可获得高度的近似证据。圣保禄书信(格前,1:16)与宗徒大事录(16:15,33;18:8;11:14)曾经屡次提到“全家”的领洗,当然也包括家中的孩子,尤其是因为被基督教的洗礼所取代的割损礼(哥,2:11:“基督的割损礼”),与晚期犹太教给归化的外族人所施的洗礼,当时也给孩子们施行。按照宗,2:38-39,因洗礼而领受圣神恩惠的允许,并非仅仅对伯多禄的听众而言,也是对他们的孩子们而言的。无疑地,我们可以把他们的子女广义地视为他们的后裔。儿童领洗的可能性基于圣事的客体有效性与天主愿意普救众生的意志(弟前,2:4),而众生包括理智未启的儿童(玛,19:14),同时基于洗礼对得救的必要性(若,3:5)。
格前,7:14并不是一项反对儿童洗礼的证据。圣保禄称教友家庭的孩子是圣的,并不是说他们不需要洗礼,正如一位教外男子与一位女教友结婚,若这位男子皈信天主,其圣化也并非不需要领受洗礼。传承中绝无未受洗礼的教会分子的例子。圣保禄所云的“圣”,是指献给天主的客观事实;既已献给天主,按礼节意义说就是纯洁的。
从保理加布的殉道录(9:3:“我事奉他,凡八十六年”),我们知道保理加布在公元七十年受洗,那时他还是一个孩子。圣儒斯定的护教书第一册(15:6)明显地告诉我们,其中所提及的六十与七十岁的男女信友,“自幼成为基督的门徒”,约在公元八五与九五年受洗,受洗时还都是儿童。圣依来内(反异说,2:22,4),戴尔都良(论洗礼,18),罗马的圣依玻理(Traditio apostolica);奥力振(In Lev. , hom. 8, 3; Comm. in Rom. , 5, 9)(书信,64:2)与自第三世纪起古代信友的墓志铭,都直接为儿童洗礼的习惯作证。奥力振将儿童洗礼的有效性,基于原罪的存在,并主张这一习惯源自宗徒。在圣西彼连的主持下所召开的迦太会议(251年或253年),不赞成将新生婴儿的洗礼延迟到出生八天以后才施行,并声明:“我人无权向一个新生的孩子,拒绝授予天主的恩惠与仁慈”。自第四世纪起,特别在东方,逐渐有将洗礼延迟到成年时期,甚至延迟到临终时的习惯。纳齐安松的圣葛利哥里劝勉人在三岁左右领洗(Or. XL, 28)。对白拉奇主义的争辩使当时人对于原罪,以及洗礼对得救的必要性都有了较清楚的认识,这件事大大地促进了儿童洗礼的习惯。
婴儿洗礼的有效性使受洗而尚未达理智年岁的儿童成为教会的分子,他们一到理智年龄,就得实践由代父母所代发的洗礼誓愿。特伦多大公会议(邓870)谴责爱拉斯摩(Erasmus)的意见,因爱氏认为儿童一达到运用理智的年岁,应该自由地决定愿意接受洗礼的义务与否。但基于天主的一项积极命令,一切人为了达到其超自然的终极,都必须受洗而成为基督教会的一员。为了永恒的得救,他必须负担起自洗礼而来的义务:即承认基督信仰,并度基督徒的生活。
共产党说了算十八岁一下不的进堂,这和天主教的从小领诜背道而驰,
禁止18岁以下的孩子进堂要看各地执行法律的程度,有点地方比较严格,但也有地方相对宽松。那么,在比较严厉的地方,孩子无法去教堂,父母就应该负起教育孩子信仰的第一责任人。
1,要么你坚持爱国爱教
2,要么你就跟这里一些人一样,所谓“忠贞”
没有第三条路,如果有,那是最坏的路,属于无立场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