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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仁大学神学论集 第31号

保禄的自由福音


 

S.Lyonnet、SJ 着 阮应扬 译

保禄在致迦拉达人的信上说:「弟兄们,你们蒙召选是为得到自由。」圣保禄的主张毫无妥协的馀地:基督徒的圣召是为得到自由。基督徒是子女,不是佣工,更不是奴隶。下面他作进一步的说明:「如果你们随圣神的引导,就不在法律权下」(五13、18)。这些宣言像其它类似性质的言论一样,不但使犹太人,而且使一部分初期的信友大起反感。圣保禄从最初的传教活动开始,直到他生命的末刻,发觉自己之所以到处遭人敌视,或至少由于不被人了解而深感苦恼,主要是来自他对法律的态度,特别是他对基督徒自由的宣讲。不论在什么环境下,当基督徒自由的原则有受损害的危险时,保禄是绝不让步的。因为对于他来说,这不是一端无关宏旨的道理,更不是枝节问题,反之,整个基督宗教实取决于此!

虽然圣保禄所宣讲的基督徒自由的道理出于他和犹太化基督徒的争辩,因而是在非常特殊的环境之下产生的,但这道理对于我们这个时代仍然具有不可抹煞的效果和价值。他的道理可以简述如下:受圣神引导的基督徒在基督内发觉自己是脱离梅瑟法律的。他所摆脱的不只是梅瑟法律,而是法津本身。他摆脱一切从外面限制或强迫他的法律。虽然如此,他并不因此就成了一个无法无天,善恶不分的人。

当圣保禄提到法律时,很明显的,他指的特别是他和当时的犹太人所认为唯一堪当此名称的、在西乃山上颁布的规诫。要估计保禄的言论对其犹太同胞所构成的伤害,我们只需想想他们怎样崇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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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敬梅瑟法律就够了。法律是天主的圣言,消除口渴的水,赋与生命的食粮,结实累累的葡萄树、,在它里面蕴藏着智慧和知识的宝藏。总括一句,法律在犹太人心目中所占有的位置、正如圣若望和圣保禄宣称的基督的地位一样。

而基督徒就是从这样的法律得到解放。圣保禄宣布说:「你们已不在法律权下?而是在恩宠权下」(罗六14)。妻子在丈夫还活着的时候,是受法律的约束归属于他的。但是如果他死了,她就不再受法律的约束了。所以她和另一个男人结婚就是合法的人。同样,基督徒如果和死而复活的基督结合,就是死于法律、脱离了它,不再隶属于它了(罗七1-6)。那么,难道法律不是曾在选选民的历史中扮演过一个重要的角色吗?不错,但却是不值得感受激的;它以往的角色只是监管者,启蒙师和奴隶,所担任的工作不是教导孩子,而是把他们领到导师那里。除此之外,圣保禄更用一种似是而非的说法,宣称犹太人所崇拜,并视作生命来源的法律,实在是由天主放在人身上,目的是为了带给他死亡的。故此法律的存在并不是一种祝福,而是咒骂(迦三10)。

圣保禄在迦拉达书上提出了一个问题:“那么,法律到底是什么呢?”(迦三10)。他的答复就是:法律是为引起违犯才设立的。这个主张对于信仰基督的读者来说,仍然是骇人听闻的。因为善意的抄写员立刻就想到要缓和这种刺耳的廉洁。然而没有用,因为整段文字都是关于引起违犯,而不是压制它们的。

那么,刚才所说的是反面的说法吗?绝对不是!事实上,罗马书更正确的讲出了保禄的思想。脱离法律是他论证中主要的环节,而且也是最后的一环。在脱离了罪恶、残废肉身以后,基督徒最后要脱离法律才能得救;也只有这最后的解放能消除罪恶的能力。摆脱它对人的统治:“罪恶不可再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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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你们。因为你们已不在法律权下,而是在恩宠权下”(罗六14)。在法律权下就是在罪恶权下。圣保禄以前的说法从未有似如此一针见血的。

这样的声明除了引起犹太人的反感外,还要冒一个相反的危险:不是使基督徒读者对法律相当冷淡。因为他们从来没有感到和梅瑟法律有过任何密切的联系。他们认为不守那些繁文辱节和其它诸如割损,遵守安息日和准备食物,或者和外教世界接触等烦琐规定,是一件最自然不过的事。他们把这一切都看作是没有宗教价值的。事实上,如果保禄所想讲的只限于基督徒和这些规定的关系,他的言论就绝对不会产生这么多问题。因而也不会引起现代人那么大的举了。但是假如我们如此了解这些言论,那么它们就造成保禄真正教训的一个极大的讽刺。

其实圣保禄所指的法律一定也凶手梅瑟法律的有关伦理的部分;事实上,罗马书所讲的实在就是法律的伦理方面。该书的第七章对这点讲得最清楚,我们在这一章里面可以看出保禄心目中的梅瑟法律不是指那些繁文缛节,而实在是指法律的不变伦理法则。换句话说,他所指的梅瑟法律是自然律一个积极的表达。此外,圣保禄也明明指出:我们由其中得到解脱的罪恶及死亡的法律,就是说那引起罪恶和民致死亡的法律,藉着十诫里面的其中一条,清楚地被批示出来:“藉着法律,我才知道罪是什么。如果不是法律说:‘不可贪恋’,我就不知道什么是贪情”(罗七7)。

现在让我们深入一点研究这段经文的意义。中文的翻译“不可贪恋”,可能会引起我们很大的误解,认为保禄心里面所想的是一条特别的诫命,就是禁止对肉欲的贪恋。可是,不论在这条禁令所由出的出二十17,可是申五21任何一处的止下文中,这种解释均不能成立。就是七十贤士译本所用的希腊字epithumen,无论是动词或名词,都很难解作肉欲的贪恋。其实这条诫命所禁止的,只是很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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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的贪图属于别人的东西,不论是他的房屋、妻子、仆婢、牛驴或是其它任何物品。德训篇的作者以一个相同的形式把犹太人的全部法律用一条诫律归纳起来,就是「远离邪恶」。对于耶稣息辣来说,这条诫律不但包括了西乃山的一切规诫,也包括了天主对人所定的一切诫命。

圣保禄接着顺理成章的选择了一个能够包括一切的格式。这格式包括了天主的一句命令,甚至也包括颁给原祖父母的禁令,这条禁令就是其它一切诫命最初的典型。在讲述人怎样意识到罪恶的同时,他也愿意说明法律在这个过程中所扮演的基本角色。这时候圣保禄心里面所想到的,就是圣经对罪恶的描述,这罪恶后来成为我们一切罪过的模式。世世代代的人无一幸免,都分摊这个罪恶,它一再出现在人类的生活中。很多人注意到,就某方面来说,罗马书第七章不止一处暗指创世纪第三章。无论如何,常常记住创世纪的记载,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并阐明这段乍看起来令人感到困惑的文字。

蛇前来游说厄娃,对她说如果他们吃了知善恶树上的果子,就如同天主一样知道善恶。这时候,亚当厄娃正生活在一种与主契合的状态中。突然间,这果子就成了得到只属于天主的特性的媒介,使厄娃感到一阵莫名的喜悦。圣经把这点强调说出:「女人看那棵果树实在好吃又好看,令人羡慕,且能增加智慧」(创三6)。但当亚当厄娃一违反了天主的禁令,他们就发觉自己赤身露体,一无所有,失去了一切以前使他们得到快乐的东西。他们被逐出乐园,永远丧失了天主的友谊。除非天主仁慈地施加援手,否则通往生命树的大门将永远封闭。而这生命是只属于天主和那些与他结合的人的。毫无疑问地,天主的命令是美善的、神圣的。所以不是命令,而是蛇应对世界上的一切罪恶负责。虽然如此,根据圣经的记载,命令实在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因为蛇会利用它来引诱我们的原祖父母背命。法律本来是为了保存他们的生命的,但事实上它却变成了使他们死亡的原因,或至少是死亡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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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圣保禄在罗马书那段众议纷纭的文字中所要达到的目的。其中只有一点变化:罪恶被他位格化了,以代替乐园的蛇。「那么,我们能说法律本身有罪吗?绝对不能,然而借着法律,我才知道罪是什么。如果不是法律说:「不可贪恋!」我就不知道什么是贪情。罪恶就乘机借着诫命在我内发动各种贪情,原来若没有法律,罪恶便是死的」(罗七7-8)。罪恶便是一具毫无力量的尸体。

圣保禄继续说:「但诫命一来,罪恶便活起来了,」以前是无生命的躯体,如今复活了,变成有生命的东西,「我反而死了,」意思是说:我失去了仅属天主的对生命的特权。「那本来使我生活的就命,反使我死了,因为罪恶借着诫命乘机诱惑了我」(正如蛇诱惑了厄娃一样),「也借着诫命杀害了我」(罗七9-11)。因此,和创三及智二24的作者一样,在保禄的心中,应该对死亡负责的饪不是法律,也不是立法者,而是蛇、魔鬼或罪恶。

但是如果「法律是圣的,诫命也是圣的,是正义和美善的」(罗七12),那么」我们怎样解释天主的奇特措施呢?假如她只愿意人生活,为什么又加给他一条实际上陷入于死的法律呢?圣保禄提供了一个答案:「那么,是善事使我死了吗?绝对不是!而是罪恶。罪恶为显示罪恶的本性,借着善事为我产生了死亡,以致罪恶借着诫命成了极端的凶恶」(罗七13)。换句话说。就是要使罪恶能够借着诫命发挥它的全部威力。

按照犹太人的想法,法律是给人生命的。但无论如何,法律本身即使提出了一个种崇高的理想,也不可以把一个血肉之躯改变成为能够度天主的生命的属神存在。因为假使这件事可能的话,就表示人实际上能够自救——不再需要救思了。其实法律不但没有给人生命,也没有摧毁或者抑制罪恶在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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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致死的力量体裁衣,它的目的只是让罪恶发挥它的毒性,把罪恶撤出来,揭露它的真面目。换言之,法律并不消除罪恶,它所做的只是让人看出自己罪恶的处境罢了。

正确来说,法律并没有引起罪恶,它所引起的只是犯法。圣保禄把犯法看成是一种深入得多的恶namartia的外在表现。这恶不单指向欲的贪恋,而是位格化了的恶势力,相当于人那根深蒂固的自私。自从原罪以后,人由于自私的缘故,把一切都归于自己,以自我为中心,而不是把自己开放给工人主及其它兄弟姊妹。我们所要铲除的正是这个「罪」。可是,法律单靠自己并不能完成这项任务,它只是借着犯法使罪恶彰显出来,并协助人透过痛苦的经验去寻找自己的救主。这就是保禄对法律的了解:法律是不可缺少的,而且归根结蒂,也是为了使人得益。任何真正的法律,任何从外面加于人良心的规范都有此种作用。而圣保禄所宣称基督徒要脱离的正是这种「法律的规范」。

那么,基督徒是一个无法无天,善恶不分的人吗?对这样一个问题,圣保禄的答复非常直截了当:「那么,我们因为不在法律权下,而在恩宠权下,就可以犯罪吗?绝对不可!」(罗六15)。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在罗马书第八章里。该书的第五、第六及第七章提出了基督徒得救的必要条件:就是从罪恶、从死亡、从肉躯、最后从法律中解脱出来。以上一个接着一个的基督徒得救的步骤只能在基督内得到。然后第八章以一个凯旋的欢呼作开始:「今后为那些在基督耶稣内的人已无罪可定。」圣保禄所提出的理由是:「因为在基督耶稣内态与生命之神的法律,已使我获得自由,脱离了罪恶与死亡的法律」(罗八1-2)。因此人是借着另一条法律:就是赐与生命之神的法律而脱离原来的法律,这法律按照圣经一致的作证,乃是罪恶及死亡的工具。

这究竟应该怎样去懂呢?难道基督徒竟满足于以另外一套换汤不换药,分别只在于稍为完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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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没那么复杂的法典来代替梅瑟法律,因而使基督徒仍旧处于法律权下吗?当然不是!否则就完全推翻了我们先前所说过的一切了。圣保禄并不是利用另一个法律,而是拿恩宠来和梅瑟法律作对比。他这样解释说:如果罪恶不再统治你们,是因为「你们已不在法律权下,而是在恩宠权下」(罗六14)。是他改变了自己的思想吗?绝对不是!所改变的只是他的用语,而非他的想法。

那么,「圣神的法律」之所以和梅瑟法律不同——更遑论其它非天主启示的法律了,并不是仅仅由于它标榜出一个更崇高的理想,也不是因为它藉交易的方式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救恩,就好像说基督以一套容易实行的伦理代替了西乃法律所加于人的无法背负的轭一样。不,圣神的法律是截然不同的。它不是一部法典,甚至其分别也不仅仅在于它是「由圣神所颁布的」。这法律是「圣神在我们内心产生出来的」。换句话说,这法律并不是一套纯粹外在于我们的行为的规范,而是任何法典都无法具备的、一种新的、属神力量的内在泉源。

如果圣保禄称这属神的力量为“法律”,而不像有别外一般的(如罗六4)使用“恩宠”一词,很可能是和耶肋米亚所预言的新盟约,就是“新约”有关。因为先知在那里也曾提出法律:“我愿与以色列家订立的盟约就是:我要将我的法律放在他们的肺腑里,写在他们的心头上”(耶三一33)。基督徒接受了圣神作他内在的积极力量后,就能够“按照圣神而生活”,也就是说,按照一种在旧的法律中,虽然也是属神的、所不能得到的东西而生活。无怪乎圣保禄在提出了人因圣神的法律而获得解放之后,立刻就想到基督的救赎工程而将“为使法律所要求的成义成全在我们身上”(罗八4)的目查清归给那工程——那成义是法律所期望,但却不能从我们的血肉之躯得到的。

什得注意的是,从这些基本的道理里产生了一个事实:基督徒的伦理必须建立在爱上面,正如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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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禄所教导的:「全部法律总括在这句话内:爱你的近人如你自己。」(迦五14;罗十三8-10)理由是:首先爱并非行为的准则,只是一种动力——正因为法律就本身来说不是爱,故此不能使人成义。

假定了这些条件,我们就很容易看出基督徒——一个受圣神引导的人,能够同时脱离每一条外在的法律——「不在法律权下」——而又度一个成全的伦理及德性生活。在把全部法律用一个爱字归纳起来以后,圣保禄加上一句说话:「你们若随圣神的引导行事,就决不会满足本性的私欲(六迦五16)。他的解释再明显没有了,既然这两个是对立的原则;你跟随一个就必得反对另一个。

「如果你们受圣神引导,就不在法律权下了。」事实上,你还需要法律做什么?属神的人清楚知道什么是属血肉的,由于他是属神的,他就会出于本能的躲避这种事。既然他不需要外在的法律来限制他的行动,受圣神引导的基督徒就以天主子女的自由满全了一切法律。

那么,基督的宗教为什么还需要一套法律呢?为什么在能使人成义的,不成文的主要因素旁边,还要加上其它一个不能使人成义的,成文的因素呢?如果这种事情在旧秩序里是不寻常的,那么在新的秩序里面就能够变成可理解的了吗?绝对不是!

这里保禄有一个原则:「法律不是为义人立的,而是为不义的人而立的」(弟前一9)。如果所有基督徒都是义人,就无须要法律来限制他们了。法律既是一种规范,其作用就只限于制止混乱。举例来说,几时基督徒勤领圣体,教会就永远不会想到要用罪罚来强制他们,每年至少要领一次圣体。但是当他们的热诚降低了,教会才颁   复活节领圣体的规定,以提醒信友,超性生命是要靠基督的体血来滋养的。即使全体信友都得遵守这条法律,它的目查清却不是针对那些热诚的基督徒的。他们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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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继续在复活期领圣体,并不是因为是主的命令,而是出于一种内心的需求,这需求催迫他们每主日、甚至每天与主结合。这样说并不表示他们已不再受这条规定约束了,而是说几时他们还感觉到这种内心的需求——这是圣神引导的结果——他们实际上就会不声不响的满全这条规定。反过来说,这种内在的需求一旦消失,法律就会限制他们,并提出警告说:他们已不再受圣神引导了。

    在后一种情形下,这法律对基督徒所扮演的角色就如梅瑟法律对犹太人所作的一样。作为引导人到基督那里去的启蒙师,它的作用不仅是一种代用品,以代替圣神所不再赐与的真光,而是帮助他认识自己罪恶的处境——如今他已不再受圣神引导了。对于圣保禄来说,既然这种认识是治愈人的第一个条件,很明显的,法律就是为罪人而立的了。

    可是,法律甚至也是为义人而立的。虽然义人是在恩宠内生活,就是说,受天主圣神的引导而生活,但基督徒,天生存在世界上,他所保有的圣神就不是完全的,只属一种抵押(罗八23,格后一22)。他一天活在有死的身体内,就不能完全脱离罪恶及死亡,还会常常受它们支配。在这样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下,那外在的、成文的、作为人行为客观标准的法律就会引导他把血肉的工程和圣神的果实分开,并不让他把自己因罪受伤的本性倾向和圣神的内在推动相混淆。直到基督徒在天上完全精神化为止,在恩宠旁边(这恩宠就是唯一能使人精神化的主要因素)时时都会有一种次要的因素,虽然这因素像旧法律一样并不能使人成义,但为罪人却仍然是必需的,甚至为那些尚未达到圆满境界的义人也一点不是多馀的。

    要注意的是次要的因素常常都是次要的因素,我们不要让它们不知不觉的占了上风,成为主要的因素,正如圣保禄时代的犹太法律一样。为了防止这种常常威胁着我们的危险,最好记住一个基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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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就是从上面的道理所得出来的推论:外在的法律只应该是内在法律的表达。只有那些和圣神内在的恩赐有必然联系的事情才可以出命叫人去做。

这些事情或者使我们接触到基督的人性,(我们知道一切思宠都是从他而来的),因而为在我们内产生一种内在的活力,就是通过爱德而发挥其作用的信德是必需的。或者就是为了解释并具体地表达这种爱的内在法律。

如果照这样推论,任何纯粹外面的对法律的违犯,就是所谓「无心的罪」,不能算是真正的犯法,因为这样的违犯本质上是和内在的法律无关的,而另一方面,缺乏爱心的守法也一样是毫无意义的。任何认为纯粹守法有自己本有的价值的人会不顾一切的维护法律,甚至当他实际上正千方百计的逃避它的时候,仍认为自己是在遵守法律(参阅谷七9-13)但为一个把外面的守法只看作是内在法律的表达的人,这种态度是难以想象的。既然外在法律的唯一目标只是为了保护基督徒内在的活力,那么它所有的价值是从后者而来的,而不可反过来说。

爱和法律之间的关系还有另外一个后果,就是一般来说,外面的法律并不给基督徒什么理想,以致达到它就能够使人得到满足。法律只是指出一个最低的标准,在这个标准之下他就不再是一个名实相幅的基督徒了。因此,新法律虽然也包含一连串成文的命令和禁令,然而最主要的还是带给基督徒一个完全不同的标准,就是效法基督的为人,特别是她的爱,这个爱反映出天父的爱。

在圣保禄的心目中,除了跟随基督的榜样以外,很难还有另外一个标准。基督会命令她的门徒要如同天父一般成全,所以圣保禄也只能一再叮嘱她的信众?应该以基督为默想的对象,并效法她。「所以你们应该效法天主,如同蒙宠爱的儿女一样,又应该在爱德中生活,就如基督受了我们,且为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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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把自己交出」(弗四32—五2,24—26)。

任何虔诚的犹太人都非常热爱梅瑟法律,他们努力去日渐熟习它,以求自己连最细微的地方也能够守好。对于基督徒来说,基督自己就是全部法律,这不单指它的主要因素,就是基督的神所赐予的内在的动力,而且也包括它的次要因素,可以总括为效法基督。

爱和法律之间的关系还有最后的一个结果,那就是如果基督徒这样行动的话,他就是自由的,因为「主的神在哪里,哪里就有自由」(格后三17)。圣奥斯定和圣多玛斯也非常重视这个主题,后者在注释格林多后书第二章时这样说:「一个按照自己的心意行事的人,是自由的,但若为人所迫,就不自由了。若是人避恶只是出于天主的禁命,而不是因为那件事本身是恶事,就不是自由的。另一方面,人避恶若因它是恶事,就是自由的了。如今正是圣神借着赋予人灵魂一种内在的动力而完成此事。其结果是使人出于爱心而躲避罪恶,就如天主的法律所命令的一样.上样说来,人之所以是自由的。并不因为也已不在天主的法律权下,而是因为内在的动力使他满全了天主法律对他的一句要求上(格后三1及3,参阅神学大全I-II q.108,a1 a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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