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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仁大学神学论集 第46号

堕胎:辩论的规则


Richard A. McCormick
王敬弘
虽然我们需要对堕胎问题的公开政策取得同意,但辩论的水准仍然低落。
本文为达成建设性讨论的一些原则,可能有所帮助。
美国每年有百万件合法堕胎案,如果这正是许多人所认为的:绝大多数的个案是不公道地杀害生命,那么这确实是美国主要的道德悲剧。把越南的情况对照一下,许多年来,在那里共有五万美国人丧生。美国人对于堕胎问题和法令的态度、已经走上对立的极端,双方强烈地保护自己的立场,好像很少希望打开僵局,以达成任何全国性的一致的意见。但对这严重的问题,确实需要有这种一致的意见。
我的专业的态度牵涉到这问题、已有二十年以上,包括演讲、写作、以及与多人有几百个小时的交谈。这些经验并不一定增加智慧,但确实使我对讨论这问题标准有了清楚的印象。我必须遗憾地提出结论:就是对这问题交谈的水准仍然十分低落。双方以口号作为论证,以提高声调来舌战,并随意插嘴打断对方:继续聋子式的交谈。享有盛誉的大众读物,如纽约日报(New York Times),华盛顿邮报(The Washington Post)都支持基于道德立场的政策;但未曾足够地审查这些政策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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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假设」,更不要说把它们加以辩论了。那些反对堕胎者所提的政策也是一样。参议院的一位行政助理最近告诉我说,在议院中两个最令人讨厌的游说团就是:反堕胎者与同情堕胎者。对此问题合乎文明的讨论,已消声匿迹。也许是应该的,也许现在时候到了,大家应在堕胎诊所,或若瑟加利福(Joseph Califano)办公室窗外搭起帐篷表示支持。但我却不同意,至少不要让这些战术来代替守纪律的讨论。
我们中间有很多人对这讨论已感到讨厌了。但对厌倦屈服是逃避问题,而不是去努力解决。如果必须或一定要继续讨论下去,那么拟订一套「讨论的规则」,可能有些帮助。遵守这些规则,可以促进更有交流的会谈,这一定会小有成就。如果交谈的情形如现在一样杂乱和僵硬,自然会使人感到需要节制。特别是当讨论中,引起了许多枝节问题,提出的论证不相衔接,这些现象追溯起来,是因为违反了下面所提的基本要点。我不相信这些守则会要求任何人对伦理信念放弃或采取妥协。至少其用意不打算这样。总之,基本伦理信念植根于我们存在某些的非理性non-rational 层次中(非理性并不是说反理性irrational)。这些建议只是想发泄并阻遏使人固执于某些不良论证的挫折。在认定某些论证是「不良」时,一个人必须放弃他的某些观点,不偏不倚的审定那些意见有独立的价值。下列一些建议或者有些帮助。
尝试鉴定彼此同意的范围。当问题迫切而辩论的每个人都有大量赌注与投资时,大家都倾向于快速地划定立场,开始攻击对方。在坦率的美国人眼里,其它方式似乎都是伪君子作风。有人辩称我们已多次看到人们称「锄」为「铲」(无谓的细节)。很重要的伦理问题,反而被无谓的客套所延误,这的确是真的。但是这种态度疏忽了很重要的一点:双方在此事同意的范围很广,说得准确些,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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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这些范围清楚地说出来,至少有时可减少疾言厉色,使气氛较为缓和。下面是一些双方所同意的范围:
认为堕胎违反道德及不违反道德的双方,都同意绝大多数的堕胎是件惨事,并非人所希求的。它并非拔牙,虽然某种梦想和「卫生化」的语言(称堕胎为手续),有时想把它用这种方式表达出来。因此,所有的讨论者应脑筋清醒,全心支持那些可以减少个人性和社会性堕胎原因的措施,人们立刻可以想到更好的性教育,并非所谓这并不等于所谓性器官基本教育更好的产前和产后的妇婴卫生。减少贫穷、不同形式的家庭支持,建立照料智能不足和残障儿童的机构。此外,任何人以为堕胎有时是悲惨的必需品,他就应积极贯彻始终的支持其它一些补救的方法。虽然在这两方面同意,并不能消除意见的分歧,再加上对各阶段生命品质的共同关怀,可引发彼此的尊敬,而改良讨论的气氛,这已经是非同小可的成就了。
避免用口号
口号是十字军的武器,一个人以为自己扮演参战的角色,就会反对那些所谓敌人为好事而奋斗。正如用口号一样,有其价值。政治竞选或游行示威就是好例子。但是口号并非富有启发性的交谈工具,因为它们有效的阻碍意见的交流。
我想到的是两个现成的例子。第一个是用「谋杀」来描述堕胎。「谋杀」是指伦理上不合正义的杀死另外一个人,是一个含有多层价值判断的名词。法律上对视何者为谋杀有所规定。如果争执的关键正是看堕胎是否合乎正义,那么,谋杀一词并不能澄清辩护的理由。它更是给某一立场以及赞成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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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场的加上一个标签,而阻止了交谈。此外,为了保护传统基督徒对堕胎的立场是绝对不需要的。
另一个口号是「一个女人对自己的身体有主权」,这不是一个论证的根据,而是未经探讨的结论。因此含有许多有问题的假设。例如,它假设堕胎时,胎儿是女人身体的一部份,人对自己身体的主权是绝对的。堕胎与丈夫无关,提出这条假设足够指出很少人会同意女人对她自己身体的权利,包含了在怀孕时服用thalidomide(一种能使胎儿发生畸形的镇定剂)。美国最高法院以法律赞成这些假设时,已走的过远了。但是,我想即使那些有时会用一点「生硬法律权利」的法官们,也不会认为用以上的口号来表达问题是恰当的。
准确而公正的引述反对派的意见
即使提到这一点,也会令人觉得是一种侮辱。因为它包含一个含蓄的指责。不幸的是,这种指责却常射中要害。例如,反对堕胎的人,有时辩称曾堕胎的女人是「反对生命」,或是对她的胎儿不关心。在有些个案中,这可能是真的;但是我相信以上的说法、并未足够的考虑许多想堕胎的女人所经验到绝望的冲突。如果女人对胎中的后代不关心,就不会有一种悲哀的情绪了。
另一方面,那些不赞成对堕胎采取一个严格伦理立场,有时描述反对堕胎者为「绝对派」,并说他们「完全为未初生者的处境所盘据」,这正是「关心的召叫」(“Callto Concern”Christianity and Crisis,Oct.3,1977)所用的不幸的措辞,并且明显的指责美国主教团而发。美国主教团对许多不同社会问题关怀和记录足以揭露这种抗议的诽谤性。正如圣母大学的James burt Chaell很恰当的宣称「伦理学者应该使自己避免曲解他们所不同意的立场」(Christianity and Crisis,14,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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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辨是非,好坏,两组观念的不同
我一再听到讨论者重复说到曾打过胎的女人:「她当时和后来都想,在伦理上没有错。」或者,「她信服她作了一个对的决定。」然后立刻跟着说一个行为的伦理性,最重要的是看作此行为者的看法。
事情确实如此。但是对伦理性一词,需要更清楚地辨别。一个人愿意去作有支持和助长别人的行为(对别人有益),他作了一件好事。这个人可能实际上错误的作了一件有伤害性的事。那么,这个行为在伦理上错了,可是却是好的。反面来说,人因着自私、仇恨、嫉拓……等动机而作,他作了一件恶或坏的事。因此,一个外科医生可能以最自私而令人轻视的动机完成了一次漂亮救命的手术。他的行为伦理上是坏的,但却是对的。因此,一个人的行为,伦理上是好,但仍然是错的;也能伦理上是对的,但却是坏的。
有关堕胎的讨论是在于分辨伦理上的对或错,引证一个人在堕胎当时和事后的想法,并不能解决问题,甚或不能带来什么光明。堕胎者或医生好而正直的意向、也不能解决问题。那些在越南毁坏了乡村,而解放其居民的,常无疑出自好的意向,但伦理上常是错的。
这项分辨不但本身重要,在这一点之外,它让一个人恰当的表示不同意——这就是对那些他相信在伦理上犯错的人,却不隐含或明显的指责这个人在伦理上是恶的。如此去作,在这个常缺乏应有礼貌的讨论中,是一个宝贵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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尝试辨认出问题的核心
在堕胎的题目下,问题丛生。例如:胎儿和母亲的健康,家庭的稳定性、正义(例如,强奸、私生子……)它们都是真实的,也表达了困难和痛苦的来源。那些相信有时堕胎是合乎正义的。在伦理上,他们已经判断女人和家庭所经历的困难,应优先于那些具反对意见的人,却有不同的尺度。
因此,核心的问题是萌芽的生命价值如何。对这一点,我并非是指人的位格(personhood)何时开始这一问题。这是一项合理而重要的讨论,但是人在给「位格」下一定义时,在脑海中已先有一目标。人先想到自己对非位格(non-Person)愿做什么,以及适合做什么。然后,以此给位格下一定义,很清楚的这是一种狗咬尾巴,绕圈子式的定义。普灵斯敦的Paul Ramsey曾打趣的说:「人是否需要一个哈佛的博士学位才能具有位格,或是脑中枢神经的功用已经足够了?」
于是,核心的问题是萌芽的生命(所有伦理上的权利,保禄六世曾灵敏的指出他是「形成中的位格」(“personne en devenir”)向我们要求的伦理权利。这些要求是否时常或非常稀少向看来是极端困难的其它方式让步?最重要的是,为何作或为何不作这种让步。按我的判断,这才是堕胎争辩的核心,必须真实的面对它。有关胎儿不可侵犯权利的声明,或是对妇女选择自由的肯定,都不帮助我们看清问题。它们促使人下一个结论,但并不让我们分享到达这个结论的过程。
承认自己主张中的疑惑、困难和弱点
当人们狂热的关心一个问题时,他们倾向于忽视或甚至不看他们自己的疑惑或问题,人们对堕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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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问题也往往如此。这种情形虽然是可了解的——谁将丢第一块石头?——但它却对真理以及良好的伦理判断没有帮助。
例如,那些对堕胎采宽容看法的人,他们时常赞成医药津贴(他们辩称:取消医药津贴是使成千的穷人回到小巷子中屠夫那里去)。这种说法是对灵敏的社会良心作不实的呼吁,而没有顾虑到事实。在有些或非常多的地方,屠夫和诊所要求的费用相差无几。那么,人们为什么去找屠夫呢?此外,正如David Callahan 所指出(Christianity and Crisis,Jan 8,1973)人们很易于疏忽一件事实,一般寻求堕胎的,并非是贫穷因许多小孩负担过重的母亲,而是「未婚,非常年轻的女人,来自中等或相当富有的家庭。她们要求堕胎的主要原因是她表示(现在)不要(这个)孩子。」
有时,有人辩称在一个多元性的社会中,我们应防止把自己的伦理观点强加在别人身上。这就是纽约时报(Jan, 23,1973、)的解决方法。当时,他们着文欢迎最高法院Wade-Bolton的决定说:法院所采取的态度应不含任何事情足以得罪那些因宗教或个人信念而反对一切堕胎的人。他们可以永远坚守自己的原则,只要他们不想法阻止那些持有反对看法者的自由。
我同意Union Theological is Roger Shinn 的看法。他说:这种观点太简单,并掩饰自己的弱点。他写到如果一个人或一个团体诚实的相信堕胎即为杀人,有人告诉他们:「没有人要求你们去杀害,我们只是给人许可去作你们以为是杀人的事。」反对者一定会答复说:法律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保护各种不同的少数团体:政治的、种族的、宗教的以及此处未初生者(cf.Perkins Journal, Fall 1973)。另一方面,对堕胎传统基督徒的看法(直到最近所有的基督教会都如此主张),是从受孕那一刻起,胎儿就是不可侵犯的。我相信在受精卵着床以前,某些现象会引起疑问及评估方面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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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那就是说这些现象的意义不确定。我所想到的是双胞胎的产生过程,自动堕胎的大约数目(被认为是相当大的),最重要的是一种稀有过程及两个受精卵合而为一的现象。如果这些现象的确引起严重的评估问题,那么承认这种问题的存在实在是正确的。实际上,我认为把传统基督徒评估的清楚性和肯定性延伸到尚有疑问的领域,对传统基督徒看法的健全和可行性反而是一种损害。
区分一个伦理信念的表达程序和本质的不同
这个区分看来可能太细腻,甚至过于专业化并太复杂,只应留给那些精通伦理的人去讨论。但是我相信为使一般讨论者跳出他们的槽臼,是十分地重要。而且他应用在参与辩论的双方面。
例如,不少反对堕胎者引述天主教官方代表在他们伦理信念声明中、所用的表达程序。特别是庇护十一、十二世都说过(他们所表达的就是天主教传统上对堕胎的伦理看法)。即使为了救母亲的性命,绝不许可直接堕胎。直截了当的说:两人死亡比一个谋杀来的更好。具体来说如果一个女人和医生所面对的选择,或是打胎或是母子死亡,即使在这种情形下,其结论是直接的处理胎儿,在伦理上是错误的。
这是一个表达程序,但是无论是自由派、保守派,几乎无人会以为这种结论足够并正确的表示了对这事的基本价值判断(本质)。有些伦理学家会反对教宗的看法说:在这种情形下,堕胎是间接的,因此是许可的。另外一些人也反对教宗的看法,会说这是直接堕胎,但仍被许可。例如,天主教Agusburg的主教Josef Stimpfle最近曾说:除了为救母亲的生命之外,一个人实行堕胎就犯了重罪,在他的良心上加上了杀人的负担。比利时主教团在一九七三年对堕胎的宣言中也有类似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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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那些罕有和绝望冲突的例子,比利时主教说:干预这事的伦理原则应该如下:因为两个生命都被危及,一方面应尽可能去救两人,但应尝试救一人的性命,比让两人都死来的好。以上两种声明所用的语言不一样,但他们所得的结论都和官方的看法不同。当然,此处的重点是:伦理的表达程序是人类语言、哲学和不完满的产物,只能表达在一特定时期。我们伦理信念本质到某一程度,它们带着人类处理方式的痕迹。教宗若望二十三世在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的开幕词中(Oct.11,1962),清楚地承认这一点。在梵二「现代牧职宪章」中也有其回音。此外,神学家除应坚持神学的固有方法及需求外,教会还请他们经常从事发掘向现代人宣讲更适宜的方式。因为信德真理和在确保真理内容不变的条件下,发挥真理的方式,是截然不同的两回事(62号)。
这项声明应被正确地了解,不然神学很容易成为玩弄言词。如果在本质和表达程序中间有一区分,两者之间也有极端亲近而实际上不可分的联系。它们之间的关系可说是如身体和灵魂一般。这种联系是如此亲密,以致在表达程序的变化中,很难知道到底什么是本质,表达程序可以很容易的改变了本质。此外,因为这种紧密的联系,常使人难以知道究竟什么是可变换的,什么是永久的。论到堕胎,一个人可以辩称教会本质的信念是:只有在救命——因此,也是为生命服务——的情形下,才可容忍堕胎。即使如此,在讨论中以为本质和表达程序是二而一,一而二的事。就是作了表达程序的奴隶。这种拘泥不化,关闭了交谈之路。
另一方面,对美国最高法院在一九七三年所作有关堕胎的决定,也应说同样的话。最高法院对一八六八年通过的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自由的观念所作的解释是「演变性」的。没有任何证据表示当时的议会和州政府以为修正案中包括了堕胎的自由。不过,最高法院认为「自由」的解释,应与今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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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一致。因此下结论说:结束怀孕的权力「包含在有纪律的自由概念内」
以上不过是把宪法所保证的自由的观念用一种程序表达出来。如果视之为一种硬性的法规,则预先妨碍了法律的发展。实际上,高等法院在处理宪法中,用一个静态非发展的方式处理宪法中,「位格」一词就犯了同样的错。John Noonan 会多次指出这一点。最高法院采用了制定宪法当时对位格的了解,而把它冻解—这和对自由一词处理的方式正好相反。这种犹疑不定,正显示了最高法院的决定、很难说与宪法的本质一致。如果硬说二者是一致的,则混淆了法律的本质和表达程序。因此—也堵塞了意见的交流。简言之,我们必须认识传统的保障,却不为它们所奴役。
对伦理和公开政策的区分
英美传统易于把两者视为一事。我们是讲求实际而且好争讼的人民,对我们来说,法律是一切问题的解答,唯一的解答、完全足够的解答。因此,许多人把伦理和公开政策混为一谈。如果从处罚律上删去某事,人就会认为这事是对而许可的。如果一个行为被视为伦理上是错误的,许多人就愿意把它订为是非法的。这就是「应有一条法律」的弊端。
这不但在观念上是错误的,而且在交谈上也是有害的,这使那些有强烈伦理信念的人,被封闭于公开政策的辩论中,好像一旦有了一个伦理的看法,就只有一个公开政策可行了,这未免过于简单。虽然,伦理和法律紧密相连,但显然的并非一件事。不过,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我们愈接近基本人权的问题,两者的关系愈为紧密。那些对堕胎有较宽容的伦理信念的人,更可能觉得比现行的Wade 和 Bolton的决定,需要有更多法律上的规则。反面来说,那些在伦理信念上较严谨的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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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辩称有关堕胎的伦理的公开政策,可以用几种不同的方式表达出来。
我在此处并不为任何的公开政策辩护(虽然,我个人对现有公开政策的各方面都很不满意)。我所要指出的一点更是如果辩论的双方,对伦理和公开政策比现在更精密的看法,那么,公开辩论的素质会大为增进。
对伦理和牧灵实践加以区分
一项伦理声明常是简要说出伦理的对和错,并邀请我们在行为中加以实践。著名的赎主会神学家Bernard Haring曾说:伦理神学工作的层面是「对一般性的规律提出问题,或对某个伦理判断正确性加以考虑」(Medicical Ethics.p.89)。因此,一项伦理声明是抽象的,这并非表示它与真实生活或特别决定毫无关联。而是,表示它不考虑一个个人对此伦理要求的了解及实践它的能力。
牧灵的实际工作(和牧灵性的声明)与伦理神学形成对比,其目的是寻求解决实际困难的艺术。它面对个人的处境,其中包括它的力量、认知的能力、过去的历史,以及经济、医学、教育、家庭、心理……的背景。虽然在牧灵工作尝试着扩展人的视界和增强力量,但有时也必须承认这些尝试的限制。
具体来说,一个人强烈的相信堕胎的伦理错误,他可能、也应该、体验到有许多人因着教育、家庭和宗教背景以及经济状况、根本不能够采纳他的信念,并按这伦理信念生活。至少此时此地,无法作到。这表示一个人对正想堕胎的女人,或已堕过胎的女人,所有的同情和了解。但同时,并不需要放弃自己的伦理信念。同样地,一个人固执于某种伦理态度,却并不表示他缺乏牧灵上的关怀,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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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悲惨环境的呼声掩耳不闻。我相信,如果有更多人了解这一点,则关于堕胎的讨论可在更安详、敏感并具有人性的气氛下进行。因此,也可有更真诚的意见交流。
参照妇女们的意见
诚实地说,因为有人要求我,在我的文章中应包含这一点,我才如此作。我相信有很多人会抱怨说:「对了,你却把它放在最后。」我只有一个答复:的确如此,却是为了对这点加以强调。我曾参加过许多有女人在场对堕胎问题的讨论,有一件事很清楚,女人觉得她们被排斥在外,这对赞成或反对堕胎的女人都是真实的。
但是,「被人要求」并不是我强调参照妇女们的意见决定性的理由,也不是我主要的理由。女人正确的坚持她们是怀孕的,并且有时觉得被强迫需要打胎。虽然,她们的言词有时是片面性而强烈的。因此,她们在争辩两点:第一,她们应对此讨论具有影响力的呼声。第二,直到现在,她们尚未得到此一呼声。
当此建议被提出时,一定会喊声四起。我们对其中的大多数均已熟悉。举例来说,有些人会为父母的权利而辩护,反对最高法院。一九七六年,计划生育与Danforth相对的决定(Planned Parenthood V.Danforth decision)。另有些人会问:你指的是哪些女人?赞成或是堕胎呢?然后,他们按照先决的立场分发参加讨论的许可证。更有别的人会问:为什么胎儿不能有一个代理人,而具有同等的发言权?依此类推,不胜枚举。一个人可以看到并承认这些反角的论点。女性的本身并不使女人比男人更多或更少的在伦理讨论中陷于错误和偏见。不过,在一切的叫喊之后,基本的一点仍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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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的。在堕胎讨论中,疏忽女人的意见,实在是自取其咎。正如Nartin I.Sihermann在最近一期的Slima杂志中说:「当你必须面对女人时,你的论点会改变」(Jan20,1978).一个人并不需要和极端的女权主义者或是摇旗呐喊的赞成堕胎者作早熟的和解,才说这样的话。正好相反,一个人只要看看日益增多的女人论堕胎所写的书籍和文章,就会相信女人的观点是此讨论的重要因素。如果有人相信,这样的作法相当于给Gloria Steinen加上不可错误的荣冠,则他应看出差不多在每一个全国性的调查中,对于堕胎伦理,女人都比男人来的保守。
以上不过是有关讨论的几条规则。我确信还有其它更多的规则,甚至比我所说的来得更重要。虽然如此,我仍相信注意到以上几点,对全国性的争辩不会带来伤害,反而可能有所帮助。特别是他可阻止好人提出坏的论证——其中之一是只有坏人才会提出坏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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