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书页 ] [ 返回目录 ] [ 繁体转换 ] [ 添加书签 ] |
辅仁大学神学论集 第57号 |
新订法典—— 一种有希望的美酒 |
James H. Provost著 赵一舟 译
对法典的实施,对「新酒囊」的强化,我们不应该畏惧去寻找一种更具创造性的处理方式,如果欲达预期约目标,这种方式是必要的。
研讨新订法典的方式可与对一种新酒的体认方式相比。我们虽然知道新酒来自历史上有名的产地,出自好品种的葡萄树,并产自对这种产品素有经验的酒厂。但是,我们仍要小心去查证,首先饮一小口,以测知初步的味道,然后饮下第二口而慢慢品尝其滋味,以辨别其与他种酒类极细密的差异之处。最后,我们才应该决定如何贮存,并消费该种产品。
对最近颁布的新订法典也是如此。它的根透过基督信仰的传承,溯源于圣经本身。它来自天主教会内许多世纪的法律传统。新订法典本身是经过一种复杂程序后的产品,这程序是由圣座领导进行,曾多次征求全世界主教及专家们的意见。但是这最后完成的产品有什么形象呢?
当教宗若望二十三世在廿四年以前要求把法典「现代化」时,他是愿意把在教会内所开始的革新在具体生活中实践。新法典在很多方面很显著地忠于梵二大公会议的议案,此大公会议是教宗若望革新运动的试金石。
新的法律为教会中所有成员规定一共同的身分,这身分是基于他们的洗礼,针对他们对教会使命
417
的参与。圣职人员与平信徒的区别仍存在,但是被安置于一新的环境中。一九一七年的法典把整个法律结构建立在圣职人员与平信徒的差异上;新订的法典却以所有受洗者的共同尊严开始,并按照服务与职责的性质而有所区分。对教会法来说,提出所有基督徒的责任与权利是一种「人权宣言」的新体验。按理论讲,只要一位基督徒具备必要的资力,就能参与教会工作。它也清楚地承认那源自每个人身分——如父母——的特殊职责。
新法典一如梵二大公会议,增进对平信徒的角色的注意。它重提他们在社会各阶层传播福音的职责。他们对教会精神财富的权利,特别对于天主圣言及圣事的权利为一些革新工作奠定基础:如在如何组织服务职务,甚至有各种不同人员可执行教会正式的服务。
梵二大公会议中主要的问题之一是,教区主教与罗马的关系。主教们的集体性及教区主教与其他地方教会的角色是大公会议重要的进步。这些都在新法典中以不少惊人的方式反映出来。地方主教有其相当行动上的自由。对主教自动自发的精神,以及他自由裁决的能力方面的许多限制均被除去,并且鼓励他按照地方教会的实际情况去应用法律,只须常在法典架构内与梵蒂冈的指示下工作即可。
法典要求一位主教这样做时,要重新意识到教会为一个由人组成的团体,而不是他自己的领土或辖区。新法典应用这项以人民为中心对教区的定义,是来自梵二大公会议;它也把同样的方式给堂区下定义。堂区不再像旧法典一样,只被视为教区内的一个行政区,而是一个由人组成的团体,有其自己的生命与任务。在此新订法律下,圣职人员的任命,堂区团体中计划的推展及成员的决定更富弹性,但是必须与此团体性进行方式的总架构相配合。例如,如果没有足够的司铎。使每台区有一位常驻本堂,不必关闭无牧者的堂区;可将该堂区团体内日常牧灵的任务交与一位执事,或一位修士、修
418
女,或一位男、女教友。
如果此新订法典忠于梵二的精神,也同样忠于该大公会议的主要经验之一:折衷。这项文件在很多问题上,很明显的是一项折衷办法,这些问题曾在大公会议时研讨过,甚至更早以前在教会法学家之间也研讨过。例如,梵二大公会议时,关于主教团的角色会经热烈地辩论过。有些人视之为对地方主教之角色的一种削弱;另有些人视之为对圣座之角色的一种威胁。但是,主教团还是建立了起来,而且在世界许多地区证明这个组织为教会生活是很有利的。
新订法典维持主教团的结构,并要求主教团在许多不同的问题上制订政策。但是修订的过程中,讨论主教团的角色时,也反映了同样紧张的情形,而新法律正显示这种妥协的结果。主教团只在很少的事项上能约束地方教区。另一方面,可自由发展一种互相了解与合作的精神,并在教会生活中推展更大的影响力。法律所制订的一切,并不完全包括了透过创新行为而产生各种效果的可能性。
婚姻法庭的程序是另一个妥协的例子。「美国程序准则」中的许多进步的条例现在已为全教会采用。另一方面,法典再次强制地要求美国法庭重行对每一个案经三位法官重审。美国各教区正在探求执行这种妥协办法的方式。
第三个妥协范围涉及教会的财务。新订法典没有论到梵蒂冈的财务,因其为教延及梵蒂冈国所制订的特别准则所管理。新法律确实影响地方教区,也显示出对如何为教区活动筹备资金之最适当方式会作的辩论所产生的影响力。法典委员会秘书处主张,教会的法律传统首先强调信友的自由奉献。美国许多教区多依靠此种捐献,或是透过每年一度的捐献运动,或是透过周详的长期年金及遗赠计划。但是有不少法典委员会委员多为教区主教,愿意将美国的一个普遍习惯正规化,就是教区从堂区收入
419
中抽百分之几的税金。这种习惯在新订法典中已经成为合法的。
新法典具有妥协的特点,但是也为某些问题所烦扰,这些问题能成为美国教会的问题。为大家所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大专院校神学教授的「任命」问题。欧洲某些国家,教会与国家关系密切,政府发薪给神学教授,而教会握有任命权。这种基于政教密切关系的欧洲思想,在讨论天主教高等教育时也占了优势,虽然教会大多数的高等教育机构是在美国。施行新法律的方式,正在与民法专家探讨中。
另一个有问题的方面是咨询机构的角色,如司铎咨议会,教区牧灵咨议会及堂区谘议会。新订法典给予主教(或在堂区内,给予本堂司铎)对这些机构较大的控制权。如果在解释新法典时不够审慎,为了实施教会生活中多数人所正确了解的分层负责,并给予司铎及平信徒较大的角色,自从大公会议,多年来所做的奋斗就会丧失。
第三个问题也可能隐藏在「教会财产变卖法律」下。新法典虽没有对以前的习惯作很深的改变,却对几方面加以澄清;这些方面在以前是相当模糊不清的,但也给人变通的余地。在今日商业的气氛中,可能导致修会团体及教会各种机构一些额外的头痛。
在新订法典这些较直接的面貌之下,也有一些挑战性的细致特色值得提出。研究此文件时,就好像品尝一种新酒,有苦涩与甘饴的感觉。
在其传统的语言及法律的词句之下,此法典在尝试发展成一种「作学徒」的法律。旧法典中许多限制性的细节均被删除。教会法律中处罚或惩戒的角色显著地减弱。虽然追究责任的诉讼程序仍然存在,但是厉行此程序的工具却缺少,或者比较软弱。强调地区的适应,但态度很审慎。
420
这意思是,如果新订法典将来行得通,必是由于它被一信仰团体所接受,这团体将此新法典视为一种能促使其追随主的工具。新法典并非是一个政府要人强制实行的一套法律,其目的是要使之成为人民的一种修养或学习的方法(discipline),因为这人民(天主的子民)承诺要做主的弟子。
如果一位教会职员不是具有信仰的人,这种法律可能被曲解、阻扰,或被忽视。因为为一个对于权力政治比对宣讲圣言要有兴趣的团体,这法律能成为使人受挫折或甚至疏远(教会)的一种泉源。这是一种冒险,法典的修订为承担了这种冒险,因为大公会议(和基督!)邀请我们去承担。基督召人作门徒,要其相信,不是要其对他人逞威风。
或许这一点说明新订法典的第二种细微的特色。新法典试图反映出一种新思想方式,教宗保禄六世于梵二结束,成立法典委员会时,指示其要实行的「新的思想习惯」(new habit of mind)。一种新思想方式需要时间才能被人吸收,因为当我们讨论法律时,我们是在讨论生活中最保守的一方面,多次忽略了这种新思想方式所要求的细微的特色。
这种新思想方式的第一个表达,是在对教会的整体了解上,这在新法典中反映出来g一九一七年的法典很明显地将教会视为一君主政体、一宗教政府,它的机构由世界性的层面伸展到极地方性的邻里层面。新订法典试图将教会郑重地视为一种「共融」,是把对教会的经验有不同层次的许多人彼此结合为一个主的民族。旧法典原有的许多结构仍然保存下来,但已试图把它们嵌在一个新的框架中。
另一新思想方式的表达是在处理教会的各项服务(ministry)上。教会的各种服务不再限于圣职人员,信友对于圣言及圣事的权利能使平信徒参与堂区事务,父母为准备儿女度基督徒生活负有更大的责任,整个堂区团体要介入婚姻圣事的准备。教会授权实行基督的三重服务:教导、圣化、改变世
421
界使之服从基督,这种授权是新法典的中心;正如限制性的控制是一九一七年法典的中心。
新思想方式的第三种冲击表现在新法典如何对待其他基督徒的问题上。在一九一七年的法典中,他们被视为「坏天主教徒」,应遵守天主教会法律的限制,但不能享受教会内的权利。新订法典更注重现实。其他基督徒就是基督徒,不是坏天主教徒。他们不必遵守天主教会法律的限制,如果愿意,也能享受一些教会内的权利,比如聆听圣言的权利,或在一定条件下领受一些圣事,即须尊重我们的传统以及教会合一方面的敏感性。
新订法典作为一种「作学徒」的法律及一种新思想方式,为各地的教会是一个重要的机会。但是如何去利用这机会做些什么,会断定出来我们是否领悟了法典的这些细微的特色。梵蒂冈修订这法典的过程已显示,学习的作学徒的新方式去思想是如何困难。
法典的修订是在一个独特的工作系统进行,它要求保守秘密,而却预定这秘密曾在 咨询主教们时被泄漏,也会受各政府政治的影响,并且会受到教会组织方面的政治压力。很显然的,这是一个委员会的工作,但这委员会的成员多次忙于其他方面的工作,而不能花足够的时间去从事修订工作,另有许多成员对牧灵工作很生疏。最后的成果经教宗及一特选顾问团重新审阅,这些顾问均是隐名的。这种过程易于受到许多密谋和压力。咨询的构想很好,但是事实证明,由于深陷于一种极适用于旧法典的系统中,而采取一种新思想方式是如何困难。
我们自己该做什么呢?在教会法律的结构中,实施梵二革新的这个机会,是否会产生一种新的做事方式,承认所有门徒的共同尊严及责任?或者,我们又滑入旧的做事方式,而让一些「专家」、主教及其助手等或主教团去决定如何进行实施的步骤?有不少实际方面的决定应该完成,新法律的适应
422
也必须去研究,一些结构也必须予以评估与修订。新法典继续古代教会的传统:藉各级宗教会议主教会议(Synods and Councils)制订法律。但是它让主教无论咨询他人与否均能以自己的名义颁发行政方面的法令。只有在少数的情形下,法典才规定主教在颁发命令前,必须咨询一特别小组。这种新思想方式是为使主教及主教团有机曾在主教会议及大公会议中利用这种种可能性,使整个教会的各层面也能参与;这在以前是从未能做到的,同时也使新法典的实施成为学徒生活的一种体验。
新酒不应装在旧酒囊中,而应装在新酒囊中,否则会使旧酒囊破裂,而酒会流失。新订法典与这种情形有些类似。新思想方式,作为门徒的机会,应超越旧的做事方式,这样才能生存,也才能符合教宗若望二十三世对新订法典所抱有的期望。
自从大公会议以来,在美国有一种废弃道德律论调,也有一种态度:以为法律在教会生活中没有地位。人民为不合时代的程序或受挫折的经验而与教会疏远。他们对新生活的期盼受到挫折,是由于他们遇到的当权者诉诸旧的法律。他们对新订法典采取一种「无奈」的态度,或者认为根本是换汤不换药,多此一举。
最近,我发现人们对教会法的产生新兴趣。一群神学生于去年九月末曾报告说,他们惊讶地看到新订法典多么可能成为牧灵性和创造性的法律。去年夏天在为教区行政人员举办的一系列新法典研讨会中,人们一次又一次地获得相同的体验,他们觉悟到一个事实:新法典不是一种许多「应该」的法律,而实在是一种新思想方式。新法典预期会促进教会的牧灵生活,并能准备教会团体去从事更具活力的任务。
其中的区别在乎我们的态度。门徒不会怕惧;他们寻求在新而未知的地区跟随老师。他们始终忠
423
于祂的教导,甚至当他们要求别人皈依并参加他们的行列时,仍知自律。在面对新订法典时,我们就是如此。为新法典的实施,为发展这些新酒囊,我们不应该畏惧去寻求」种更具创造性的处理方式;如果要使人领悟新法典细微的特点及成功的希望,这些新酒里是必需的。但是遵照主的教导,我们的新思想方式应该导引我们到那万古常新的福音中,我们是从福音的宝库中不断地寻求取得新的与旧的财宝。
本文译自 James H. Provost , “The revised code , a promising vintage”, America, 148 (1983). 85-88.
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