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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仁大学神学论集 第57号 |
权威与服从 |
Avery Dulles, S.J.著 王敬弘 译
梵二对权威与服从的教导,受到许多不同的解释。在教会历史中,没有任何其他的大公会议——连梵一大公会议在内——如此高举圣统制的角色。对主教们以耶稣之名教导管理及领导正式崇拜的权力,梵二予以极大的注意。不过,也没有任何一个以前的大公会议对宗教自由以及信徒积极参与有关教会的一切事物给予同等的强调。那么,我们也许可以问:梵二在天主教友的生活中,到底是增进还是减少了权威与服从的功能呢?我们无法给予一个简单的回答。
教会宪章对教宗职务的教导,没有剥夺梵一大公会议给予教宗所有的各项特权,也没有减除梵一梵二之间的一世纪对教宗职务的各种官方教导。教会宪章在数处再次肯定梵一对教宗在法律上的首席权及不能错性的教导。梵二一方面的确谈到主教们的集体性(collegiality);另一方面,按教宗是伯铎继承人的身分,给予他个人行动的完全自由,而并不需要邀请主教们「采取集体行动」(collegiate action)。神学委员会所写的官方「说明性的注解」(explanatory note),被认为是教宗保禄六世权威性的解释,足以排除在这方面所发生的任何疑惑。
梵二在教义方面最具有意义的发展是与主教们的权威有关。教会宪章教导说:他们的祝圣不只给予了他们的管理和法律的权力,而且赋给了他们圆满的圣秩圣事;这不仅包含了祭司权力,而且也包含了教导和管理的功能(munera)(教会21)。「译者按:本文引用梵二文献的译文和简称均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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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教团出版之译本为准。」
按照教会宪章主教的圣秩是为天主所建立,是具有最高而完全的统治整个教会权力的主体(20、21)。主教们在与教宗的结合之下,被认为具有「真理神思」的恩赐;也因此形成「正统的训导权」(anthentic magisterium)(启示8,10)。大公会议被解释为不是代表整个教会的集会(一些中世纪的理论会这样说过),而是主教们的集会(教会22)。虽然,个别的主教并不被视为不能错误的,却被认为是他自己羊群的正统的导师。因此谁听从他,就是听从基督;谁排斥他,就是排斥基督(教会20,25)。
一般说来,梵二关于在教会内权威的教导反映了一种对圣统制神秘——圣事性的了解。主教们藉著宣讲、圣事的服务、以及个人的榜样,被视为是基督圆满圣德通向教会其他肢体的孔道(教会26)。因此,Pietro Parente总主教代表神学委员会提出对教会宪章如下的修改草案并不是一件令人惊讶的事。他把教会的结构看成一个圣职性的金字塔:「教会的结构,按其本体性的秩序,已是按照一种层层附属的秩序,把许多不同的因素,不可分离地结合在一起。这个附属的秩序,就是信友们对司铎及主教,主教对教宗,教宗对基督臣属。在这个已存在的结构中,没有任何的生命和权力能被想为是不从基督而来的;基督是「教会」不可见的头,经过伯铎和主教们而到达信徒。在运作的秩序中(in linea operativa),这也是同样的真实。(一九六四年九月甘一日对教会22-27所作的Relatio)
在教会宪章第四章,即论及信友的一章中,无论在风格和外观上都现第三章论及圣统制有所不同。它承认信友们有某些基本人权和基督徒的权利;它们应该受到仁慈而尊重的对待。它力劝主教和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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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们欢迎来自信徒明智的忠告;甚至在某些情况中,遂请信徒运用他们自己的主动性。但是,这些让步并不包含对教会权力分配在结构上作任何改变。这一章并没有提出任何方式的民主化,更好说它推崇一种善意的父情主义。
有关权威和服从这问题(不包含在奉献生活中所有的修会圣愿),大公会议比在开会以前所写的草案讲得少得多。Aeternus Unigeniti Pater「译者按:教会宪章草案的拉丁文简称」讨论到教会时,不只谈到教宗和主教们的权威;而且也谈到罗马圣部和天主教神学家的权威。它所勾划出有关服从的神学与圣依纳爵罗耀拉相似。在同一的草案中也提出了一些有帮助的、不过,也无可否认是谨慎的——有关表达异议的原则。它说道:属下们按照每个人的能力,有权利,甚至有责任在使教会得到好处的事上表达他们的看法(AUP38)。但是此后它接着说:任何揭发在教会内丑恶的人,一定要小心避免给人立恶表,并应该遵从基督在福音中给人所订的劝勉人的次序(参看玛十八15-17)在大会最后正式公布的文件中,在有关表达异议这一点上,比较沈默的多。教会宪章在第25号中,以一般性的方式谈到,即使对并非不能错而正统的教导,人们也需要以宗教理性的同意加以顺从。当有些主教们提出表示异议之合法性的问题时,神学委员会只是让这此一一提出问题者去参考以前会被批准的伦理神学手册就算了事?
梵二对「表示异议」这问题所作的保留,其结果在会议以后一段的时间竟成为一个混乱的来源。这个现象在有关人类生命通谕的争议中,特别令人注目地显示出来。有些神学家按照梵二对宗教自由及对修正信理表达程式的重要性所发表的言论,认为有时能对教宗通谕的教导公开的表示异议;虽然,碧岳十二世「人类」通谕(Humani Generis)曾提出许多禁止。但也有的神学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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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等的理由,主张以前所有的禁制,并没有为梵二所去除;而仍然有效。因此,梵二因著它的沉默,无意中造成了后来在天主教友中所产生的极化现象,而两方面却都在努力忠于梵二的教导。
有些自由的诠释家,为了想对梵二显然地不一致的教导,找到一条综合之道,而提出了一个相当片面性的解释。他们认为真正有意思的是新的教导、就是那些舆以前天主教道理不相同的教导。这种解释把梵二对以前传统教导所作的重新肯定置于一旁,认为它们是次要的或附属的;这种解释隐含地表示重覆这些传统的教导,只是为了安慰少数的保守分子。自由的诠泽家,应用这种方法,证资可能给予梵二某种「民主的」相貌。
这种自由的诠释,为另一种保守的诠释所抵消。发者强调梵二对教会传统教导再次肯定的重要性,而不太重视梵二探险性的尝试。
有一群第三种的诠释者避免了这两种选择,而采用一种更深刻的诠释法:就是重视精神甚于文字。基于梵二主要是在于克服形式主义、权威主义与圣职主义的假设上,这些极端的诠释者,设法超过梵二的教导,而建造一个自由和开放的教会。因此,他们辩称被认可的主教们所具有的「集体性」(collegialitv)应延伸到全体教会。有些人争辩说所有基督徒都拥有,至少在原则上,「同样的圣事性的权力」。本堂神父、主教和教宗,都应以民主的方式来选举。本堂神父应对自己的羊群「交代」负责。
依我看来,这些一面性的解释都不能够获得证实。梵二承认天主子民的每一位都具有某种基本的平等性。这实在是相当真实的。他们都在圣神内藉著信仰和洗礼分享这种平等性。但是大公会议也同样地强调教会是一个有结构的社会,它具有圣统性的结构是来自它的建立者——天主——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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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圣统性的管理有何缺点,它至少有一个主要的好处,就是很适于在一个无信仰的世界中保持信仰的传承。它保证教会将继续拥有受过特别训练、实习以及赋有使命,并经圣事性祝圣的服务人员。他们把天主圣一言当作有权威性的信息加以宣扬。一方面,教会要设法避免僵化和死板;但也应为在世界中作一个突出的见证而装备自己。
不过,梵二对在圣统制教会中有关权威和服从的教导,应该在其他信理的教导的背景中去了解。在启示宪章中梵二坚持圣经中天主圣言具有活生生的权威;并且又说:教会的训导权是在天主的圣言之下,而非在它以上。在大公主义的法令中,梵二谈到对教会教理表达程式的一些缺陷,需要继续不断地改进和修正。在对宗教自由的宣言及教曾在现代世界牧灵宪章中,梵二教导说:在现时代,对信仰的同意应是自由的、个人的,以及具有反省性的;而不是被强制的、机械的或毫无批判的。在礼仪宪章中,梵二遂请信友们活泼地参与教会的崇拜。教会宪章的第二早承认信友拥有普通司祭职;虽然这种司祭职与被祝圣圣职人员所有的服务祭司职在本质上有其差异。主教在教会内收灵职务法令中,梵二要求对罗马圣部的重新改组;它也推荐在牧灵性的会议中,神父、修会和教友的代表可有发言权。梵二在这几点上所做教导的架构,使教会宪章,特别是第三章,对圣统的强调予以相对化;但是,并未予以否定。
这些或其他相似的声明,可能有其重要性。但对权威和服从这问题来讲,梵二最具有决定性的举措,可能是在于把教会视为在旅途中的天主子民。在这样的一个教会中,权威不能仅是颁发下一些官方的决定;服从也不能仅是对较高官员的屈从。天主圣言给予一切把它表达出来的人权威。虽然某些人在教会中可能并没有官方的职务。服从、它原有的意义是指尊敬的聆听——并不只是属下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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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而是所有基督徒的责任。所有的人都应该共同努力聆听天主的话,正如它是天主现在所说的一样(现代第二章)。先知和其解释的神恩并不只是给予了牧者。虽然牧者在分辨和表的过程中,有他特殊的功能。此外,在一个旅途的教会中,教会权威的决定,有其暂时或试验性的一面,按教会宪章所说的「在幽黯中台地向世界揭示主的奥秘,直到最后在光天化日之下出现。」(教会8)。这就是教会的职务。
John Courtney Murray在大会闭幕后一年指出权威的问题,应按梵二所认可的两个主要的时代记号重新加以解决。这两个标记就是个人的尊严和人际的团体(inter-personal community)(America CXV,23)。辩称这些时代的记号使教会不同阶层的垂直关系与交谈的平行关系,必须建立一个互补的作用。按照Murrav的意见,这两组关系不能互相消除,而是彼此支持。在一个个人性而又团体性的教会中,权威仍然必须尽它结合、引导、纠正最基本的功能。但是,由于时间的短暂及缺乏完全的同意,梵二未能建立一个教会所需要法律性和行政性的结构。因此梵二以后的教会必须完成这项任务。
本文译自:Avery Dulles,“Anthority b and obedience”, The Table, Vol.236, No.7432(December 18, 1982). 12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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