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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仁大学神学论集 第58号

教会的新法律


Ladislas Orsy 赵一舟译
新法典第十六条说,「法律之正确的解释为立法者所保留」。一个门外汉读到这段话可能会断定,天主教会是一个权力极度集中的机构,在此机构中即使合法系统的演变也都在立法者独享的控制之下。但是,如果他再继续续下去,便会遇到一种使他惊奇的事:第二十七条说,「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如果他把这一条孤立地来看、便会推论说,教会团体被授权以理智与自由去处理它的法律,并籍着不停地发展习惯,去使法律迎合生活的要求。这两条法则看来好像互相矛盾。每条法则,以其法律简明的语句,的确都给人讲述一个不同的故事。但是把两者放在一起来看,这两条法则告诉我们多种的传统——这传统始自不同的泉源,能制造平衡与紧张,这是为了社会团体的好处,并且为维持其生存不息也有所助益。
  我们知道,今天所存在的教宗制度是几乎两千年演变的结果。梵二大公会议描述教宗的统治权是「完全的、最高的、普遍的」(教会宪章22):因此教宗能制订法律并解释法律。但是大公会议也说,「信友的全体……在信仰上不能错误……以正确的判断力更深刻地去体会(信仰),并以生活更完美地付诸实行(教会宪章12)。如此,天主的子民也蒙召要有所贡献,利用他们的智慧,正确的判断力对法律做明智的解释与实践。在教会中有来自上方,也有来自下方的生活力在工作。这些生活力并不是互相独立自主的,没有一种力量是可以不靠其它力量而能生存的。它们所形成的运动可能互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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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但是可以促使身体保持健康、生活、和成长。
  因此,在新法典的前几页中,我们就发现一些似乎矛盾的实用法则,并不足为奇。事实上,这些法则说明了教会之生活的复杂性,这复杂性正表现在它的法律中。这法律包含这种信息:共融(communio)——和平与秩序的合一系于立法者与守法者之间的一种微妙的、辩证性的相互作用。
   新法典于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五日公布,我们所乐于纪念的教宗若望二十三世正是在二十四年之前,曾宣布决意要采取三个步骤,来使教会更充分地在现代的世界上实现它的理想。第一、要举行罗马教区会议。今天我们知道,这个行动所造成的冲击力并没有像教宗所预期的那样大。第二,要召开大公会议。今天我们知道这是一项惊人的「大跃进」,虽然在当时没有一个人能预见其对整个世界的冲击。第三,要重新修订教会法典。这最后一点的发展直到完成,进行的较慢:共花费了二十年的时间,才算大工告成。新法典在今年将临期第一主日,即十一月二十五日生效。
  为了明了此新法典的基本方向,我们必须回顾一九一七年的五旬节日,那一天教宗本笃第十五世公布了教会历史上第一部综合性的法典。很少天主教人士今天会领悟到这部法典如何根木地改变了教会的法制生活。一九一七年以前,我们的法律体系是一种混合体:有教宗及大公会仪的法令,有从断案决定中所引申的准则,以及由敬礼习惯所取出的的规则。一种统一的法典公布之后,法律体系达到了明晰、简短的目的,但是风俗与习惯的活力却失去了。除了几个罕有的例子外,法典成为所有法律的根源。人民几乎没有机会把他们对信仰原则的深入看法应用到法律的范围内。
从一九一七年的法典到今天的法典所有的改变并不是根本的。或许最好把这种改变比做翻修一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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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房屋。主要的架构仍然保存,但是许多旧的特征被除去了,不少新的特征被引进。房屋依然是同一房屋,但是内部却增多了生活的空间;并且从外貌看去,也比以前美。生活在里面比较舒服,在屋旁路过的人也会更觉得愿意进去瞧一瞧。旧法典分五大部分,使人想到罗马法的模式:一般准则,人、事、诉讼,以及刑罚。新法典则分七部分,使我们想到梵二大公会议。现在我们逐部做一观察。
第一部分(或称第一册)是建立基础,给予一般性的准则(共二O三条)。
第二部分论天主的子民(共五百四十三条),此部分是以教会宪章为模式。共包括有关基督徒之普遍权利与义务的声明—— 一种新的处理方式。平信徒的法律地位得到很多改善,主教和地方教会的法律地位也较在旧法典中坚强,这是大公会议的显明成效。各阶层的新联合机构,如普世教会之主教会议与教区司铎谘议会等,都赋予重要的权力,虽然这些机构只是谘询性的。牧灵谘议会的重要性、特别予以强调,但仍未达到赋予其永久地位的程度。在这一部分也有管理修会的条款,包括发公开圣愿的修会与在俗团体,以及不发公开圣愿的传教生活团体。所有这些团体都有较大的自由去决定他们自己的生活方式,虽然他们的工作应与教区的工作相配合,并应处于主教之职权的监督之下。
更多的自由
  第三部分是关于教会的教导使命,这一部分很短,却很重要(共有八十七条)。它包括宣道、讲要理,以及传教活动方向的种种法律。所有基督徒宣讲福音的权利被清楚地认可,但是圣座和地方主教对一切教导活动的法定控制与监督权也予以加强。比如,为教授神学必须有教会的任命,这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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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为美国天主教大学造成严重的问题,因为在美国欲使高等教育机构获得尊重与认可,其学术上的的自立权几乎是不可少的条件。
  第四部分是关于教会的圣化使命。这部分比较长(共有四百二十条),多为关于礼仪及热心敬礼之各种准则的强化,这些准则是大公会议及大公会议后所会公怖的;此部分也包括不少为使团体提升的成分。新婚姻法要比以前更合乎人性,虽然,它仍保留了一些不合时代、不必要、并且死板的结构。但关于告解圣事,一九七三年所公布的「新订告解礼典」中的宽大的条款似乎受到了限制。
第五部分是关于教会的尘世财产,比较短(共有五十七条)。由于他所根据的是罗马法,有一些条款与多数国家所采用的英美法律体系不甚协调;但是所定准则均相当宽松,容许作地方性的适应。
第六部分是关于教会内的处罚,此部分也很短(共有八十九条),包括与刑事法相等的教会法。可惩罚只“罪行”的数目已显着的减少,刑罚也简化了。但是教会仍保留某种习惯:自动惩罚的古老制度(绝罚、禁止罚)仍被保留。当然,如果有极特殊的案件发生,教会有足够的权威几力量,以一种较平衡的方式加以处理。
第七部分是关于诉讼,也就是英语法律名词所称“证据法”此部分较长,且是技术性的(共有三百五十三条)。第一部法典的的准则经过了所急为需要的简化。但是法律与生活之间的鸿沟似乎仍然存在。诉讼的准则是为所有司法案件所制定的,但我们的法庭几乎只处理婚姻案件。
新旧两法典想比,我们一眼可以看出,新法典的厚度比较薄多了。旧本中之二四一四条法律删减到一七五二条;法律较少说明为团体有较大的自由。架构简化了,许多规定与禁令也被消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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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生活
梵二大公会议的冲击是到处显而易见的。各部分和各章的标题本身便指出,现在的法律比以前的更密切地与其神学的根互关联。在给予大公运动应有的考虑方面,也会做过认真的努力。使教会不被人视为在采取防卫的姿态对抗世界。但是新旧法典之间也有相似的地方,新法典仍深受罗马法传统的影响,似乎也保存了一些中世纪末期的概念,尤其在婚姻、刑罚与诉讼方面。梵一大公会议在道理方向对第一部法典影响甚大,并且导致(权力)集中的强化,这种影响力并没有如同许多人所期盼的,被梵二的教导所充分地抵销。
但是,我们目前只是站在亲朋法典历史的起点,对此法典所做的任何评估现在只能是暂时的、部分的:暂时的,因为法律的力量与弱点只有在面对实际生活时才会显示出来,为此,我们应该等待;部分的,因为要发现那些潜在的道理方面的假定与潮流,微妙的矛盾以及隐而不显的集合点,需要做不少批判性的分析工作,这种工作目前才开始。纯粹从技术的观点看,新法典不如旧法典所具有的结合力和锐利。主持旧法典编订工作的加期巴利枢机主教是罗马传统方面的法律天才。他指导工作的进行,直到完成;他成功地将清晰与统一性带进这部著作。新法典大部分是一个委员会的工作,包括所有与此委员会所相关的人士。多次必须寻找妥协的办法以适应不同的潮流与思想——这是梵二大公会议后教会中一个普遍的情形。
要正确地了解教会法典,特别新法典,并给予其每条法律真正的重要性,我们应该知道,法典的各部分性质上并非完全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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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条文是为声明已经完全被认定的基督教义。另一些条文范围比较小,只表现某一神学派别的思想。仍有一些条文只是规劝,并不强加施行的义务。其它的则定立严格的权利和义务。
  这些文字方面的形式,每种都有其自己的解释准则。如此,一条法律,即使它采取一教义方面的立场,也不应该假定它企图裁决一个仍在合法地争论的问题二个在法典中、清楚地或暗示地所表达的神学上的意见,也不应该视之为一种从最高权威(ex Cathedra)所肯定的真理。规劝就应该以规劝去了解:规劝是为了激发慷慨行为。在权利与义务同时产生的情形中,法律方法应充分地予以应用。
  此外,应特别时常强调的一点就是,法典中所提道理的某一点,如欲找到其正确的意义。必须回到神学的泉源,并由此而去解释法律条文,而总不该以其它方式为之。更确切地说:新法典不能作为解释梵二的准则,它本身却应该按照大公会议的道理加以了解与讲解。
本文译自:Ladislas Orsy, The Tablet,vol.237 No.7452 (May 7,1983)pp.42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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