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书页 ] [ 返回目录 ] [ 繁体转换 ] [ 添加书签 ]
辅仁大学神学论集 第61号

和好圣事新诠


和好圣事新诠
以「自觉」为伦理基础所做的初次尝试
胡 国 桢
深入研究利玛窦的(天主实义)中的修养论及伦理学(1)后,发现天主教的「伦理基础」观念,与中国传统儒家所讲的极为相似;当时利氏所叙述与中国传统的差异所在,如今的神学研究发现,似乎都可调和。所以,笔者在上次神学研习会中建议:应该尝试以中国人主张的「自觉」角度发展中国本位的伦理神学,并进一步发展与此相配的“和好圣事”(或“忏悔圣事”)神学。
本文就是这个建议的最最初步的尝试,缺失和偏差在所难免,倘若能引起先进的注意,抛砖引玉,于愿已足。望教内诸先进以爱护后辈的精神,予以批评、指正。
首先,我们要再反省“罪的神学”从梵二前不太完满的罪观,到以天主启示的神学人观为主的较合适的「罪」的真实意义,这是影响「和好圣事」实行措施的重要基础;而后我们也要在此把中国.传统修养论中的相关因素提出加以比较,希望能够找到连贯的“桥”。
然后我们要重新经记载中的有关因素出发,探讨“和好圣事”在教会与个人再次“自觉”中的关系,找到「和好圣事」在中国修养论思想中应具备的要素。最后依现有「礼规」做尝试性的建议。
—331—
壹、「罪的神学」在中国传统思想下的再反省
梵二大公会议指出:「告解的礼节与经文应予修订,使能明白表示本圣事的性质与效能」(3)。这一宣告显示:若干世纪以来,教会所行的“告解”礼——至少在现时代中——不能完全把这圣事的本质明白地表示出来;或者,换句话说,支持以往告解礼的神学思想背景不够完满,应重新反省补充。
和好圣事在传统中的效能,最要紧的在于赦罪。讨论和好圣事时的核心因素,也应该是有一个充满正确的「罪的神学」,因此我们由此著手。
(一) 不完满的「罪的神学」
梵二前,教会的神学思想以士林哲学的体系做架构,强烈地受希腊亚里斯多德的「静态实有观J,及罗马法律观影响.「罪的神学」也不例外,其特色如下:
一、重视个人的得救。当时的「要理问答」,开宗明义地指出「人生在世上,就是为了恭敬天主,救自己的灵魂」。在这么一个氛围中,人们自然重视研究罪的个人因素,探讨如何消除个人的罪而得救,较为忽略罪的社会性。
二、静态的灵魂观与罪的「东西化」。受拍拉图二元论及其后亚里斯多德「型质论」的影响,士林哲学认为人可分为灵魂及肉身两幅度。肉身在时空中的成长,并不会使灵魂本体有所改变,因为灵魂是神性的实体。人的罪好似「东西」,即人所犯的「恶行」,此「恶行」使灵魂染上了污点(灵魂本体没有变,只是增加了一个外在的依附体);而此类污点也随着犯罪次数的增加而增多。这种污点
—332—
只有在忏悔圣事中!籍神父的赦罪而被消除。
    三、法律主义的倾向与罪的「个体化」。因罗马法及希腊式正义观的影响,士林神学过分强调天主公义的一面,把天主视作一个严厉的立法者和执法者。人必须服从天主所订立的法条。如此,罪就被界定为:「人自由地在思、言、行为上违犯天主的法律或诚命的行为」。本来这个定义并无不妥,但是若太过分强调「法律」与法条的外在遵守,尤其只注意死的条文,而忽视立法精神,就会把罪「个体化」了,亦即把罪「物件化」。罪成了可以数的一个一个的「物件」,亦即违反法律的个体行为,因而注重罪的分类、罪的次数、罪的性质……,其目的在于判断一个人是否犯了罪——即是否完成了一个违法的行为。
    四、「告解圣事」礼仪生活的形式化。在上述的「罪观」影响下,人人所注意的较偏重自己的灵魂,不断省察自己的行为,判断自己是否犯了这个罪或那个罪、罪的种类、次数等等,视天主为一个严厉的「审判官」,时时处处监视人是否遵守法律,并对违犯者加以惩罚。在这一心态下,告解成了接受惩罚,洗除所犯之罪的「法术机械」。因而造成某些人每隔一段固定时间(每周、双周……)定时办告解的习惯,及教会赋予教友每年至少级一次告解的义务等形式化情况。渐渐使这圣事的实质意义被忽略。
(二)圣经启示及现代人观中的「罪」及「归依」
圣经中天主启示的真正意义是:仁慈的、永生的天父籍著基督(与教会),在圣神内,在人类历史中对人的自我显现及自我赠予。这个自我显现与自我赠予,由另一个角度来说,就是天主爱的召唤
—333—
及爱的邀请,希望跟人建立起一种「爱的关系」。
人并非是静态,且个别孤立的个体;却是一个不断在成长、且与天主、他人和世界都有著关系的生活实体。人之受造是个整体,无所谓灵魂和肉身之分。整个人从受造的一刹那起,即开始进入无可逃避的成长过程。人成长的正常应有状况是不断地答覆天主爱的召唤——接受天主的自我赠予——越来越深地发展与天主间更亲密的「爱的关系」。这天人间「爱的关系」,也可由个人自己与他人、及与世界间和谐关系的进展中,充分表达出来。
人之受造与别的受造物不同者,乃是人是按天主的肖像所造成的——换句话说,人从创造者那里领受了一项特殊的禀赋:「自主性创造能力」。因这禀赋能使人在自己的成长发展的过程中,有了自我主导方向的能力。本来,由人受造的本质上说,人因拥有这「自主性创造能力」,同时也被赋给了一个责任——主导自己的成长方向,使之在正常应有的状况中发展,亦即越来越深地发展与天主间更亲密的「爱的关系」。可是,人也因为有了这个「自主性创造能力」,所以在自己的成长过程中,也能够拒绝负起这个责任,而使自己的成长脱离正常应有的状况,使自己与天主间的「爱的关系」遭到破坏,亦即拒绝接受天主的自我赠予,对他爱的召唤不予答覆。
「罪」的真实意义就是:人不愿对自己「自主性创造能力」负责的一种基本生活态度;换句话说,也就是人基本上不愿在成长的同时答覆天主爱的召唤,接受他的自我赠予,与她建立「爱的关系」。这种态度不只使人在成长中逐渐远离天主,而且也破坏了自己与他人,和与世界间应有的和谐关系。
有了上述不负责任的「罪」的基本生活态度,具体表现于日常生活中的,就是违犯天主法律的言
—334—
行。事实上,天主的法律对人的生命来说,并不是外在附加的东西,而是「创造」本身就已内涵著的因素,是受造的人与他人,及与受造的世界万物间本有和谐关系的自然反映,是天主爱人的具体象征和表达。受造的人成长若是正常,必然会使自己与他人,及与世界间的和谐关系维持正常发展,他的一切言行必定符合天主法律的要求。相反地,一个人若基本上就抱著拒绝与远离天主的态度,必然影响他整个人的生活方向,时时处处违犯天主的法律,破坏自己与他人、及与世界间和谐关系的发展,当然也就破坏了自己与天主间「爱的关系」,而处在「罪」的状态中了。
一个人对自己的「自主性创造能力」若真有诚意负责,就必定会设法使自己整个的成长,能在加深与天主间「爱的关系」的大路上,平稳持续地前进。若然,他即使偶尔一两次轻微地违犯了天主的法律,不很严重地损害了一点与他人,或与世界间的和谐关系,本来也不会太影响他负责任的诚意,而改变了基本生活态度。不过,人的言行(尤其经常性的言行)对他的思想态度,会有相对性的影响力。假如一个诚心对自己「自主性创造能力」负责的人还常常疏忽,而有意无意地违犯天主的法律,破坏与人或与世界间的和谐关系,他就可能逐渐改变自己基本心态而不自知。所以,这些违犯天主法律的言行,实在很可能就是导人走向「罪」的管道、阶梯。「罪」的基本生活态度的形成,事实上,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而是多次违法言行对思想态度的影响而累积成的,所以,「恶行」有「罪」的倾向,传统神学亦以类比性的说法,亦称此「恶行」是罪。
总之,「罪」是人没有诚意发展与天主间「爱的关系」的一种基木生活态度。这态度的形成须有一个「过程」,逐渐地与天主疏远、淡薄,终至完全断绝一切「爱的关系」的交往。拥有这种生活态度的人,也必不能遵守天主法律,与他人、及与世界间也不能维持和谐关系。
—335—
人若不幸堕入「罪」(或「类比性的罪」的恶行)的境况拒绝与天主交往,但天主的仁慈是无限的,仍然继续不断地藉著基督(与教会)召叫这个罪人,邀请他、爱他。所以,当一个罪人受到天主爱情的感化、吸引、提升时,能够再次决定「皈向天主」,再次「接受」她的自我赠予,再次「回答」他的爱的召唤,建立起彼此间「爱的关系」。这是罪人基木生活态度的改变——改变原先「远离天主的基木生活态度」,而迈向「与天主和好、走向天主的基本生活态度」——这种改变就是「皈依」的过程。
「皈依」的真实意义实在是:罪人因答覆了天主爱的召唤,而放弃原先不负责任的态度,开始愿意对自己「自主性创造能力」负责了,并以这基本生活态度来使自己成长,继续发展与天主间「爱的关系」。
「罪」是在一个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同样的,「皈依」也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勉力实行遵守天主的法律的言行,而逐渐把罪人的基本心态扭转回来,并非一次「痛悔」就可奏效。所以人的皈依应是不断的皈依,越是亲近天主,越是愿意亲近天主,也就越亲近天主,与天主「爱的关系」也就越亲密。
当然,「罪」破坏了人与他人、和与世界间和谐的关系,「皈依」的具体表现也就在使这和谐关系恢复,并继续地正常发展。
(三) 中国传统思想下的类似见解
以往不完满的罪的神学把「罪」过分「东西化」了,另外还过分强调人意志上的自由。似乎人是
—336—
在完全自由的状况下,选择了「罪」这个东西,而得罪了天主。在这种心态下谈「罪的神学」很容易把罪当做土林哲学所谓的「实有」物,来正面叙述描写。
世纪 本文在天上上启示及现代人观的了解下谈「罪」时,已摒弃了这种心态。我们正面叙述的是「天主的启示」及「人正常的成长」。正常成长的人应对自己「自主性创造能力」负责,令其主导自己的成长方向,能走在建立天人「爱的关系」正路上。所谓「罪」是人不愿负这责任的基本生活态度:这是人生命成长中的消极因素,是不能正面叙述描写的。
在中国传统思想中较强调人生命成长的事,极少注意其消极因素。但若要使这思想体系圆融完满,也应从消极方面加以叙述配合,才能使正面所谈人生命成长的理论更清晰明朗。这个工作可能就是圣经启示能给中国传统思想所做的补充,也是神学本位化该队的工作之一。
在中国传统思想里,宇宙终极实体是一个充满灵性,有不断创造生机能力的圣善根源,是一切生命的赋予动力(宋明学者称「真几」)。「天命之谓性」,这终极根源因而是「既超越又内在」于宇宙万物生命中的。因为它的超越,宇宙万物需要不断地向它皈依;因著它的内在,宇宙万物才有向它皈依的可能性。
人是宇宙万物中最特殊的一个。人不只像瓦石、草木、禽兽一样地,仅从「天命」处获得物质生理方面的本性(孟子称此本性为「生之谓性」的本性;宋明学者称「气质之性」,这种本性没有「自主性创造能力」,只能顺顺当当地随著流行的天命在宇宙间生生不息。人除了拥有这一层面的「气质之性」外,还有更高(更深)一层的「天理之性」,亦即由「天命」处承继了那「创造真几」本身的  「自主性创造能力」,在人生命的道德实践上能积极地发挥宇宙间本有的灵性和圣善,亦即能主动地
—337—
积极掌握并创造、发展自己的生命,将之导向汇合入流行的天命、天道之中,与之完全契合:此乃「皈依」宇宙终极根源的意义。
天命、天道是「诚」。诚者成也:是完成,满全一切美善的意思;亦即天道能使天地寓物各归各位,关系谐和。宇宙万物「皈依」宇宙终极实体,就是说万物能在自我发展中保持既有的和谐关系。孟子说:「人之异于禽兽者几希」(离娄)。人与其他万物不同者乃因为人有「自主性创造能力」,而应对这「皈依」的实现与否负责任。换句话说,人有责任善用此一自主能力,使自己的生命逐渐达到人成长的最高目的——汇合入流行的天命,与之完全契合。中庸所言「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及「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二十章),就是在强调人之所以为人,拥有这一责任的必然性。一个人若不愿负起这使自己契合天命的责任,中国人就会骂他不是人,而是「禽兽」,是小人。
这个被称作「禽兽」或「小人」的人,事实上就是基督徒意识型态中的「罪人」。这「小人」不愿负责实现契合天命、天道的基本生活态度就是「罪」了。
凡人均有「天理之性」,能使人自主地引导自我生命契合天命;可是人的「气质之性」却缺乏「自主性创造能力」,其间合乎道德的因素虽也会促成「天理之性」的透显,但其间亦有不合道德性的因素,时时处处在阻碍「天理之性」的透显。一个对自己生命成长负责任的人,必会时时从事「变化气质」的「复性工夫」,努力使自己合乎道德性的气质更顺适条畅而得其正,使不合道德性的气质逐渐转化而归于正。人之所以会努力修养这「复性工夫」是因为人「自觉」到自己有成为「人」的责任,而负起这个责任的表现。
—338—
努力「变化气质」使「天理之全」透显的人,必能以「诚」对待一切,使自己与他人、万物、宇宙都有和谐的关系,亦即表现「仁、义、礼、智」「仁民爱物」等特质。所以中庸说:「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二十二章)。「与天地参」乃真正汇合入流行天命之中,相当于基督徒所谓之「与天主间有爱的关系」,达到此境界,必与他人、万物、宇宙间都有和谐关系。没有「自觉」愿负责使自己真正成为「人」的「小人」,自然而然就不能维持这个和谐关系了。
诚如基督徒们相信:仁慈的天主永不会因罪人的不答覆,而停止对他发出爱的召唤;同样,中国传统思想也认为「小人」有不愿负责使自己契合天命的基木生活态度,但天命、天道却是永远不停流行于宇宙万物之间,所谓「天行健」,使得天地万物永远和谐。也因这外在的和谐现象,加上「小人」内心深处「天理之性」良心的不断呼唤,会在他本有良知浮现,而「自觉」到自己有成为「人」的责任,而逐渐改变原先消极的基本生活态度,而开始愿意对「自主性创造能力」负责,有了基督徒「忏悔」的意识,而逐渐回头皈依了。
忏悔皈依并非一蹴可几,而是一个过程。按牟宗三先生的看法,就是「自觉」了的人,在做「变化气质」的「复性工夫」。这工夫有两个不可或缺的要件:一为「觉」;另一为「健」。
「觉」是悱恻之感,即孔子所谓「居处不安」(论语阳货)的「不安」之感;亦即孟子「恻隐之心」「羞恶之心」等;也就是基督徒的「忏悔之心」。面对气质中不善不正的因素,先在忏悔中正视那知是知非的内心之明——即超越的内心之明,在这里定住,变成自觉的,然后步步彰显之,步步照
—339—
射出罪恶的具体意义,如此步步地予以消化。如此那消极不负责任的基本生活态度,就一步一步化解,而迈向负责的生活态度了,也会使自己与他人、世界等的不和谐现象化解而成为和谐了。
「健」是永远自强不息的意思。中国传统思想认为:人再努力,再加强做「变化气质」的「复性功夫」,总是不能在有生之年达到「圣人」的境界,所以终其一生都应努力地「觉」,不可丝毫懈怠,这才是避免堕入小人」消极对生命成长方向不负责的基本生活态度的必要措施。
    总之,基督徒意识型态中的「罪」的状态,在中国传统思想中虽未明白说出,但却是实有的:也就是被人骂作「小人」的人,不对生命成长方向负责的基本生活态度。有了这种生活态度必与他人,世界间不存在和谐关系。但因天命的流行现象及天命在人内的良心不断的呼唤,会令这人「自觉」而忏悔皈依。这「自觉」的心态应终身维持,否则又将堕入「罪」的基本生活心态中了
(四)自由、自觉及负责
本文不再把「罪」视为「东西」,可自由地取得或被赦免,除去;而视之为一种对「自主性创造能力」的不负责基本生活态度。这种说法与圣经启示及中国传统思想都相符合。
但是,到目前为止,教会内说明伦理生活及「罪」的有关理论,都仍然以出自希腊哲学思想的「意志自由」(注意:不是保禄所说的「基督徒的自由」)做基本出发点。这一说法强调伦理行为中的「选择」。在以往不太完满的「罪的神学」中,把「罪」东西化、个体化时,每一个恶行都是「一个罪」,这「意志自由」在判断「是否犯罪」的考虑上极为重要。可是今天的心理学研究显示,人的每一伦理行为有其「支配性的倾向」(dominant inclination)(4),并非有完整的「意志自由」。
—340—
于是有了「基本抉择」的主张。这也就是本文「罪是不负责任的基本生活态度」说法的理论基础所在。「我是不是要随著人性应有的倾向而致力于自我的更进一步的发展呢?或是放弃努力而让低级的冲动驾驭我的理性,奴役自我呢?」这是每一个正常发展的人迟早要做的,也是屡次重新再做的抉择,这抉择的对象是整体的自我:使「我」更成熟,或是「我」要停止前进(5)。这「基本抉择」事实上就是「自觉」的另一说法。
本来,教会以「自由」来描写伦理生活及罪,就是要强调其中的「责任」,中国传统上以「自觉」来谈修养问题,所强调的也是「责任」:面对「自主性创造能力」,使自我朝向人性生命应有的方向成长的「责任」。所以二者的说法是相通的。罪是不负责任的生活态度;忏悔皈依是回头开始负责任地面对人生的成长。
贰:「和好圣事」实施建议
依照中国传统思想及基督徒信仰的综合观点来看,信仰基督的人在受洗时有了第一次彻底的「自觉」,开始对自己「自主性创造能力」负完全责任,迈向皈依天命,建立天人间「爱的关系」,与他人和世界都保持和谐关系。按理说,这样的一个基督徒已经摆脱了「罪」的势力束缚,开始一个崭新的生命才对。可是活生生的事实告诉我们,理想归理想,日常生活却不如此。因此若望宗徒告诫说:  「如果我们说我们没有罪过,就是欺骗自己,真理也不在我们内」(若壹一8)。中国传统思想中虽没有那么清楚地肯定,「自觉」了的人也会再堕落;但也劝人「健」,不可懈怠修养工夫,显然也暗示堕落的可能性。
—341—
(一)新经中「和好圣事」的有关因素
初期教会如何处置犯了罪的教友呢?首先,「不要把他当仇敌看待,但要把他当弟兄规劝」(得后三15;并参阅迦六1-2)。若规劝不听,就「不要与他交接往来,好使他惭愧」(得后三14),这断绝往来就是「教会团体把重大罪人驱逐出教会,以等待他的悔改」的意思(参阅格前五4—5)。
规劝与驱逐双轨并行的主张,最终是出自耶稣之口(玛十八15—18)。驱逐当然也是为了教会本身的好处,避免其他教友学习恶表,而且维护整个「基督奥体」的完美(格前十二;格前五7);不过,最主要的目的还是在等待犯罪者的回头,非不得已绝不轻言驱逐(格后二5—16)。
初期教会团体面对犯罪教友所从事的规劝、驱逐、宽恕、和好的一连串行动,就是当今教会和好圣事的基本雏形。
初期教会把「驱逐」和「和好」两行动判决的权成,都放在耶稣基督本人身上,因为耶稣亲自向门徒说:
「你们赦免谁的罪,就给谁赦免;你们存留谁的,就给谁存留」(若廿23)。
「凡你们在地上所束缚的,在天上也要被束缚;凡你们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要被释放」(玛十六19;十八18)
若望福音的这一段话,特利腾大公会议视为「和好圣事」的圣经证据(6)。玛窦福音中的「束缚」及「释放」二词,在当时的犹太文学中有法律意义,表明伯多禄及宗徒们得有耶稣本人的授权(7),有
—342—
“驱逐出”及「接纳返回」教会的权柄,比若望所说的仅仅「赦免」及「存留」个人的罪,更富团体意义。
教会的这些驱逐或和好的行动都应在祈祷中进行(若壹五16;雅五16;玛十八18—20),在无条件、无限制的宽恕精神的祈祷中进行(玛六12--15,十八21—22)。彼此完全的宽恕,是天主宽恕我们最好的象征,所以在一个团体祈祷的仪式中进行「和好圣事」,大家一方面表示彼此兄弟姊妹的接纳、安慰、宽恕,同时分享天主,经由基督赏赐的赦罪救恩。这是新经有关「和好圣事」的启示因素。
(二)「和好圣事」是教会接受并祝福再次的「自觉」
依照新经的启示,「和好圣事」虽也有赦罪的功能,但是毕竟不是唯一最重要的功能。赦罪只是个人享有的恩宠,「和好圣事」的团体意义也应被重视。
至于「赦罪」,也不能再以旧的,不完满的「罪」的观念来说明了。「赦罪」并不是经由司铎法术式的行为,把灵魂上一个一个的污点洗净,以恢复原先的光亮清洁;而是天主接受一个人的忏悔,答应他,与他恢复「爱的关系」。
在罪人方面看,忏悔实在是放弃原先对自己「自主性创造能力」不负责的基本生活态度,而愿重新开始怀著负责任的生活态度,愿与他人、世界都维持应有的和谐关系。按我国传统思想的说法,这是再次的「自觉」。
教会代表天主及基督接受并祝福他这再次「自觉」的仪式,就是「和好圣事」的仪式。
—343—
在我国传统思想里,并非一个已经堕落成「小人」的人,才需要再次「自觉」。而是所有已经自觉,在修养工夫上日进于德的每一个人都需要不断地进一步「自觉」,这是「健」的工夫。这一点应用到「和好圣事」上,正好可较充分地象征出其团体幅度。
人活著,绝没有人能达到不需再自觉的圣人境界;而且更需要不断地向兄弟姊妹我们愿意和他们维持和谐的关系:祈求他们的宽恕,并表示自己也宽恕他们。这个祈求宽恕并表明宽恕他人的行动,也可激起我们进一步「自觉」的动力,使我们对生命负责的基本生活态度有更深厚、更稳固的基础。  「和好圣事」若能也表达这一面——团体在祈祷中表示接纳,宽恕每一个人,每一个人也表示需要别人宽恕、接纳自己——教会团体所有成员共同分享基督赦罪救恩,与他人及世界恢复和谐关系的实质意义,就可真实地象征出来了。
至此,我们可以综合地说,「和好圣事」在我国传统思想重视「自觉」的氛围中,应在特别考虑下列诸要素的情况下设计实行措施:
一、应将「和好圣事」的措施并入整体灵修(修养工夫)生活重要的一环,是助人完成自我生命契合天命历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件事。
二、藉此圣事的参与,能再次加深,并培养更稳固的「自觉」心态,更愿对自我生命的成长负责。
三、能在团体祈祷的气氛中举行「和好圣事」,并给每人机会表明需要同伴宽恕自己,也同时表达切望宽恕同伴的心意:如此具体象征「和谐」的实现。
四、司铎以教会团体的名义代表天主,表示接纳并祝福参与本次圣事礼仪者——他们再次(或更深)
—344—
的自觉心——亦即表明天主答应跟每位参与者恢复(或加深)彼此间的「爱的关系」。
(三) 尝试性的建议
一九七三年颁布的新「告解礼典」,不论「个人告解礼规」「集体举行圣事,但个别告明和赦罪礼规」或「集体举行圣事、告明及赦罪礼规」,都已有明显的改进。主礼者只要妥善运用,法术机械」式的洗净罪污的印象可以避免,且教会团体的祈祷意识也很强。笔者仅就如何运用这些礼规配合上述诸要点加以发挥。
首先,在日常生活中重视教友们的灵修生活,这是积极培养天人“爱的关系”,及与他人及世界间和谐关系的必然修养工夫。也鼓励教友多参与感恩礼,借圣体圣事与天主具体结合的象征,达到彼此“爱的关系”的加深;在感恩礼中也表达兄弟姐妹间宽恕之情,有具体的“和谐”象征。事实上,在平常利用感恩礼来表达“忏悔、求赦罪”的心情,足以不断地培养“更深厚、更稳固”自觉心态了。
其次,鼓励教友在感到良心不安,尤其严重的良心不安时,找神父做“个人告解。目的当然不只是为除去“罪污”、洗净灵魂;而是自己已经堕入严重的“对自己生命成长不负责的基本生活态度”的危机,需要慎重地向天主表明“再次自觉”的心意。表达人灵最深“再次自觉”,也就是在自我最深处再次面对自我,在自我单独的情况中进行最适宜。
为普通的好教友,常期生活在对自我生命负责的情况中,没有严重的良心不安事情,也常常参与感恩礼,勤领圣体圣事。他们并不需要向天主常常表达慎重的“再次自觉”心意,我们需要为这些教
—345—
友每年设计若干次的「和好圣事」礼仪,以提醒、培养、加深他们的自觉意识。
由于是为了培养、加深「自觉」心态,所以不宜经常而草率的举行。每次举行「和好圣事」之前应有一段够长的时间,让参与者能回到自我内心的深处,检视生活基本态度是否发生偏差,在哪些方面仍有改善的可能。这是加深自觉心态必要的过程,假如能帮忙他们面对完人典型耶稣基督的芳表,衬托出自己的不足,更能激发更深一层的自觉心。这些最好是在一次静修(退省、避静)中进行。
需要这种每年若干次加深「自觉」心的教友是绝大多数,对他们来说具体地表明需要被人宽恕及愿意宽恕人的心愿,比抽象地表明「自觉」心态更为重要。所以这种和好圣事适于集体举行,至于有无个别告明,可视情况而定,赦罪既是教会代表天主及基督接受并祝福每人的再次或更深的「自觉心」,故集体举行较佳。
所以,笔者建议每个基督徒基层团体及堂区,每年为教友举办若干次小型的静修活动(避静、退省),或一天,或半天,都以「集体式和好圣事」做结束。礼仪中加上教友们祈求别人宽恕,并表明宽恕人的心愿的部分。赦罪时,司铎不只表示代表天主及教会「赦罪」,也能表明天主接受每人的忏侮,答应与每人恢复并加深「爱的关系」;还要说明大家彼此间已有更和谐的关系,也与世界万物有更深和谐关系,希望大家珍惜,不断努力加以保持。
结语
以上建议似乎不只合乎我国传统思想的修养工夫途径,也比较合乎天主启示的神学人观;实施起来也不太麻烦,不知适当与否?尚望教内先进评正。
—346—
本文重要参考资料:
(1)中国主教团礼仪委员会编译:「告解礼典」,民国六五年。
(2)辅大神学院第一届神学研习会专辑,「神学论集8、9#」卷三(民国六○年)193—307页;381—461页。
(3)Häring.B.著,王秀谷译:「不断的皈依」,「神学论集1#」卷一(民五八年)67-74页。
(4)金象逵著:「基本抉择与伦理生活」,「神学论集10#」卷三(民六○年)535-542页。
(5)金象逵著:「忏悔圣事与教友生活」,「神学论集20#」卷六(民六三年)213-242页。
(6)胡国桢著:「中国基督徒的『静坐』」,「神学论集37#」卷十(民六七年)333-375页。
(7)胡国桢著:「评介『天主实义』的伦理学」,「神学论集56#」卷十五(民七二年)309-326页。
(8)Barry, D.W., Ministry of Reconciliation, ( N. Y. : Alba House; 1975).
(9)Hebblethwaite, M. & Donovan, K., The Theology of penance, (Butler, Wisconsin: Clergy Book Service; 1979).
(10)Monden, L., Sin, Liberty and Law, ( N.Y.; S & W; 1965).
(12)O’ Callaghan, D. ( ed.), Sin and Repentance, (Dublin: Gill and Son; 1966).
(13)Orsy, L., The Evolving Church and the Sacrament of penance, ( Denville, N. J: Dimension Books: 1978).
(14)Schillebeeckx, E. (ed.), Sacmmental Reconciliation, ( N.Y. : Herder and Herder: 1971).
注:
(1)胡国桢,上列主要参考资料(7)。
(2)同上,326页。
(3)礼仪宪章72号。
(4)J. F. Donceel、Philosophical Anthropology, ( N. Y.: S & W; 1967) p.390—396.
(5)金象逵,上列主要参考资料(4),536页。
(6)D.S. 1670; 1703.
(7)M. Hebblethwaite 上列主要参考资料(9),16页。
—348—
上一页 返回目录 下一页

Copyright©2005-2008 天主教图书中心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