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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仁大学神学论集 第103号

圣洁——旧约伦理的中心结构


                                     潘家骏
                 (遣使会神父,辅大神学院神学硕士班研究生)
壹、前
    对犹太人而言,法律是「托拉」(Torah),是天主的启示,而非诉讼式的规条或戒律,它乃是藉民族先辈的出谷经验而有的一条完整的路。这条道路穿过红海,促使以色列民获享自由;这条道路迤逦到西乃山,领以色列与天主结盟。在那儿,他们经验到天主的显现。
    因此,托拉是一条道路,而面对这条道路,耶稣说:「我来不是为废除,而是为成全。」(玛五17b)保禄又加上说:「基督是我们的逾越」,即基督就是这条道路的完全实现。而教会正是这条道路的高峰,圣神就像火战车一般,带领著旅途中的教会走在这历史的长河里。
    现今,教会所面对的环境氛围是把婚姻与家庭当成民事安排,而忽略了天主的制度;把物质安宁当成政府与生命的道德目标,而忽略了天主的本意;把「不事奉祂的国,将会丧亡」的天主的警语视为神学或伦理学的论调,而忽略了它就是活生生的历史,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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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旧执迷于道德腐化、立法松弛及性关系的混乱之中。面对此混乱,教会有责任发出发聩振聋的先知性呼声,而回头去认识构成肋未纪法律的原则,似乎能对时下的问题产生痛下针砭之效。
    这法律的原则就是 「圣洁」(Holiness),是天主以其圣洁作为人成圣的标准。然而天主的干预总会造成一些紧张,为人带来挑战,但这挑战也促使人的生存发生变动,为人开创一条道路。是这挑战,促使亚巴郎即刻启程,而一片新的眼界在他眼前展开;也是这挑战,促使笨口拙舌的梅瑟领受了天主的使命,而为以色列民带来了新的生机。同样地,天主也在以民的生活中,召叫他们离去罪恶,进入救恩;脱离约束,获得解放。这对以民的挑战正式表明在肋未纪十一45:「因为是我上主领你们由埃及地上来,为作你们的天主:你们应是圣的,因为我是圣的。」本篇论文拟针对此一挑战,来看旧约伦理的结构概念—一「圣洁」。
贰、「因为我是圣的」:圣洁之作为旧约伦理的结构基准
旧约伦理的根基,肋未纪十一45显然将其基准建立在天主的道德属性。本质及命令上。天主的命令解放了在埃及为奴的以色列民,这里,天主的命令也要使天主的子民获得心灵所渴望的自由,而人对自由的渴望,就是天主本性最恰当的象征。因此,所有的伦理生活对于此一圣洁意向均负有服从的责任,换言之,这自由是经  由对天主命令的服膺而完成。
—、天主的属性本质:
    「圣洁」一字在希伯来文上的字源是「切断、分开」,这意义积极地指向天主的绝对性,只有天主自己是绝对圣洁的,就如依撒意亚先知在神视中所听到的高呼声:「圣!圣!圣!万军的上主!他的光荣充满大地!」(依六3)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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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全然地另一个」(wholl other)①。用柏拉图(Platon)的话来说,他是存在的另一方面的善,所以,人是无法接近天主的圣洁的,除非天主愿意把自己显示给人,愿意填满天人之间的鸿沟。
    在旧约中,天主以元初的创造,以及在救恩历史中的显现、考验、惩罚、灾难、保护、拯救等来向人启示天主就是圣洁的天主。因此从天主的行动中可以看出在天主的圣洁属性中有两个明显的特征:正义和爱。这两个特征是伦理的灯塔,也是人整个存在所含蕴的两个极限。一方面在天主的正义之中,人「各得其所应得」,因而连最小的过犯在天主面前也无所遁逃,站立不住(参撒上六20),因为「至圣的天主必因公平而显为圣。」(依五15b)
    然而天主的圣洁也显示在爱与宽恕之中:「我不再按我的盛怒行事,不再毁灭厄弗辣因,因为我是天主而不是人,是在你们中间的圣者,而不是伏于城门的仇敌。」(欧十一9)天主爱的属性是如此地突出,无怪乎在“Sacramentum  Mundi”的 「圣洁」(Holiness)条目中,就几乎是把天主的圣洁和天主的爱视为同义词②。也因此,成为圣洁和爱天主的最大诫命是一体二面的。
这以爱和正义所表达的圣洁形成了旧约道德和伦理的基础,于是天主的圣洁成了所有圣洁的根源,从这根源向天主的选民流出欢乐、力量、支持和救援,天主成了以色列的「圣者」,祂与这民族有了盟约的关系,天人之间的鸿沟被填补了。
二、天主的命令:
    天主既是在人中间的「圣者」,所以他的圣洁并不是封闭在自身内,也不是一种与他人无关的完美神圣,而是与以色列选民及所有的民族有一面对面的关系。在此关系中,天主向人通传神的圣洁,并且人也能够接受天主的自我通传,透过超自然的德性—一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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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和爱去回应天主的富足、生命、能力与慈爱。
    然而就如前言中所说的;天主的干预带来紧张,同样地,这关系也为以色列民带来挑战。神圣不可侵犯的天主,却在人类的生活和历史中显现,这种超越和临在的模式,使一切与天主有密切关系的人事物的存在都要产生内在的紧张和发生根本性的变动。这些人事物要从世俗和污秽中分别出来,而加以保存、祭献和祝圣,并因而分享天主的圣洁属性。犹如藉创造,宇宙万物分享了天主的美善,一切都「好」,天主的圣洁也是「创造者」③,祂陶成了以色列的「圣洁」,使它在众民族中成为一支与众不同的民族,这民族是天主的「特殊产业」、「司祭国家」及「圣洁国民」(出十九5一6)。然而这圣洁不是与天主的圣洁一接触就自动发生的,却是按天主所定的礼节和所立的法律,由天主自由决定的结果。
    礼节上的圣洁是为彰显天主的圣洁,并藉以保护人内心的圣善;法律的圣洁则是分别出天主的圣洁和人的罪恶。在礼仪中,订定了许多敬礼的规条,如有关献祭的规则(肋一~七),司祭受职礼的礼规(肋八~十),以及敬礼时必须的圣洁条件(肋十二~十五)等。
    在礼仪人物、事物、方式及时间上也都有严格的规定。人物包括司祭。肋未人、首生子。奉献于天主的人、先知;方式有献仪、祭礼、奉献、傅油、洒血;空间有圣地、圣所、圣殿;时间包括安息日、喜年;事物包括献仪、敬礼用的衣饰物件等。这些人事物虽在圣洁的程度上,因著与天主的联系程度不同,而有深浅之分,但大体而言,这一切都是圣洁的。
    天主的圣洁就藉著这些人物时空通传给人,所以这一切禁止作为世俗之用。然而天主的临在所赋予其子民的,不只是礼仪上的圣洁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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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也要求他们整个生活的圣洁,在肋未纪十七~廿六的「圣洁法律」所强调的就是这一点。礼仪及生活具有终极的一致性,这一致性指向天主的圣洁,站在天主圣洁的基础上,人一方面向天主伸展,一方面则向他人伸展。
三、自由的完成:
    由于圣洁的伸展性,可以看出它是动态的,具有一个方向和动力,而整个方向和动力全部概括在肋未纪廿五55:「因为以色列子民,只对我是奴隶,他们是我的奴隶,是我领他们离开埃及地:我,上主是你们的天主。」以及在肋未纪六12一13中:「我必住在你们中间,安置我的住所,再不厌恶你们,我必住在你们中间,做你们的天主,你们做我的百姓,是我领你们出离埃及地,不再做他们的奴隶,我打断了你们轭上的横木,令你们昂首前行。」④因此,可以说圣洁的方向使人成为真正属神的自由人,而动力就是这位曾以发光的云柱,带领以色列民出离奴役之地的天主。天主的挑战为人带来了自由。
    这自由可以透过圣洁所具有的两个不同层面来完成,一个是从礼节及法律上所呈现出的超自然属性,一个是构成伦理基础的爱与正义的表现。以前者为经,后者为纬,经纬交织,内外统一,而构成一片锦绣的自由空间—— —种从罪恶混乱中解脱,而完全隶属于天主的自由,这种自由就是圣洁最纯真的表现。因此,只有当污秽混乱被统一所克服时,自由方有可能在人身上存在,然而统一又常为污秽混乱所威胁,统一常是置于污浊的危险中。所以这统一应该建筑在服从圣洁的命令上,因为天主的圣洁对统一是基本的,必不可少的中心结构,而这也肯定了圣洁是会超越污秽混乱而达致自由的。这自由是在天主圣洁的担保之下,而圣洁的法律犹如盖了玉玺的赦罪圣旨,是为赐予人恩宠。面对如此思宠;人的生活只能是新娘服从新郎的应对;透过服从,人也与天主的圣宠结合在一起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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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自由也就在人身上找到了降孕之所。
参、「你们应是圣的」:圣洁模式及其范围
    天主的挑战要从结不出果实的石胎中,取出生命,在肋未纪十八~廿章的「圣洁法律」中,我们可以看到这生命的流溢,这三个篇章所描述的圣洁模式和范围,巨细靡遗地涵盖了人类生活的微琐细节,这法律正是以色列民对雅威天主圣洁的伦理回应,而这正是旧约伦理的起点。
    肋未纪十八~廿章是一项清楚而完整的段落⑥,十八1—5为序,廿22—26为跋。首章是有关性行为的圣洁,次章是有关社会伦理的圣洁,末章是有关前述诸罪的刑罚制裁。
一、性行为之圣洁(十八1—30):
    本章重要的是对性问题的关涉,有四个分段:(1)对所有以色列民的劝告(1—5节);(2)血亲及姻亲性关系的禁止(6—18节);(3)逆性行为的禁止(19—23节);(4)告诫(24—30节)。
    (1)对所有以民的劝告;
    这段引言中,有三次复述天主与以民的结盟关系:「我上主是你们的天主。」这个强调犹如盖上了三道玉玺,可见劝勉的语气之强,盼望之殷。天主谆谆教诲秘的百姓不要屈从外邦埃及和迦南的陋习:神祗与动物的淫合、人兽的媾合、近亲交合、以及同性恋等,而该以那使人「获得生命」的上主的法律为依归。在此,外邦的习俗和天主的生命法律形成了绝对的对比。
    (2)血亲及姻亲性关系的禁止:
    在这段一开始,就提出了禁止的通则:「你们中任何人不可亲近任何血亲,去揭露她的下体,我是上主。」在整段警告中,天主加盖了四道印玺,表明了这道禁令的权威性和绝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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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绝对禁止的近亲相奸,在直系血亲方面包括了儿子与母亲(7节)、祖父与孙女(10节);旁系血亲方面包括了兄妹(9节);更远的关系包括了同父异母之兄妹(11节)、姑甥(12节)、姨侄(13节);在姻亲方面包括了儿子与继母(8节)、与伯叔之妻(14节)。与兄弟之妻(16节)、与继女或继孙女(17节)、与妻之姊妹(18节)等。这些滥情的关系,严重地所伤了真实的爱情,而天主愿意人藉著服从圣洁的法律,而归向他—一真爱情本身。
    (3)逆性行为的禁止:
    在19—23节的法律中禁止了逆性的性行为,包括了同性恋(22节)和兽奸(23节),天主再一次以迦南人的脱轨恶行来警告以色列民,同时,在此也禁止了一些异化的行为,如与近人妻苟合(20节),以火献祭孩童。亵渎天主的祭台等(21节)。这些为所欲为的异化行为跨越了天主所定的界限,「人忽略了,天主才是全然的主,没有一个人可以对他人或其他受造物有无限制的完全权利,事实上,只有天主才是生命的终向,是一切领域的主,无人可以侵犯。」⑦
    (4)告诫:
    天主要以色列民以迦南人为鉴,迦南人曾以玷污的行为而遭天主唾弃,同样地,以民若忽略这些警示,仍旧一意孤行,其命运将随同迦南人一样沉沦。这段的最末以加盖天主的玉玺:「我上主是你们的天主」作为结束。
    天主的嫉恶及对恶的绝不宽宥,表达了天主的正义属性。
二、社会伦理的圣洁(十九1—37
    这段落所牵涉的是日常的伦理生活。这些法律都与每日生活中所表现的天主圣洁有关,天主的圣洁通贯这些不同的法律。这些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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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法律分别从敬畏、正义。仁爱和纯洁的圣洁特性来呈现出社会伦理生活的范畴。
    在这一段落中,共重覆了十四次「我,上主是你们的天主」,因此可以说几乎在每一小段落中都盖上了这无上命令的印玺。
    (l)敬畏(1—8节)
    对天主的敬畏,在此仍旧是被引在所有的法律之先,但这里对敬畏天主的表达方式与十诫的直接指令不同,此处是以间接的指令,要人就在日常的生活中实践对天主的敬畏:
    a.「你们应孝敬母亲和父亲」(3节),因为父母是天主的代表。
    b.「应遵守我的安息日」(3节),因为天主是时间的主人。
    c.「你们不要归依偶像,不要为自己铸造神像」(4节),因为「我,上主是你们的天主。」
    d.「若你们给上主祭献和平祭,要奉献可蒙受悦纳的」(5一8节),因为天主是圣洁的。
    (2)仁爱(9一12;16一18;32—34节):
    仁爱的表现,是表现在对穷人和外邦人的帮助:收割庄稼时,不可尽收,该为穷人和外方人留一些(9—10节);不可以偷窃、欺诈。哄骗及作假见证(11—12节),反而应该爱人如己(34节)。对本族人不可毁谤,不可危害人的性命(16节)。对兄弟不存心恨怼,却该以爱德劝戒;对仇人要以德报怨;对本国人不怀怨恨(18节);对老人要尊敬(32节)
    (3)正义(13一15节):
    此一伦理学上的行为德性是在保护社会的弱势者和无助者的行动中,以及在施行审判时得到例证。关于前者,是对近人「不可欺压」;对于佣人「不可剥削」(13节);对于聋子,不可咒骂;对于瞎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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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将绊脚石放在他面前」,这些弱势者「不是在以色列民族之外的无名氏」⑧,他们一样是承继以色列名字的天主子民。而除了这个消极动机之外,圣洁法律也强而有力地提出一个积极的正义动机,即「但应敬畏你的天主」(14节)。至于在施行审判时,则应不偏不倚,按正义行事,既不偏袒穷人,也不向有权势者折腰(15节)。
    (4)纯洁(19- 31节):
    在这段落中,包含九个法令,这九个法令均涉及圣洁的纯洁特性。这禁止包括:a.牲畜、种子、衣服料子的搀杂;b.与非自由身的婢女同寝;c.吃三年内出产的果实;d.吃带血的食物;e.占卜;f念咒;g.剃头发或修剪胡须;h.为死人用刀划身或刺青;i.卖女为娼。这些行为都是被视为污秽的行为,虽然有其时代背景和习俗的考量,但基本上是一种透过「形于外」的外在行为表达,而对「诚于中」的内在要求。
三、刑罚制裁(廿2一26):敬拜及家庭伦理的圣洁
    在肋未纪十八及十九章中的法律是采用绝对的形式,这些法律的附加动机子句(motive clauses)在于:「我,上主是你们的天主。」换言之,是以附加动机子句的内涵作为法律的诉求动机,而这内涵就是天人的 「你一我 」(I—thou)关系。在第二十章中的法律则是使用相对的形式来说明违犯上述所列的无上命令的惩罚。因为「在每一个世代,命令总是需要附加刑罚制裁,以确保能受到遵行。只诉求在这些法律附加动机子句,或诉求人的良知,均嫌不足。」⑨
    这些惩罚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针对崇敬的圣洁;第二部分是针对家庭关系的圣洁。
    (1)敬拜的圣洁(廿2一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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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节列举了两项应处以极刑的罪行,一是摩肋客(Moleck)的崇拜,一是求鬼问卜。这刑罚的目的不是为报复施惩,而是为使以色列民能够「全心,全力,全意,爱上主你的天主」,让天主成为心之唯一所倾所向,进而圣化自己归于天主。使人成圣的是天主,也只有奉祂为唯一的真神,人才能从敬拜的圣洁中进到内心圣善的坚实堡垒,而在这堡垒内生活的圣洁也才能相称于敬拜的圣洁。
    (2)家庭伦理的圣洁(廿9一21):
    这项法律的核心是针对第十八章的逆性性行为所作的惩罚。在这些罪的影响中,最显而易见的是家庭的幅度,家庭的圣洁将因这些罪的侵入而发生存在性的危机,夫妻、父母与子女等人伦的关系都将受到摧毁,因此藉由最严厉的极刑,「可以显示出在任何的圣洁生活及负责任的圣经伦理体制下,家庭有其重要性及意义」⑩,诚然,家庭是伦理生活的出发点和中心,所以家庭伦理的圣洁是绝对需要维护的,是不能受到任何玷染的。
    (3)结语(廿22一26):
    最后以强烈的呼吁命令人过圣洁的生活:「你们应遵守我的一切法令和我的一切规定,—一依照执行,免得我领你们去居住的地方将你们吐弃。」(22节)字字喷出天主的绝对无上要求,而天主所要求的是「一切」,是「完整」在性行为,在社会伦理生活,在敬拜,在家庭伦理生活中,都该是天主圣洁的标记和见证,因为天主已为她的子民分出了洁与不洁,天人有了新的关系。
肆、结 语:
    「你们应该是圣的,因为我是圣的」,凡天主所进入的氛围,都成了人生活的标准和终极目标,因此要塑造伦理模式,重要的是天主的圣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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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现代社会而言,圣洁正是一服医治法纪松弛、道德沦落、人伦倾圯的良药。从犹太法律主义的殷鉴中,有一点值得吾人警惕,就是不要把圣洁视为纯然的仪式或法律主义的条文,因为法律条文有直接成为法律本身的危险,若陷入此一危险之中,法律将成为生命的杀手,如此,人奉行天意或道德都成了可以度量的货品,货品又升级为赏善罚恶的资产负债表,人的行为成了和天主交易的本钱,甚或下赌注的筹码,于是天主的法律脱离了天主本身,而失去了帮助人和天主相遇及获得自由的功能,反而成了阻碍和束缚。就如潘霍华(Bonhoffer)所说的:「法律被神化,而天主却被法律化。」⑾ 在路加福音中的那位法利塞人就是远离了天主的原意初衷,竟然以表功向天主祈祷(路十八12—14),而忽略了天主圣洁的独一性,这独一性使得圣洁法律具有内外的统一性和一贯性。因此「想要从天主的圣洁的可能范围中摒除任何事物,那是不可能的。」⑿ 换言之,圣洁所要求于人的是一个人「生活」的全部,而非只是「法律」的满全,用现代人的词汇来说,就是一种「全方位」的生活,一种结合于天主美善的生活,而一切都如新创造的「好」。这可以用圣咏廿四3—4所表达的来为这一思想作一注脚:
    「谁能登上上主的圣山?
      谁能居住在他的圣殿?
      是那手洁心清,不慕虚幻的人,
      是那不发假誓,不行欺骗的人。」越过了善便是圣,越过了美便是崇高。
释:
1.见Karl Rahner S.J,Ed, “Sacramentum Mundi,Vol.III,” 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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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rk: Herder and Herder, 1969. p.47.
2.Mt 3 pp.47~50.
3.见M. Gilbert, “Morale Et Ancien Tesdrient”, Bruxelles: Centre. Cerfaux - Lefort, 1976. p.56.
4.见Bernard Haring C.SS.R., “The Liberty of the Children of God “, New York: alba house, 1965. p.56.
5.同上, p.73.
6.见Walter Raiser C., Jr著,谭建明译,《旧约伦理学探讨》,台北,中华福音神学院出版社,1990. PP.143~144.
7.同上,p.l84.
8.同③, p.57.
9.同⑥, p.100.
10.同⑥, p.157.
11.见Günter Bornkamm, “The Present--day Significance of the Sermon on the the Mount”, Universitas, 1966. 一文中有关犹太经师的法律观念。
12.同⑥, p.l81.
 
西文参考书目:
1.Brown, Raymond, S.S., “The New Jerome Biblical Conunentary” ,Philippines: St. Paul Publications, l990.
2. Gibert, M., “Morale Et Ancien Testament”, Bruxelles: Centre Cerfaux--Lefort, 1976.
3. H&ring Bernard C.SS.R., “The Liberty of the Children of God ”, New York: alba house, 1965.
4. Rahner, Karl, S.J., Ed., “Sacramentum Mundi, volm III,” New York : Herder and Herder, 1969.
5. “The New Jerusalem Bible ”, New York: Doubleday, 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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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参考书目:
1. Raiser,Walter C,Jr著,谭建明译,《旧约伦理探讨》,台北:中华福音神学院出版社,1990 。
2. Leon-Dufour,X.著,圣经神学辞典编译委员会编译,《圣经神学辞典》,台中:光启出版社,1987。
3.(圣经辞典》,香港:思高圣经学会。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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