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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仁大学神学论集 第103号

王阳明和圣保禄良知周题初探


王志成
(浙江杭州大学哲学系博士班研究生)
    真正的哲学或神学在于解决人心问题。明代心学集大成者王阳明看到理学的支离性,认为人之为人的根据不在心外而在心中。龙场大悟后,他便形成了以良知为核心范畴的哲学体系。在耶稣殉难后两年,即公元32年,圣保禄在去大马士革途中经历过一次奇遇而皈依基督。他为了传播天主的福音,到处奔波,写了不少书信,后来成了《新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他的书信中,「良知」一词大约用了十九次。不过出于他的信仰和所从事的事业,他所做的工作不在于像王阳明那样有意识地阐发其良知学说。但是,在他的思想中,很显然有一个成熟的良知学说。本文就他们俩人关于良知问题从内容。功能和归宿三个层面进行一个尝试性探讨。
一、天理与法律
    王阳明的良知学说是对孟子良知说的继承与发展。孟子说,「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孩提之童无不知爱其亲者,及其长也,无不知敬其兄也。」(《孟子·尽心上》)阳明以相似的口吻说道:「心自然会知,见父自然知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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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兄自然知弟,见孺子入井自然知恻隐,此便是良知,不假外求。」(《传习录》上,《王文成公全书》卷一,以下皆称《全书》)从「见孺子入井自然知恻隐」的思想出发,我们可以肯定地说,他把孟子的四端看作良知,扩大了良知的范围。
    在《传习录》诸哲学范畴中,使用频率最高的自然是「良知」。那么,良知本身是什么东西呢?阳明以为良知即天理。他说,「明道云『吾学虽有授受,然天理二字却是自家体认出来』。良知即天理,体认者,实有诸己之谓耳。」(《与马子华》,《全书》卷六)又说,「良知是天理之昭明灵觉处,故良知即是天理。」(《答欧阳崇一》,《全书》卷二)有时,阳明把良知等同于道。他说,「夫良知即是道。良知之在人心,不但圣贤,虽常人亦无不如此。若无有物欲牵蔽,但循著良知发用流行将去,即无不是道。」(《答陆原静书》,《全书》卷二)
    在阳明那里,凭著他那内在的心灵体验,许多范畴有机地统一起来了,道也可以理解为天理。在《传习录》中,他更多地把良知说成是天理。
    这个天理即良知,是人赖以存在的根据,因此,他说,「人孰无根,良知即是天植灵根,自生生不息。」(《传习录》下,《全书》卷三)那么,天理的内容是什么呢?
    阳明说,「盖良知只是一个天理。自然明觉发见处,只是一个  真诚恻怛,便是他本体。故致此良知之真诚恻怛,以事亲便是孝;致此良知之真诚恻怛,以从兄便是弟;致此良知之真诚恻怛,以事君便是忠:只是一个良知,一个真诚恻怛。」(《答聂文蔚》,《全书》卷二)可见,天理不可能指向心外的自然规律,而是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道德规范。
    看来,王阳明关于良知的看法是清晰的,良知即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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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普遍的,可谓「亘古亘今,无有终始。」(《传习录》下,《全书》卷三)而这天理的内容则是人面对事事物物时自然表现出来的道德规范,如孝、弟(悌)、忠、信等等。
    在犹太传统中,没有良知(Syneidesis)一词,也不为人知,但有类似的概念,如「心」。圣保禄则从希腊文化中,尤其从斯多亚哲学中吸取「良知」观念,同时又赋予良知以《圣经》中「心」的涵义。
    保禄书信常常是出于解决问题的需要而写的,因此他的书信目的不在于诠释一种新的理论。但事实上,他在书信中,无形地表达了一种全新的观念,这就是人的良知说。
    良知是普遍的,而不是个别的。保禄这样说道:「几时,没有法律的外邦人;顺著平性去行法律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法律,但自己对自己就是法律。如此证明了法律的精华已刻在他们的心上,他们的良心也为此作证,因为他们的思想有时在控告,有时在辩护。」(罗二14—15)①
    从经文中可以看出,良知的内容即梅瑟的法律。保禄一谈到法律;听众自然就知道它的内容,因此他没有详细地列举法律的具体内容。阳明也这样,他没有完全地列举良知即天理,所列举的天理内容也只是具有说明性质,而没有阐述性质。事实上,天理的具体内容取决于良知和事物相接触的状态,何时为孝,何时为忠,亦不是一个教条,而是具体的,情境的,其过程是物来顺应的过程。阳明说,圣人亦不需要记牢许许多多的教条,而是常存善念,甚至说,「善念存时,即是天理。」(《传习录》上,《全书》卷一)
    梅瑟的法律主要内容体现在「十诫」中。它们分别是:
    (1)不可有天主之外的神;
    (2)不可拜偶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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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可妄呼天主的名;
(4)守安息日;
    (5)孝敬父母;
    (6)你不可杀人;
    (7)不可奸淫;
    (8)不可偷盗;
    (9)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你的近人;
    (10)不可贪恋人的妻子;也不可贪图人的房屋。田地、仆婢、牛、驴及你近人的一切。(参见出廿3—17;申五7—21)
    从阳明所提及到的天理和保禄所谈的法律内容来分析,二者之间有很大的差异:第一,阳明侧重从正面作出规范,即所谓的孝、忠、弟(悌)、信、仁等。而保禄所谈的良知即法律,侧重从负面做出规范,其模式为「不可……」
    第二,十诫中的前四条是无法在阳明所谈的「天理」中找到对应的。保禄处理的关系要比阳明复杂。阳明不涉及到神以及与神的关系,其心学本质上是属于自然主义的。人与人的关系原则上是建立在人与神的关系之下的。第五诫「孝敬父母」是阳明和保禄所共有的。从第六到第十诫,主要是从负面作出规范,与阳明的天理表述方式大相径庭。
    保禄肯定良知的内容是梅瑟的法律,但他像耶稣一样不是一个法律主义者。在耶稣的心中,基督教精神可以归结为二条:一是信仰天主;一是爱人如已。事实上梅瑟十诫的前四诫就集中体现了「信仰天主」的思想;其馀六诫则在表述「爱人如已」的思想。耶稣把握的不是十诫的形式而是内容。因此,当有人想要控告他,问他安息日能否治病时,耶稣这样回答:「你们中谁有一只羊,假如安息日掉在坑里,而不抓住,拉上来呢?人比羊贵重多了!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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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息日是许可行善的。」(玛十二11—12)保禄对待犹太人的割礼态度就说明了他和耶稣的一致性。割礼是以色列人的古老传统,尤其在流放中,它成了他们与天主立约;遵守天主法律的见证。(参见创十七11)保禄警告他们:「如果你遵守法律,割损才有益;但如果你违犯法律;你虽受割损,仍等于未受割损。反之,如果未受割损的人遵守了法律的规条,他虽未受割损,岂不算是受了割损吗?」(罗二25—26)可见;真正的割礼不在于文字,不在于坚守割礼的外在形式;而在于灵,它是心里头的。(参见罗二28—29)
    如果我们排除种种外在的良知表达形式,就可以把王阳明的天理理解为心存善念,而把圣保禄的法律理解为对天主的信仰和对人的爱。
二、是非之准则
    王阳明说人人都有一个是非之心。他说,「孟子之是非之心,知也。是非之心人皆有之,即所谓良知也。」(《与陆原静》,《全书》卷五)从圣人到凡夫俗子,天下每一个人都有一个良知,这具有普遍性,可谓天下之大本。所以他说;「自圣人以至几人,自一人之心以达四海之远,自千古之前以至于万代之后,无有不同,是良知也者;是所谓天下之大本也。」(《书朱守谐卷》,《全书》卷八)良知人人有,因而是非之心也人人有。这是因为阳明把是非之心看作良知:「夫良知者即所谓是非之心,人皆有之,不待学而有;不待虑而得者也。」(同上)
    大陆学者陈来认为王阳明的良知主要指是非之心。②分辨是非是良知的一种功能,阳明说,「尔那一点良知,是尔自家底准则。尔意念著处,他是便知是,非便知非,更瞒他一些不得。」(《传习录》,(全书》卷三)良知分得清是非,也就自然懂得善与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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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大学问》中这样说:「凡意念之发,吾心之良知,无有不自知者;其善欤,惟吾心之良知自知之;其不善欤,亦惟吾心之良知自知之;是皆无所与于他人者也。」(《全书》卷二十六)此外,良知还对人的活动提供一种价值选择,他说,「良知只是个是非之心,是非只是个好恶,只好恶就尽了是非,只是非就尽了万变。」(《传习录》下,《全书》卷三)
    可见,良知既是道德价值,又是分辨是非善恶的标准:「这些子看得透彻,随他千言万语,是非诚伪,到前便明。合得的便是,合不得的便非;如佛家说心印相似,真是个试金石,指南针。」(《传习录》下,《全书》卷三)
    圣保禄对于良知功能的看法与王阳明大致相同,认为良知能分办是非善恶。保禄说,犹太人虽然形式上坚守法律,但如果徒有仪式没有内容,那就说不上坚守法律。外邦人由于不知道形式上的法律,但他们可以凭著自己的良知去做,做良知认为对的事,不做良知认为不对的事。保禄警告犹太人,那些只懂得法律之虚名的人不能称义,而那些顺著自己本性去做的外邦人则能得救,因为神的法律已写在他们的心中。良知能分辨是非善恶,所以凭良心做事,就是遵循神的法律。
    良知还帮助人们去做正确的事。当人们做错了事,良知就谴责他们;当他们做对事情,良知又会为他们的行为作见证。从保禄说话的语气中也可以感受到这一点,他说,「我在基督内说实话,亦不说谎,有我的良心在圣神内与我一同作证。」(罗九1,参见格后一12)
    王阳明和圣保禄在良知的功能问题上虽然十分接近,认为良知  主要在于分辨是非善恶,又促使人们去恶从善,但是二者之间又有  很多的差异。首先,良知这种判断是非善恶的最后根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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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阳明说这种判断能力是良知所固有的,也是人人皆共的,这是一种自然主义的理解方式。圣保禄认为,良知之所以具有这种是非善恶的判断能力完全出于天主。天主把法律刻在人的心中,这就是良知,而是非判断能力则来之于良知。这是一种宗教信仰主义的理解方式。其次;我们要问人的是非善恶的判断能力是否真的一致?阳明说从圣人到俗人都一样,没有例外,对于同一事件的是非善恶的判断只有一个答案。保禄也认为良知是犹太人、外邦人所共有的,其是非判断能力也一样。
    但情况并没有像王阳明说的那样简单,人们对于同一事件,虽说都出于良知说话,却有不同的判断结论,其结论甚至是针锋相对的。王阳明坚信自己的理论,对于上述的矛盾现象作了这样的辩护。即出于人的私欲而影响了他的判断,如果没有私欲,人的判断便是一样的。从认识论的角度看,王阳明的结论并不正确。人的生存状态和认识结构不可避免地影响他的是非善恶之判断。他所恪守的天理,虽说是人心在具体情境中自然表现出来的,似乎不受社会生活环境的制约。不过,我们会问,既然心外无物,良知也应该包括保禄所宣扬的天理内容,即「信仰天主」。可是,王阳明这种自然主义的良知学说注定不会涉及超验的对象,不会涉及对神圣者的信仰。保禄所谈的良知即法律,其内容从逻辑外延上分析已超过了阳明的「天理」。看来,同样出于良知有不同的内容。正因为有著不同的良知内容,也就有不同的良知结构。有不同的良知结构,自然就有不同的是非善恶的判断标准。
    于是,我们要进一步追问的是,每一个人的良知是否具有相同的判断标准?答案是否定的。上面已论述到王阳明和圣保禄的良知内容有差异;因而判断也就有区别。我们已普遍承认任何道德范畴、哲学范畴都是历史范畴。人的思维借助于不同概念(范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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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每一个概念(范畴)包涵一定的信息量,随著情境的变化,其信息量以及信息内容也会发生变化,因而人的判断也就自然地发生变化。也许王阳明已领悟到这一点,结果把人心存善念视为天理。只要人心存善念,不管在什么时代,什么情况下,他所作出的判断总是合适。而圣保禄也在很大程度上与王阳明不谋而合。信仰天主和爱人如己在西方文化中总是合适。但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人对信仰天主与爱人都会有不同的是非判断标准。
    归结起来,作为是非标准的良知在王阳明和圣保禄那里并不完全相同。由于他们俩对于良知内容的看法不完全相同,因而在其内容基础上所表现出来的是非善恶的判断准则也有区别。但他们都在某种意义上看到良知判断的情境性,因而都看重是非标准的根基。这个根基王阳明认为是心存善念,圣保禄认为是对天主的信仰和对人的爱。
三、成圣与称义
    成圣是王阳明良知说的目标。在他看来,人心中本来就有一个圣人,《传习录》下记载:「在虔与于中、谦之同侍。先生曰:『人胸中各有个圣人,只自信不及、都自埋倒了。」因对顾于中曰:「尔胸中原是圣人。」于中起不敢当。先生曰:「此是尔自家有的,如何要推?」于中又曰:「不敢。]先生曰:「众人皆有之,况在于中,却何故谦起来?谦亦不得。」于中乃笑受。」(《全书  》卷三)
正因为「人胸中各有个圣人」,阳明一语惊人,说满街人皆圣人。《传习录》下又记载:」先生锻炼人处,一言之下,感人最深。一日王汝止出游归,先生问曰,「游何见?」对曰,「见满街都是圣人。」先生日,「你看满街人是圣人,满街人看你是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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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日董梦石出游而归,见先生曰,「今日见一奇异事。」先生曰,「何异?」对曰,「满街都是圣人。」先生曰,「此亦常事耳,何足为异,」(《全书》卷三)
    王阳明所说的满街圣人,指良知本体而言,并非指现实的人就是圣人。如果说生活中每个人都是现实的圣人,阳明心学也就可以束之高阁了。圣人之所以为圣,就在于他使自己胸中的良知在他的言行中流溢、发扬出来。晚年,他把良知和圣人的关系说得十分明确:「心之良知是谓圣,圣人之学,惟是致此良知而已。」(《书魏师孟卷》,《全书》卷八)所以说每人心中都有个圣人,指的是每人心中有个良知。良知是一个人成圣的内在根据。
    现实中,我们看到犯罪、作恶、违背天理,阳明认为他们心中不是没有圣人;即没有良知本体,而是失其本体。所以他说,「恶人之心,失其本体。」(《传习录)上,《全书》卷一)一个人失掉了良知本体;在阳明看来就是人欲占了上风。圣人与常人的区别在于圣人无人欲之杂:「圣人之所以为圣,只是其心纯乎天理而无人欲之杂。」(同上)
    王阳明认为一个人成圣不在于知识的增加,而在于对本体的领悟。「知识愈广而人欲愈滋。」(同上)
    事实上,一个人要成圣并不难。如果他明白天理和人欲的关系,又听从良知的声音,他便找到了成圣的要旨:「吾辈用功,只求日减,不求日增。减得一分人欲,便是复得一分天理,何等轻快洒脱,何等简易!」(同上)
    王阳明不仅让人把握到成圣的要旨,而且也泄漏了成圣的天机。他说,「圣人之学,只是一诚而已。」(《传习录)下,《全书》卷三)诚即诚意,他把诚看作《大学》的核心:「《大学》工夫即是『明明德』。『明明德』只一个『诚意』。『诚意』的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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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只是『格物』『致知』。若以『诚意』为主,去用『格物』『致知』的功夫,即功夫始有下落。……《大学)工夫只是『诚意』,『诚意』之极便是『至善」。」(《传习录》上,《全书》卷一)
    王阳明说人人都是潜在的圣人,圣保禄却说普天之下无一义人,都是罪人:「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没有明智人,没有寻觅天主的人;人人都离弃了正道,一同败坏了;没有一人行善,实在没有一个;他们的咽喉是敞开的坟墓,他们的舌头说出虚诈的言语,他们的双唇下含有蛇毒;他们满口是咒言与毒语;他们的脚急于倾流人血;他们的行径上只有蹂躏与困苦;和平的道路,他们不认识;他们的眼中,没有敬畏天主之情。」(罗三10—18)人心是软弱的、无能的,总是被自己的意志和欲望所主宰。
    因此,人的得救不在于人自身,而在于天主。天主对人的审判不止一种。保禄说,「凡在法律之外犯了罪的人,也必要在法律之外丧亡;凡在法律之内犯了罪的人,也必要按照法律受审判,因为在天主前,并不是听法律的算为义人,而是实行法律的才称为义人。」(罗二12—13)在上述经文中,涉及到两种审判:一是在法律之内的审判,这是针对有外在法律的人而言的;一是在法律之外的审判,这是针对无外在法律的人而言的。犹太人有梅瑟的法律,因此他们若是犯了罪,必要受梅瑟法律的审判。外邦人没有梅瑟法律,因而,若是他们犯了罪并不会受到梅瑟法律的审判,天主会在律法之外审判他们。
    法律的目的不只是在于审判,乃是对人的生存状态作出规范。如果一个人遵循法律,法律就对他不起作用。那么,一个不知法律的人又怎么生活呢?也就是说一个人生活在法律之外,他的规范又是什么呢?保禄说,天主的法律刻在他的心中,这就是外邦人的良知。(参见罗二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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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也就暗示了人的得救称义也有两种不同的方式:一是信仰耶稣基督,这就是著名的因信称义思想。保禄说,「天主的正义,因对耶稣基督的信德,毫无区别地,赐给了几信仰的人,因为所有的人都犯了罪,都失掉了天主的光荣,所以众人都因天主白白施给的恩宠,在耶稣基督内蒙救赎,成为义人。」(罗三22—24)信仰耶稣就废弃法律吗?「绝对不是!我们反使法律坚固。」(罗三31)信仰耶稣就意味著对天主的信仰、对人的爱。因此信耶稣就意味著把握住了法律的精神,所以说「反使法律坚固」了。在此,我们应当注意到坚固法律并不是坚守法律的条文。这种思想在保禄对待犹太人的割礼态度上表现得淋漓尽致。
    另外一种是针对不知耶稣其人的外邦人来说的。根据犹太法律主义者,所有的外邦人都犯了死罪,因为他们不知道法律,也不能遵循他们所没有的法律。保禄对此针锋相对:犹太人如果不从心里去遵循法律;只是坚持法律的形式,他们亦不能算是真正的坚持法律,因而有表面的法律亦不是得救称义的保证。外邦人虽然没有法律的外在形式;天主却已把法律的精神刻在他们心中,只要他们顺著良知的本性去做,也能得救称义。
    综上所述,王阳明的成圣在于灭人欲,存天理,它要通过恢复人心中的良知来达到。因此,只要做到致良知也就是成圣了。保禄谈到外邦人的得救称义,也是通过外邦人的良知本性的发挥来达到的。而因信称义则是保禄神学中所特有的,阳明心学似乎无法容忍这样的观念。
    梵二大公会议之后,天主教对不同教派、非基督教的关系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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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很大的变化。在把人们引向得救的途中,天主教重视其他文化中的真理性因素已成共识,并积极地和不同文化传统进行善意的、有成效的对话。当然,对话是复杂的、充满重重困难的。天主教和中国文化进行对话的历史从利玛窦神父来华起就已开始了。
    我认为对话的最高层面是在思想的层面。本文从「良知」的角度分析王阳明的心学和圣保禄的神学,我们似乎已看到他们之间的某些汇通的可能性:就良知内容而言似乎可以用 「爱」(Agape)来统摄。王阳明认为心存善念即为良知,而心存善念即对他人不存恶念、邪念,本质上就是爱。一个人如何依据良知做事则可以有不同方式。圣保禄把良知归结为天主的法律,而法律的本质仍是爱。对天主的爱表现为相信、信仰,对人的爱则表现为各种具体的方式。由此可见,王阳明的「良知」和圣保禄的「良心」,其内容的本质是一样的,但表现的方式有很大的差异,图示如下:
说明:a、b、c的本质都是爱。a更多地表现中国文化传统中爱的方式;b更多地表现基督教传统中爱的方式;c则是两种传统所共有的爱的方式。
    在良知的功能上似乎有更多的共性。应该再次指出的是,在自然主义的思想背景下,似乎不可能在超验的层面上寻找良知的来源,也不会追问良知的判断功能何以可能。事实上王阳明没有讨论良知功能何以可能的问题。他只是从现象学上描述了良知所具有的功能。而圣保禄清楚地意识到良知的来源。如果一个人坚持自然主义的观念,他当然不会接受圣保禄的观念,但如果双方都是善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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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至少可以在良知功能本身上达成一致:良知具有是非判断功能。不过,由于良知表现的方式不同,上述图示中a、b部分可能毫不相关,也可能彼此对立。我认为这需要彼此尊重、宽容,在「爱」这一最高原则下来调整。
    在良知的归宿上,我认为成圣与称义是一致的。它们实质上都是一个人灵性成长的表现。如果良夕;作为天主的普遍启示(每一个人都具有良知),那么就包含了每一个人得救的可能。因此,在灵性成长的层面上,双方具有共同的话题。
①本文所引经文依从思高圣经译本。该译本把Syneidesis译成「良心」,而我把它译作「良知」。因此,凡引文中出现 「良心」一词都当视作「良知」。
②陈来,《有无之境—一王阳明哲学的精神》,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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