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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刘澎:中国宗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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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网友 迷糊
2011-07-07 21:12:37 发表
比如在天主教中切断了国内天 主教和罗马教廷的关系。这样一搞,说实在话,中国天主教就成了一个很奇怪的东西。马丁• 路德搞宗教改革时,反对罗马教廷、主张跟罗马教廷没关系的教会都独立出来了,就是基督教的新教,而留在原来以罗马为中心的基督教教会体系内的教会都要保持 跟罗马教廷的关系,就是罗马天主教。如果一个教会既不是新教,也跟罗马教廷没有关系,还叫自己罗马天主教,就很奇怪。这就使得国内天主教内部产生了的极大 的合法性的问题,就是宗教合法性的问题,但是当时是从政治上考虑问题的,切断了中国天主教和罗马教廷的一切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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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网友 迷糊
2011-07-07 21:10:05 发表
宪法36条有很多我们可 以讨论的、可圈可点的问题。比如说最后一句话,“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中国是一个独立主权国家,中国的一切事务当然都不受外国势力支 配。对“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的规定,我们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中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但其他的团体、其他 的事务可以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另外一种理解是,“中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但可以受其他势力的支配”,是不是这个意思?如果不是,为 什么只提宗教?只有宗教不受外国势力支配?把宗教单独挑出来,那就是公开表达一种政治歧视。其实宪法已经规定了公民有义务维护国家的独立,公民有维护祖国 安全和荣誉的义务,又讲这个,就是政治歧视,就是硬伤。像刚才讲的这些,统统都是问题,宪法36条说了好多话,但都没有说清楚。按我的理解,宪法36条很 简单,写两句话就可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及实践其信仰的自由。国家实行政教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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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网友 迷糊
2011-07-07 21:08:48 发表
再比如,宪法36条说,“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什么是“正常的”?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就是国家可以对宗教采取任何行动。 如果北京市公安局发一个通告说保护在大街上“正常”行走的人,就意味着警察可以随意抓走人,因为对“正常”没有定义,“正常”本身就是一个不正常,是一个 极其不严肃的词,怎么能出现在宪法里?当时法学家说这确实是疏漏,把不严肃的词放在宪法里了。(茅于轼:是故意的,而不是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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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网友 迷糊
2011-07-07 21:04:23 发表
再说天主教。天主教的情况类似,天主教内部也有两个阵营,一个是官方承认 的,就是咱们说的天主教爱国会,另一个是官方不承认,但是教皇承认的。第一个阵营是官方承认,但是教皇不承认,它们的关系说起来很有意思,故事很长,但是 简单地说就是存在着官方承认与罗马教廷没有关系的爱国教会,和与罗马教廷有关系但政府不认可的天主教地下教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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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网友 匿名
2011-06-22 15:56:29 发表
没有MZ,就谈不上立法,再怎么立都是为了某团体私利的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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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网友 匿名
2011-06-18 15:01:01 发表
还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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