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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神职服犹如十诫,不会让人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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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网友 阿来路亚ally
2015-08-27 12:10:41 发表
现在的教会神职人员和社会上的官职人员!你能凭你的眼睛分辨出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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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网友 祝你平安
2015-08-25 22:46:49 发表
网友 匿名 的原文:

5】冬天的雪花(1270149992) 16:13:10
天 中 社:
温州教区孙振华神父给夏宝龙的第三封信
发布于2015年8月23日 14:38
致夏宝龙省委书记第三封公开信夏宝龙省委书记:去年10月中央召开以“以法治国”为中心思想的四中全会,你也参加了这次会议,所以你对“以法治国”的精神,比全省任何人都懂得更深刻,更透彻。因此你在带领全省官员贯彻四中全会的“以法治国”精神时,应该处处以身作则,做全省官员的模范和标兵。现在我根据四中全会的“以法治国”精神问你:你从去年3月开始,在全省拆除十字架,到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哪部法律的第几条?这个问题我在去年8月写信问过你,今年7月再次写信问你,但你都没有答复。今天我不得不第三次写信问你:“你到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哪部法律第几条拆我们的十字架?”这个问题,你必须答复。你不要说:“我是个堂堂省委书记,你一个小民有什么资格向我提问题?”其实我不是代表个人,我是代表全省的基督徒,你拆了我们一千多座教堂十字架,总该有个“法律依据”的交代吧。其次,我也是替全省官员向你提这个问题。因为全省官员心中都感到莫明其妙:“教堂十字架既没有损害国家利益,也没有冒犯夏宝龙书记,法律也没有规定教堂顶上不许竖立十字架,全国其它省份都没有拆十字架,夏宝龙书记为什么要强迫我们去拆十字架呢?”政府官员们因为怕丢乌纱帽,怕你以后给他们穿小鞋,所以把这些莫明其妙都闷在肚子里,不敢说出来,现在我代替他们说出来。        你如果有拆十字架的法律依据,请你早些向全省官员和基督徒讲明白。你如果没有法律依据,那么你就干脆承认错误,承认自己非法拆十字架,向全省基督徒道歉,并赔偿损失。我们基督徒是以宽容为怀的,只要你肯承认错误,向我们道歉,并赔偿损失,我们一定会原谅你的。你千万不要想:我是一个堂堂省委书记,怎能认错?认了错岂不威信扫地?你完全想错了。1970年12月7日,德国总理勃兰特来到波兰华沙犹太人死难者纪念碑前,他向纪念碑献上花圈后,突然双腿下跪,向二战中无辜被纳粹党杀害的犹太人表示沉痛哀悼,并虔诚地为纳粹时代的德国认罪、赎罪。世界人都被这一“跪”所感动,无不拍手称赞。因为承认错误是人格伟大的表现。日本人屠杀了无数中国人,单在南京就屠杀了30万人,日本安倍首相就是顽固到底,死猪不怕滚水烫,厚着脸皮,不肯道歉,招来全中国和全世界人民一片骂声,因为有错不承认、不道歉,是没有人格的的披着人皮的畜牲!我希望夏宝龙书记学德国勃兰持总理的榜样,不要学日本首相安倍这个人皮畜牲的榜样!你如果能勇敢地向全省基督徒道歉,人们只会更加尊敬你,钦佩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孙振华 2015年8月18日                                                            住址:温州市周宅祠巷38号                                                            身份证:330302193408191613*      *      *      *      *      *      *      *      *      *      *      *      *      *网警同志:我们大家都要贯彻四中全会的“以法治国”精神,我保证做到“依法办事”,你们要保证做到“依法执政”。去年10月召开的四中全会公报号召全体党员: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但我发觉夏宝龙同志在拆十字架问题上,与这些号召处处相反。宪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有向任何一级政府官员提出建议、批评、控告的权利。因此我写此信,对夏宝龙同志进行批评。我认为自己已做到“依法办事”。希望你们也要“依法执政”。你们审查了我的这封信之后,如果发现其中哪一段或哪一句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哪部法律中第几条,那么请你们马上给我指出(手机13115879969),我保证马上自动删除这封公开信,并写悔过书在网上公布,你们这样做才叫做“依法执政”。如果你们在我的信中找不出任何触犯法律的地方,却无理把我的信删除,这是“非法执政”,万一我被触怒,一时克制不住自己,骂你们是不讲道理不讲法律的披着人皮的畜牲,或骂出更难听的话,请你们要多多理解和原谅。

别的我做不到  以祈祷支持孙振花神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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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网友 匿名
2015-08-25 22:14:24 发表
5】冬天的雪花(1270149992) 16:13:10
天 中 社:
温州教区孙振华神父给夏宝龙的第三封信
发布于2015年8月23日 14:38
致夏宝龙省委书记第三封公开信夏宝龙省委书记:去年10月中央召开以“以法治国”为中心思想的四中全会,你也参加了这次会议,所以你对“以法治国”的精神,比全省任何人都懂得更深刻,更透彻。因此你在带领全省官员贯彻四中全会的“以法治国”精神时,应该处处以身作则,做全省官员的模范和标兵。现在我根据四中全会的“以法治国”精神问你:你从去年3月开始,在全省拆除十字架,到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哪部法律的第几条?这个问题我在去年8月写信问过你,今年7月再次写信问你,但你都没有答复。今天我不得不第三次写信问你:“你到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哪部法律第几条拆我们的十字架?”这个问题,你必须答复。你不要说:“我是个堂堂省委书记,你一个小民有什么资格向我提问题?”其实我不是代表个人,我是代表全省的基督徒,你拆了我们一千多座教堂十字架,总该有个“法律依据”的交代吧。其次,我也是替全省官员向你提这个问题。因为全省官员心中都感到莫明其妙:“教堂十字架既没有损害国家利益,也没有冒犯夏宝龙书记,法律也没有规定教堂顶上不许竖立十字架,全国其它省份都没有拆十字架,夏宝龙书记为什么要强迫我们去拆十字架呢?”政府官员们因为怕丢乌纱帽,怕你以后给他们穿小鞋,所以把这些莫明其妙都闷在肚子里,不敢说出来,现在我代替他们说出来。        你如果有拆十字架的法律依据,请你早些向全省官员和基督徒讲明白。你如果没有法律依据,那么你就干脆承认错误,承认自己非法拆十字架,向全省基督徒道歉,并赔偿损失。我们基督徒是以宽容为怀的,只要你肯承认错误,向我们道歉,并赔偿损失,我们一定会原谅你的。你千万不要想:我是一个堂堂省委书记,怎能认错?认了错岂不威信扫地?你完全想错了。1970年12月7日,德国总理勃兰特来到波兰华沙犹太人死难者纪念碑前,他向纪念碑献上花圈后,突然双腿下跪,向二战中无辜被纳粹党杀害的犹太人表示沉痛哀悼,并虔诚地为纳粹时代的德国认罪、赎罪。世界人都被这一“跪”所感动,无不拍手称赞。因为承认错误是人格伟大的表现。日本人屠杀了无数中国人,单在南京就屠杀了30万人,日本安倍首相就是顽固到底,死猪不怕滚水烫,厚着脸皮,不肯道歉,招来全中国和全世界人民一片骂声,因为有错不承认、不道歉,是没有人格的的披着人皮的畜牲!我希望夏宝龙书记学德国勃兰持总理的榜样,不要学日本首相安倍这个人皮畜牲的榜样!你如果能勇敢地向全省基督徒道歉,人们只会更加尊敬你,钦佩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孙振华 2015年8月18日                                                            住址:温州市周宅祠巷38号                                                            身份证:330302193408191613*      *      *      *      *      *      *      *      *      *      *      *      *      *网警同志:我们大家都要贯彻四中全会的“以法治国”精神,我保证做到“依法办事”,你们要保证做到“依法执政”。去年10月召开的四中全会公报号召全体党员: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但我发觉夏宝龙同志在拆十字架问题上,与这些号召处处相反。宪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有向任何一级政府官员提出建议、批评、控告的权利。因此我写此信,对夏宝龙同志进行批评。我认为自己已做到“依法办事”。希望你们也要“依法执政”。你们审查了我的这封信之后,如果发现其中哪一段或哪一句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哪部法律中第几条,那么请你们马上给我指出(手机13115879969),我保证马上自动删除这封公开信,并写悔过书在网上公布,你们这样做才叫做“依法执政”。如果你们在我的信中找不出任何触犯法律的地方,却无理把我的信删除,这是“非法执政”,万一我被触怒,一时克制不住自己,骂你们是不讲道理不讲法律的披着人皮的畜牲,或骂出更难听的话,请你们要多多理解和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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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网友 慕容梓
2015-08-25 21:04:11 发表
先教宗圣若望保禄二世于1982年9月8日特别写信给他在罗马的副主教Ugo Poletti枢机,强调了神职人员的着装问题,其中他这样说到:

“对罗马这一可爱教区的牧养,在我内心激起了众多问题,其中,由其而来的牧灵后果,特别值得注意的就是就关教会性服饰(abito ecclesiastico)规定的问题。很多次在与司铎们聚会时,我就表达过对此事的看法,因为这一区别性标志(即着装)的意义和价值十分重要,它不仅使神职人员的外在行为举止更为得体或行使职务时更具庄重性,而且还特别明显地使神职人员在教会怀抱中成为公开的见证,这也是每个神职人员在表达其个人身份和对天主特别的隶属所应做的见证。此外,这一标志(即教会性服饰)还具体地表达了‘不属于世界’(若17:14)的意义,在今年圣周四的祈祷中,论到教会性服饰时,我也曾向上主祈祷说:‘主,请你保护我们,使我们不致使圣神忧郁……不要由于任何使我们在人面前隐藏自己的铎职,并避免有任何外在的标记,而使他伤心’。……教会性服饰,就如修会的会服,本身就拥有特别的意义:为教区神职人员来说,它具有标志的特征,即:它把神职人员由其生活的世俗环境中区别开来;……因此,服装也扮演着福传的角色,并使人对我们在此世所代表的事实以及对我们所强调的精神价值之优先性进行反省。通过这一标志,他人更易走近奥迹,而我们便是这一奥迹的携带者,并隶属于这一奥迹,我们愿以我们的全部来宣讲这一奥迹”。

最后,在这封信中圣若望保禄二世还表达了愿意就神职人员着装问题进行规范甚至立法,而实际上,在后来,至少在罗马教区,也确实落实了这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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