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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止神工”在大陆教会泛滥 但有法律根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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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2 14:28:43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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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搞什么名堂。还弄出来个特约评论员。且不说知识、观点、修辞一片混乱,起码字里行间表现出修养极差,完全没有资格在这里指手画脚。再来驳斥下你的谬论。
首先确实有某些神职不能以理服人、以德服人,动辄以“停圣事”要挟教友、发泄私愤,对此我们表示可耻和不屑;也确实存在神父素质、学识低下,不具备神职条件,而通过各种手段妄入至圣所,不论地上地下都有;
但是你的观点我们也绝对不敢苟同,法典519条指出“堂区主任(本堂)是委托他管理堂区的本有牧者,在教区主教的权下,为托给自己的团体从事牧灵工作,被召分担基督的职务,依法律规定为此一团体履行训导、圣化与治理的职责,并应与其它司铎或执事合作,以及平信徒的协助。”本堂神父当然有权力根据他所掌握的实际情况来斟酌处理,这当然包括“停圣事”。
你说“因为婚姻问题而被“止神工”在法典里找不到一点根据”,那么请问如果在未解除婚姻限制的情况下同外教人、异教人结婚,其婚姻是不是无效;在教会内合法有效结婚后,又离婚再婚者,其婚姻是否无效;公然姘居者;这些都是不是婚姻问题!这些明显的公然恶表,在未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前,是不是该停圣事!!
不要拿出一副慈悲模样,在这里论断你的弟兄,他们通过主教从圣神那里取得权力行使治理之权,若用不好自有他该负的良心责任;也有在末日同他“句句算清”的时刻。至于你,和我们大家一样,用祈祷来支持他们吧。谦逊地俯伏在天主台前承认我是个罪人,是个极大的灵修,不要再出来做什么特约评论员了,愿天主永受赞美!

离婚在现代社会已经成为普遍为人所接受的事实,离婚现象如此普遍,我们甚至可以说是生活在一个离婚的文化环境之下。天主教会的立场,在此语境之下,用对抗文化( countercultural )来形容是再贴切不过的了。天主教会不仅仅坚持认为离婚是错误的选择,也即是说离婚是不应该的选择,而且天主教会还坚持婚姻是元法拆散的,也即是说离婚不可能废除最初的婚约。无论是婚姻的哪一方,无论婚姻到了何种地步,都无法切断为天主所祝福的最初结合。
但这也并不是说民事上的离婚都是不道德的表现。在有些情形下,比如虐待配偶或子女、行奸淫或者未善尽抚养子女义务等,在此情形之下的离婚也许会被认为是合乎道德的,无论是从实际的需要还是从两害相较取其轻的角度来看,离婚并无不妥之处。换言之,请求离婚也许是有罪的,但也许是无罪的,是否有罪应取决于具体的环境,离婚的人并不意味着是生活在罪恶之中。天主教会并不认为离婚者被开除教籍,也并不认为离婚者是不配参与感恩祭的。对于离婚,教会并没有教规方面的惩罚规定。
现代天主教百科全书(美)格拉茨,(美)海威格编;赵建敏主编译,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12年,455页。

偷换概念!我没有说离婚者被开除教籍,我举例是“在教会内合法结婚又离婚再婚者”;我也没说“离婚者不配参与感恩祭”,但若是没有宣告前婚无效又再婚者,是禁领共融圣事的,这个你没有意见吧?,这种情况以及公开姘居者,虽然他们有可能是极热心的教友,也都不能领受共融圣事,原因是在教会法中他们就是处于大罪中,这个你也没有意见吧?况且我们讨论的是本堂神父是否有“停圣事”之权,不是具体案例。
至于你说的哪几种情况,我们身边又何尝没有呢,我们和你抱着同样的怜惜和痛心以祈祷把他们献在天主台前,并与他们友好往来。在你说的几种情况下,教会也早有安排,就是神父在调查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允许与恶人分居,以比避免受虐配偶和孩子受到伤害。

个人感觉这个回复有抠字眼的嫌疑,因为如果人家作者问你,法典中有没有如此的规定:在教会内合法结婚又离婚再婚,但若是没有宣告前婚无效又再婚者,是禁领共融圣事的?我们一直以来都坚持此类情况属于法典915条所规定的“顽固地处于明显的重大罪恶中的人,不准其领圣体”的延伸或合理推定。事实上,本人再次研读了一下法典条文,的确没有找到具体的处罚根据。比如,类似这样的规定:“在教会内合法结婚又离婚再婚,但若是没有宣告前婚无效又再婚者,不得领圣体”。
所以本人以为,作者的原意应该是在说法典中找不到明确的对此类婚姻问题的具体惩处条文,而回复者则依据的是神学上的“共融”概念再根据法典915条而衍生出来的“推定”性处罚。这的确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值得学习法典的人士加以详细研究,而不是着眼于谁对谁错,或者谁驳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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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网友 匿名
2017-06-01 21:10:52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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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搞什么名堂。还弄出来个特约评论员。且不说知识、观点、修辞一片混乱,起码字里行间表现出修养极差,完全没有资格在这里指手画脚。再来驳斥下你的谬论。
首先确实有某些神职不能以理服人、以德服人,动辄以“停圣事”要挟教友、发泄私愤,对此我们表示可耻和不屑;也确实存在神父素质、学识低下,不具备神职条件,而通过各种手段妄入至圣所,不论地上地下都有;
但是你的观点我们也绝对不敢苟同,法典519条指出“堂区主任(本堂)是委托他管理堂区的本有牧者,在教区主教的权下,为托给自己的团体从事牧灵工作,被召分担基督的职务,依法律规定为此一团体履行训导、圣化与治理的职责,并应与其它司铎或执事合作,以及平信徒的协助。”本堂神父当然有权力根据他所掌握的实际情况来斟酌处理,这当然包括“停圣事”。
你说“因为婚姻问题而被“止神工”在法典里找不到一点根据”,那么请问如果在未解除婚姻限制的情况下同外教人、异教人结婚,其婚姻是不是无效;在教会内合法有效结婚后,又离婚再婚者,其婚姻是否无效;公然姘居者;这些都是不是婚姻问题!这些明显的公然恶表,在未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前,是不是该停圣事!!
不要拿出一副慈悲模样,在这里论断你的弟兄,他们通过主教从圣神那里取得权力行使治理之权,若用不好自有他该负的良心责任;也有在末日同他“句句算清”的时刻。至于你,和我们大家一样,用祈祷来支持他们吧。谦逊地俯伏在天主台前承认我是个罪人,是个极大的灵修,不要再出来做什么特约评论员了,愿天主永受赞美!

离婚在现代社会已经成为普遍为人所接受的事实,离婚现象如此普遍,我们甚至可以说是生活在一个离婚的文化环境之下。天主教会的立场,在此语境之下,用对抗文化( countercultural )来形容是再贴切不过的了。天主教会不仅仅坚持认为离婚是错误的选择,也即是说离婚是不应该的选择,而且天主教会还坚持婚姻是元法拆散的,也即是说离婚不可能废除最初的婚约。无论是婚姻的哪一方,无论婚姻到了何种地步,都无法切断为天主所祝福的最初结合。
但这也并不是说民事上的离婚都是不道德的表现。在有些情形下,比如虐待配偶或子女、行奸淫或者未善尽抚养子女义务等,在此情形之下的离婚也许会被认为是合乎道德的,无论是从实际的需要还是从两害相较取其轻的角度来看,离婚并无不妥之处。换言之,请求离婚也许是有罪的,但也许是无罪的,是否有罪应取决于具体的环境,离婚的人并不意味着是生活在罪恶之中。天主教会并不认为离婚者被开除教籍,也并不认为离婚者是不配参与感恩祭的。对于离婚,教会并没有教规方面的惩罚规定。
现代天主教百科全书(美)格拉茨,(美)海威格编;赵建敏主编译,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12年,455页。

偷换概念!我没有说离婚者被开除教籍,我举例是“在教会内合法结婚又离婚再婚者”;我也没说“离婚者不配参与感恩祭”,但若是没有宣告前婚无效又再婚者,是禁领共融圣事的,这个你没有意见吧?,这种情况以及公开姘居者,虽然他们有可能是极热心的教友,也都不能领受共融圣事,原因是在教会法中他们就是处于大罪中,这个你也没有意见吧?况且我们讨论的是本堂神父是否有“停圣事”之权,不是具体案例。
至于你说的哪几种情况,我们身边又何尝没有呢,我们和你抱着同样的怜惜和痛心以祈祷把他们献在天主台前,并与他们友好往来。在你说的几种情况下,教会也早有安排,就是神父在调查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允许与恶人分居,以比避免受虐配偶和孩子受到伤害。

天主教法典对某些罪行,不管神职还是教友,比如诬告及伪造罪、杀人、设法堕胎而既遂等等罪行,是有具体的处罚规定的(参阅法典1364-1399)。当犯人触犯到“自科绝罚”且被法官宣判后,的确不能领圣体,未被法官宣判,只是嫌疑犯,不受罚。法典规定:“受绝罚和禁罚在科处或宣判后,以及其它顽固地处于明显的重大罪恶中的人,不准其领圣体”(法典915条)。比如,"设法堕胎既遂者,受自科绝罚" (法典1398 条),虽然当事人秘密堕胎,教会当局根本不知道此事,犯人虽已被自动绝罚,但在法官宣判之前,某些环境中,有时法律许可神职行圣事,教友也可以领圣体(参阅:陈介夫《天主教法典注释》,709页)。
这里不是说的很清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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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网友 张怀阳
2017-06-01 15:10:07 发表
我多希望教友能在婚姻问题上听下主教和神父的安排,那样我早就结婚了,姐妹们宁可找外教的也不找我。对于我这个没钱又不帅,还很磨叽,还有身体疾病,还有前科的男人,就死了结婚这条心吧。
一个研究周易的朋友给我卜卦说我:"天煞孤星的命!35岁之前我遇不到真爱,35岁以后我会习惯了没有人来爱。”
六一节快乐,当段子乐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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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网友 流放者
2017-06-01 11:16:23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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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确实有某些神职不能以理服人、以德服人,动辄以“停圣事”要挟教友、发泄私愤,对此我们表示可耻和不屑;也确实存在神父素质、学识低下,不具备神职条件,而通过各种手段妄入至圣所,不论地上地下都有;
但是你的观点我们也绝对不敢苟同,法典519条指出“堂区主任(本堂)是委托他管理堂区的本有牧者,在教区主教的权下,为托给自己的团体从事牧灵工作,被召分担基督的职务,依法律规定为此一团体履行训导、圣化与治理的职责,并应与其它司铎或执事合作,以及平信徒的协助。”本堂神父当然有权力根据他所掌握的实际情况来斟酌处理,这当然包括“停圣事”。
你说“因为婚姻问题而被“止神工”在法典里找不到一点根据”,那么请问如果在未解除婚姻限制的情况下同外教人、异教人结婚,其婚姻是不是无效;在教会内合法有效结婚后,又离婚再婚者,其婚姻是否无效;公然姘居者;这些都是不是婚姻问题!这些明显的公然恶表,在未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前,是不是该停圣事!!
不要拿出一副慈悲模样,在这里论断你的弟兄,他们通过主教从圣神那里取得权力行使治理之权,若用不好自有他该负的良心责任;也有在末日同他“句句算清”的时刻。至于你,和我们大家一样,用祈祷来支持他们吧。谦逊地俯伏在天主台前承认我是个罪人,是个极大的灵修,不要再出来做什么特约评论员了,愿天主永受赞美!

离婚在现代社会已经成为普遍为人所接受的事实,离婚现象如此普遍,我们甚至可以说是生活在一个离婚的文化环境之下。天主教会的立场,在此语境之下,用对抗文化( countercultural )来形容是再贴切不过的了。天主教会不仅仅坚持认为离婚是错误的选择,也即是说离婚是不应该的选择,而且天主教会还坚持婚姻是元法拆散的,也即是说离婚不可能废除最初的婚约。无论是婚姻的哪一方,无论婚姻到了何种地步,都无法切断为天主所祝福的最初结合。
但这也并不是说民事上的离婚都是不道德的表现。在有些情形下,比如虐待配偶或子女、行奸淫或者未善尽抚养子女义务等,在此情形之下的离婚也许会被认为是合乎道德的,无论是从实际的需要还是从两害相较取其轻的角度来看,离婚并无不妥之处。换言之,请求离婚也许是有罪的,但也许是无罪的,是否有罪应取决于具体的环境,离婚的人并不意味着是生活在罪恶之中。天主教会并不认为离婚者被开除教籍,也并不认为离婚者是不配参与感恩祭的。对于离婚,教会并没有教规方面的惩罚规定。
现代天主教百科全书(美)格拉茨,(美)海威格编;赵建敏主编译,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12年,455页。

偷换概念!我没有说离婚者被开除教籍,我举例是“在教会内合法结婚又离婚再婚者”;我也没说“离婚者不配参与感恩祭”,但若是没有宣告前婚无效又再婚者,是禁领共融圣事的,这个你没有意见吧?,这种情况以及公开姘居者,虽然他们有可能是极热心的教友,也都不能领受共融圣事,原因是在教会法中他们就是处于大罪中,这个你也没有意见吧?况且我们讨论的是本堂神父是否有“停圣事”之权,不是具体案例。
至于你说的哪几种情况,我们身边又何尝没有呢,我们和你抱着同样的怜惜和痛心以祈祷把他们献在天主台前,并与他们友好往来。在你说的几种情况下,教会也早有安排,就是神父在调查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允许与恶人分居,以比避免受虐配偶和孩子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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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31 13:54:55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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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搞什么名堂。还弄出来个特约评论员。且不说知识、观点、修辞一片混乱,起码字里行间表现出修养极差,完全没有资格在这里指手画脚。再来驳斥下你的谬论。
首先确实有某些神职不能以理服人、以德服人,动辄以“停圣事”要挟教友、发泄私愤,对此我们表示可耻和不屑;也确实存在神父素质、学识低下,不具备神职条件,而通过各种手段妄入至圣所,不论地上地下都有;
但是你的观点我们也绝对不敢苟同,法典519条指出“堂区主任(本堂)是委托他管理堂区的本有牧者,在教区主教的权下,为托给自己的团体从事牧灵工作,被召分担基督的职务,依法律规定为此一团体履行训导、圣化与治理的职责,并应与其它司铎或执事合作,以及平信徒的协助。”本堂神父当然有权力根据他所掌握的实际情况来斟酌处理,这当然包括“停圣事”。
你说“因为婚姻问题而被“止神工”在法典里找不到一点根据”,那么请问如果在未解除婚姻限制的情况下同外教人、异教人结婚,其婚姻是不是无效;在教会内合法有效结婚后,又离婚再婚者,其婚姻是否无效;公然姘居者;这些都是不是婚姻问题!这些明显的公然恶表,在未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前,是不是该停圣事!!
不要拿出一副慈悲模样,在这里论断你的弟兄,他们通过主教从圣神那里取得权力行使治理之权,若用不好自有他该负的良心责任;也有在末日同他“句句算清”的时刻。至于你,和我们大家一样,用祈祷来支持他们吧。谦逊地俯伏在天主台前承认我是个罪人,是个极大的灵修,不要再出来做什么特约评论员了,愿天主永受赞美!

离婚在现代社会已经成为普遍为人所接受的事实,离婚现象如此普遍,我们甚至可以说是生活在一个离婚的文化环境之下。天主教会的立场,在此语境之下,用对抗文化( countercultural )来形容是再贴切不过的了。天主教会不仅仅坚持认为离婚是错误的选择,也即是说离婚是不应该的选择,而且天主教会还坚持婚姻是元法拆散的,也即是说离婚不可能废除最初的婚约。无论是婚姻的哪一方,无论婚姻到了何种地步,都无法切断为天主所祝福的最初结合。
但这也并不是说民事上的离婚都是不道德的表现。在有些情形下,比如虐待配偶或子女、行奸淫或者未善尽抚养子女义务等,在此情形之下的离婚也许会被认为是合乎道德的,无论是从实际的需要还是从两害相较取其轻的角度来看,离婚并无不妥之处。换言之,请求离婚也许是有罪的,但也许是无罪的,是否有罪应取决于具体的环境,离婚的人并不意味着是生活在罪恶之中。天主教会并不认为离婚者被开除教籍,也并不认为离婚者是不配参与感恩祭的。对于离婚,教会并没有教规方面的惩罚规定。
现代天主教百科全书(美)格拉茨,(美)海威格编;赵建敏主编译,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12年,4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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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31 11:46:33 发表
在线搞什么名堂。还弄出来个特约评论员。且不说知识、观点、修辞一片混乱,起码字里行间表现出修养极差,完全没有资格在这里指手画脚。再来驳斥下你的谬论。
首先确实有某些神职不能以理服人、以德服人,动辄以“停圣事”要挟教友、发泄私愤,对此我们表示可耻和不屑;也确实存在神父素质、学识低下,不具备神职条件,而通过各种手段妄入至圣所,不论地上地下都有;
但是你的观点我们也绝对不敢苟同,法典519条指出“堂区主任(本堂)是委托他管理堂区的本有牧者,在教区主教的权下,为托给自己的团体从事牧灵工作,被召分担基督的职务,依法律规定为此一团体履行训导、圣化与治理的职责,并应与其它司铎或执事合作,以及平信徒的协助。”本堂神父当然有权力根据他所掌握的实际情况来斟酌处理,这当然包括“停圣事”。
你说“因为婚姻问题而被“止神工”在法典里找不到一点根据”,那么请问如果在未解除婚姻限制的情况下同外教人、异教人结婚,其婚姻是不是无效;在教会内合法有效结婚后,又离婚再婚者,其婚姻是否无效;公然姘居者;这些都是不是婚姻问题!这些明显的公然恶表,在未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前,是不是该停圣事!!
不要拿出一副慈悲模样,在这里论断你的弟兄,他们通过主教从圣神那里取得权力行使治理之权,若用不好自有他该负的良心责任;也有在末日同他“句句算清”的时刻。至于你,和我们大家一样,用祈祷来支持他们吧。谦逊地俯伏在天主台前承认我是个罪人,是个极大的灵修,不要再出来做什么特约评论员了,愿天主永受赞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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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网友 匿名
2017-05-30 07:48:41 发表
网友 匿名 的原文:

你又不是教会法专家,凭什么质疑中国教会和通例?

以偏概全的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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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网友 匿名
2017-05-29 20:33:09 发表
你又不是教会法专家,凭什么质疑中国教会和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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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网友 匿名
2017-05-28 14:06:40 发表
网友 匿名 的原文:

   “对教友而言,倘若不幸,遭到不公正的“止神工”之处罚,可以上诉到教区主教或负责人,若无公正处理,也可以反映给香港代办。”按照你的说法,既然所谓的止神工,不合法,如文中提到的“然而,因为婚姻问题和观点不同而被“止神工”在法典里找不到一点根据,教会法律里也没有相关的对此类教友处罚的条例。此类处罚属于神职人员的“随意”而“无根据”的处罚,严格来说,是无效的。”还要麻烦主教或代办干嘛?不遵守不就没事了?

代办办过正事儿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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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网友 匿名
2017-05-27 21:18:35 发表
   “对教友而言,倘若不幸,遭到不公正的“止神工”之处罚,可以上诉到教区主教或负责人,若无公正处理,也可以反映给香港代办。”按照你的说法,既然所谓的止神工,不合法,如文中提到的“然而,因为婚姻问题和观点不同而被“止神工”在法典里找不到一点根据,教会法律里也没有相关的对此类教友处罚的条例。此类处罚属于神职人员的“随意”而“无根据”的处罚,严格来说,是无效的。”还要麻烦主教或代办干嘛?不遵守不就没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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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网友 匿名
2017-05-27 19:29:03 发表
我说小便你到底是啥意思呢?在线也是晕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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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网友 匿名
2017-05-27 17:35:36 发表
被合法的走独立自主自办教会邪路的爱国会披着羊皮的恶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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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网友 匿名
2017-05-27 17:22:56 发表
反映给香港代办。问问代办养孩子搞女人嫖娼的神父你怎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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