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之三───劉方濟(Franciscus de Capillas 1607─1648),全名方濟各嘉彼來,西班牙人,1641年到中國,先在台灣后到福建傳教。劉為擴大教會勢力,采用欺騙等卑鄙的手段發展教徒,特別卑劣的是,他有意發展年輕女教徒,造成許多家庭不和,夫妻離散。福安下邳村有位已訂婚的青年教徒陳某,劉要發展其為“守貞女”,就誘騙她不要出嫁,威逼其未婚夫寫了退婚書,隨后他便無恥地把陳某拐帶外逃。當地群眾還反映,劉方濟生活糜爛,違反天主教神職人員的基本行為准則,與當地一位寡婦通奸,并生下一私生女。劉方濟的惡劣行徑,激起當地群眾的公憤,紛紛起來揭發劉利用傳教為非作歹的丑惡罪行,并聯名向官府控告。接到群眾舉報后,清政府遂于1647年(順治四年)11月13日以“專事宣傳邪道,煽惑良民,外裝守貞不娶,其實拐騙婦女,放蕩無恥,曾和城外某寡婦通奸,并且有了私生女”,將劉方濟捉獲歸案,并于1648年處死。
蓝某有恃无恐的丑态表露无遗。看来只有监察委,政法委和统战部能够惩治这个无赖。恶有恶报,时间一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