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成修女站在学术和原文的角度来研讨问题,不过,修女有意无意割裂了牧函的整体性,将逻辑局限在段落之内。
首先,放权给主教是在上文清楚的重申了原则之后才说的(I understand, therefore, how in such varied conditions and circumstances it is difficult to determine the correct choice to be made. For this reason the Holy See, after restating the principles, leaves the decision to the individual Bishop who......),上面所言的原则不仅仅是修女所提到的那几点(宣传福音,教理教授和爱德工作,礼仪和敬拜活动以及各种牧灵选择),也包括了“独立自主自办”与教义不相容的原则。
其次,就算没有《牧函》,主教也无权做相反信仰的决定,更不要说那些与不可放弃的信仰原则有关的事情。
最后,赞同修女所言的,也是牧函所强调的困难,就是与政权当局的认可所产生的问题。本人坚持认为:为了获得政权当局的认可与之保持联系是可以接受的,但必须要在没有违反信仰原则的条件下。如果修女认为主教有权决定一方面保持与政权当局的联系,同时又存在在违背信仰原则的状态下是牧函给予主教的权力,那么,本人要坚持认为修女这是对牧函的极大误解。
至于为什么很多主教既存在在非法状态同时又是被教廷认可的呢?《牧函》其实并没有把原因写出来,但经过分析可以知道,在处理这些情况的时候,《牧函》把这些情况当做了既成事实,给这些主教们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以使他们做出相应的符合信仰的行动,而不是立即做一个道德性的宣判。
别逗了,修女?真能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