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划 火(Fire, Ignis)
    火的能力是温暖、光照、洁净及破坏,是人生不可缺少的东西,故此在很古的时代,已为人类所利用,以民自不例外。

    一、《旧约》时代:

    虽然以石取火的方式第一次只见于希腊文化时代(加下10:3),但无疑地以民远在进入圣地之前,已知有火的存在。安息日不得取火煮食的禁令(出35:3),证明当时取火是颇费人力的动作,为避免这种工作,民间习惯保存常燃不息的火种(撒下14:7)。亚巴郎上山祭子时,随身带着燃着的火炭(创22:6)。火是煮食不可或缺的(德39:21)。燃火的物质各有不同(依5:24,33:12;岳2:5;咏118:12),穷人则用干树枝、牛粪或人粪等(列上17:12;箴26:20;耶7:18;则4:12)。放火焚烧庄园者,要受法律的制裁(出22:5;肋20:14)。纵火是打仗时的报复行为(申13:17;肋20:48;亚1:4;耶20:10)。

    火在祭祀的礼仪上,也是不可缺少的(肋1:7;4:12;6:2;10:1;20:2;列上18:28),故此祭台之旁常保存着火(耶9:24等;户3:4)。以民充军的前夕,司祭们将这祭祀用的火掩藏了起来(加下1:19)。向邪神火祭首生子的恶习,竟也进入以民之间(肋18:21;耶7:31;则16:21),这就是《圣经》上所严禁的「使儿女经过火」的命令(申12:31;18:10;列下16:3;17:17)。

    火也是天主显现威严的象征,比如显现给亚巴郎、梅瑟、先知,尤其是在西乃山上的显现中(创15:17;出3:2;19:18;则1)。为表示天主的大能无比及所向无敌,亦称天主为「吞噬的烈火」(申4:24;6:15;依31:9;耶15:14;拉3:2)。犹如雷声比作天主的声音,闪电被称为天主的「火舌」(咏29:7;104:4;约1:16)。火亦是上主义怒的象征(咏79:5;8:3,15;依26:11)。

    二、《新约》时代:

    火在祭祀上的作用似已减少,相反地却与未来的末世时代紧紧相连。若翰在他的宣讲中已报告「不结好果子的树将被投入火中,……糠秕要用不灭的火焚烧」(玛3:10-12)。耶稣自己在讲述来日的审判时,也多次利用了「火窑」、「不灭的火」、「永火」等词句(玛5:22;7:19;13:40;18:8;25:41;谷9:43;若15:6)。既然火的效能之一是洁净,故此耶稣来此世界的使命,就是以圣神及火来洗净人的心灵,来「把火投在地上」(玛3:11;路12:49)。

    圣保禄及其他的《新约》作者也提及到火是为试练、洁净及惩罚人们的象征(见格前3:13;雅5:3;伯前1:7;伯后3:7等)。将拯救人灵的热心比作焚身的烈火(格后11:29;格前7:9)。世界末日自然界之幻变,也是以火为主要成份,以显示上主的威严大能(伯后3:12;得后1:8;默4:5-10;9:17,18;11:5;13:13等)。

    注:梅瑟法律施用火刑的例子有二:其一:若某人同时与母女两人同居,三人应用火来烧死(肋20:14);其二:若司祭之女行为淫荡,有辱父名亦然(肋21:9)。在圣祖时代,犹大的儿媳塔玛尔的历史,在指示以民自古就有这种法律惯例(创38:24)。同样的例子亦见于哈慕辣彼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