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方人[寄居、侨民](Alien,Advena[Peregrinus;Immigrant])
外方人是指不属于某族的人,或指寄居在外乡的旅客,或指在本国外居住的侨民。以民占领巴力斯坦以后,所谓外方人,多半是指住在以民中,而不属于以民的各种异族的人。不过论以民本族,由于居住的圣地是属于天主的,所以他们也将自己看作「旅客或住客」和「外方人」(肋25:23;编上29:15);又因为人生在世,时限短促,故自称为「过路的旅客」(咏39:13;119:19)。一般而论,住在其它民族中的侨民,往往受不到法律的保护,被人怀疑、敌视、慢待(创19:9;12:10-20;20:1,2;26:6,7;23:4),但以民对于那些与他们住在一起的外侨,却深深表出友谊的关系。原来在最古的「约书」内,已禁止以民苛待和压迫外侨(出22:20;23:9)。以后,在法律中又规定:以民应看外方人有如同乡,应爱他如同爱自己,因为天主爱他(肋19:33,34;申10:18,19;咏146:9)。又多次提醒选民,要记得自己在埃及国也曾寄居过,因此,要了解在外作客之人的心情与苦况(出22:20;23:9;申10:19;23:8)。
对孤儿寡妇和穷人必须怜悯,对外方人也同样须加怜悯(肋19:10;23:22;申14:29;24:19-21;26:11-13;匝7:10)。谁若侵犯和苛待外方人,他是可咒骂的,必受严厉的审判(申27:19;耶7:6;22:3;则22:7;拉3:5;咏94:6)。法律也规定出一些以民与侨民共同享有的权利(户35:15;苏20:9;肋22:18;户15:14-16,26,29)。不过另一方面也要求,住在以民中的侨民,必须遵守一些规律,这些规律是为保全天主子民的圣洁和宗教生活而立定的:他们不得敬拜邪神,或亵渎上主的名(肋20:2;24:16;则14:7),不许吃血(肋17:15,16),应遵守为安息日(出20:10;23:12)、大节日(出12:19;肋16:29),祭献(肋17:8,9;22:18)和取洁(肋17:15,16;户19:10)等所立定的规诫。
若外方人归依了上主(见归依条),且受了割损礼,他就享有选民的一切权利(出12:48;依14:1,2;56:3,6)。在《新约》内,耶稣用他的圣死,取消了犹太人和外方人根据法律而有的区别,使双方合而为一。因此,在基督的教会里,已没有外方人或旅客,所有信徒都是同胞,都是天主的家人(弗2:11-22)。但因信友的永远家乡,不在此尘世,因此,还得将自己在世的生活,当作在外作侨民和旅客的时期(伯前1:17;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