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划 民长 [民长纪](Judges)
    民长[民长纪](Judges,Iudices[BookofJudges;LiberIudicum])

    民长乃指若苏厄死后,撒乌耳未被立为君王之前的一段时期,被天主特别召选为拯救以色列民于敌人手中的那些英雄人物,按希伯来文称为「Shophetim」,意即审判者。不过从《圣经》上所记述的看来,他们的任务固然包括处理民间诉讼的事(民4:4),但他们首要的任务,是由敌人手中解救以民,之后负责治理以民(见民12:9,10,13,14)。是以民长乃当时天主用来为领导治理以民的领袖。为此Shophetim不能译作判官或审判者,而应译作民长,因民长含意较广,也与事实较符合。此外,在当时极可能客纳罕人对他们的领袖,也有类似的称呼。他们的任期可能只是短时间的,如汉尼拔耳作迦太基城的民长任期只一年。不过据《圣经》所载,以民的民长一经天主召选,大多终身为民长,直到他们去世。此外,他们中还有的兼有先知任务的,如德波辣(民4:4),撒慕尔(撒上3:20;7:15)。

    《民长纪(士师记)》,一望而知,即记述民长的事迹,全书共二十一章,可分为三大段:

    1. 1:1-3:6,为本书的引言,略述若苏厄死后,以民当时宗教政治情形。

    2. 3:7-16,为本书的正文,主要记述六位较大民长的事迹,即3:7-11,记述敖特尼耳的事迹;3:12-30,记厄胡得的事迹;4:1-5:31,记德波辣的事迹;6:1-9:57,记基德红的事迹;10:6-12:7,记依弗大的事迹;13:1-16:31,记三松的事迹;中间加插有六个较小的民长的事略:即3:31记沙默加尔民长,10:1,2记托拉民长,10:3-5记雅依尔民长,12:8-10记依贝赞民长,12:11,12记厄隆民长,12:13-15记阿贝冬民长。

    3. 17-21为两篇附录:即17:1-18:31记述丹族抢去米加的神像并建立圣所,形成了宗教分裂的现象;19-21记述属本雅明族基贝亚人,因轮奸一个肋未人的妾侍,引起战争,使本雅明支派几乎灭绝。

    本书的中心思想以及作者的目的,由本书刻版式的文体:以色列子民行了上主视为恶的事(2:11;3:7,12;4:1;6:1;10:6;13:1),上主对以色列大发忿怒(2:14;3:8;10:7),于是上主把他们交在某仇敌手中,几年之久(2:14;3:8;4:2,3;6:1;10:7;13:1),以色列遂向上主呼吁(3:9,15;4:3;6:6;10:10),上主派遣民长拯救以民——虽然所用词句略有不同(2:16;3:9,10,15),境内平安了多少年(3:11,30;5:31;8:28;11:33),可以得知,是要说明天主常实践了西乃盟约,而背约的常是以民;而且以民的所以遭难,所以得救,全在乎他们对盟约的忠守与背弃。

    关于本书作者以及作者年代问题,学者至今未能作一确切的答案。由本书内容与文笔看来,只可说,本书乃由数段不同的史料编辑而成,是以每段不同的史料,能出于不同的作者,以及不同的时代。但编辑成书的为谁,则不得而知。至于编纂的时代,由于作者一再感叹地说「那时在以色列没有君王,各人任意行事」(17:6;21:25),这句话显然是作者在编纂时所加的话,暗示作者已认识王朝的幸福,是以极可能在撒乌耳为王不久,也即在撒慕尔晚年时代,编纂了这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