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物(Property,Owner,possessio,Possessor)
人对财物的占有权,不论在《旧约》或《新约》一向被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这在《创世纪》的第四章即已清楚的指明了,人对田地及其出产,以及牛羊牲畜,有占有享用及毁坏(奉献)的权利(创4:3-4)。最初在以民的游牧时代,他们的主要占有物是羊群牲畜,私有的积蓄及奴婢(创12:5;13:2;30:43;46:32;申3:19);而牧放牲畜的草地,则是家族或部落的共有产业。其后渐渐由游牧生活而转向定居生活时代,则小型的耕地也成了私人家庭的占有物(户35:2;列上21:3;卢4:3),并且尽量使这些不动产存留在自己的家族中,不使分散而致财产外流(列上21:3)。这是以民的一贯作风,再加上先知们剧烈的反对侵占他人财物及土地的不法之徒(依5:8),故此大地主的现象,在以民的历史上似乎向来未发生过,即便是在君主时代的以民中,私有产业权,仍然操之于平民之手,而没有受到文明古国,如巴比伦及埃及土地尽归国有的影响(见列上21章)。《圣经》上有不少的规定及警告,使人不得变换地界,危害他人的占有权(申19:14;27:17;箴22:28;约24:2;欧5:10等)。其次「喜年」及「安息年」设立的目的,便是使一切的土地物产各归其原来的主人(肋25:8-16,29-31;户36:4;则46:17;肋25:1-7),也是保障以民私有权的有力措施。天主的「十诫」中,更有两条是直接保障私人财产的诫命(出20:15-17;申19-20)。
除了上述以民社会中的法律、行政、传统及先知们的教训之外,以民的私人占有权也有其宗教及神学上的基础,因为巴力斯坦圣地是天主许给圣祖们的土地,为使他们的后代藉着产业承受的法律,而获得地产,能以继续在这个土地上生活享受,代代相传。但条件是他们应当时常忠于他们的上主天主(出32:13)。就整个以民来说,他们是天主特选的百姓,是天主特别的「占有物」(见出19:5;申4:20;9:26;撒上10:1;撒下10:19;14:16;列上8:51,53;列下21:14;咏16:5-6;33:12;78:79,71等)。
在《新约》中虽然极力赞扬贫穷的高尚理想,但向来没有将私人的占有权推翻。虽然《宗徒大事录》记载了耶京初期教友们的巨大宗教热诚,他们甚致将私有物变卖充公,供教友团体享用(宗2:45;4:34-35;5:1),但这也只是昙花一现的英雄作为,而不是人民生活的正常法规。再说它的结果是很不理想的,致使耶京的教会,成了其他教会的经济负担,因此不久之后它便成为历史上的陈迹,不再为人所道及。
见偷盗[盗窃]、财富、喜年、安息年、承继产业、十诫、刑罚、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