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划 孝敬父母(Filial Piety)
    孝敬父母(FilialPiety,Pietasfilialis)

    纵观古今中外一切民族的历史,对于孝敬父母这一人类的基本道德伦理的重视及提倡,恐怕没有一个民族,能超过我国的。孝道在中国格外由于儒家的推崇与宣扬,实在已造成了一种历久不衰的风尚,以及遍及全国的习俗。历代的君王无不以提倡孝道为己任,且以身作则,以孝道为政治的屏藩,及教育的基本;以孝道之理来治理天下,而能国家太平,民族富强。再看中国所有的古语典籍,也无不以孝为其着作留传的主旨。因此,我们可以说中国自古以来,下自个人家庭,上至社会、民族国家的基础,是建筑在孝道之上的。中国的历史文化能以流传数千年之久,以迄今日不衰,中华民族之所以能保持其强大的数字,继续蔓延生长而不亡,不能不归于举国上下对孝的重视及实行。反观其他地区的文明古国,诸如亚述、埃及、巴比伦等,都早已成了世间的陈迹,供人凭吊。这也就正应言了《圣经》论孝的注语:「应孝敬你的父亲和你的母亲,好使你在上主你的天主赐给你的地方,延年益寿」(出20:12,见申5:16)。这种说法不祇是中国的基督信徒在强调,就是西方不少的《圣经》学者,在研究《圣经》论孝的道理时,也惊愕不止地承认,天主如何在中国保持了他的诺言。

    虽然孝道在中国起了如此大的作用,儒家在中国有如此美妙高尚的道理及在民间的深刻影响,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的道德伦理,祇是属于自然本性宗教的一种,《圣经》中的宗教及道理,却是来自天上的启示,是超本性的,是其他任何宗教所不能比拟的,因为《圣经》所包含的是全部的真理,而其他自然宗教却祇具有部份的真理,这就是自然宗教与启示宗教的主要分歧点。在这篇文章中,我们所讨论的是《圣经》中的孝道,因为对于中国孝道之理已有不少的着作,再重行叙述,亦非本辞典之目的,不过读者可以将中国的孝与《圣经》中的孝作一比较,可以得到更正确的认识。

    《旧约》关于孝道的诫命:

    人应当孝敬自己的父母,是直接来自天主的命令,它见于「十诫」之中。既然典型的十诫在《圣经》上见于两个地方(出20:2-17;申5:6-21),孝敬父母的诫命——第四诫——也祇见于两个地方(出20:12;申5:16)。在出20:12的记载是:「应孝敬你的父亲和母亲,好使你在上主你的天主赐给你的地方,延年益寿」。它与申5:16的记载大致相同,但略有出入,后者所记的范围比较广泛及比较清楚。学者们解释这一差别时,大都强调出的记载是较为古老及原始的,故此文词简短,而后者因是较近期的着作,因着时代的变迁及生活环境的转变,故有稍加解释及增添的需要,而有两种不完全相同的记述。学者的这种解释是正确的,但是就连出20:12的记载,也并非就与天主在西乃山上亲口所说的话完全一样。关于这一点我们在论十诫的「原始十诫」时,业已说明,故此处不必再详加解释。

    1、命令的主题:

    这个直接来自上主的命令是向儿女发的,儿女应当孝敬自己的父母,由这个命令的表面看来,好似它是向个人发的命令。其实它是一个有团体性质及与整个社会有关系的命令,因为如果儿女们都遵守此命,则整个国家民族可以占有自己的土地而延年益寿。它犹如十诫中的其他任何命令,都是以单数的方式发出,但谁也不能否认「十诫」是与整个社会人群有关的。再说发出这个命令的天主是整个人类的天主,故此他的一切启示——孝敬父母乃天主的启示之一——都是针对人群社会而发的,向来不是祇以某某个人利益为出发点的。如果我们再回想一下,当日颁布这一命令的环境——在西乃山上向着山下聚集的全体百姓,以十分隆重的方式及巨大的威严——我们就可以明瞭这一点。

    所说的「儿女」,并不是年幼无知的小儿女,因为他们尚不知法律为何物,故对它的遵守是无能为力的,所以年长成人的儿女,甚至业已成家立业的子女,也应当绝对遵守这一命令,因为这时的父母大都已年老力衰,正是需要儿女孝敬的时刻(箴19:26;23:22;30:17;德3:12-13;23:18)。儿媳亦应同样孝敬丈夫的父母(多10:13,见创24:67)。在古代以民的大家庭制度之下,守寡的儿媳仍应听命于自己的公婆(见创38:12-26;卢1:16);反之,若儿子进入女家亦然,如雅各伯之对于拉班(创29:31),梅瑟之对于耶特洛(出2:20-22;4:18,见创24:5)等。

    2、命令的本身:

    第四诫与第三诫是十诫中仅有的两条肯定的法令:「你应当孝敬……」而其他的诫命都是否定式的:「不可……」。按学者们的意见,这种肯定的方式,将法令的范围更加广大扩充,它包括了一切对父母应有的爱情、知恩、尊敬(德3:8-10;箴17:6,见箴10:1;13:1;19:26;20:20;30:17等)、听命(见出13:8;申4:9;6:7;箴1:8;4:3;6:20-23;10:1;17:25;23:22等),及对父母物质的扶助(德3:14-18);它更包括一切对父母不应作的不孝事件:不应打父母(出21:15),不应骂父母(出21:17;见肋20:9;箴20:20);不应忤逆不孝及放荡不羁(申21:18-21),谁违犯上述否定的命令皆应处死刑。但这一切,天主祇用「孝敬」一词概括了起来。由此可见「孝敬」的意义如何重要,因此,为正确的明瞭天主第四诫的真正意义,不能不将「孝敬」一词加以解说。「孝敬」的意义:这个词的来源在希伯来文上,原有「沉重、富有及荣耀」的意思,渐渐获得了宗教上的意义,而成了专用为天主的语词。因此「荣耀」的意义增强,而「沉重及富有」的意思消失。荣耀在《圣经》上的定义应是:天主以光明及大能的方式对人类所显示的威严(见出14:4,17-18;肋10:3;则28:22;39:13等)。由这一定义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来,它只能用于天主,而且《圣经》的作者也不断地将这种荣耀祇归于天主(咏3:4;29:2,9;62:8;68:35;编上29:11-12;依6:3),呼吁百姓归荣耀于主(依24:15;25:3;咏22:24等)。

    但是这种原本只应归于天主的荣耀,却有时也归于天主的代表,如父母(出20:12;申5:16),上主的使者(民13:17),撒乌耳(撒上15:30),上主的仆人(咏15:4)。但是这在《圣经》上仅有的少数的几个例子中,若我们将《圣经》的上下文研究一下,就知道这个「荣耀」最终仍归于天主自己,换句话说,是将「荣耀」经过天主的代表而归于天主。

    在这几个仅有以荣耀直接归于人,而间接归于天主的例子中,父亲和母亲具有最重要的地位(出20:12;申5:16),而它真正的意义是:「应归光荣于你的父亲和你的母亲……」(思高译本作「孝敬你的父亲……」)。由此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来,《圣经》对父亲及母亲的重视,已远远超过中国所说的「孝敬」,因为在《圣经》上,将仅能归于天主的荣耀而归于父母,这实在是任何其他自然宗教的伦理道德中的「孝」所不能比拟的,它的意义是更为深切的,它的要求是更为严格高尚的,因为《圣经》上命子女以尊敬天主的心情来尊敬孝爱自己的父母,因为惟有天主所占有的「荣耀」在父母身上反映出来,而这种「荣耀」是儿女们所应当承认的。父母在《圣经》上的确成了天主自己所立的代表,谁归荣耀与父母,就是归荣耀于天主。天主自己是这法律的创立者,因此,谁孝敬父母,并不是由父母获得甚么赏报,而是直接由天主获得:「……好使你在上主你的天主赐给你的地方,延年益寿」(出20:12),或者:「好使你能享高寿,并在上主你的天主赐给你的土地内,获享幸福」(申5:16)。

    天主且将父母高举到与自己相平等的地位,在整个《圣经》上祇有咒骂父母的人,如同咒骂天主一样,应受同样的死刑,以石头砸死(肋20:9;24:16,见玛15:4;谷7:10),但其他的咒骂,却未见有以死刑判案者(见创27:29;户24:9)。

    3、孝敬的对象:

    是父亲和母亲。(见父亲、母亲条)。关于父母已见于专题讨论中,这里我们所强调的,是父母二人同样应受儿女的孝敬,因为子女同样由父亲和母亲所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在《圣经》上却不祇是血肉的人性关系,而实在是神圣的,宗教的,是来自天主的密切关系。诚然,在古代的东方社会中,重男轻女的现象是非常严重,以民间的男女社交、政治、经济以及法律上的地位,的确也是男性超过女性,惟有在家庭的小社会内,在对子女的关系上,父母的地位事实上却是完全平等的。母亲同父亲有同等的权力来享受子女们的孝敬(出20:12;肋19:3;申5:16;箴1:8;6:20;19:26;20:20;23:22;28:24;30:11,17;德3:1-18;7:29-30;23:18-19,见则22:7;米7:6);咒骂及轻视母亲的,与咒骂轻视父亲的儿女,受同样的惩罚(出21:15,17;肋20:9;申27:16);在子女的教育权力上,父母亦是平等的(申21:18-21;列上19:20;耶16:7;箴30:17)。在上述的引文中,按照东方的习俗,大都将父亲放在母亲之前,但肋19:3却将母亲置于父亲的前面,这更证明在「孝敬」的范围内,二人是的确相等的,相提并论及不分先后的。母亲崇高的爱情及其尊贵的地位,在《圣经》上也不少次受到赞扬(见创21:14-16;24:67;出2:2-9;撒上1:22-27;撒下21:8-10;加下7:1-41;耶31:15;依66:13;哀2:11-12;咏35:14),历代不少国王母亲的名字更被列于史册(列上11:26;14:21,23;列下8:26;14:2;15:2;18:2等),被称为太后(列上15:13;列下10:13;耶13:18;29:2等)。

    见十诫、父亲、母亲、家庭、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