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划 妾、姘居(Concubine, Concubina)
    普通说来,《旧约》中的姘居,是古东方文明诸国习俗的反照,比如着名的哈慕辣彼法典,就明文许可纳妾,尤其妻子如果荒胎不育,或已年迈,再无生育能力时。但妻妾各有不同的地位,妻为尊,妾居下,妾生子之后不能再被卖掉,若与妾分居时,应给与生活费及子女教养费,(见一三七、一四四、一四六、一四七、一七六条)。亚述法律且规定:如果妾得丈夫的欢心,可被纳为正妻。古埃及法规定:妾之子女以母之名命名,与父无关。这一切的习惯至今仍实行于旷野中的贝杜因人之间。中国古礼规定:天子取九女,诸候七,大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妾,庶人匹夫匹妇,不得有妾。由此可见纳妾在中国古代只是社会上显贵人物的特权,虽后来有些富有庶人以「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为理由,上行下效,竟亦纳妾,但这只是一种自圆其说的曲解方法(韩山城:家庭89页),故多为一般社会贞操清白人士所不齿。

    在《圣经》上纳妾之事是被容许的(申21:15-17),但后来的法律规定,不可娶二姊妹为妻妾(肋18:18,19)。虽然古时有肋阿及辣黑耳二姊妹同为雅各伯妻的例子存在(创29:15等),妻妾二人中是一个得宠而一个失宠,(普通失宠者是荒胎的一个,见撒上1:6),但丈夫却不能随便休妻。《圣经》上提到了不少纳妾的人(有时不止一妻二妾,甚至多妾),比如纳曷尔(创22:24)、亚巴郎(创25:26)、雅各伯(创35:22)、基德红(民8:31)、撒乌耳(撒下3:7)、达味(撒下5:13)、撒罗满竟有八十(歌6:8)或三百妾侍,(列上11:3)。充军后,一夫一妻制是普通的规定(拉3:11,12;厄下5:3,4;多1:9;7:12,19)。妾与另一男人通奸,二人应受死刑以下的徒刑,男人并应献赎罪祭(肋19:20-22)。后期的犹太主义视妾为已婚妇女。

    见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