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子(First-born,Primogenitus)
在古以民时代,首生男儿在社会及家庭中,是占有特殊地位,享有特权的,这亦见于其他古东方民族,比如埃及、亚述、巴比伦等。但是在《圣经》上,头胎男儿,并不只是指人,也将牲畜包括在内(出11:5;12:29)。由于以民当时的社会是实行一夫多妻制,故此首生男儿又分父亲的首生子,即「壮年的首生」(创49:3;申21:17),及母亲的首生子,即「开母胎者」(出13:2)。
所谓「头胎男儿」或「首生子」并不一定指「长子」而言,亦即是不一定指示有其他兄弟而言,而是指事实上女人有生一来首次所生的儿子,而这个儿子很可能就是独生子,但在法律上仍冠以「首胎男儿」,应祝圣于天主(出13:2;34:19;见路2:22)。这种事实可由匝12:10,不少伪经上的说法,及公元前五年的一个犹太妇人的碑文为证。碑文上明言在她生了她的「头胎男儿」之后便去世了。路2:7所说的「她(玛利亚)便生了她的头胎男儿」,即应照上边的事实及说法来解释。
一切的「首生」,不论是人或牲畜,都应祝圣于上主(出13:2;22:28,29;户18:15-17;申15:10-29)。但是这种祝圣的仪式若何,我们却不知道。既然法律上严禁人祭,很可能是将之献于圣殿为上主服务。但是后来这种尽职于圣殿的特权,归于亚郎的后代及肋未人之后,「首生子」的祝圣可能只成了像征式的礼仪,可将之赎回。若为牲畜,则洁净者杀之献主,不洁及有残缺者,应将之调换,并付一定数目的金钱与圣殿。这种祝圣于上主的规定,除了是为承认上主有生命的绝对主权之外,也有其历史的背景,即是天主在埃及杀了埃及人的首生子,却免去了以色列人首生子的死亡(出13:11-15;见希11:28)。
一、首生子的特权:
父亲的首生子有权承受双倍的产业(申21:17)。虽然父亲仍然健在,他已具有相当大的权力,来管理其他的兄弟姐妹(创27:29,37;49:4,8)。父亲死后,有全权治理家务(申21:17;见列下2:9;德12:5;18:32;48:12;匝13:8;弟前5:17)。但是这种特权可能因自愿(比如厄撒乌,见创25:29-34),父亲的旨意,及自身的重过(比如勒乌本的乱伦见创35:22;49:3,4;格前5:1)而丧失。虽然后来的法律加以明文规定,禁止父亲乱用职权,将首生子的特权地位乱让给自己心爱的妻子所生的较幼年的儿子,以免发生家庭的纠纷(申21:15-17),但事实上,在以民的历史上,弟弟篡夺首生子职权的例子,是层出不穷的(见创4:4,5;撒上16:12;列上2:15;拉1:2,3;罗9:13等)。
二、「首生子」的借意用途:
首先上主称以色列子民是自己的「首生子」,因为天主在万民中只拣选了以民作自己的百姓(出4:22;德36:11;耶31:9)。智慧亦被称为天主的「首生子」,因为她在上主一切造化的工程中,是最具高尚地位,及最贵重及最早的造化之物(德24:5)。
在《新约》中五次提及「首生子」的地方,皆指耶稣基督而言:他是圣母的「首胎男儿」(路2:7);他是在天主所预选的人中的「首生子」(罗8:29);「是死者中的首生子」(哥1:18;默1:5),因为他不只是由死者中复活的第一人,而且也是其他一切人将要复活的原因;他是「一切受造物的首生者」(哥1:15),不只是因为他在万物之先而有,而主要的是他是一切万物得救的根源。这一点是整个《哥罗森书》所强调的。
见承继产业、初果[荐新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