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划 门徒(Disciple, Discipulus)
    「门徒」一词,在希伯来、希腊及拉丁文,皆出自「学习」一字,在《旧约》中少见,且没有现在门徒或学生之专门从师的意义(耶13:21;20:11;26:9;编上25:8)。先知、司祭及立法者不是「老师」,而是「证人」,是天主意旨的传述者。他们为尽这一职务主要的不是个人的天资或口才,而是天主的召选。他们的弟子并非真正的「门徒」,而是先知们的侍役(见列上18:43;19:19等;列下3:11;4:12,25等;耶32:12等)。

    在《新约》时代,师傅及门徒的关系渐为明显,且有不同的意义:

    1. 普通说来「门徒」是指由某一位师傅受教而言(玛10:24;路6:40)。

    2. 较为狭窄的意义是指接受某人的道理,并按照道理的指示而生活,如法利塞人或若翰之门徒(玛22:16;谷2:18;玛9:14;11:2)。

    3. 狭义的来说是指耶稣的随从者而言,格外是那十二位门徒(玛10:1;11:1;28:16)。除了这十二位左右不离耶稣的门徒之外(惯常称之为「宗徒」),有更大的一批间中追随耶稣,以受其教的人(谷2:15;路7:11;若2:2,17,22)。在这一批人中,路10:1-17提及七十二位门徒,曾被耶稣两个两个地打发出去传教。

    4. 在宗徒大事录不时提到「门徒」,是指那些回头入教信奉耶稣的人而言,亦即是现在所说的「教友」或「基督徒」(宗6:1;9:19)。他们应不时追随主耶稣的芳表,克己苦身,并甚至有时离弃自己的亲人(路14:26,27;若8:31,32;见玛5:13-16),甘心接受他人的凌辱及恼恨(玛10:25;若15:18-20)。他们昭示世人的特征,是彼此之间舍己为人的爱情(若13:35)。若他们忠心耿耿,持久到底,将得到莫大的赏报,末日参与审判(玛19:28,29;路22:2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