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划 军饷(Soldiers' Pay, Stipendium)
    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必须有自己的军队,才可以自卫自治。以色列民族自从进入圣地成立了有自主之权的国家后,也正式有了自己的军队组织,格外是在大敌压境,大难临头之际。以民自满二十岁之后,即已有服兵役的义务(户1:3,26;编下25:5)。至于军饷军粮一事,《圣经》上于民20:10才有所提及。但是我们仍不能由上述的记载确定,这是否已是固定的法规,抑祇是战争时的紧急措施,因为在其他地方,我们见到不少次是私人自动地捐献兵粮(列下17:17;列下17:27)。非由征兵制度而组织起来的雇佣军,当然是理当有他们的军饷兵粮的,由国王亲自供给(编下25:6)。实际上根据古代的传统,战胜之后所获得的战利品,常常是军饷的主要来源,分占战利品也是士兵们一心所向往的。

    正式由国库抽调军饷的事实,是在玛加伯时代才有明文的规定及实行(加上3:28;14:32)。洗者若翰更劝勉当时的军人当知足于自己的粮饷,不可勒索,不可敲诈(路3:14;见格前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