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欲[私欲](Concupiscence,Concupiscentia[Lust])
狭意的说来,情欲是对世物不正常的渴望。在《圣经》上这一词被利用了六十次,有时作名词用,有时作动词或形容词用,其含意之广,用法之多,实非伦理学上对「情欲」的定义所能概括,故此思高译本亦视上下文及原文意义所指而有欲望(依26:8)、渴想(咏21:3)、希望(咏112:10)、贪婪(咏106:14)、贪欲(咏78:30)、随心所欲(咏10:3)等的翻译,而这些意义都来自希伯来原文的「塔阿瓦Taawah」,或《新约》上希腊文「厄丕杜米雅Epithymia」一词。由上面的例子可以知道,「情欲」有时只是希望或渴望的意思,根本与伦理上的善恶无关。是恶的,如果所渴望的对象是恶的,或被法律所禁止的(见德1:33;路22:15;出20:17;箴6:25)。有时「情欲」──渴望之意──转喻所渴望的对象(见咏20:3;77:29;箴10:24;11:23)。
但是「情欲」在《旧约》中,绝大多数是指一种不规则的贪望而言,比如旷野中的贪求肉食(户11:4),及恶人的贪望(箴21:29;咏111:10;参见出20:27;申5:21;7:25等)。
在《新约》中,圣保禄更清楚地指出情欲是罪恶的后果,留于因犯罪而败坏的人性之内(罗6:12等)。情欲引人走向罪恶(雅1:14),情欲与肉身联合攻击灵性。圣若望谓有三种贪欲:肉身的贪欲,眼目的贪欲,人生的骄傲(若一2:16),而这三种贪欲都是以尘世的事物为对象。教友既是基督妙身的肢体,应放弃自己的邪恶贪欲,而要与圣神结合起来度超性的生活(迦5:2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