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字意是谓「研究」,但亦有「教训」之意。这种「研究」的基础主要在于「米市纳」,就是针对「米市纳」上的法律部份,加以解释、补充或扩展。盖「米市纳」已于公元二一二年左右定型,但是人民生活环境之改变及社会之需要是与日俱增的,是活动的及前进的,是以与民生社会直接有关系的法律,不时有重新估价的需要,而这种对「米市纳」的注释,就是「塔耳慕得」的来源。后者并不是呆板的注解,而是真正的推理论说。又一不同点是「塔耳慕得」尽力企图找出每种法律的《圣经》根据,而「米市纳」则不然。
事实上,所谓之「塔耳慕得」并不是专指一种着作而言。因有两种彼此颇有出入的版本,而统称之为「塔耳慕得」:其一出于巴力斯坦,或不太适宜地谓出于耶路撒冷,简称「塔耳慕得」;其二出于巴比伦,此作亦名「革玛辣(Gemara)」,以别于前者。因为二地的生活环境之不同,故其对「米市纳」注释的内容取舍,亦各不相同。比如关于圣地农业的法律,就不见于「革玛辣」上。
两种「塔耳慕得」都是继「米市纳」之后,自公元二一二年才逐渐产生的。巴力斯坦的「塔耳慕得」完成于公元四○○年,但因了政治的不稳定及社会之不景气,未曾详加整理,便匆匆结束了。而巴比伦的「塔耳慕得」则延续至公元五○○年始结束。是以不论在质或量上来说,其重要性前者远逊于后者。两种着作最初都只是口授的,后来才被人笔之于书。巴力斯坦「塔耳慕得」于公元一五二三年,在威尼斯出版问世。巴比伦「塔耳慕得」亦于同时(公元一五二○~一五二三)同地印行成书,不过后者竟达十二部之多。
「塔耳慕得」的注解,对现代一般《圣经》学者来说,好似任意随便注释,但事实上,当时的那批经师是有他们的原则及规律的。其原则竟有十三条,或三十二条之多。当然这些原则与现在的批判学是迥然不同的,故不能运用于现代的《圣经》学。他们的目的只是为解释《圣经》的法律部份,因此有时只局限于《圣经》上的一个词或一个概念,而引伸叙述以达其目的,但不注意该词句的上下文或其概念,及其真正的《圣经》意义,这几乎是现代学者所不能容忍的。但不可否认的,它亦有其不可泯灭的价值。它不但可使我们明瞭古犹太人的心理状态,并可使我们更易明瞭《新约》内一些对《旧约》的解释,因为在这一方面,多次《新约》与「塔耳慕得」所用的原则,是不谋而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