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的起源:有许多古代民族以为农业是神明教授给人的(参照中国神农的神话,希腊和罗马的德默忒尔(Demeter)和切勒斯(Ceres)等神话。)这些神话无不表示农业对人的莫大利益和高贵性。《圣经》也说得很明白,农业是唯一真天主教给人的一种行业;依撒意亚先知说:「这是上主教给他的方式,他的天主指示他的」(依28:26)。德的作者也训诲人:「不要厌恶劳力的工作,和至高者制定的农业」(德7:16)。的确,天主早已给亚当制定了农业(创3:17-19);由加音和亚伯尔的生活方式上,可知道最初的人已开始耕田和畜牧。
以民的祖宗,亚巴郎、依撒格、雅各伯等,虽然由于他们的游牧生活,特别重视畜牧业(创12:16;13等),可是对于农业他们也没有完全放弃,比如创26:12记载:「依撒格在那地方耕耘,当年就得了百倍的收成」。以民在埃及时候,才完全学会了农事。当他们出离埃及,起程要到许地的当儿,他们已准备好,在客纳罕既要从事畜牧,又要特别经营农业。按一些学者的意见,户1章记载的户口调查,与行将配给许地的事有关,换言之,与在那里所要实行的农业和畜牧生活有关。这也不足为奇,因为在亚巴郎还没有到客纳罕地之前,该地早已以农业和畜牧发达闻名于当时。公元前一八○○年左右,以埃及文所着的息奴厄旅程记(ItinerariumSinueANET18-22)可以证明以上所述的不虚,而梅瑟五书(户13:23,24;申8等)与上述的埃及文件也颇吻合。
埃及的农业不论怎样影响了以民,但对于农业的本质和目的,两个民族的原理却仍有所不同。按埃及人的法律,全国的土地是属于皇帝,农民只是法郎的佃户(创41:35,55,56等),然而按以色列人民的看法,全地都属于天主,而人乃是天主的佃户。肋25:23记载:「土地不可出卖而无收回权,因为地是我的,你们为我只是旅客或住客」。
由此,可以推论出农业的高贵性,且也可明白,为何梅瑟制定了一些规律,为谨慎保护农业。这些规律最重要的是:(a)喜年律(肋25):不动产是不可让与的,一到喜年,不动产得仍归属于原主;(b)豁免年律(申15:1-18):因这条规律,立法者一方面促进家族间互相和好的精神,另方面也顾及到土地的肥沃;(c)地界的规定,以确保私有权(申19:14;参见依5:8-10等)。
以民的佃作:农业是依赖天主的照顾和农民的辛劳才能发达。天主眷顾遵守自己法令的人,因此照料他的庄田,以免蝗虫、热风和干旱的侵袭损害,并且积极地赏赐他们合时的甘霖,见申28:11-42;列上8:35,36等。
巴力斯坦境内的平原,似乎灌溉不难,但古时的以民怎能有力来开凿水渠,犹如巴比伦人广兴水利呢?因此,他们只能开凿小规模的水道,用以灌溉菜园和果园。至于庄田所需的水,只有完全委诸上天所降的时雨。但天雨并不十分充足;自阳历四月至十一月,上天「关闭了」,天雨是绝少下降的;可是从十一月至翌年四月,通常也只有三次的降雨。这是经验所得,也是《圣经》所记载的。第一次降雨是在十一月底,称为「早雨」或「秋雨」,此场雨一下,农人就开始播种大、小麦;第二次降雨是在一月至三月间,叫作「春雨」;第三次则下于三月底或四月初,而称为「收成雨」,因为它使庄稼成熟,且告诉农人准备收刈。如果这场雨未下,就有干旱之忧,荒年就快要来临。
巴力斯坦的农产物,不外是五谷、葡萄、橄榄、蔬菜、无花果等。农人的器具和古代各地农人所用的大致相同。《圣经》记载的,有犁、轭、锄、耙、木、簸箕、农车、大镰、镰刀、刈镰、芟草具、锹、剪刀等。
末了,值得注意的,是圣保禄的话:「我们原是天主的助手,你们是天主的庄田,是天主的建筑物」(格前3:9)。这是说,圣教会似乎是天主耕耘的田园,天主为耕耘这田园,是利用他所拣选的宗徒和宣道员;为更深入的明白这比喻的寓意,请参阅依5:1-5及若15:1-7。
见葡萄树、葡萄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