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一词来自希腊文,是一术语,意思是:凡是献于天主的祭物,不论是人、东西、田产、城池等,不能再作为世俗的用途,而应完全将之归于天主--将之毁灭或处死(肋27:28,29)。
这种法律的施行尤见于(苏6-12章)。在以民占领耶里哥、哈依、玛刻达、里贝纳、拉基士、厄革隆、赫贝龙、德彼尔、哈祚尔等城巿之前,已将他们声明为应毁灭之物:「将城中所有的一切,不论男女老幼,牛羊驴马,都用利剑杀尽」(苏6:21;8:22-24;10:22-48等)。这一无情的摧残,主要是因为在他们的心理上觉得,他们所打的是圣战,不是为了得战利品而战,故此为获得他们天主的助佑,甘将所得的一切作为献于天主的祭品,尽行毁灭。谁若因贪财而偷留了战利品,应受死刑(苏6:18;7:1,10-15,21-23等)。撒乌耳因为未守此法,失宠于上主,而丢了王位(撒上15)。较后之以民对这种残忍的措施,稍为轻减:凡愿与以民和平相处的城巿,不应毁灭;不愿与之媾和的城巿,攻破后只准杀戮男人,保留其他人的性命及财产,作为战利品(申7;20:10-18)。
对《圣经》上的这种残杀,我们应注意下列几点:
1. 这是当时各民族战争上的通例,如默沙碑文上(十四至十七行)明载:「革摩士神对我(摩阿布的默沙王)说:出兵攻打以色列的乃波城去!……我占领了那城,杀掉了一切城民:男人、男童、妇女、女童及婢女共七千人,因为我曾将它献于革摩士(神),作为应毁灭之物……」。其次在亚述帝国的年鉴上,这种例子也屡见不鲜。以民虽得了天主的启示,但这种启示是历史上的,故此它是随着人们的文化程度而渐进的。正如启示并没有在充军之前,将以民的一夫多妻制立即废除,而是在充军之后。
2. 《圣经》上虽说将某城毁灭是天主的命令,并不一定需要按字面讲,这是当时各民族的一种习惯说法,为加增国王或立法者的权威。话虽如此,我们应当承认,至少天主容忍了以民的这种仿效其他民族的作风。
3. 我们仍不能说天主是残忍的,因为这种法令之实施,仍远较其他民族为轻,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可以施行的(见上;参见申7;20:10-18)。
后期的犹太人对这种法律的施行,则只限于将某人自会堂暂时或永久开除,使不能参与宗教礼仪(厄上10:8;路6:22;若9:22;12:42;16:2)。保禄曾如此对付一乱伦的格林多人(格前5:5);并且若是可能,甘愿作基督的应毁灭之物--与基督隔绝--为救自己的同胞--犹太人(罗9:3)。
天主教会亦采用了这名词,作为对公开的大罪人,格外是背教及讲异端者的惩罚,即开除教籍,不许领受圣事,或与其他教友往来。自尼西亚(Nicaea三二五年)大公会议后,每一信条之末,亦载有此语,作为对那些反对此信条的人的警戒或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