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划以上 离婚(Divorce, Divortium)
    按梅瑟法律,若丈夫「在妻子身上发现了甚么难堪的事」(申24:1-5),可以写「休书」,与妻离婚,将之送返娘家,被休之妻可以另行再嫁。若妻子的出身微贱,原为婢女或俘虏,则似乎连写「休妻书」的手续亦可省略(申21:14)。在耶稣时代经师们对这一条法律的解释,意见相当分歧,比如霞玛依坚持只有妻子犯奸淫才是写休妻书的真正理由,相反,希肋耳却主张以任何理由都可以休妻(如饭中放盐过多,或相貌不如新欢等)。

    古时,除了交休书之外,可能还有一种简单的仪式,比如在证人前声明:「她不是我的妻子,我也不是她的丈夫」(欧2:4)。所以按以民古代的传统离婚之发起人常是丈夫,而妻子本人则无提议离婚的权利及事实(民19:2-10)。但在后期散居外地的以民中,却的确有妻子提议离婚的历史史实(见厄肋番廷文件)。

    在梅瑟的离婚法律中,虽然男人有优先权,但在两种情形下,却没有离婚的权利:其一、若妄告妻子不贞,除了应受责罚之外,不得再休妻(申12:13-19);其二、是若男人强奸一位处女,按法律应娶之为妻,不得再与她分离(申22:28,29)。

    很可能最初的以民受其他邻邦民族之影响,有任意休妻的习俗,而《申命纪》上的法律,将这种绝对的自由加以约束,因为婚姻之本身,自始就是不可分离的(玛19:8)。在圣祖们的历史上,除亚巴郎外,无离婚的事迹,就连亚巴郎所休之妻,并非正室而是由婢女扶正的妾侍--哈加尔(创16:1,2),并且他曾犹豫不决,祇在接到上主的命令后,才付诸实行(创21:8-12)。《旧约》的其他经书却不时赞赏夫妇的忠贞不二(箴5:15;训9:9等);主耶稣并为此解释说:「为了你们的心硬,才准许了你们休妻」(玛19:8)。

    先知们好似提倡只有在通奸的情况下,才可以离婚(欧2:2;耶3:8),并谓天主因着婚姻使夫妇成为一体,故此,休妻人要在上主前负重大的责任,因为天主厌恶离婚(拉2:14-16)。

    《新约》时代:

    真正明确坚决指出婚姻之不可分离性的,却是《新约》,虽然它的理由已见于《旧约》「凡天主所结合的,人不可拆散」(玛19:6,8;谷10:2,12;路16:18;罗7:2-6;格前7:10,11,39;参见拉2:14-16),但对这清楚明白道理的解释,却因玛5:32;19:9发生了很大的困难。玛5:32说「除了姘居外」,19:9说「除非因为姘居」,按「姘居」一词的希腊文主要有「邪淫」或「奸淫」之意。我们不能只简单的说,这经文不属原文而为后人所加,亦不能说它是耶稣在婚姻不可解除的事上,作出一个例外。若是如此,则玛窦将会相反全部《新约》,并且自相矛盾(玛19:6,8)。为解答这一难题,学者们费尽精力来找一合理的答案:有人谓玛5:32应作:「我不说奸淫一事」,19:9:「就连奸淫在内」。公教学者为了卫护婚姻的神圣,自古以来就主张,因了奸淫,夫妇可以分居,不能再婚,这一主张却未免牵强,故此在十数年前,公教解经学家朋息尔汪主张在此处之希腊文句,主要的有「私娼」或「姘居」之意,既然是「姘居」就不是真正的婚姻,而是罪恶不法的结合,理应拆散分离;故此不是《新约》一惯道理及主张的例外,而是应该分离的命令。自此学说问世之后,有不少的着名学者跟随并倡导之,这也是思高译本直接译作「姘居」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