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一个问题,首先我们应注意两点:第一:《旧约》时代的东方社会是重男轻女的社会,虽然以民的宗教是具有启示性的惟一神教,但不免受到当时社会环境的影响。第二:《旧约》的书籍皆出于男人之手,是以对女人之估价都是仅由男人一方面的,而当时的文化、家庭及社会组织等,又都是以男子为中心,所以不必惊奇,《旧约》中的女人似乎是被卑视的一群,她们的地位,只有在耶稣时代及其后的基督徒时代,才渐被提高起来。
一、《旧约》时代的女人:
女人的由来及地位在《圣经》的第一部书中已很清楚地指出:「人单独不好,我要给他造个与他相称的助手」(创2:18)。女人是男人的伴侣及助手,她如男人同样有理智、思想及感情。虽然《圣经》上先提到男人,「造了一男一女」(创1:27),但基本是完全相同的人,是人类生活上不可或缺的两种彼此相扶相助,相亲相爱(创2:23,24),彼此互相补缺的性别,同样是「照天主的肖像」所造的人(创1:27)。但是自他们犯罪之后,女人的地位一落千丈:「你要在痛苦中生子,要依恋你的丈夫,也要受他的管辖」(创3:16)。作者将后世的一切凶恶罪过,强权暴力等都归咎于这最初的一个罪恶-原罪。自此之后,女人作男人妻子的最基本权利被剥夺,而有多妻的制度,(创4:19-24)。女人竟成了男人的附属品,算作男人的财富之一种。
一个未婚的女子在父家完全属于父权之下,父亲有权将女儿出卖(出21:7),将之嫁与任何父亲所中意的人选(创29:23,30;撒上18:17-19,27;德36:23)。女儿是父亲操心挂虑的烦事(德42:9-14)。有人基于民11:30-40,甚至以为父亲对女儿竟操有生杀之权。家中若有男儿,女儿则无权承受家产(户36:6;37:8)。甚至女儿的诞生都促使母亲沾有法律上更大的不洁(肋12:1-7)。若已许配给男子,则应如正式的妻子一样受约束。其间若犯了奸淫之罪,应以石头砸死,犹如通奸之淫妇然(创38:15,25;出22:1-16;申22:23-29)。结婚之后,更完全属于「丈夫」-主人-的支配(见创18:12;列上1:17;欧2:18)。无丈夫之同意不得许愿,操作家中的重活-如磨面、煮饭等,若不忠,可能受到很残苦的死刑(肋20:10)。虽然因子女的众多可获得丈夫的垂青,但仍要容忍丈夫的其他的妻妾(见创29:34;撒上1:8)。若不得丈夫的欢心,更有被休弃之可能。
妻子虽可以参加公共的聚会及庆典,但宗教上礼仪的主持者,则尽属男人(见创24:13;出2:16申12:12)。女人在法律上是男人的属物,与牛驴无异(出20:17;申5:21),可以不守安息日(出20:10;申5:14)。丈夫死后其处境并不见得有很大的好转,盖治家之权,此时归为长子所有。智慧书开始重视女子之地位-母亲之地位-提倡一夫一妻制,劝男人要忠于妻子,子女要敬重母亲,并盛赞有智慧的贤妻良母(箴9:13-18;11:16,22;12:4;18:22;19:14;21:9-19;31:10-31;德9:1-9;25:13-26:18;36:24-27等)。虽然在以民的历史上也出过几位德能超众及起作用的女人,但她们大都是由于个人的本领而出人头地,并不是因为有什么社会法律的保障使然。
二、《新约》时代的女人:
因着耶稣《福音》的传播,女人的地位在犹太民族中,有了基本上的转变,在宗教上男女完全平等,由于这种「在天主面前人人平等」的信念,女人在社会、法律及家庭中,渐渐抬头。
耶稣的态度及言论:
I、消极地:他总未说过与天主的来往关系亲密与否,在于性别;
II、积极地:
耶稣所讲的比喻中,不少是关于妇女,这是经师们所尽力避免的(见玛13:33;25:1等;路15:8等;18:1等;若16:21)。
他一生尽力地帮助了有困难的妇女,为她们显过圣迹,赦免她们的罪过,接受过她们的救济帮助,并谓回头的妓女比那些轻视女人们的经师,更易入天国(见玛12:40等;14:6等;谷1:29等;5:21-43;7:24-36;15:40-47;路7:11-17,38等;8:2,3;10:39;13:10-17;23:27等;若4:27等;8:1-11;11:17-38)。
耶稣强调了男女在婚姻的关系上,有同等的权利及义务,二者任何一人若不忠,就同样犯奸淫之罪(谷10:2-12)。耶稣虽然基于宗教的理由更重视童贞,但并不因此而轻视婚姻或妇女,因为女人同样可以过童身的生活,并且在来世男女不婚不嫁,在天主面前一律平等(谷12:25)。虽然宣传《福音》的工作,没有明明地交给妇女们去作,但却利用了她们去报告耶稣复活的喜讯(谷16:1等;若20:1,11等)。
基于上述,耶稣对一生为他服务及女人中最受崇敬的圣母的孝爱及知恩之情,是可想而知的。
在初期的教会中:
宗徒们遵循耶稣的教训,尽力重视女人,提高女人的地位,是以有大批的妇女回头入教,更有不少热心的女教友成了宗徒宣传《福音》的有力助手(宗1:14;6:1,9,39;9:36等;12:12;13:50等)。保禄更清楚明言教友生活的中心是耶稣,而耶稣则只「生于女人」(迦4:4)。不少的妇女们在保禄的传教工作上,作了很大的贡献(见宗16:13-15;18:26;罗16:3;格前16:19;斐4:2,3)。保禄更重视婚姻中的平等,虽然另一方面尽力赞扬童身生活的高贵(格前7章)。虽然在小小的社会中-家庭,宗徒亦主张应由丈夫来负责管理,妻子应听丈夫的命,但这种听命不再是奴隶性质的听命,而是基于爱情的听命,并将基督与教会的关系,作为夫妇关系的模范(弗5:21,22;哥3:18,19)。妇女在教会内,虽不能公开地训诲人,但若有天主的神恩,可以讲说预言(格前11:3;14:34,35)。在社会性的服务上-非礼仪的-保禄建立了一种女执事之职位(弟前3:11;5:3-13;铎2:3等)。
所以圣教会虽然并没有轰轰烈烈地大事革命,提倡女权,他却作到了一项更为高尚、持久、基本的工作:按照天主造女人的旨意,使妇女们回到她们原有的崇高地位。
见婚姻、衣服、执事、童贞、寡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