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的规定,以民应将一切出产的十分之一献与圣殿、司祭及肋未人,为维持他们的生活,以及圣殿的费用(创14:20;28:22;亚4:4;加上3:49)。除了这种宗教上的献仪之外,以民还应负担国王的生活费用(撒上8:15-17)。这两种捐献的方式,非始自以民,上自古美索不达米亚诸国,埃及等,下至希腊、罗马帝国,都有这种法律的明文规定,而这种法定的依据是:天主既是大地之主,那么,有权索取大地所出产的最美好部份。
按申12:6,11,17;14:22等的规定,以民应献五谷百果的十分之一与圣殿(参见厄下13:12;多1:6;友11:13),但若人居住距离圣殿太远,不方便交付实物时,可交等值的金钱,或者用以供养所居地的肋未人及穷人(申14:28,29;26:12-15)。肋27:30-33亦命奉献牲畜的十分之一(参见编下31:6),其方式是家畜由牧童杖下经过,每第十只,不分好坏,拣出来作为奉献,不可更换。至于五谷百果,人可以换为金钱奉献,不过献物价时,应多付物价五分之一。肋未人有权将这一切献仪收下,因为他们没有分得地产,维持生活(户18:21,24),但肋未人应将所得的一部份献与司祭,其余可留为自用(户18:28,31)。
这些法律条文,历来并没有完备遵守,致使在充军之后,大部份的肋未人被迫离弃圣殿,各自另谋生活。乃赫米雅虽曾竭力恢复法律的尊严(厄下10:36-38;12:44-47;13:5,10-14),但结果仍不够理想(拉3:8-10;见厄下10:38,39),只有忠信的热心以民细心遵守(多1:6-8;加上3:49)。在耶稣及宗徒时代,仍有这种什一之物的奉献,不过大约已没有法律的性质。史家若瑟夫,谓当时的大司祭贪得无厌,致使下级的司祭大受损失(参见希7:5)法利塞人由于过度热诚,力主连最底级的收获,如薄荷,茴香之类,亦应捐献十分之一,却将重要的公义、仁爱与信义弃之不顾,而受到耶稣的严厉责斥(玛23:23;路11:42;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