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划 天主的照顾(Providence, Providentia)
    「天主的照顾」这个名词,在希伯来文及希腊文上是没有的,但这并不是说它的观念不在《圣经》范围之内,相反地,在《圣经》上相当丰富地、以不同的方式及言词,来表达及重述天主照顾的事实。它是天主的思念、道路、计划、忠告及天主的议决,它是不可测量的,奇妙无比的,最明智的,美好善良的,至公至义的,是所向无敌,无往不利的(依5:19;14:26,27;19:17;咏33:11;92:6;约38:2;42:3等)。

    1. 对自然界的照顾:天主不只造了天地万物(创1),并且也给一切受造之物定立了法律,加以掌管(创8:22;耶5:22-24;31:35-36;约38:33;咏148:6等),及保存(咏104;约38);在母胎内造化人类(约10:8-11;咏22:10;139:13-16),赐与人及走兽生命(约10:12;12:10;33:4;咏104:29,30;依42:5;57:16;宗15:25等),使雨露下降,滋润大地(创27:28;咏65:10-14;约38:25-30;耶5:24;撒上12:16-18等),或将之封闭,不使下降(列上17:1;亚4:7);是天主自己来装饰田野间美丽的百合花(玛6:28-30;路12:27,28)。

    2. 在以民的历史上:以民全部历史的每一页,无不在十分清楚明显地指出,上主对以民所施的特殊照顾。这个民族自圣祖的摇篮时代,直至默西亚即将到来的曙光初放之际,无时无刻不在受着上主的特殊照料,将它由一切民族之中提拔出来(申7:6;14:2;咏33:12;135:4;亚3:1,2),成为自己的百姓(咏95:6,7;依43:1,15);将他们由为奴之地——埃及拯救出来,引领他们经过无人烟的旷野,帮助他们征服占领圣地,将他们安置在预许与他们祖先的福地(创15:7;17:8),并与他们订立盟约等,这一切无不是在证明天主如何照顾了以色列民族(见咏78;105;106;苏24;厄下9;友5等)。《申命纪》的中心思想可说就是天主对以民的照顾,以民所受的一切苦痛、磨难、压迫、耻辱,以及所获得的光荣、幸福,无不是以民是否遵守上主盟约及梅瑟法律的结果(申4:25-31;28:15-68;民2:11-15;3:7,8,12;撒上4-7;列上13:33,34;14:22-24等)。

    3. 在人类的历史上:虽然天主特别照顾了以民,但先知们强调他并没有将其他一切民族忘记或弃之不顾(亚9:7),天主时时利用他们来完成自己的计划(依7:18;10:5-14;耶25:9;27:6;则26:7;依41:25;43:14等)。在天主的作为中,对人类比较有直接关系的,有洪水灭世及巴贝耳塔的事迹(创6-9;10:1-9),索多玛及哈摩辣的灭亡(创19),天主惩罚那些压迫以色列的民族(亚1:3;2:3),使培肋舍特人及阿兰人迁居(亚9:7)。上主一切对人类的作为,都是在准备天主神国的建立(依2:2-4;10:12;14:26;18:7)。这个神国将要统治世上一切的国家(达2:31-45;7;8)。

    4. 对个人的照顾:不只是自然界的万物、国家及团体是天主照顾的对象,而个人也包括在上主照顾的范围之内。诺厄、亚巴郎、依撒格、雅各伯、若瑟及梅瑟的个人事迹的记载,无不清楚地指出了这一点,其中尤以若瑟的遭遇最为突出,天主以他的上智措施,使一件恶事生出美好的结果来(创45:5-8;50:20)。「人心里都策划自己的行径,但他的步伐却由上主支配」(箴16:9;见19:21),这种信念在以民的心中是非常深刻的。上主指定每人的寿数(约14:5;咏139:16),破坏恶人的计划(约5:12-16)。上主使自己所爱的人受痛苦磨难,以改正他的过错,增加他的幸福(约5:17-37;箴3:11,12;罗8:28;希12:5-11)。故此人人应以赤诚的信心,依靠上主慈祥的照顾(咏37;玛6:25-34;路12:22,24等)。

    5. 照顾的本身:天主对外的每一种照顾行为,都在显示天主本性的不同特点,他自永远便知道将要发生的事情,并将之报告人类(列下19:25;依41:22;42:9;44:7);他更将特殊的使命赐与他所亲自拣选的人(耶1:5;依45:1-6;49:1-5),规定每一事迹发生的时刻(依60:22),诸如灾祸(亚5:13;米2:3;依32:2;则35:5)、报复(耶51:6)、降罚(耶8:12)、惩治及审判万国(则30:3;依13:6;岳1:15;4:14;北15节;索1:7,14-17)、救援(依49:8)等。连世间的一切灾祸也都有天主的安排或许可(亚3:6;依47:7)。这些灾祸有时是来自原祖父母的犯命,或「五城」的过犯(创18:20),有时却是为炼净他所特选的百姓(申8:2),或义人(约1;2;智3:6),有时亦是为赔补他人的过犯,比如「上主的仆人」所受的痛苦(依53:4-10),或者是来日永生的保证(咏16:11;49:16;智3:1-3;5:15-16)。

    罪恶是与天主的至公至圣绝对相反、势不两立的,因此,对于人罪恶的来源,《圣经》总是强调,来自人的自由意志(申11:26-28;30:15-20;耶21:6;德15:15-17),而与天主是无关的;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圣经》也强调天主统治人的心灵意志:「君王的心在上主手里,有如水流,可随意转移」(箴21:1;见耶18:6;咏33:15;匝12:1)。现在问题就发生在这里:既然天主统治人的自由意志,又如何可说罪恶的来源完全归咎于人自己呢?只是说天主有时可使人的罪恶生出好的结果来,是不够的(创50:2见45:5)。其次《圣经》上还有不少的说话方式,似乎完全是相反天主的圣德、仁爱及正义的,比如:天主使法郎的心(出4:21;7:3;9:16;罗9:17,18),使以民的心(依4:10;玛13:10-15;谷4:10-12;路8:6,10;若12:39-41)变成顽而不化的硬心;拒绝了厄撒乌(创25:23;拉1:2,3;罗9:12,13),使以民目盲心盲(依29:9,10),激动人作恶、骗人(撒上26:19;撒下16:10;24:1;列上22:20-23)及反叛(民9:23)等。为正确的明瞭及解释上述,以及其他类似的说法,我们应当注意两点:其一,以民向来完全不分某某事物的首因及次因,而将一切事物的发生笼统地皆归首因——天主,虽然明知有人为的次因在,但后者是无关重要的;其二,以民的作者不分何者是天主直接所为的,或只是容忍准许的。

    但《新约》却特别强调天主对一切人的慈爱,一视同仁,他使阳光照耀善人,也照耀恶人;赐雨露与义人,也赐与不义的人(玛5:45;见谷6:35);要求世人对天主的照顾有绝对依恃的心(玛6:25-34;10:28-31)。天主对一切世人照顾的最明显的证据,是他拯救全人类的计划,并不分犹太人,或外邦人(罗11)。

    见预定[宿命论]、召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