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划 良心(Conscience, Conscientia)
    一、语源:

    此字原出于希腊字「Syneidesis」,意谓「同知」或「自知」;拉丁「Conscientia」为其同义字;我国就意义而不就字义译作「良心」。此字就本义而言,不只含有「自知」之意,而且亦含有对「意识作为」好坏的判断之意;我国「良心」二字也正含有此意。

    在《旧约》内,除比较晚出,曾受希腊时代思想影响的智慧篇外(17:10),不见有用此字之处。这并不是说以色列人没有「良心」的意识或观念,而是说在《旧约》内不用此字,而用其他的字,即「心」字来指示「良心」(撒上24:6;25:31;约27:6;咏17:3)。在这一点上与我国,甚或东方人的思想很相接近。希腊人,甚或西方人的思想重视「知」,而我国人和东方人却重视「心」,以「心」为人生的中心和出发点,所以凡事都离不了「心」:如恶心善心,有心无心,心领心会,心钝心智,扪心自问,问心无愧等。

    诚然,不但在《旧约》内,即在耶稣时代和相继而起的犹太经师时代,犹太人也没有一特殊字眼来指示「良心」,或对「良心」为伦理行为准则的道理,有什么特殊的演进。在经师的着作内,「良心」问题,事实上,也不过是指「善恶冲动」的斗争,并不是内心对善恶的考虑;并且这番争斗是受外在魔力的影响,而引起的一种涉及神话式的争斗。稍后,在十二圣祖遗嘱伪经内,对「良心」虽有较为明确的观念,「良心」一字亦散见于这本伪经内;但因为越来越注重形式主义,拘泥于法律的外在遵守或违犯,不注意行为的内在心理和动机,忽略了人性的自省和反省,因此对于「良心」问题,始终没有一较清楚的概念。

    《新约》是由《旧约》而来,因此这一现象也不免出现于《新约》初期,在《四福音》内,就没有一处用过这一特殊字眼。这当然只就用字而言;就内容,《四福音》是与犹太经师的着述有天渊之别的:《福音》所攻击的就是虚伪的「法律形式遵守主义」,始终注重内心,要人反省,自问,悔改,在真理上,诚心诚意敬拜上主,天主(玛3:4-12;6:7,23;谷7:1-23;路6:39-46;13:1-5;若3:1-21;4:19-26)。犹太人主张人的行为,完全受外在法律的统制,以「梅瑟法律」为人的行为惟一绝对的准则,不以私人自决的判断有什么价值,而只依然照「梅瑟法律」和经师的传授,判决一切能有的事理;主张绝对的「他律」(heteronomos)。基督的教义不然,主张人享有相对的「自律」(autonomos),以自我的「良心」为人的行为的最近直接准则,要人依照「良心」与天主往来,事奉天主(玛5:8,28;15:8,9,18-28;22:37;谷3:5;16:14;路1:51;24:25)。所以基督的教义与犹太人的教义是互相对立的:一实一虚,一真一伪。

    二、意义:

    基督教教义对「良心」观念的含义,在基督的教训内虽已孕成,但使我们清楚明瞭这一观念的含义的,还是圣保禄。圣保禄将这字输入了基督教的教义内;全《新约》内三十次用了这字,圣保禄就占二十五次。固然,他没有依照系统讨论「良心」的问题,但由他采用这字的地方,可以推出他对「良心」所持的见解:

    1. 「良心」之于外邦人就如「梅瑟法律」之于犹太人。外邦人依照「良心」自行反省,而决定行为的取舍,有自己的「良心」给自己作证行为的好坏;所以享有相对的「自律」(罗2:12-16)。

    2. 不但外邦人,即使基督徒在遇有疑难,须决定一事的取舍时,应随从「良心」的指示,即使有时可能判断错了,仍应随从。由此可见,保禄是以「良心」为人行事的最近直接准则(格前8:4-13;10:23-30)。

    3. 保禄自己也常谈到自己的「良心」,说自己为人行事常凭「良心」;尽宗徒职务,决没有居心不良的企图;也要求接受他《福音》宣讲的人,凭自己的「良心」判断他的为人(得前1:5;2:1-12;格后1:12;弟后1:3;宗23:1;24:16)。

    4. 「良心」的纯洁无罪,是凭对基督的信仰,接受他的洗礼,赖他的赎罪血祭,而获得的(希9:9-14;10:22;参见伯前3:21);为此,「良心」的好坏是与信德分不开的(弟前1:19;3:9;4:2;铎1:15),是以爱德行事的(弟前1:5;罗14:13-23;格前8:1-3,11-13),是具有基督的精神,在基督内生活的(弟后1:3-14;罗6:11-14;8:1-17),而不是凭着「良心」就可以任意行事的(格前6:9-20;罗14:1-12),因为天主拯救了人不作法律和罪恶的奴隶,而作了基督的奴隶,生活于正义,随从圣神的指引,实行天主的旨意(罗6:18-22;8:2-11;格前7:22;弗6:6-8;迦5:24-26)。

    三、保禄「良心」思想的渊源:

    在《新约》作者中,只有路加不是犹太人,在宗徒中,又只有保禄受过希腊罗马教育(宗22:3),他们二人又彼此有师徒的关系,所以在他们的着作中,都引用了一些希腊名词;「良心」一字就是其中之一(宗23:1;24:16)。

    保禄引用的希腊名词,有一些是当时哲学派所习用的术语,因此一些近代学者就以为保禄根据的,是这一学派或某一学派的思想。这一点似乎很难说得过去,因为保禄引用的希腊名词,虽与一些哲学派别习用的相同,但其中的含义却不完全相同或竟完全不同;就如「良心」一字,本是斯多噶派习用的术语,但斯多噶派所谓的「良心」,是指纯出乎泛神论的一种与宇宙(斯多噶派以宇宙为神,以神为宇宙魂)相契合的理性自觉,所以谓之为「同知」。人既已与宇宙(神)混为一体,以神的意志为自己的意志,就再无「自律」可言。保禄不然,保禄以「良心」是人对超越万有,独立存在的天主的权威自作的反省,是人依照自作的反省,对天主的权威服从不服从所作的取舍;为此,「良心」好比是天主与人间的仲裁与见证,知道天主所要求的和人所应取舍的;为此称「良心」为人之「同知」,可以呼「良心」对天主或对自己作证。

    这端道理原是《圣经》内的一端大道理,《旧约》内亦讲得相当清楚,《旧约》要求人听从天主的声音(创2:16,17;3:11-13,17;出5:2;19:5;申26:14;耶3:13;7:23,28),要求人在天主面前或同天主行走(创6:9;申5:33;肋26:3;依2:3;耶6:16),要求人听取天主的教训(申4:1;依2:3;54:13);并且明说天主要与人结立「新约」,是将他的法律刻在人心上(耶31:31-34;则11:19,20;36:22-28;参见希8:8-13;10:15-17)。

    到了《新约》时代,天主藉自己降生成人的圣子向世人说教(希1:1,2),以新法律成全了旧法律(玛5:17-20),向世人所要求的仍是要人听从他的声音(玛3:17;17:5;若10:3-27;12:28,30;18:37),在他面前同他行走(若6:67;8:12;若一2:6),听从天主的教训(若6:45;7:16-18;8:28;14:26;16:13),心体力行天主的旨意(玛7:21;13:10-17;若5:37-47)。

    保禄是一位杰出的经师,基督特选的传道工具(宗9:15,16),就以《旧约》的经义来阐明发挥,基督建立《新约》赋与人心藉爱德行事的「信德法律」(罗3:27),藉这法律人与天主来往(格后5:7;哥2:5;参见若17:3),度基督徒的生活;藉这法律人自知,天主的爱藉圣神已倾注于人心中,使人不再随从欲望,而随从圣神的指引生活(罗5:5;迦5:16-25;弗4:1,17;得前2:12);信德坚固活泼,「良心」就精明能干;信德薄弱,「良心」就迟钝;信德丧失了,「良心」就没有了(罗14:22,23;格前8:7-13;16:13;弟前1:9,12-14,19;3:9;6:12)。由此可见,保禄所讲的「良心」道理与当时的哲学宗教思想有多大的分别;他只不过利用了当时民间惯用的一带有哲学宗教思想色彩的名词,来指称他所谓的「良心」;至于其中的含义,全是出于《旧约》的经义和《新约》的精神。

    我国神学历来不甚发达,伦理学却相当发达;自古对于伦理就有很精微的立论。伦理学是离不了神学的,所以我先民就很深信神的存在,常视伦理为「天理」,而不可侵犯;以「天理」来解释伦理,以「天理」为「良心」之本,常与「良心」相提并论:谓「良心」为「天良」,谓「天理」为「天意」。

    我国伦理学的偏差,是在于忽略了「神」的观念,而只注重了「人」的观念,以「人」为伦理的出发点和中心,所以伦理对人生发生的关系不够彻底。

    孟子早就提倡「良心」(告子上),「良知良能」之说(尽心上),汉、唐学者对之多有所发挥;到了宋明二朝,理学兴盛,周、程、朱、王对「天理良心」,「良知良能」,更有独到精辟的阐明和发挥,以之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本。然唐、宋、明理学,事实上,都受了佛教的影响。基督教的思想远在唐代已传入中国,但因没有如佛教的译经运动,士大夫无以得悉全盘基督教教义,因而在学术文化思想上不能发生作用。今日基督教人士尽力向国人介绍基督教思想;国人因与基督教文化国家人物多相接触,较以往更明瞭基督教的教义。若我国儒家学者,在明瞭《圣经》所讲的「良心」道理以后,以之来补充阐明、发挥中国的伦理,「良知良能」之说,又必是另一天地。

    见法律、恩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