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徒谕文(ApostolicDecree,DecretumApostolorum)
宗徒谕文载于宗15:23-29,可是它的要义也记于宗15:20,21及21:25内。格前8:1-13及默2:20两处,原与该谕文无关,可是对于瞭解谕文所禁的祭邪神的祭物,却有启明阐隐的作用。
该谕文的宣布者是宗徒集团,时间是在公元四九或五○年,即当宗徒们在耶路撒冷举行会议之际(宗15:1-35;迦2:1-10)。谕文的目的,并不属于神学范围,虽然它假设宗徒们异口同声的在宣布:不可强逼信奉基督圣教的异民,去遵守梅瑟法律,尤其是不可强逼他们接受割损礼(宗15:5-11)。谕文的目的只在于制定一些规则,以便初时圣教会的两部份信友,即无论是异邦人或者是犹太人,更能容易相处,使他们的生活更能够协调,所以它的目的不属于神学,而只着眼于纪律。既然谕文只具有纪律性,如果后来环境改变了,谕文可能失时效,也可以修改。谕文的对象是安提约基雅、叙利亚和基里基雅的教会。这事实说明,基督的圣教到了五○年代是怎样的一种环境。后来改奉基督圣教的犹太人,果然人数一天一天的减少,因而该谕文的时效也便失落了。虽然这样,可是由于它是宗徒会议的谕文,后来的基督徒不忍见它废弃,便设法力谋保存,因此删了一句,又另加了主耶稣的一句金科玉律,由此,谕文的性质也由纪律性的谕文,一变而成为伦理性的谕文,一直保存了两三个世纪。
这些历史的环境,按一些学者的意见,恰好说明了何以谕文会有两种订正本:东方订正本和西方订正本:前者保存着原始的经文,后者(见于D卷,少数小写抄卷,圣依肋和圣西彼廉着作中)由于皈依圣教的犹太人数目逐渐减少,谕文的原有纪律性转而变为伦理性。西方订正本的经文:「因为圣神和我们决定,不再加给你们什幺重担,除了这几项重要的事:即戒食祭邪神之物、血和戒避奸淫,并且凡你们不愿意人给你们做的,你们也不可做……」。在这订正本经文内,删除了第三条禁令「窒死之物」,而代之以玛7:12的金科玉律性的圣训。根据许多教父的解释,所谓「祭邪神之物」,可视作违犯天主十诫的第一诫,「血」是牵涉着第五诫,「奸淫」可解作第六诫的恶行。果然这样,那幺删去「窒死之物」而以主的金言作替代,这不是把宗徒谕文当作基督信徒的道德要略了吗?
西方订正本之价值只局限于圣教会的历史趋向,却决不是谕文的原文;原文无疑地只存留在所谓的东方订正本内。这东方订正本只包含上述的四条禁令,而不包含主的金科玉律的圣训。关于谕文的四条禁令,除了「奸淫」一条外,其他三条的意义,都极清晰易明。该四项禁条,即:禁食祭邪神之物、血、窒死的禽兽肉,并戒避奸淫。究竟「奸淫」一词,在这谕文中有甚幺意思,一般学者按其名词Porneis的本意,解释为婚姻以外的奸淫之罪,可是较具权威的解经家,则以为此处的「奸淫」,是指梅瑟法律所禁的某些血亲间的不法结合,即非法的婚姻。他们认为该四项禁令,都应属于同一性质,即提倡合法而圣洁的生活。究竟这两意见孰是孰非,笔者不敢断定,可是衡诸情理,第二种说法似乎对初时教会的环境,更为合宜。
见宗徒会议、祭邪神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