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继产业这一问题,世界各民族,各国家都有自己的传统习惯及法律明文的规定,以资遵守。这里所说的,是专论《圣经》上关于继承产业的规定。首先我们应知道「承继」这一个观念的范围在以民的脑海中,远较其他任何民族为广泛,诸凡一切接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工资在外),都以「承受」来表示,而所接受的财物,统称为产业或家业。虽然一切古东方民族的法律,都多少以宗教为基础,而以民因为是惟一天主特选的百姓,其法律上的宗教成份,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故此,关于这一个问题,我们可以分两点来说:
一、法律上的承受:
(a)圣祖时代:
以民的始祖亚巴郎生于巴比伦地区,无疑地他会将很多故乡的法律、习惯带入了福地巴力斯坦,尤其我们若将圣祖时代的法律同厄市奴纳(Eshnunna)法典或哈慕辣彼法典(Hammurabi)来作一比较,这种彼此之间的关系,是显而易见的,具体地说来:
1. 长子不论在宗教方面,或在经济方面,享有优先权,长子接受父亲的特别祝福,而成为家族之长(创49:8-12)。
2. 由妻子所生的儿子超过由妾所生,前者有权承受产业,而后者无权,除非妾已被认为正式的妻子(创25:5,6;49:1-28)。
3. 父亲有权以祝福(非以财产)来保证某一个儿子的美丽前途(创49:22)。
4. 女儿无权受产,但父亲可以给与馈赠(创31:14)。
5. 无正式过继的习俗,为此奴仆亦可承受产业(创15:2)。
(b)梅瑟法律时代:
在梅瑟之前,亚巴郎的后代,已有了自己的习俗法规,梅瑟将这些法规在上主的默感之下,加以整顿、添补或修订,使之成为更为完善的法律。不可否认的是梅瑟的法律,受了两种更高文化的影响:其一是巴比伦文化──以民的发源地,其二是久居数百年的埃及文化;但贯彻这个法律的主要精神,却是来自以民的惟一神教。这是梅瑟法律与其他法律不同的独特点。有关于承受家业的体规定如下:
1. 凡是长子就有权承受双倍的产业,不管其母亲在多妻制家庭中的地位如何(申21:17)。但这里所说的产业,可能是指家俬而言,盖以民过的是大家庭制度的生活,故可分的不动产不会太多。
2. 家中无男子时,家业传给女儿(户27:9)。
3. 女儿承受家业后,只可与同支派的男子结婚(户36:6,9),以避免财产外流。
4. 无子女之家庭,由家长的兄弟承继,无兄弟时由叔父或家长的其他直系近亲承受(户27:8-11)。
5. 私生子,即非由妻或妾所生的儿子,无权接受遗产,虽然父亲可以给与馈赠(民11:12)。
6. 寡妇无承继权,由儿子来照顾其生活,儿子无力时,寡妇可重归父家,或另行改嫁(肋22:13)。梅瑟法律强调对待寡妇要以慈爱和怜悯以及正义为怀(出22:21;申10:18,19;26:12,13;27:19)。从友弟德寡妇的历史上,我们可以断定,她们的立场在以民的社会上是颇受重视的(友8:7;16:24)。
二、宗教上的承受:
亚巴郎是天主特选祝福的人,普世万民要因着他而得福。天主向亚巴郎所作的承诺及祝福,就是宗教上的产业,或神性的产业。这产业首先传授给以民,后来因着耶稣的降生及圣死,更完善地传授给普世万民。
1. 默西亚的产业:在天主所作的一切承诺中,默西亚的预许是为最重要,他是一切启示的中心,他将是达味的后裔(撒下7:12-16)。
2. 以民因着天主与圣祖们所立的盟约,是天主的产业,他的特选子民,是天主的首生长子(出4:22)。天主自埃及为奴之地,以其大能的手臂救出了以民,在象征着基督以其宝血将拯救新的以民-普世教民-于恶魔的掌握(伯前1:18,19;2:9)。
3. 因着耶稣基督的苦难圣死,全世界的教友得以有资格承受天主在《旧约》中,所暗示过的真正遗产:「在光明中分享圣徒的福分,因为是他由黑暗的权势下救出了我们,并将我们移置在他爱子的国内,我们且在他内,得到了救赎,获得了罪赦」(哥1: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