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划 抵押(Pledge, Pignus)
按古东方人的习俗,债主有权要求债户以某种东西作为抵押,以保证债务的归还,以民亦不例外。但是他们以崇高的宗教精神,并以法律的约束尽力避免在抵押方面所能有的弊端。比如:若贫苦人以外衣作抵押,在日落时债主应将它归还,不致使他夜间受寒冷的袭击(申24:10-12;出22:25等)。申24:6,13,17,更将这种制度扩展至其他为养生护体所必需的物件,比如:若穷人以奴役作为债务的抵押,则在第七年的豁免年上,应归还其自由之身,赦免他的债务(申15)。这实在是法律的明智措施,也是天主百姓高于其他民族的地方,但是自充军归来的以民,似不善守此法,于是恶习横生,故有穷人的控诉(厄下5:2等)。有时亦可代人付出抵押,作友谊的表示(德29:20);但《箴言》却劝人,不可太天真地为债务作保(箴22:16,17,18)。圣保禄说,占有天主圣神─天主给人的抵押─是教友将来得享福的保证(格后1:22;5:5;弗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