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划 法律(Law, Lex)
    一、《旧约》:

    1、法律的名词及观念:

    《圣经》上每一提到法律这个名词,主要的是指五书上的「梅瑟法律」而言。除此「法律」名词之外,我们还可以见到不少的法律代名词,这些名词散布在全部《圣经》中,或集中于一处,比如在咏119我们可以见到全部法律的代名词:法律、道路、行径、命令、章程、诫律、判词、规矩、谕旨,法度、诫命、纶音等等,都是指上主的法律而言。

    《旧约》中的法律并非其他,而是上主意旨的表示,它向人表示人当尽的义务及当守的规则,《旧约》法律的观念远远超过后期经师们的解释及强调,盖在《旧约》上,它并不只限于法律的死板条文,却包括了全部天主的启示,正因如此,在《旧约》时代,法律及伦理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总合。只就这一点,以民在宗教的立场上,就远远超过其他任何古代东方民族。

    2、以民法律的沿革:

    只要我们多少研究一下以民的历史,就可以清楚地知悉,以民的法律并不是一部死的,一成不变的法律书,相反地,它是在随着时代的进展及环境的变迁,而继续向前发展的,这法律最初的基础及来源,当然是西乃山盟约。但当时以民过的是旷野中的游牧生活,当时所订制的法律,未必适合后来在巴力斯坦的定居生活,因此,有修改增补或删除的必要,因为法律的对象是生活的社会人群。充军时代以民的生活方式及社会组织,尽形破坏无遗,于是在充军之后,又有重整法律的必要。除此之外,我们亦应知道以民原是一个文化水准落后的民族,于是在法律的制定上又有意无意地吸收了许多外来的因素,尤其是受埃及、亚述及巴比伦的法律影响颇大,比如哈慕辣彼法律及厄市奴纳法律(Eshnunna)等。但是在这些地理人文的因素之外,《圣经》法律的最大特色是它以宗教为基础,它时时以保持西乃山结盟为原则。

    3、法律的主要部份:

    在这里我们只简单地一提梅瑟法律的主要部份,至于各部份的细节,读者可参考其他不同的条文。《圣经》上的法律大都见于《梅瑟五书》,就是后来所加添增补的法律条文,也都以《五书》上的法律为依据,可分为:

    1. 天主十诫(出20:2-17,申5:6-12);

    2. 盟约的法律(出20:22-23:19);

    3. 礼仪十诫(出22:29,30;23:12,15-19);

    4. 《申命纪》的法律(申12:1-16:17);

    5. 圣洁法典和司祭经典(出25-29:肋8-10;户32;35)。其次还有一些分散的小部份法律部份。

    二、《新约》:

    耶稣时代的犹太人,极力强调应遵守,甚至崇拜法律,因为只有法律可以使犹太人团结在一起,不致丧亡,也只有法律可以使他们的宗教发扬广大。因此,《圣经》法律变成了爱国的工具,亦变成了死板无情的法条,他们却忘了这个法律是来自天主的启示,为适当地遵守它是离不了天主的助佑的。《福音》的法律针对着这一点,将法律的地位提高,使之成为更完美、高尚的法律(玛5:17,21),不再是一个民族的刻板的无情法律。

    耶稣的「山中圣训」清楚地指出了这一点,也明确地表示出基督教义的中心点之所在。《福音》的法律不再是属于一个民族的法律,而是与全体世界人类有关的。因为天主是在照顾着整个世界,它不再是死板的法律条文,而是天主第二位圣子--耶稣基督--亲自来向全人类所宣布的伟大高尚的法律:「你们一向听过给古人说……我却给你们说…」(玛5:22,28,34,39,44)。耶稣以他所有的特权(谷1:22),公布了这新法律。

    因为法利塞人过于强调外表的守法,完全忽略了先知们所预言的内心的改革,致使圣保禄强而有力地声明《旧约》的法律,在《福音》的法律之前已完全失去效用(罗10:4)。《旧约》法律的功行是死的,不能使人得救(罗5:1-5)。基督徒已脱离了梅瑟法律的约束(罗7)。

    见十诫、盟约、礼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