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划 梅瑟五书(Pentateuch, Pentateuchus)
    《梅瑟五书》的问题不但复杂,而且意见纷纭,如果仅将近二百年来,对此问题有所讨论的专书或专论收集起来,便可成立一相当可观的图书馆。今只简单将此问题分为五点介绍给读者:(一)名称,(二)内容,(三)一贯性,(四)作者,(五)意义。

    一、名称

    「梅瑟五书」亦简称「《五书》」(Pentateuchus)。此名称来自希腊文,以之总称《旧约》全书》前五卷,即创世纪、出谷纪、肋未纪、户籍纪、申命纪(见相关各条)。犹太人称此《五书》为「托辣」即「法律」,因其中所记,多半为以色列子民的生活法律(《德》序言;申31:11-13,24-26;厄上10:3;厄下8:2,7,14;10:29-40;12:44;13:3;编下14:1-4;31:21;33:8),有时亦称为「法律书」(苏1:8;8:34;厄下8:2-3),「梅瑟法律」或「梅瑟法律书」(苏8:31;23:6;列下14:6;编下23:18;25:4;35:12;厄下8:1),「梅瑟书」(厄下13:1),「上主的法律」(编上16:40;编下31:3;35:26;厄上7:10),「上主的法律书」(编下17:9;34:14),「天主的法律」(厄下10:29-30),「天主的法律书」(苏24:26;厄下8:18),「天主的仆人梅瑟法律」(厄下10:30;达9:11;拉3:22)。《新约》亦作如是称呼,见路10:26;16:16;24:44;玛5:17;11:13;谷12:26;若1:45;7:19-23;宗13:15;罗3:21;迦3:10等处。

    二、内容

    《圣经》的主旨并不是记述人类的历史,也不是记述以色列民族的兴亡盛衰史,而是记录人类的救赎史与神政史。如果全部《圣经》是阐述天主参与人类历史的行动计划,是记述人类的救赎史,那末,《五书》便是记述这救赎史的起章与绪论。所以作者从天地和人类的创造开始,说到人类因违背天主的命令,而丧失了原有的幸福,天主自动预许救赎(创1-3),继而概括叙述各民族的太古史(创4-11),以后只注重以色列民族的起源,及其形成天主选民的历史(创12-50)。

    这历史的中心是在于天主藉梅瑟率领以色列子民出离埃及(出1-18),在西乃山与他们缔结盟约,在世开创他的神权政体的神国(出19-24),使以色列子民成为他的选民,他的「司祭的国家,圣洁的民族」(出19:6)。这新建的神权政体的神国,不能没有她建国立宪的法律,宗教生活的纪纲,以及司祭的职务和祭祀的礼仪。《出谷记》下编(25-40),《户籍记》上编(1-10:10)记载的便是这些法律与礼规。《户籍记》中编(10:11-21)记述以色列子民漂流旷野,天主在旷野一面以种种试探来考验他们的忠诚与信心,一面又以特殊的照顾和非凡的奇迹,来培养他们对天主所怀的信仰。《户籍记》下编(22-36)记述以色列子民在约但河东所遭遇的事。他们既到了约但河东岸,天主又在那里藉梅瑟劝告他们,重申以前教导过他们的一切,准备他们进占预许给他们祖先的福地(申1-30)。最后以梅瑟的遗嘱与祝福、死亡与埋葬总结《梅瑟五书》。

    三、一贯性

    读了上述简略内容以后,谁也可以看出《五书》是一部上下一贯的着作,有其统一的目标,有其特殊的结构:纵面是历史的叙述,横面是法律的记载,历史与法律经纬互相交织。这种法律与历史互为表里的特殊关系实属重要,因为以色列人的法律观念,是决定于她对历史所抱的神学观念。以色列人并不像其四邻民族,有其独立的法典或独自存在的宪章,即是说他们没有可与历史分离而独自存在的法典或宪章。以色列的法律和礼规常是她的历史的一部分,彼此不能分离,因为以色列子民的法律是上主的启示,以色列守法的义务是向启示她的天主所作的积极答覆,是向选立她为其特选民族,司祭神国的天主的表示效忠,是向参与人类历史的至高无上的主宰的尽职负责。

    选民的历史既然是时时在启示的天主领导之下进行,那末,选民的法律在这特殊的历史体制下,自有其内在、具有生命力的特征,因为以色列的兴亡盛衰全系于她是否守法,是否忠于天主,因此,法律便成为以色列生存的要素之一。由此,以色列的法律与其本身的历史是决不能分离的。《五书》的叙事部分,在量方面虽属次要,而主要部分是法律(为此,犹太人称《五书》为法律),但这历史部分,却是以色列子民对自己与天主之间的关系所有的认识的基础。历史既证明天主自动拣选了以色列为特选民族,形成了一神权政体的神国,那末,这神国的宪章即是所启示的法律。这法律不但是以色列的国法,而且同时也是他们为「司祭国家,圣洁民族」所度的宗教生活的规范。凡读过《五书》的人,谁也可以看出这种密切的关系。这种关系实是《五书》构成一部上下一贯的着作的主要因素。

    四、作者

    自古迄今,不论是犹太人或基督徒,大都承认《五书》是梅瑟的着作。在证明梅瑟为《五书》的作者以前,先得确定古代人士对「作者」一词的意义所有的观念。古代人士对「作者」的观念,并不像现代人士所有的那么窄狭。称某人为某书的作者,并不需要书中的每字每句,自始至终,全是出于他的手笔;只要书中的主要部分是他的创作,便足以称他为某书的作者。并且作者着书时,不能不采用搜集得来的资料,比如已有的文件,历史的传说,都可用来当作他的着作。此外,他也可以授意与人,笔录成书,书中的语句虽是他人所写,但着作仍归授意的人,而不归笔录的人。及至书传后世,或有所窜改,或有所增删,仍不失为某人的着作。甚或作者生前未遑编辑,及至身后,他人代为编辑问世,纵使编者为适应时代,略有所注释、增补或删改,而作者仍为前者,而并非为编者。当我们研究《五书》时,若特别注意到这一点,尤其注意到古文学的批判原理,便不会轻易怀疑,甚或否认梅瑟为《五书》的作者了。

    研究《五书》的人还应注意的一项事实,是《五书》的材料是多方面的。就历史方面来说,史料就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以民离开埃及以前的史事,包括宇宙的创造,人类的出生,原始民族的消长等等。这段历史或早已有人写过,或保存于家族的口传之中,梅瑟只不过采用现存的资料,依照自己原有的目标与计划,加以提炼整编而已。其次,是他本人亲身经历的史事;这些史事当然他可以自己写,也可以授意于人,代为笔录。至于法律方面,也有两种资料:一种是以民与其四邻素来所遵守的,梅瑟只不过重新加以整理,以天主的名义,重行颁布而已;另一种是依天主谕示,亲自给以民制定的。这类法律大半是为适应以民在旷野中的生活,或针对将来进入福地后的生活而规定的。

    实在,以民进入客纳罕后,生活上发生了许多变化,旷野里的游牧生活,自与民长和君王时代的定居生活有所不同,所以为防范生活越轨的法律,也时有随时修正的必要,更何况以民的法律是与其历史不能分离的。《梅瑟五书》原是以色列子民宗教、政治、社会生活的法典,为使梅瑟法律能随历史的演变,而适应时代的环境需要,就不免常有随时增添一些解释的必要。《五书》中的历史部分和法律部分,既然多半是梅瑟所写所定,那末,将全部《五书》归于梅瑟名下,又有什么不可?有如《圣咏集》的诗篇(见该条)一样,虽不全是达味的着作,但因他是「以色列的善歌咏者」(撒下23:3),又作诗最多,所以就将全部圣咏归于他名下。更何况全部《五书》如没有梅瑟其人为依据,根本就无法解释,无法明瞭。

    「作者」的意义既如上述,那末,说「《五书》的作者是梅瑟」的意义也自分明,其意是说:《五书》中有一部分关于《创世纪》和古代法律的材料是梅瑟整理的,另一部分关于《出》、《肋》、《户》、和《申》的古史和法律是他所写的,或他口授令人笔录的;还有一部分史实和法律,是他以后的先知、君王、大司祭或司祭,甚或厄斯德拉所增补、修订、或整编的。不过,这些增补或修订的部分,到底是那一章,那一段,那一节,却很难指定,连最精明的考古学家与文学批判专家,也都感到棘手。但历史证明,后世的人对于《五书》怀有如此神圣的感觉,如此尊敬的心情,使人敢于相信,犹太人必定是一面妥为保存了《五书》的本来面目,一面随时略事重加修编,使之成为一部完善的经典。因为这部伟大的作品,不只是以色列子民的文艺创作的精华,而且更是他们宗教生活的根源,精神财富的宝藏。如果《五书》的主要部分不是梅瑟时代的产品,不但以色列民族的历史成了一个牢不可破的哑谜,就连《旧约》其余的经典,我人也无法明瞭。

    现在由历史的立场来证明梅瑟为《五书》的作者:

    1. 《五书》中即有几处明言梅瑟曾写下了某些段落,如出17:14;24:4,7(指20-23章而言),34:7(直接指34:10-26,间接指20-23章而言),户33:2;申31:9,24。《旧约》中其余的书籍,虽写于不同的时代,却都明白指出有一部法律书,或上主的法律书存在,有时竟明言为梅瑟法律书。充军前的历史书中,有苏1:7;8:31;22:5;23:6;24:26;列上2:3;列下10:31;14:6;17:13,34,37;21:8;22:8;23:25;充军前的先知书中,有欧4:6;8:1,12;亚2:4;索3:4;充军期的先知书中,有耶6:19;8:8;16:11;18:18;26:4;31:33;44:23;则7:26;达9:11,13;13:3,62;充军后的历史书中,有厄上3:2;6:18;7:6,26;厄下1:7;8:1;编下23:18;25:4;30:16;31:3;33:8;35:12,先知书中有拉3:22;就连所谓的次正经部分(见正经条)也不例外:如多1:8;7:14;巴2:2,28;德45:1-6;加下7:6。为此,可说全部《旧约》都证明有一部法律书存在,并将这部法律书归之于梅瑟名下。

    2. 《撒玛黎雅五书》(见撒玛黎雅梅瑟五书条):撒玛黎雅人虽因与异族通婚,不再为由巴比伦充军归来的犹太人,承认为同属于一宗教团体(厄上4:1-5),但他们仍存奉《五书》为《圣经》,并将《五书》归之于梅瑟名下。

    3. 犹太人的传统:无论是在巴力斯坦或侨居在异地的犹太人,都一致坚持为梅瑟的作品,常置诸《正经书目》的首位(见正经条),并且于公元前二五○年左右,首先将之译为希腊文(见《七十贤士译本》)。《旧约》伪经(见伪经条),尤其《喜年纪》(见喜年纪条)也常援引《梅瑟五书》或法律。犹太人大文学家淮罗(Philo:LifeofMosesIII39)和大历史家若瑟夫(Josephus:Ant.Ⅳ8,48)都将《五书》归于梅瑟名下,无论是巴力斯坦或巴比伦的《塔耳慕得》(见塔耳慕得条)都以《五书》为依归(见BabaBatra14b;并见Mishna:PirqeAbothI1),所争论的,仅只限于梅瑟逝世和埋葬的记载(申34:5-12)。

    4. 《新约》提到梅瑟凡八十余次,其中二十五次将《五书》归之于梅瑟,如路16:29;24:27;若1:17,45;宗13:39;26:22;格后3:15等处。耶稣基督亦将《五书》的许多片段直接归于梅瑟,如玛8:4;19:8;谷7:10;12:26;若5:45-47;宗徒亦然,如宗3:22;罗10:5,19;格前9:9。所以在基督时代,无论是犹太人或初期的基督徒,皆认为《五书》是出于梅瑟,见玛19:7;22:24;若8:5;宗6:14;7:37;28:23等处。

    5. 圣教会的传统:圣教会由初期教父以还,始终认梅瑟为《五书》的作者:如罗马的克肋孟(ClemensRomanusICor.4,3),敖黎革乃(Origenes:InGen.hom.132),圣热罗尼莫等(Praef.inJos.)。其中虽有几位教父如依肋乃、德都良、亚历山大里亚的克肋孟等,受了厄四14:21,22的影响,以为《五书》在拿步高围攻耶京时已被焚毁,充军后再由厄斯德拉大经师凭记忆重写重编;但他们从未否认原有《五书》的作者是梅瑟。

    以上列举的种种证据,尚具有一种历史批判学上的价值(Valorhistorico-criticus)。这种一脉相传的梅瑟为《五书》的作者的传统主张,一直可以上溯至着书的时代。因此,以研究历史学方法的眼光来看,对以上种种例证,不但不容忽视,反应加以深切的注意。

    梅瑟为《五书》的作者,除了上面所列举的一脉相传的历史证据外,还可由《五书》内容提出一些记录来,证明《五书》应出于梅瑟时代:

    1. 书中有许多记载或法律,只适于居住在旷野中的游牧民族的生活,见户2:1,2;10:1-7;19:2-10;肋4:12;16:7,20-28;17:3,9等处;并且只记述了亚郎和他的儿子为大司祭或司祭,从未提及其他任何大司祭或司祭的名字(肋17:1)。

    2. 以色列人当时尚应住在客纳罕地外,因为以色列子民用以建造约柜和圣所的大批皂荚树(Setim见该条),只生长于西乃半岛。约柜的形式与埃及神像出游时所用的神龛,也大致相同。描写耕种与收获的时期,全与埃及的天气和季候相合(出9:31-32)。肋11;申14等处所列举的禽兽名称与分类,有许多是客纳罕地所没有的,再如为遮盖会幕所用的海豚皮(出25:5),即是出产于红海。

    3. 此外,还有许多人名、地名、家牒、族谱,以及偶尔发生的琐碎事件的记载(如出1:15;15:27等处),如不是出于亲身经历其事的人的手,实难找出合理的解释。或许有人要说:这些是后人杜撰的。但杜撰得那么巧合,也得有所依据。

    4. 《五书》的作者对埃及的地理和情况非常熟悉,并假设读者对埃及亦相当熟悉(创41:45;48:28;出1:11;14:2;5:6;户13:22;申11:10;参阅肋18:3;申17:16),对客纳罕地反而生疏,时以埃及的情况来作比较(创13:10;户13:22等处)。

    5. 《五书》中处处可见到一些古字古语,如与其他《旧约》史书相比较,实显得《五书》更为古老。这些语言学上的特征,更加强确定了一脉相传《五书》为梅瑟所作的主张的真实性。

    依照上述「作者」一字的含义,承认梅瑟为《五书》的作者,并不是说全书每字每句都是出于他一人的手笔,而是说,他曾搜集了不少当时所能找到的史料、文献和法律,将这些材料与自己亲身经历的事,一并编辑成书,或授意与人代为撰写。当然梅瑟并没有将过去的历史完全收入他的着作内,在梅瑟收入的记述以外,民间尚存有不少的传说,后人为了珍存这些传说,便采来编入梅瑟的记录中,因此,在历史部分遂增添了不少的篇幅,而有了重复或时间上的矛盾。关于法律部分,可能有更多的增补与删改,因为法典不能是一成不变的,法律原是为国民实际生活而定的,有了新的需要,为适应新的环境,就得有新的法律。并且有时或由于原文晦涩难明,或由于特殊案件的发生,不能不加以注释。这些新加的法律,或对旧法律所加的注释,由于人们尊重旧法不忍删去,往往或置于旧法之旁,或插入旧法之间,因此,出现了重复或累积的现象。对宗教的礼仪亦复如是:当以民在旷野的时候,限于地方和财力,在形式上自然比较简单;到达客纳罕建国之后,自然在形式上比较趋于完善,礼仪比较更为隆重庄严。但所谓的演进与改变,也只是就其形式而言,其固有的本质则始终如一,尽以伟大的立法者,民族的领袖梅瑟的精神、思想与旨意为依据;因此,任何增补或删改,仍旧归于原作者梅瑟。

    这种解释正符合圣教会一脉相传的主张,以及宗座《圣经》委员会所颁发的指示。宗座《圣经》委员会于一九○六年六月二十七日所颁发的指示如下:

    1. 应承认梅瑟为《五书》主要部分的作者;

    2. 可以承认梅瑟曾采用了民间流传的口传或已写成的史料;

    3. 可以承认梅瑟曾聘用了不同的秘书,在他的授意或指导之下编写了《五书》;

    4. 在不损害梅瑟为主要作者条件下,亦可承认《五书》中有许多为日后受默感的作者所增补或修正的地方,或有注释窜入经文,古语改为新语,误读终归改正等等现象;

    不过,这一切都应按正式批判学原则作论断(EB:181-184)。该委员会又于一九四八年一月十六日回覆巴黎总主教舒阿尔枢机(Ep.adCard.Suhard)的信说:「谁也可以承认梅瑟在写作时,曾采用了口传或书写的资料,在梅瑟写作以后,有许多修订与增补。目前已无人再疑惑有这些资料的存在,也不否认因时代的变迁,社会与宗教的进展,梅瑟法律有所演变,历史叙述方面有所补充……」(EB:577-581)。

    梅瑟为《五书》作者的意义既如上述,《五书》内许多复杂问题,如重复、时间上的矛盾、文体的不一等等,原已可以获得解决。但二百余年来,唯理派学者,以纯文学和纯历史学的眼光来批判《五书》的学者,大半否认梅瑟为《五书》的真正作者。以新的态度来批判《五书》的学者,首推公教医生阿斯杜客(J.Astruc1753,当然在他以前已有许多学者为其开路,如息孟R.Simon等人),他以解剖学来解剖《五书》,发现《创世纪》里天主的名称不一,通常用厄罗因(Elohim天主)与雅威(Jahve上主)二字,因此,他便推测梅瑟在着作时,手边必有许多文件,其中最主要为「雅威」卷(J卷)与「厄罗因」卷(E卷)。当他发表这种意见时,只是采取了假设的态度,并且声明说:如不符合教会传统的话,他甘愿撤销自作的主张。这种意见原无可厚非,但二十余年后,爱曷尔(J.G.Eichhorn:1780-1783)更进一步,将阿氏的推测运用到全部《五书》,依耳根(K.D.Ilgen1798)及爱氏门人,更进一步,创立了「文件说」,谓《五书》的主要文件有三:即JE1E2,其他不重要者亦不在少数,由此奠定了「文件说」的基础。

    一七九二年,公教学者杰德斯(A.Geddes)另创「残卷说」。法特尔(J.S.Vater1802-1805)和德外特(W.M:L.DeWette1808)更推而广之,遂演变而为一种新的学说。按他们的意见:《五书》是许多残卷的总汇,其成书时期或在流亡期间,或在流亡期后。据法特尔的推测,这些残卷可达三十九种。

    此说一出,颇为轰动一时,但经厄瓦耳得(H.Ewald1831)对《五书》的一贯性细心加以研究之后,这种学说便失去了它的依据,而厄氏本人另创「拾遗说」,谓《五书》所本,为一最古老最重要的E卷,但因为E卷缺点太多,所以晚出的一位学者,根据后世寻获的古卷,加以删改增补,遂成了今日流传的《五书》。

    以上三种学说,可说包括了所有独立批评学家对《五书》所持的观点,直到一八五三年,胡费得(H.Hupfeld)又重拾依耳根(K.D.Ilgen)的「文件说」,再加以修正,主张E--即是P卷(PriestlyCode司祭卷),资格最老,是法律记述的出处;E2即是E卷(厄罗因卷),与J卷「雅威卷」是历史记述的出处。一年以后,黎耳木(E.Rielm)又发现《五书》中的《申命纪》应属于独立的一派思想,所以由《五书》中又分出了D卷(申命纪卷)来,由此奠定了「四文件说」或「新文件说」的基础:即《五书》是由PEJD四种主要文件编辑而成的书籍。

    提及「新文件说」,便不得不详细的讨论一下,因为它的洪流自这大半个世纪以来,不但淹没了欧美各国,吞没了几乎全数的基督教经学家,而且还卷去了一些天主教的经学家;并且随着基督教的思潮,还侵入了我国的经学界。广学会出版的《圣经》辞典对《五书》的论调(见六经条),就完全依据这种新学说;并且今日出版的杂志与专论《五书》的小册,凡有关于《五书》的讨论,大半亦是追随这种新学说。

    此「新文件说」是由革辣夫(K.H.Graf1866)首先发表的,他依据他的老师勒乌斯(E.G.Reuss)的意见,将上述四个文件的次序加以改变,以前是PEJD,或PJED;他却改作JEDP。他的依据是:D卷应是列下22:3-13所说,约史雅为王第十八年(公元前六二二年),在清洁圣殿时,大司祭所发现的「法律书」。如果由《民长纪》到《列王纪下》这五部史书,是受D卷的影响而写成的,其中丝毫不带P卷种种规章的痕迹,那末,这五部史书及D卷的成书时期,就应在P卷之前。至于J卷E卷,因无D卷所定「圣所唯一法」的记载,显然是在D卷之前,所以这四个文件成书的实际时期或年代的次序,应是JEDP。P卷应是充军期或充军期后的作品。此后葵能(A.Kuenen:1869-70)大事宣传,委耳豪森(J.Wellhausen1876-1884)再以他生花妙笔,脍炙人口的文章加以传播,这JEDP「四文件说」便成了今日最普遍,为人所乐道的学说。委氏之所以能使这一学说「左右逢源」,多半是靠他美妙的文章和严整的结构。今将委氏所列举的重要原则与理论简介如下:

    1. 《旧约》中最早的作品,并不是《五书》而是大先知的文集。

    2. 《五书》的编次并无历史的价值,只不过是一种「委曲求全」的编次,即是说:《五书》虽着录在《旧约》首位,但不能证明《五书》的着作时期早于大先知的着作,因为编辑者想证明唯一神论是自人类受造就有的,所以才把它编在首位。

    3. 《五书》中的历史多不合于事实,因为作者努力营求的只是合乎实用,彰扬自己着书立论的目标,所以他笔下所记述的,只不过是当时以民的思想与精神。

    4. 要改变以民的历史,先该特别考订制法立节的时代,藉此可以看出这段历史只不过是一种生活的演变而已。

    5. 人类的演进,永是循顺进化定律进行,由此可知泛神教(Pantheism)必早于多神教(Polytheism),多神教必早于单一神教(Henotheism),单一神教必早于唯一神教(Monotheism)。

    由上述的简介看来(尤其第五项),委氏显然是黑格尔(G.W.K.Hegel1770-1831)的哲学思想信徒,以黑氏的历史哲学原理来解释宗教历史。按他的意见,希伯来人的宗教信仰是由神鬼崇拜(J卷),而一神崇拜(E卷),最后才达于真神唯一的宗教信仰,和出于这一信仰的法律(D卷和P卷)。依据这一观点,他将《五书》和《若苏厄书》合并,而分为四种底本,因为他说:「结束《五书》的不是梅瑟的逝世,而是客纳罕的征讨。」由此而有「六经」之说(Hexateuch)。

    四种底本的着作年代,委氏以J卷为最古,在这卷中,虽然有大先知已开始宣讲的唯一神教,但仍存留一些多神教的痕迹,约在公元前八世纪出现于南国犹大。E卷已充份表现大先知的精神,虽在教义上保持着唯一神教,但在礼仪上却非常宽大,人民可自由选择一地崇拜上主。此卷约于公元前七世纪出现于北国以色列。以上两文件应在公元前七二一年(撒玛黎雅灭亡年)及六二二年(D卷发现年)之间合而为一,而成为JE合编。最后,因为丘坛祭坛太多,容易引人崇拜邪神偶像,所以到了约史雅时代,司祭颁布了《申命记》(D卷),所以此卷应在约史雅王登极前后在耶京编辑的,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是「圣所唯一法」。放逐时期,有人将D与JE合并,并将JE合编按D卷的体例再加以重编。在放逐时期厄则克耳先知策划了一个新颖的宗教改革,编纂了一部司祭卷(P卷)。此卷大抵出于司祭的手笔,成书于公元前五世纪左右。最后,犹太人由充军之地归来,厄斯德拉将这些文件带回,将JEDP四卷合为一集,就成了现有的《五书》,时在公元前四三○年左右。

    委氏这一综合性的描述写得非常美妙,整个学说好像都非常有序,非常清楚。其实不然,因为他把许多历史事实和他个人的先天谬论搀合在一起,他想根据他的进化理论和对先知的臆说来重编以民的历史:这是他所犯的第一个基本上的错误。这错误全是由他立论的目标所诱致的。他为证明以民没有天主启示,没有天主亲切的照应,没有任何特别的超自然的现象,即是说,他为证明以民与其他民族绝无不同,所以他才强调「雅威思想」是大先知所创造的,梅瑟绝不是以民伟大的立法者,更不曾写过什么着作,就是天主十诫也不是梅瑟时候所能想像的,因为按历史演进的程序,「唯一神教」那时还不会来到人的理智里,到了大先知时代,十诫才能出现,时代最早不得超过公元前八世纪。委氏既然有了这种成见,怎能不用种种推理方法去求他的结论呢?

    近几十年来,经过了学者不断的努力研究,民族学与宗教学都证明了人类历史演进不常是直线的,并且证明了原始时代的人是信奉「唯一神教」的,「多神教」,或「拜物教」只是唯一神教的退化,因为「拜物教」只是一种巫术的表现,巫术的产生必在宗教之后,是由宗教出生的一种赘瘤。唯一神教越发达,巫术就越不能产生(见史米特的名着:天主观念的起源W.Schmidt:DieUrsprungderGottesidee)。可见委氏的宗教进化论不但没有根据,还违反古史。

    委氏的第二个基本上的错误,是他忽略了以民与其四邻的关系。委氏先天的肯定梅瑟时代的以民只是一个半开化的民族,也许连文字也没有。委氏着书立说时,虽然考古学尚未发达,还在草创时期,但同时代的学者,如龚刻耳(H.Gunkel1902)及其门生,已称委氏学说为「案头学说」,即在案头上自造的学说。近代的考古学实在对《旧约》的研究有了莫大贡献,它复活了近东的太古史,重现了近东的上古文化。由于考古学的进展,我们认识了梅瑟时代的历史背景、宗教礼仪和法律,认识了亚巴郎及亚巴郎以前的文化程度,更认识《哈慕辣彼法典》,古代亚述、叔默尔与赫特(Hittiti=Hethaei)民族的法律,致使我们对于古代近东的文化,比对凯撒以前的罗马文化,柏拉图时代的希腊文化,更为明瞭。考古学家更告诉我们,人类至少在公元前两千年以前已发明了文字。古埃及的宗教思想、祭祀礼法及司祭任务,都由她象形文字保存至于现代。那末,受过埃及教养的梅瑟,为什么不能撰述他的典籍,制定他的法律?

    委氏的第三个大错误,是他把文件的着作时期估计得太晚,使事实的发生和记述之间有了一段很大的时间距离,以致记述的历史性很难确立,甚或认为是作者藉以发挥自己旨趣和目标杜撰的传记或虚构。如此委氏及其学派造成了对全部《五书》的普遍怀疑。委氏的这一错误的由来,固然是出于前两个基本原则上的错误,但尤其是因为他坚决主张列下22和编下34所记,约史雅十八年,即公元前六二二年,在圣殿内所发现的「法律书」,是司祭集团所编修的《申命纪》(D卷),并以此时代作为划定其余三个文件成书年代先后的标准。但是,他这一肯定究有何依据,实在令人怀疑,因为至今尚不能确定圣所发现的「法律书」即是《申命纪》。

    即或是《申命纪》或《申》的一部分,那也不足为奇,因为约史雅为王以前,默纳舍王和阿孟王(公元前六九三--六三八),不但自己拜邪神,还引导民众随从敬拜。当时的司祭深恐国王焚毁不合他们言行的《申命纪》,便将《申命纪》暗自藏在圣殿的墙壁中,直到修理圣殿时才被发现,这原是极可能的事。

    其次,如果《申命纪》真是约史雅时编修的,为什么当时的君王、大臣、民众,对其中严格的规定,竟然如此乐意遵守呢?为什么以民在若苏厄时代(苏22),民长时代以及列王时代,尤其是在列下18:1-6;编下29-31所记,希则克雅推行宗教改革的时代(公元前七二一至六九三年)就已知有那些法律呢?这些疑难实在难以解决。委氏将P卷(即司祭卷记录《肋未纪》和《出》《户》二书中的礼仪部分)置于流亡时期,以为是厄则克耳或他的弟子所编修的,理由是因为P卷与则有很多相类似的笔法。对这问题,应当承认P卷与则实有许多相类似之点,但是不同之处却是更多:比如厄则克耳就未提及五旬节、帐棚节、伟大的赎罪节、大司祭等极重要的事件,因此,波依得(Boyd)与近代大多数的批评学家,都以为是厄则克耳模仿了P卷,而不是P卷模仿了则,因为他们注意到P卷中所记的法律,有许多为充军期间毫无用处,如日像,态像的禁令,崇拜摩肋客的禁令等(肋19:4;20:2-5)。并且充军以后,约柜久已不存在,乌陵、突明、肋未城邑早已消灭,P卷何以竟详为描述呢?

    此外,《旧约》史书中的一些史实,如无P卷存在的话,便无法解释:如撒上2:13的作者,就得是一位知道肋7:29-35法律的人;撒上21:1-10所记,阿希默肋客因为没有日用饼,便将供饼给了达味及其随从之事,就证明当时已通行肋24:5-9法律;雅洛贝罕(列上12:32)在北国制定了那久已在南国举行的帐棚节(肋23:34);纳波特不愿出卖自己的葡萄园(列上21)就是依据肋25:23-28,33;户36:7的法律。还有《五书》内关于约柜、大司祭的祭服,不洁动物的种类、病疫的名称、大司祭胸牌上所镶的宝石等,都与古埃及的名称习俗十分相似。所以现在的批判学家都承认P卷是梅瑟时代的作品,或竟是梅瑟本人的着作。

    主张「文件说」的学者,认为「《五书》」是由四大底本,或十数种小底本组成的原因,是因为:(一)《五书》中的天主名称不一,(二)《五书》的文体不一,(三)《五书》中重复的地方太多。现在逐条简论如下:

    1. 天主的名称不一:若只依据天主的名称不一,而决定《五书》是出于两个不同底本:一为「雅威卷」,一为「厄罗因卷」,似乎不太正确,理由也不够充足。因为天主的名称不一,多出现于创世纪。我们前面说过,梅瑟写《创世纪》时,是用了当时的口传或现存的史料。史料中对天主名称可能因地方的习惯而有所不同,因此,记录上便有了天主的不同的名称。并且读者如果将《五书》细心读一遍,便可发觉《五书》的作者应用天主的名称时,并非任意应用。每当讲论天主为宇宙的造物主,万国的主宰时,多用「天主」(厄罗因),每当叙述天主与人类,尤其与以色列民族发生密切关系时,多用「上主」(雅威)。并且还有一些固定的术语,其中天主的名称是不能任意更换的,如「天主的人」、「上主的话」、「上主的断语」等。此外,谁又能证明现有《五书》的天主的名称是出于原作者?请打开《圣经》的希伯来原文与《七十贤士译本》的译文,将相同处的天主名称作一细心的比较,便可知道其不定性了;又怎可以藉此断定那章那段属于那种底本呢?《圣经》权威瓦加黎(P.A.Vaccari:LaSacraBibbia1962)曾将《五书》与圣咏集作一比较研究,他发现《圣咏集》前四十篇与后六十篇多用「上主」,而中间五十篇多用「天主」(详见咏14与53)。难道《咏》也分「雅威卷」与「厄罗因卷」?

    2. 文体不一:《五书》的文体不一,是自然的现象,因为《五书》的题材是多方面的,有历史、有法律、有族谱、有演词、有诗歌、有赞词,题材改变,文体也得随之改变;更何况族谱和法律还能是梅瑟的秘书写的呢。并且法律是民众社会生活的方针,时过境迁,昨日的大法,未必合于今日的环境,所以历代司法官,为了使旧法合于新俗,自不免依时加以修正,也就不免使文体更为复杂,比如《申命纪》本是由三篇演词组成的,自然不能与成文的法律相比较,这是谁也可以明瞭的。

    3. 重复的叙述:批判学家在决定某章某节为重复叙述之前,先应仔细考究,作者是在写两件相类似的史实,还是在重复同样的事件。对这问题,阿肋盖尔(Allegaier)写了一部专书证明人们以为是重复的事,往往是两件相类似的史实,如创12与20都记载撒辣因为生得太美,专制君王想占为己有的事,但明记一在埃及,一在革辣尔,时地人物皆有所不同,怎能混为一谈?再如出16与户11都记载了人民抱怨梅瑟之事,以民在旷野中漂流了四十年,怨声载道之事,原是寻常不可避免的。再如天主创造天地(创1-2)与洪水灭世的叙述(创6-8),有属同一事件的重复,但由于作者的观点有所不同,或由于作者愿意强调某一点,所以虽然重复,仍有其意义。近代学者在细心研究近东所发掘出土的古代文件之后,发现重复笔法原是闪族语系,尤其希伯来语的一种特征。作者为感动读者的心灵或为引起读者的注意,并不如西方人借重于思想上的连系或推论,而只借重于重复。见J.Muilenberg:AStudyinHebrewRhetoric:RepetitionandStyle,inSupplementstoV.T.I1953pg.97-111。

    独立派批判学者所主张的「新文件说」,既有上述重大的错误与缺点,所以出名的学者,如客尼格(Koenig)、色林(Sellin)、克特耳(Kittel)、加稣托(Cassuto)、番曷纳克尔(vanHoonacker)、瓦加黎(A.Vaccari)等,皆以「新文件说」为一种先天的谬论,为一种偏见学说,为一座毫无基础的堂皇宫殿,实是一针见血的正确批评。因此,现代学者纷纷将「新文件说」大加修正,或称之为「四源流说」,或称之为「四口传说」,或另寻门路,另创新的假设,各成一派,各立一说,真可谓诸子争鸣。

    不过,在这诸子百家之中,还是以所谓北欧「斯干的那维亚学派」或瑞典「乌布萨拉学派」(UppsalaSchoolofSweden)的影响力较大。这一学派将「新文件说」批评为西方人以目前西方人的眼光,来解释东方古代书籍的学说。这一学派认为口授的传述在东方古代的着作内,占最重要的位置。这一学派的首脑人物之一恩乃耳(I.Engnell)就认为《五书》是靠口传的两大源流而写成的:一大源流包括《创》、《出》、《肋》、《户》、即所谓的「四书」(Tetrateuch),另一大源流包括《申》以及《苏》到《列下》各经典。以后的学者虽有些新发展,如冯辣得(C.VonRad)、诺特(M.Noth)等学者,但仍跳不出这一圈子。

    不过,《五书》的渊源,经学者们不断努力研究后,现已由四大源流而归纳为两大源流,慢慢将归纳为一大源流。现代的《圣经》学权威德富(R.DeVauxO.P.1903~1971)虽尚支持「四源流说」或「四口传说」,但在结语中却说:「这些口传究是从那里来的?「雅威派」的口传与「厄罗因派」的口传虽有分别,但所传述的却是同一史事,所以这两种口传还是应出于一源;并且所叙述的史事很适合于史事发生的时期,而不适合于所假设的晚期的着作时期,所以这些口传应起源于很早的时期,即以色列民族开始建国的时期。同样,法律部分亦如此,因为以色列国家法律与宗教法律的进展,是与以色列民族的进展分不开的,所以法律的起源应与民族的起源出于同时。因此,《五书》的主要内容,不论是叙事的口传或法律的主要部分,应溯源于以色列的开国时代。这时代的主人翁即是梅瑟,他不但是民族的组织者,宗教的领袖,而且也是第一位伟大的立法者。以他为终点的前期口传,与在他领导之下所发生的事迹合并记录,便成了以色列国家与日月争辉的史记--《梅瑟五书》」。由此可见,七十年代《圣经》学的新趋向,又渐渐走上了教会一脉相传的主张。

    五、意义

    以色列民族既然生活在一个神权政体的制度下,那末,他们的宗教-即《旧约》的宗教(《新约》的宗教亦是如此),是与他们的历史分不开的。这种与历史并行的宗教,是建基于天主在人类历史某一时期中,亲自介入人类历史的行动。《五书》亦是记述天主与人类发生这种关系的书籍,因此,《五书》不但是犹太人的宗教的根基,同时也是他们至高无上的经典,他们生活的准则。

    以色列人不但在《五书》内(尤其在《创》最初的几章内),找到了人类所共有的大问题,如对世界与生命,痛苦与死亡等等大问题的答案,而且也找到了对他们本身所特有的问题,如为什么天地间唯一无二的真神是以色列的上主天主,为什么上主由大地万民之中,特选了以色列民族为他自己的民族等等问题的答案。

    《五书》对以民所特有的问题的答覆是:因为以民接受了天主的特殊恩许。《五书》就是记载天主恩许的书籍:如天主在原祖犯罪后对亚当和厄娃的恩许(「原始福音」)洪水后对诺厄的恩许,尤其对亚巴郎的恩许,以及以后对依撒格、雅各伯,及其一切后裔的恩许。这一恩许,虽然其最近的目标,是占领以民祖先所住过的地方,但更具有一种深厚的意义,即这一恩许使以色列与他们祖先的天主之间,所有的特殊而唯一的关系得以建立。

    这一恩许的表现与实践,即在于召选,所以召选也是《五书》中主要思想一。召选从天主一方面来说,完全是出于绝对的慈爱与自愿;从人一方面来说,绝无任何理由或优点可使自己蒙召,所以召选完全是天主自己采取主动的行为(创12:1-3)。天主为实行他的救世计划召选亚巴郎时,同时也预选了以色列民族,虽然他们本身毫无功绩可言。天主藉此召选,在世上形成了特属于他的民族与国家。《创》最初11章,即以美妙的手笔叙述天主这一行动的过程:先记述地上万民的名录与族谱,然后渐渐缩小范围,而集中于天主召选的对象--亚巴郎与其后裔。

    恩许、召选与盟约是分不开的,因为盟约是恩许与召选的保证。如果《五书》是记载天主恩许与召选的书籍,那末,《五书》自然是一部约书:如天主与亚当立约(创2:16-17),虽未明言,却与立约无异;与诺厄立约(创9:8,17);与亚巴郎立约(创17);尤其藉梅瑟与全以色列民族立约(出19:1-6;24:1-8)。西乃山盟约不但是《五书》的最高峰,也是全部《旧约》的顶点。普通订约立盟,是双方站在同等的地位上而订立的;但天主与人订立的盟约,不能是同等盟约,因为天主并不需要盟约,他之所以与人订立盟约,完全是出于自动。所以盟约常是由天主先采取主动,自愿接收盟约的约束(如果能这样说的话);为此,盟约在天主方面,只是他对自己的忠实所作的誓许;但在人方面,即在以色列方面,却是要求他们只对天主表示忠信。如果以色列不忠信于上主,违背盟约,便破坏了天主由于慈爱与他们所建立的关系。

    天主为维护以色列选民对自己尽忠,为保持以色列与自己建立的正常关系,给他们立定了法律,使他们知道自己应尽的义务,规范自己的生活,谨守盟约,好使天主实践他的许诺。

    恩许、召选、盟约和法律是织成《五书》的四条金线。这四种思想贯彻全部《旧约》,因为《五书》所记的只是以民历史的开端,并非结束;只提及了恩许,并未记载恩许的实现,因为《五书》只述及以民快将进入许地,所以《五书》依其本质来看,是一部尚未结束的书,是一部敞开而展望将来的书。以色列将来的历史,存亡与盛衰,不但全以《五书》为转移(申31:26),而且当以民占领许地之后,表面上看来,好似以民已获得了对天主恩许所期望的(苏23:14),《五书》的期望至此已告结束;但历史告诉我们,以民并未以占领许地为天主恩许的充分实现,仍一心在期望着,连在巴比伦充军之时,仍一心在期望着天主充分实践他的恩许,即在期待基督(默西亚)来临,充分完成一切(玛5:17),因为基督是这段悠久历史--救赎史所走向的终点,因为只有基督能给这段历史一真正的意义。圣保禄宗徒在他的书信内,尤其在迦3:15-29一段,发挥了这段历史的真谛。《旧约》中的盟约只是基督所订立的《新约》的预像。这《新约》是基督与藉信仰作亚巴郎后裔的基督徒所订立的。维护恩许与盟约的法律,只不过是领导以民走向基督的启蒙师而已。

    《新约》的基督徒固然已「不在处于启蒙师权下」,已不再「被禁锢在法律的监守之下」,但绝非由宗教与道德的义务完全获得了解放,因为基督之来,并非为废除法律与先知,而是为成全(玛5:17),所以《新约》并非反对《旧约》,而是《旧约》的实现与成全。圣教会在读《五书》所记述的事迹时,如依撒格的祭献,徒步过红海,踰越节的举行,以及种种庆节与礼仪,时时见到这些事迹在《新约》中的实现,如基督的祭献、圣洗圣事、复活节等。并且信仰向基督徒所要求的,与《五书》向以色列人所要求的,基本上并无区别,即对天主的旨意作肯定的答覆。所以《五书》为《新约》教会,仍未失去其重要性,因为其中含有天主的启示,以及信仰的基础。

    见圣经批判学、救恩史、梅瑟、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