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的杀人行为,自古以来在以民的历史上是被禁止的,是应受报复惩罚的(创4:10)。天主十诫的第五诫明文清楚地规定:「不可杀人」(出20:13;申5:17)。不可杀人的原因是因为人的生命神圣不可侵犯,因此,谁杀了人就应当偿命(创9:5-6)。其后盟约的法律更清楚地分开:蓄意谋杀人者应受死刑,但若是「天主许他的手行的」杀人行为,则可脱免惩罚而逃往避难所去(出21:12-14);换句话说就是故意杀人者,应受报复的惩罚,但无意及偶然杀人者,则可以避难于他方,但二者皆被视为流血之罪,只是后者可以受避难所的保护,前者则无这种保障,且后者几时离开避难所,似有受报复惩罚的可能(申19:1-13;户35:10-34)。以民法律之崇高超出其他古东方民族之法律者,是连非法打死仆婢者,亦应受同样的惩罚(出21:20)。
耶稣解释第五诫时,曾强调连对自己的弟兄发怒的,及骂人为「傻子」者,亦应被视为凶手,因为他损害弟兄人格的尊严(玛5:21-22);谁恨自己的弟兄也是凶手(若一3:15)。其次天主的第五条诫命在《新约》上屡被提及(玛19:18;谷10:19;路18:20;罗13:9;雅2:11)。谋杀是外邦人所犯的罪恶(罗1:29),它来自心地的凶恶(玛15:19;谷7:21)。
见避难城、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