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划 淫妇、妓女 [卖淫](Harlot)
    淫妇、妓女[卖淫](Harlot,Meretrix[Prostitution,Prostitutio])

    在讨论以民的娼妓之前,首先我们要知道在《旧约》时代的美索不达米亚,及客纳罕诸环绕以民的各民族中,皆有庙妓的存在。这批庙妓并且甚受人们的尊敬,是在社会上有地位的女人。当然在这种环境之下,其娼妓之盛行,是不言而喻的的。就在后来的希腊及罗马帝国时代,娼妓不但未受到社会的卑视及法律的制裁,相反地,她们竟被视为造福人群社会的不可或缺的人物。那么,以民生活在这种环境之中,受着这些强国各方面的影响,自身虽为上主的选民,据有「圣洁的法律」(肋17-26),仍不免要染上这些异民的恶习。

    一、在《旧约》时代:

    在以民间很早就有妓女的存在(创38:15-23),《圣经》上也数次提到这种事实(苏2:1;民16:1;列上3:16)。虽然有法律上的明文禁止(肋19:29;申23:18),但仍有不少的父母将自己的女儿卖作娼妓,先知们将之视为罪恶行为(耶5:7;欧4:14;亚2:7)。大司祭不能娶妓女为妻(肋21:7-14),《智慧书》更尽力警戒青年人勿受妓女的引诱(箴6:26;7:6-27;23:27-28),至于男女庙妓更为法律所不容(申23:18)。但可惜在事实上,尤其于后来的君王时代,的确有过庙妓的存在,是为数位热心君王在宗教改革上所极力铲除的对象(列上15:12;22:47;列下23:7)。

    以民对上主的不忠,被先知们多次比作娼妓的行为(依1:21;57:7-13;耶2:20;3:1-4;3:6-10;则16,23;欧1-3;参见出34:16;肋17:7;20:5;户14:33;申31:16;民2:17;8:27)。亚述的京都尼尼微被称为「淫妇」(鸿3:1-7),提洛亦然(依23:15-18)。

    二、《新约》时代:

    妓女仍然存在(玛21:31-32;路15:30;7:39),《旧约》时代的辣哈布仍被提及,但声言她因信德而成了义(希11:31;雅2:25;见苏2)。《保禄书信》上的戒语更是屡见不鲜(罗1:24-25;格前5:9-12;6:9,15-20;格后12:21;迦5:19-20;弗5:3-5;哥3:5;得前4:3等),保禄更说明教友不可与妓女乱交的两大理由:教友是基督奥体的肢体,教友是圣神的宫殿(格前6:15-20)。巴比伦(即罗马)被视为淫妇(默17-19,见鸿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