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民是一个非常注意实行割损礼的民族,它最初的来源可能是取自埃及人;盖以民入圣地之前,居于客纳罕的各民族都无割损礼的实施(撒上14:6),巴比伦及亚述人是否有割损的习俗,则不得确知。相反地,厄东人、摩阿布人及阿摩黎人却接受割损(耶9:24,25),厄蓝人及漆冬人则无(则32:17-32)。古时原是磨石为刀以行割损礼(出4:25;苏5:2)。以民之割损只施行于男孩,但有些民族连女孩都施以割损。割损有两种:其一是只割切一刀,保留包皮:其二是将包皮完全除去;后者是以民所惯行的方式。割损礼之存在,只以卫生清洁的理由来解释,似乎是不够的,它有更大的意义在,比如它是成年人的标志,是正式加入民族成为其中一员的方式,或者是结婚前的准备等;因此,多次是施行于青春时期或更晚。
以民应施行割损的意义是来自天主的命令(创17:23-27;出4:25;苏5:2-10),且按古来的遗教,它是结约的标记(宗7:8),是隶属于天主及以民宗教团体的象征(出4:25;12:48;户9:14;罗4:11),是提醒以民对天主所应尽的义务的记号(申10:1;13:6;耶4:4;则44:7;罗4:1;迦5:3),是别于其他民族的特征(民14:3;撒上14:6;撒下1:20等)。固然割损在亚巴郎以前就已存在,而且也不只以民行割损,但割损,在以民的历史上,有着如此重大的象征及宗教的意义,却是始于亚巴郎(创17:9-14)--一切以民之父以及未受割损者之父(罗4:11-12)。割损的日期起初已有明文规定(创7:12;肋12:3),且是以民向来所遵守的,是在生后第八天(斐3:5;若7:22)。实施割损礼的人,普通是家长,并在割损日给新生的婴儿命名(路1:59),后来则有专人管理此礼仪的实行。安提约古第四厄丕法乃以死刑禁止犹太人接受此礼(加上1:48,60;加下6:10),因此,竟有些希腊化的犹太人重新整补失去的包皮(加上1:15;见格前7:18)。
既然割损对以民有着如此高深重大的意义,因此它的反面,「未受割损的」,常带有轻蔑鄙视的寓意,比如未受割损的树(肋19:23),意即其果不可食;其次有未受割损的「唇」(出6:12,30)、「耳」(耶6:10)、「心」(肋26:41;则44:9;耶9:25;见宗7:51),意即无用的或不洁之物;「未受割损的肉身」(哥2:13),意即有死的肉身;「自行割损,除去心上的包皮」(耶4:4),意谓除去硬化的心灵(亦见申10:16;30:6;罗2:29)。外邦人的宗徒圣保禄曾极力反对向外邦人入教者再施行割损礼(罗4:12;迦2:2;5:6;6:15;哥2:11),盖因着在基督内的信德,割损已是无关紧要的事(迦5:6;6:15;哥2:11)。保禄的主张在宗徒会议上曾被接纳(宗15:1-20;迦2:2;罗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