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称为同态复仇法:「若有损害,就应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疤还疤」(出21:23-25;参阅《肋》24:19-22;申19:21)。报复律即是侵害人者应受受害人的同样损害。这种报复律是一种很古老且普通的法律,适合于原始的或不甚开化的社会。哈慕辣彼法典第一一六、一九六、一九八、二○○、二○一、二一○、二二九、二三○、二六三条全是按此法构成的。索隆(Solon)亦有同样的法律。罗马刻于十二铜版的法律中(LexXIITabularum),亦有类似的报复律。
据民族学家的考察与研究,现今仍有不少半开化的民族尚有此法,此法的优点是:(一)使刑罚简易;(二)对受害人迅速得到相当的赔偿;(三)阻止受害人额外的要求。虽然如此,但也有其劣点:(一)这种刑罚不常是公道的;(二)很容易引起恼恨与反乱;因此,一个民族开化之后,此种法律即应渐渐废止。
耶稣以宽大仁爱为怀,不但将此报复律完全推翻(玛5:38-42),而且教训门徒要爱仇(玛5:43-48)。所以信徒不但不宜以恶报恶,「反应以善胜恶」(见罗12:21)。
见报复[报复律、血仇]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