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我们所讨论的是国王及其政府由民间所征收的捐税,关于圣殿的税收在另一条讨论。学者大都承认捐税是随着以民君主政体的建立才有的,换句话说,就是始自达味及撒罗满时代。君主政体成立之后,朝廷的行政人员的衣、食、住、行,军队的装备,防御工事的建筑等等,都需要国王来开支,而国王只有取之于民间,于是有税收的制度。除此之外,战利品,以及弱小民族的贡税,也是国库收入的主要部份(撒下8:2-6;列上5:1;列下3:4;编下17:11;26:8),在确实的困难情形之下,国王似乎有权动用圣殿中的财富(列上15:18;列下12:19;16:8;18:15;等),因为国王的行政人员有权干涉圣殿的税收(见列下12;22:3)。
至于征税的制度及其实际情形,《圣经》上虽然没有明确的记载,但是我们可以意会到,达味的户口统计与撒罗满之将全国分成十二太守区的事实,都是与捐税直接有关的,且激起了百姓的不满(列上12:3,4)。
自由捐献的事实似乎亦存在,比如在国王登极时百姓自由献礼(撒下10:27),但有时却也有强迫的税捐,比如默纳恒国王向全国的富豪每人征收五十「协刻耳」银子(列下15:19,20)。编下17:5所说的「全犹大人都给约沙法特献礼」的事,可能是指全体百姓应纳的年税。国王有权征收庄田、葡萄园及橄榄园的捐税,并将税收分给他的行政官员(撒上8:15,17),但在这里却发生了不少的弊端,而受到先知们的责斥(亚5:11),因为不少的穷人,受到了欺压与迫害。当然国王亦有权将某人或某家应缴的税捐豁免(撒上17:25;亚7:1)。厄则克耳先知清楚的厘定了每人应向国家元首缴纳的小麦、大麦、油及牲畜,但元首却有责负担圣殿的祭祀费(则45:13-16)。
充军期后,百姓一贫如洗,君主政权又不复存在,是以捐税的重轭减轻了许多,他们除了承担重建圣殿之外,只向圣殿缴纳三分之一的「协刻耳」,初熟之果及土地出产的什一之物(厄下10:33-40;12:44-47;13:10-13)。
在《新约》时代的犹太人应向罗马人纳税,每人一个「德纳」,这些税务的征收由当时被人所轻视的「税吏」来负责。犹太人固然不甘心向外邦人纳税,但却承认这是一种义务(玛17:25;22:15-22;罗13:6-7)。
见殿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