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划 抢匪 [强盗](Robber, Latro)
    诸凡以暴力,欺骗或诡计来霸占他人财物的人,都是强盗。这种人世界各地及任何时代都有。在巴力斯坦,尤其在民长时代及君主政体初期,这种抢劫的行为特别多,并有其组织和首领(民9:25;11:3)。甚至达味带着四百人逃难时,也只有以偷劫为维生之计(撒上22:2)。撒乌耳的儿子依市巴耳的手下人中亦有两名土匪头目(撒下4:2)。这种抢劫的行为在米德杨人、阿剌伯人及培肋舍特人中,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民6:2-6;编下21:17;22:1)。

    《圣经》上对于偷劫的惩罚似乎只限于偿还,普通是应以高于赃物二倍的财物归还(出22:3),但四倍或五倍的惩罚亦有(出21:37)。但这种没有体刑的惩罚,并没有减轻偷劫在伦理上的严重过失。它被列入天主十诫中(出20:15;肋19:11;申5:19),被先知所诅咒(欧4:2;6:9;7:1;亚8:5;耶5:26;7:9-11;匝5:3)。耶稣责斥当时的司祭们将圣殿做成了贼窝(玛21:13),并哀叹自己竟被人视如强盗,且被钉死在二盗之间(玛26:55;27:38)。《新约》中不时将偷盗与杀人、奸淫及作假见证相提并论(谷10:10;路18:20;罗13:9;弗4:28)。《格前》6:10更明言偷窃的不得进入天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