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至十五划 监督(Overseer, Bishop, Episcopus)
    「监督」一词,见于《旧约》中竟有四十五次之多,但大都是指上主赏善罚恶的行为而言,只有两次在《七十贤士译本》上作职位讲(咏109:8;厄下11:22。注:此两处思高译本相对的译作「职位」及肋未人之「长」)。在《新约》中,「监督」很少是指天主的照顾而言,而大都是指教会团体内的行政而言(宗1:20;弟前3:1),亦即如今日主教的职权。

    圣保禄是监督职位的先锋及保护人。他两次清楚地指出监督候选人应具备的条件:他应是一个妻子的丈夫,节制、慎重、端庄、好客、善于教导、不嗜酒、不暴戾、温良和善、不贪钱、善于理家及教导子女(弟前3:1-7;铎1:6-9)。除了上述十二个条件之外,在弟前更加上要有仪表、不可是新奉教的及应在外教人中有好声望。在铎则另有应爱护真理、热心及公正。

    《新约》内有九个地方,将监督与长老混合而用(宗20:17,28),其原因不外是监督一职,具体地始自牧函时代,在此之前只是初具模型,故有这种混合的说法。只有在第一世纪末,在《默示录》及圣依纳爵的书信上,才可见到监督一职的真正形成。